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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丽娜:“重返光棍”与农村婚姻市场的再变革
  •  2015-12-01 22:14:01   作者:宋丽娜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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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返光棍”与农村婚姻市场的再变革[1]

    宋丽娜

     

    摘要:近几年,紧随农村社会离婚高发现象之后,男青年在离婚后难以再婚“重返光棍”成为一典型社会现象。本文以关中丰南村的婚恋现象为基础,深入分析其成因与社会后果,理清重返光棍现象的社会机制,并且在此基础上讨论农村婚姻市场的变革。文章认为,重返光棍现象是在婚姻市场急剧失衡状态下发生的一系列社会事件的综合反应,男女比例失衡、婚姻支付成本上升、婚姻维持系统断裂等几个要素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形势彰显着以打工经济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流动因素对农民婚恋的影响日渐向纵深扩展,婚姻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凸显,婚姻维稳问题爆发;甚而,婚姻市场日渐形成了一个婚姻分层系统,这套系统以男性婚姻资源的竞争为主要作用机制,制造了一个婚姻市场的底层群体,并且引发了婚姻维持系统的困境。

    关键词:重返光棍;婚姻市场;婚姻支付;婚姻维持系统;婚姻资源

     

     

    一、导论

    对于农村婚姻的研究,有传统与现代的模式区分。传统模式以“婚姻圈”的建构为典型。既有的研究基本都继承了列维·斯特劳斯(1989)对婚姻圈概念的界定,即认为婚姻圈是区域内形成的稳定封闭的联姻关系。如,施坚雅(1998)探讨了基层市场中的婚姻圈;弗里德曼(2000)则讨论了宗族与婚姻关系建构之间的关联;王铭铭(1997)通过对溪村汉人宗族的个案研究进一步推进了对婚姻与宗族关系相互作用的理解。这些讨论婚姻圈的经典模式为学者的经验研究开拓了思路,一些学者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注意到了当下中国农村婚姻圈的变化,如吴重庆(19994)通过对村庄通婚地域的个案调查发现,随着社会变迁,当地婚姻圈呈缩小的趋势;由雷洁琼(1994)主持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婚姻家庭的变化”课题组研究发现,农村的婚姻圈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发生明显的变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随着农村社会的变迁,农民的通婚圈不断地扩大,持此观点的有甘品元(2007)、李漆(2006)等。

    婚姻圈与市场、宗族等之间的关联,显然更多的需要在稳态的社会中论证。现代模式则注重转型期。目前,学界对于转型期农村婚恋行为的关注较为集中,即多数学者聚焦于打工经济对于农村婚恋的影响。这些研究日益形成了特色的婚姻市场研究范式。

    风笑天(2006)提醒人们注重打工青年的婚姻家庭,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风笑天的提醒可谓开启了此论题的集中研究。随后,邓智平(2004)、邓国彬与刘薇(2001)、贾兆伟(2008)、仰和芝(2006)、石人炳(2006)等从婚姻资源流动的角度论述了打工对农村婚姻的影响。贺飞(2007)注意到了青年农民工婚恋观念和行为的变化;施磊磊(2008)则注意到了青年农民工的“闪婚”现象。田先红(2009)通过鄂西农村的个案研究,揭示了打工对农村婚姻资源流动与支配婚姻资源流动的规则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桂华、余练(2010)敏锐地捕捉到了农民婚恋研究的新趋向,他们将此取向定义为“婚姻市场要价”理论,以此区别于原本的婚姻圈研究。正是在婚姻市场的研究范畴内,更多的社会现象得以充分讨论。宋丽娜(2010)对跨省婚姻从其表现形式、发生机制和基本特征出发,来探讨跨省婚姻具有的社会意义。一些学者从个案出发,将闪婚现象情景化,分析闪婚现象内在动因(施磊磊,2008;施磊磊、王瑶,2010;许荣漫、贾志科,2010)。还有一些学者则进一步将村庄的社会基础的视角引入闪婚现象的研究(王会,2011;陈锋,2012)。甚至,有学者在社会流动的背景下发现了一种新的婚姻越轨行为——临时夫妻现象,认为情感压力是导致临时夫妻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徐京波,2015)。

