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邓正来先生以一种与其他多数学者不同的方式,对中国社会科学发展做出过贡献。他的学术努力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90年代中期左右,在中国学术界推动目的为“建构起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传统和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1]的“学术规范化”运动;第二部分是他的译介活动,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理论的引入和批判,以及将哈耶克著作系统化地“研究性”翻译到国内;第三部分是融入“体制”后所从事的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在复旦大学主持“社会学科高的研究院”及在他“闭关”读书复出之后的一些实质研究。
总体上看,一直有这两条线贯穿邓正来的学术生涯,一是他尝试以公共学术活动方式影响中国的学术体制及社会科学知识生产机制,二是他尝试通过公共化其个人学术研究成果,推动某些研究议题发展。学术活动公共化与学术成果公共化,共同体现了邓正来先生将个人学术事业进行公共转化以促使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学术传统的抱负。这些都显示出邓正来先生与大多数学者将学术研究定位为私人活动做法完全不同的风格,因此,邓正来所做的贡献是独特的。
学术公共化的努力源于邓正来所持的知识观,他说,“我个人认为,对于人类社会秩序或结构来说,那种宣传拥有普遍性和真理性的社会科学知识,具有着极强大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这种社会科学知识并不像客观实证主义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反映的或论证性的,也不只是技术管制性的,而更是建构性的和固化性——这种社会科学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并成为人们形塑和建构人类社会秩序或结构的当然图景,而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或结构反过来又强化着它所依凭的那些知识”[2]。受二十世纪西方社会理论中关于“知识”与“权力”关系的反思性观点启发,邓正来将知识社会学理论引入对中国社会科学性质及其发展出路的思考。
揭示社会科学的价值非中立性,是西方社会理论对其自身包含的启蒙理性知识传统的反思,其目的是批判知识的限度。在阐明知识所具有的对于社会秩序和结构“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政治”功能方面,与葛兰西揭示“知识”在阶级支配中的作用以及福柯揭示“知识”作为一种“权力”形式在塑造现代性上的作用这两种主题不同,邓正来关注的是“社会科学场域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场域的关系”与“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之间的关系”[3]。因此,我们看到邓正来重点借鉴了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理论与沃勒斯坦的“否思社会学”理论。我将邓正来基于上述知识观所形成的辩驳知识与社会的关系,并从知识所指目标及其生产机制角度探寻中国社会科学出路的研究方式,称为社会科学发展的“知识学进路”。
在我印象中,许纪霖在一次追忆邓正来的采访中高度评价了他的“立功”贡献。这大概能够代表学术界对邓正来整体评价,认为他作为能够在过去三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史上留下一笔的一份子,其“立功”意义大于“立言”。我认为这个评价是比较公允的,因为邓正来所推动的学术公共化活动的影响可能要大于他个人的实质研究。也许基于非中立性知识观,邓正来自始就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偏见性的认识,进而在前提上否定存在一种本质正确的实质知识,因此他较少将中国社会科学发展寄希望于个体式与私人化的智识努力,而是较多寄希望于通过公共化的“集体性反思”与知识交流形成某种“重叠共识”知识。这样的知识观从根本上决定邓正来的学术进路。为了达到学术公共化目的,邓正来总是采取后退一步的姿态来对待主流体制和主流观点,并因此而形成了他总体上的反思性学术品格。
为了打通“知识”与“政治”的关系,以及沟通私人化学术研究与公共化学术活动的关系,邓正来分别采用不同的针对性反思策略。对于前者,他抽象地批判“知识”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主张通过形式上的“学术规范化”活动来创造独立学术生产机制;对于后者,他往往选择某些实质学术观点进行批判,诱发学术话题争论,以推动学术观点实质深化。邓正来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所做的“学术规范化”工作,体现了他前一种努力的成功,而邓正来的影响力也在那个时期达到了他的人生顶点。在后一方面比较典型的是他“复出”学术界之后所做的对中国法学研究总体检讨,他反思了之前二十多年法学研究的主导“范式”及其“知识系统”,目的是通过这一批判性活动激发法学界围绕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主题开展新一轮的公共讨论活动。
对于这次努力,我相信邓正来先生内心一定很失望,因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话题除了在当时几年热闹一番之后,并没有显示出它在多大程度上实质性地影响到法学界。这表明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已经发生了邓正来意料之外的变化,这次公共化努力的失败也显示出邓正来所倡导的“知识学进路”在推动中国社会科学发展上的限度。
二