    显然,打工经济对于农民婚恋行为的影响日渐深入,生发出诸多的社会现象,也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这些研究都假定或者预设了婚姻市场的存在,并且在不同的层面上讨论婚姻市场的运作机制。本文认为这体现了对于农村婚姻研究的现代模式——婚姻市场研究。婚姻市场的变化及运作机制成为理解农村婚姻的关键。本文继承了这种研究范式,在打工经济对农村的影响日益纵深的情况下,进一步开掘婚姻市场的结构性变动。

    本文关注近几年来农村社会呈现出的“重返光棍”现象。一直以来,乡村社会的离婚并非常态,是极个别的现象,并且,通常情况下,离婚后再婚也能实现。离婚现象少,这是婚姻稳定性较高的体现;离婚后能够再婚,这是婚配秩序得以维系的表达。转型期的乡村社会,除了婚姻结合的问题,“婚姻维稳”成为重要的问题,即,影响婚姻维系和婚姻稳定的因素不断凸显,并且婚姻维稳的问题也产生了一些特定的社会后果,离婚后因为难以支付再婚成本而返回光棍成为一个重要的现象。“重返光棍”现象彰显了乡村社会婚姻市场上的重要变化,这种变化是一整套社会机制作用的结果,并且会产生特定的社会后果。本文通过一个村庄个案的经验呈现出重返光棍现象的社会机制,以及其背后的婚姻市场变动与婚姻维稳问题。

    丰南村位于关中平原腹地,现有314户,1330口人,耕地1400亩。丰南村一代的农民在2000年之前开始大规模的外出打工,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为打工和种田。村中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或者去东南沿海,或者就近打工。粮食种植以小麦和玉米为主。经济条件一般,自然地理条件一般,交通情况一般。笔者及学术同仁曾在20147-8月间在丰南村驻村调研25天,与农民同吃同住,深入访谈和量化统计方法并用,期间重点关注并研究了村庄及其周边地区的婚姻状况。

     

    二、离婚案例的呈现与“重返光棍”的发生

    从婚姻结合到婚姻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有赖于各种婚姻规范的实践,强规范的实践下,婚姻关系可能出现紧张或者僵化之势;弱规范之下,婚姻关系变动性大,不稳定状态较普遍;从一种规范到另一种规范的转型状态下,婚姻关系的稳定状态最差。婚姻关系的稳定状态也就决定了婚姻维系的状态,离婚是婚姻不稳定的极端表现。

    剔除了婚姻家庭法规和政策的影响,近些年的婚姻维稳问题多与转型社会有关。乡村社会的转型是全方位的,除了经济和政治体制的转变,日常生活领域的转变成为转型日渐深入的重要表达。透过近些年来村庄中离婚的转变来窥见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些社会问题。

    在丰南村,经过村民回忆,相互剔除重复个案,笔者共收集到了22例离婚案例的详情。按照村民归结的离婚缘由,可以做出以下的归结:

    表一:离婚时间与离婚缘由分布

     

    离婚缘由

    夫妻关系不和(%

    代际矛盾(%

    婚外情(%

    多年未归(%

    赌博等(%

    总计(%

    2000年之前

    14.6

     

    29.1

     

     

    313.6

    2000-2009年间

    313.6

    29.1

    313.6

     

     

    731.8

    2010-2014年间

    418.2

    313.6

     

    627.3

    29.1

    1254.5

    总计

    836.4

    522.7

    522.7

    627.3

    29.1

    22100

     

    注:有些案例有不止一个缘由,比如一个离婚案例中既有夫妻关系不和的情节,也有多年未归的情节。

     

    丰南村的离婚案例有以下几方面显著特征:

    (一)2000年之后离婚高发。

    22例离婚案例中,19例发生于2000年之后,占86.4%12例发生于2010年之后,占54.5%2000年之前只有3例离婚,占13.6%

    2000年为分界,离婚成爆发趋势发展,特别是2010年之后,离婚案例达到近些年来的最高潮。

    理解离婚时间节点的变迁,打工为主要表现的社会流动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变量。世纪之交,打工经济的兴起,打破了村庄传统婚姻圈的限制,男女之间的通婚范围扩展至全国的婚姻市场,传统的婚恋模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日渐瓦解,自由恋爱兴起,婚恋价值观变迁,婚恋模式多样化开始出现。打工经济对于婚姻生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为婚姻结合方式的变迁,婚姻关系的重新建构,婚姻秩序维系路径的变迁,婚姻观念的变化等。离婚是打工经济引发众多层面社会变迁之一种,时间上的契合(2000年前后)可以一定程度上反应打工经济与离婚现象之相关性。而随着打工经济的深入(2010年前后),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逐步迈入婚姻生活,农村社会的离婚案例更加密集,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

    (二)2000-2009年之间的离婚理由集中在夫妻关系不和/代际矛盾/婚外情等,而2010年之后的离婚理由突出了多年未归和赌博的情节。

    2000年之后的19例离婚案例中,有7例的矛盾源头是夫妻关系不和,占同时间段离婚案例的36.8%;有5例牵涉到了代际矛盾,特别是婆媳之间对于当家权的争夺,占26.3%;有3例(15.8%)是因为婚外情,有6例(31.5%)案例中有多年未归情节。

    2010年之后的12例离婚案例中,有6例的离婚事实中都有多年未归的情节,占同时间段离婚案例的50%;有3例离婚事件牵涉到了代际之间对于当家权的争夺,占25%;有4例的矛盾源头是夫妻关系不和,占33.3%

    离婚理由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窗口,打工为主要表现的社会流动是一个重要的变量。随着打工经济的深入,打工对于乡村社会的影响向纵深扩展。打工经济的兴起开始影响到了农民的婚姻家庭生活,而打工经济的深入则已经使得农民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从量到质的变化。两个阶段的不同之处可以从以上关于离婚理由的讨论中窥见一二。2000年之后的离婚理由——夫妻关系不和/代际矛盾/婚外情等都有可能是由于打工引发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不稳固导致的。不过这个阶段仍旧是以传统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建构为主。而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打工主力军之后,农村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他们的约束力在不断减弱,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农村婚姻家庭生活的可能性在降低,依靠传统家庭和村庄的制度维系他们婚姻的可能性也在降低。我们看到,2010年之后的离婚案例中,多达一半的案例都有男方多年未归的情节,另外代际之间对于当家权的争斗以及夫妻关系不和也是主要理由。这表明,打工经济已经日益危害到了农民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建构,原有的婚姻家庭生活秩序不断遭到挑战,当家权在变更,夫妻关系在整个家庭中的重要性在上升。

    (三)2010年之后离婚的高发年龄为1980年前后出生的一代人,并且这代人在离婚后再婚比例极少。

    2010年之后的12例离婚案例中,所有人的年龄都小于40岁,只有2例在离婚之后成功再婚,占同时间段离婚案例的16.7%,有83.3%的离异者未能再婚。与此同时,我们了解到,这12例中的所有离婚女方都已经成功再婚。考虑到男方离婚与再婚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村民们的看法则不以为然,他们普遍认为,男方离婚两年内没有成功再婚,以后再婚的可能性就会急剧降低;而且与离婚女方再婚的时间相比较,也同样说明这个时间间隔的影响极小,可以忽略不计。

    按照村民们的看法,这些男性离异者将很难再婚,因为婚姻市场的形势已经发现变化,按照正常的婚姻支付价格,现在他们已经无法支付成婚需要的成本了,因而这些离异者很难再婚。这种“重返光棍”现象不幸被1980年前后出生的一代人所遭遇,在村民的认知范围内,这种情况前所未有。

    1980年前后出生的一代人是新生代农民工,尽管出生在农村,重要的社会化时期却发生在城市,他们几乎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他们身上也少有体现,可以说,这代人是真正的“两栖人”,漂浮在农村,又不能深刻的融入城市。于是,他们这代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很不同,农村社会对于这代人婚姻的建构是失败的,城市社会又不提供他们进行婚姻家庭生活的条件。

    (四)家庭经济条件之间的差异在离婚案例中的分布并没有明显趋势。

    男性离婚后重返光棍,这其中,家庭经济条件的影响怎样?

    调查发现,2010年之后的12例离婚案例中,有5例的家庭条件是较好及以上,占41.7%5例的家庭条件是一般,占41.7%2例家庭条件较差,占16.6%

    单看离婚案例,家庭经济条件在离婚案例中的差异不太明显,不过,我们进一步了解发现,家庭经济条件与离婚之间有着更为隐秘的关系,其中也牵涉到了代际关系和夫妻关系在经济条件作用下的不同互动模式。第一,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并不意味着其中的男人个人能力较强,通常情况下,父母的资源丰厚家庭条件就好。我们在现实中遇见过几例父母条件良好,可男人却极为普通的案例。这种情况下,男方父母往往较为强势,他们在子女婚姻生活中说话的分量就重,又因为男人能力一般无法平衡好父母与媳妇之间的关系,往往会因为家庭矛盾特别是代际矛盾而离婚。经济条件好的家庭中,其结构性矛盾在于,父辈对于家庭经济的贡献大,他们对于家庭地位的要求相对较高,即父母更容易当家;儿子和媳妇对于家庭经济的贡献小,可是他们对于家庭地位的诉求却日渐成长。在一个家庭中,经济贡献与家庭地位的不协调容易引发家庭失序的问题,可能造成家庭的崩溃。第二,12例离婚中只有2例的家庭条件差,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条件差的离婚概率低,这是因为村庄中同年龄段的男青年中,家庭条件差的人的婚配比例本来就很低,相对于条件一般和良好的人家,有不少条件差的人失婚,没有结婚当然无所谓离婚。因而,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男青年来说,婚姻是一种“奢侈品”,而离婚则是“失去奢侈品的烦恼”。第三,家庭条件一般的男人其实是农村社会中经过努力尚能婚配的一群人,他们的主要结婚对象是农村社会婚姻资源一般或者较少的女性。他们的离婚多数与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要价能力提高有关,即,条件一般的男人最怕离婚,离婚之后他们就再也支付不起再婚的成本,相反他们的妻子却可能因为离婚而再找到一个至少不会比前夫条件差的男人。因而,家庭条件一般的男性一旦离婚便往往无法支付再婚的成本而重返光棍,他们是主要承受者。

    综上所述,家庭条件一般及其以下的男人离婚多是由其妻子主导的,男方离婚后重返光棍的可能性极大;而家庭条件好的男人离婚多是代际矛盾爆发引起的,他们离婚后重返光棍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通过对丰南村2000年之后19例离婚的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社会的婚姻稳定程度越来越弱,2000年之后婚姻关系强有力的约制手段日渐丧失,2010年之后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已没有了保障。与以往不同的是,以往的光棍可能只是婚姻市场的溢出者和失意者,而今的光棍也可能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失败者,这便是“重返光棍”。

     

    三、“重返光棍”的社会机制

    在农村社会,“重返光棍”是指有过婚姻经历却面临极大失婚风险的男人。光棍现象早已有之,离婚也不算稀奇,只是离婚后重新成为光棍,面临失婚的极大风险,这并不在我们的理解范围之内。这种“重返光棍”现象却正是笔者所调查的关中农村正在发生并且初具规模的事情。

    重返光棍现象就是在婚姻市场急剧失衡状态下发生的一系列社会事件的综合反应。这种反应的发生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离婚概率增加,另一个是婚姻支付成本急剧上升。两个基础都增加了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选择能力,哪怕是被传统所诟病的离异妇女,她们依然在婚姻市场上有较高的选择能力。离婚对于男人——特别是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男性来说是人财尽失,并且往往也意味着其在婚姻市场上的位置已经被边缘化,面临极大的失婚风险;而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却越来越成为一件百利而无一害之事。女性离婚带走孩子的情况极少,她们不受孩子的牵绊,反而能够再次获得高额彩礼以及再找一个条件更好的男人。离婚之后的男性重返光棍成为了一种特定的社会事件,对于解读农村社会的婚姻市场以及农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里将从离婚案例、婚姻支付成本、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资源竞争等多个维度来阐释重返光棍的社会机制。

    重返光棍现象与婚姻支付成本的急剧上升有关。2010年左右,关中地区的农村婚姻支付成本(彩礼/房子/三金等)急剧上升。据当地农民介绍,2009年及之前,丰南村一代结婚彩礼一般支付1万元左右,最多超不过2万元;2010年涨至2-3万元,以后年年上升,20147月笔者调研期间,彩礼行情为6-8万元,多则上10万元。这个结婚成本相当于一个农村一般家庭(两个劳动力人口外出打工)省吃俭用5-10年的收入。如果一个男人在2009年时候花费2万元钱(一家人多年的辛苦劳作)将媳妇娶回家,随后离婚,在2010年及以后他就很可能成为光棍,因为,一方面劳动力价格的增长远远赶不上彩礼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前一次婚姻已经几乎耗尽了家庭的财富,整个家庭便再无力支付再婚成本。

    2010年之后的12例离婚案例中,只有2例的男主人公成功再婚。笔者了解到,这2例的家庭条件都非常优越,并且当初离婚也都是男方提出来的。其他10例中,2例家庭条件稍好,只是个人条件(相貌/身高/说话能力)相对较差;另外8例家庭条件都是一般及其以下水平。这意味着农村社会中的中等经济条件的家庭都已经支付不起再婚的成本,而不论个人条件如何。

    与此同时我们了解到,最近几年的离婚案例,一个很重要的情况是,女方提出离婚较多,并且女方娘家有促使女儿离婚的强烈动机。我们在村庄中详细了解到了至少4例离婚中,女方及其娘家合谋离婚并且都从离婚和再婚事件中受益。一个农民说,“现在姑娘值钱,能卖个好价钱(指彩礼较高),离婚了还能找个条件更好的,并且卖姑娘再得一大笔钱,何乐不为呢?”一方面婚姻市场的失衡极大地提高了女性的婚姻要价能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特别是经济条件一般及其以下家庭)的主导作用。

    这种情况下,男性不仅在初婚市场上没有谈判能力,在再婚市场上也没有谈判能力。丰南村一代近几年来初婚男人娶二婚女人的情况并不稀奇。一个极端的案例是这样的。某女,28岁,丰南村人,早年被人贩子拐卖到四川山区,在那里嫁了人,并且生了一个女儿,如今5岁。2014年上半年,她趁婆家不备逃了回来,婆家来人要求回家,不愿意,于是带着女儿留在了娘家。娘家父母随即为她安排相亲,共有3个对象,都30多岁了,未婚。其中2个都明确表示要出10万元钱的彩礼迎娶此女,并且无条件接受她的女儿。第三个人家里稍穷,但是多年打工积蓄也有15万元左右。因为第三个人长相较好,姑娘相中了他,媒人从中说和,最后以8.6万元的彩礼成交。

    这便是丰南村一代2010年之后发生的情况,婚姻市场上男女比例的失衡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谈判能力和要价能力,降低了男性在婚姻市场上的谈判能力,并且加剧了男性之间的婚姻资源竞争。再加上婚姻关系的伦理感衰落,道德感降低,规范婚姻关系的文化因素日渐式微,使得婚姻市场以及婚姻关系成为了赤裸裸的市场竞争。这种情况之下,婚姻资源竞争失利的男性便成为了农村婚姻市场的最大受害群体,他们面临极大的失婚风险,甚至结婚后依然面临婚姻资源的竞争和婚姻市场的选择而重返光棍。

    归结起来,重返光棍现象可以归结出以下几个层面的社会机制:

    第一,  婚姻市场上男女比例失调,婚姻支付成本上升是民间应对机制的第一步。

    第二,  婚姻支付成本上升意味着农村婚姻市场上的男性婚姻资源(家庭条件、相貌、学历、个人能力等)竞争日渐剧烈。

    第三,  婚姻支付成本成为农村男性婚配的基本门槛,农村男性根据婚姻支付能力的不同分为三类情况:强,一般,弱。婚姻在三类情况中的分布不均质:支付能力强能够婚配,也不惧怕支付再婚的成本,这是农村社会中的极少数;支付能力一般勉强能够婚配,却无法支付再婚的成本;支付能力弱很难婚配,更枉论再婚。

    第四,  婚姻关系的稳定状态与家庭经济条件和家庭地位的相互作用有关。在经济条件好的家庭中,父母的经济贡献大,家庭地位诉求高,而子辈(尤其是儿媳妇)的经济贡献小,家庭地位诉求却日益成长,容易因家庭矛盾而离婚,离婚后能够支付再婚的成本;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子辈(尤其是儿媳妇)的家庭地位诉求更加强烈,却受困于经济条件,儿子离婚后难以再婚;经济条件差的家庭,失婚风险极大。

    第五,  婚姻维稳的问题存在于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中,理由各有不同,这表明婚姻家庭状态出现了分化趋势,或者说婚姻生活一定程度上失序了。

    第六,  重返光棍现象的主要承受者是40岁以下且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及其以下的男性。

     

    四、农村婚姻市场再变革

    离婚往往与婚姻不稳定联系在一起,而离婚后无法再婚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婚姻市场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重返光棍现象?它具有怎样的社会意涵?以下从三个方面分别加以阐释。

    第一,社会流动因素对于农民婚恋的影响日益向纵深扩展。

    以打工经济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农村社会流动因素,显然对于农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认为,这种影响越来越呈现出两个阶段性的特征。第一个阶段是影响逐步扩展的阶段,时间大约是2000-2010年间。第二个阶段是影响向纵深扩展的时期,时间大约在2010年之后。

    在第一个阶段,打工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婚姻结合方式的变革,打工所产生的距离使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日益受到冲击,自由恋爱模式兴起(宋丽娜,2010);其次,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对于婚姻生活安排的影响,男女之间的家庭分工模式(男主外女主内)日益被代际分工模式(子辈外出打工,父辈留守)所替代,婚姻生活的经济基础发生改变(郭俊霞,2010);再次,打工所引发的空间差距与文化差距对于婚姻稳定性产生影响,婚姻矛盾等婚姻维稳事件开始呈现;第最后,剧烈的城乡文化差异对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冲击,私人生活的很多层面都呈现出“无公德的个人”(阎云翔,2005)。

    第一个阶段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学界所感知,并且有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第二阶段的影响却以更加极端的方式日渐呈现。

    首先,婚姻结合方式经历了自由恋爱的短暂春天,很快被物质殖民化。体现在,婚恋中的选择权更多被具有丰富物质资源的一方掌控。农村社会中,房产成为结婚的基本条件,通行的标准是两层楼房,或者在城镇上买房;并且彩礼在2010年之后呈现剧烈增长的态势。在婚姻结合上典型如闪婚,即打工青年的婚姻大事在过年前后较短的时间里很快解决。其次,农村婚姻市场上的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一个大的方面是男多女少的情况更加严重,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婚姻市场上,男性依据婚姻资源的多寡而出现了明显的分层现象。婚姻资源多,对婚姻选择的主动性更大,婚姻资源少,就会被婚姻市场边缘化。再次,婚姻维稳问题以前所未有的态势爆发。离婚、婚外情、一夫多妻、做小姐、临时夫妻等婚姻维稳事件日渐凸显。婚姻维持系统断裂,造成婚姻生活失序的状态。最后,婚恋价值观失序。

    “重返光棍”现象便是在社会流动因素的影响日渐深化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并不直接受打工经济的影响,可是却是在打工经济深度影响农民婚姻家庭生活的背景下形成的,其发生机制以打工引发的社会流动为逻辑起点。

    第二,婚姻分层的加剧。

    在乡村社会,男性的婚姻资源有以下几个方面:自身工作(收入/编制/地域),学历,房子,相貌,家庭背景等。女性的婚姻资源则包括学历,相貌,持家能力,收入,家庭背景等。各自的婚姻资源就是他们在婚姻市场上的谈判能力,男女之间的婚姻资源要求要适当配比。不过,几方面的婚姻资源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一个是财富的占有(工作/房子/家庭背景等),另一个是个人条件(学历/相貌/持家能力等)。两个层面的婚姻资源中,男性财富的占有更加重要,而女性的个人条件更加重要。在乡村社会依旧以男性为主体的婚姻关系中,财富占有的多寡日益成为一个影响婚姻状态的重要因素;而且,“金钱社会”的盛行也加剧了财富在婚姻中的意涵。

    新的形势下出现了关于婚姻的新的社会问题,即婚姻资源在社会中的分布不再是弥散的,而具有了集中的趋势。婚姻资源向少数以财富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上层集中。表现为,财富占有越充裕,婚姻资源越丰富,农民越容易婚配,婚姻成本(以彩礼为主要表现形式)较低,妇女的婚姻依附性越强,而男性的婚姻支配性和婚姻选择性越大;反之,财富占有越匮乏,婚姻资源越稀缺,农民的婚配成为难题,婚姻成本提高,妇女的婚姻选择性越大,男性的婚姻选择性越小,甚而沦为“光棍”。婚姻资源的集中影响到了婚姻的社会分布,使得乡村社会的婚姻日益呈现出分化的趋势,这便是婚姻分层。

    婚姻分层主要是以男性为婚姻主体所进行的分层,即一个男性在婚姻上的资源越丰富,他的婚姻结合越容易,婚姻维系成本越低,婚姻对于其生活本身的影响越弱;反之,一个男性在婚姻上的资源越匮乏,他的婚姻结合愈加困难,婚姻维系成本愈高,而婚姻情况对于其生活的影响愈大。

    重返光棍现象就是婚姻分层中底层的男性所面对的形势,他们在婚姻分层之前结成婚姻,却在婚姻分层的体系中重新败下阵来,这进一步加剧了婚姻分层的所造成的鸿沟。

    第三,婚姻秩序维系的困境。

    打工经济对于农村社会婚恋关系的影响已进入“深水区”,经济资源在婚姻关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婚姻分层越来越明显,处于婚姻分层体系末端的农村男性面临极大的婚恋风险,离婚和重返光棍现象不断发生,这些都在预示着乡村社会婚姻秩序维系的困境。

    婚姻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婚姻结合的秩序,另一个是婚姻维系的秩序。就婚姻结合而言,其维系秩序的方式来自于婚姻结合的正当性,即哪种婚姻结合方式是正当的?农民普遍接受的?打工经济之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正当的方式,是被群众接受并且有着合法性建构的方式,在这种婚姻结合的秩序之下,自由恋爱便不被接受并且不受乡村社会保护。打工经济之后,自由恋爱一度成为日渐凸显的婚姻结合方式,打工经济给予青年男女创造的一些条件使得自由恋爱在农村越来越具有合法性。不过,随着打工经济的深入,农村青年发现,自由恋爱却越来越不“自由”了,因为它与个人所拥有的婚姻资源(包括财富的占有和个人条件两个基本的方面)关系愈加紧密,婚姻市场上的这些变化形成了新时代的“门当户对”秩序。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在资源占有上处于弱势,女性则更多流向资源丰富的区域,于是,农村男性之间的婚姻资源竞争在婚姻结合中就成为了一个基本的秩序,即,农村社会形成了一个关于婚配的“门槛”——比如“洋房”成标配,彩礼在失控(朱战辉、余彪,2015),并且这个门槛在不断提高,这个门槛将越来越多处于婚姻分层弱势的青年农民排除在婚恋的基本权力之外。这造成的一个结果便是,婚姻结合的正当性越来越来自于婚姻资源的占有情况,进一步说便是越来越来自于财富占有的丰富程度。

    与此同时,婚姻维系的秩序也不断变革。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年代,婚姻关系的维系离不开男女双方的家庭,不会轻易离婚。而当自由恋爱时代来临之后,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在增长,家庭和社会在退出,婚姻维系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个人之事,婚姻面临了更多因个人性情不定而引发的风险。这个过程中,以夫妻关系为主轴的婚姻经营成为了农村青年的重要之事,可是却并不为传统的农村社会文化所了解。随着婚姻市场上男多女少结构性矛盾的加剧,婚姻维系的困境不断加深。如今的婚姻关系面临着财富占有情况的严峻挑战,婚姻关系必须直面财富占有情况才可能维系下去。因而,现今农村社会婚姻维系的秩序要靠两个层面的作用:一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经营,另一个是家庭财富占有。一旦出现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婚姻关系将难以维系。

    农村青年的婚姻秩序维系困境在于,一方面,家庭财富占有在整个社会处于弱势;另一方面,他们很少有婚姻经营的意识;造成的结果便是农民更多的承受了由于男女比例加剧失调而带来的婚配危机。

     

    五、小结

    本文关注乡村社会中新近呈现出的“重返光棍”现象及其背后的婚姻市场再变革。2010年前后,农村社会离婚高发,离异的女性几乎都能很快再嫁,并且享受婚姻市场所带来的好处更多;而男性在离婚之后却很难再婚,他们不能支付起再婚的成本。这种特殊的“重返光棍”现象彰显了在农村婚姻市场又一个层面的深刻变革。

    随着打工经济的深入开展和新生代农民工逐步进入完整的婚姻家庭生活,婚姻市场所呈现的变化越来越让人担忧。婚姻分化是以男性为主体以财富占有为核心所形成的婚姻状态上的分化。婚姻分化彰显了农民之间由于婚姻资源拥有状况而产生的地位隔阂,当然,婚姻分化也代表了作为婚配对象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分布有越来越集中的趋势,即女性的婚姻流动越来越倾向于婚姻分化体系的上层。对于男性农民来说,婚姻结合上的困境和婚姻维系上的困境因婚姻分化加剧而产生,从而使得乡村社会的婚姻市场一定程度上呈现失序状态。

    农村婚姻市场上的再变革提醒我们,要正视婚姻市场分化所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尤其要特别关注处于婚姻市场分化底层群体的社会诉求。

     

     

    参考文献:

    [1] []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路晓禾、黄锡光等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89年。

    [2] 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涂秀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3] 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4] 王铭铭:《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

    [5] 吴重庆:《社会变迁与通婚地域的伸缩》,《开放时代》1999年第4期。

    [6] 雷洁琼:《改革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的新变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7] 品元:《毛南族婚姻行为变迁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OO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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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宋丽娜:《媒妁之言六十年:村庄传统与婚姻变革》,《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0b年第1期。

    [26] 郭俊霞:《打工经济对农民家计安排的影响》,《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7]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28] 朱战辉、余彪:《乡村婚姻难关:“洋房”成标配,彩礼在失控》,《半月谈》2015年第6期。



    [1]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4CSH029)“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模式及其风险应对机制构建研究”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三重”重大项目(编号:2014-SZZD-01)“基于社区复兴涵育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构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发表于《中国青年研究》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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