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初看者多会认为他会为法学发展谋划出某种道路。实际上,邓正来除了对当前法学界的一些主导性观点和方法进行批评之外,并没有给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肯定性答案。邓正来已经预计到了读者们的“失望”,对此,他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开脱”理由,他说,“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4]。有四种观点被邓正来比作为“狼口”,分别是张文显所代表持有的“权利本位论”与众多部门法学者所持的“法条主义”观点,以及以梁治平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论”与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邓正来不但直接树立批评靶子,而且对法学研究进行总体否定,认为以上观点都属于“现代化范式”,并直言,“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我所谓的‘范式’危机”[5]。邓正来认为他所批评的四种理论模式都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因此,中国法学研究已经走到了一个需要结束“旧时代”和开启“新时代”的关口。
作为旁观者,若是“以小人之心”去看待邓正来以尖锐针对性批评方式进行提问的做法,能够体会到他所批评对象的必然“不服气”。邓正来的批评并没有引来被批评者的积极回应,这种不回应本身就构成一种回应方式,大约如苏力曾经所说过的,“在某些时候,还不得不采取‘无言是最大的轻蔑’的战略”[6]。
在某种意义上,邓正来所提的问题并没有答案,若是尝试以“中国法律图景是什么”的实质观点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作出回答,实际是以“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提的”[7],而这恰恰陷入了邓正来所原本反对的“本质主义”思路。既然邓正来在提问之初就已经设定他的问题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实质答案,那么他进行提问就不在于获得某种回答,其真实目的是创造一种“集体反思基础之上的集体性行动”[8]。邓正来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不过是为法学界搭建“辩论”平台,反映出他致力于学术研究公共化的努力方式。
邓正来所提问题源于他的如下认识,他认为法学界(中国学术界)总体上“缺乏一种理论之于中国实践的‘介入’意识”,对此,他给出两点“事实”证明,一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者“讨论的问题是西方论者根据西方情势建构的问题”,二是“论者们在讨论的时候丢失了当下的‘中国’——关键在于他们忽视了西方论者关于中国社会秩序之性质的讨论本身是具有时空限度的”[9]。从邓正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将处理“西方社会理论”与“中国社会实践经验”的关系作为建构中国法学(学术)主体性的关键点,并认为既有的研究只对“理论做一般层面的讨论”,却“缺失对特定时空下的中国社会秩序之性质做具体而深刻的研究”[10]。接着这一总体否定性判断,邓正来指出建构中国法学(学术)“理想图景”基础是保持“一种对社会秩序之性质,一种对有关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问题的追问”,以及保持“一种对我们就自己应当生活在什么性质之社会秩序之中这个当下问题的拷问——这显然也是一种对特定时空下的社会秩序之性质的追问”[11]。
平心而论,邓正来的观点并无十分新意。他以法学为例对中国社会科学所做的反思和前瞻,不过是延续一个被冠以“理想图景”的旧话题。其实,纵然不是其他大多数社会科学者都讨论过这个问题,至少他们中的不少人都存在这种意识。另外,邓正来提出的理论之于实践关系的反思进路也非首创。比如邓正来提出的西方论者对社会秩序讨论的时空限度问题,难道不正是苏力提出“语境论”所要讨论的吗?而苏力恰恰又是邓正来批评的重要对象之一。邓正来为了树立批评靶子,或者说为了激起争论,将几种本质差异很大的观点统统纳入“现代化范式”,这种做法将被批评的观点高度抽象简化,使得“现代化范式”变得无所不包且又无所包。由于构成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系统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都是从西方移植的,因此所有的无论是借用、对话或者反思式地运用西方社会理论于中国研究,都直接或者间接地采用了西方理论视角,如此一来,就没有哪种观点不能被纳入宽泛意义的“现代化范式”。
邓正来将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问题,转化为理论与实践关系的问题,更确切地说是西方理论与中国社会实践的关系,对于绝大多数否认社会理论“普世性”的学者来说,这一提问具有“立场”正确性。对于这样高度抽象且“立场”不会错的提问,很多学者既不愿意回应,也没有办法回应。没有办法回应是因为,像苏力这样的学者,也一直是在追求中国社会科学的主体性。不愿意回应的原因可能是,像苏力这样的学者更愿意通过具体研究来实现其方法论上的追求,而不愿意采用邓正来所采用的知识反思进路[12]。
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学术规范化”运动相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话题具有“一头热”特点,这表明邓正来这一次学术公共化努力的失败。邓正来在“学术规范化”运动中也采用了知识学进路,由于“作为一种知识的社会科学及其生产和再生产的实践活动的自主性问题”[13]是当时新一代学人普遍面对的,因此他的努力具有公共效应。查看邓正来主编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1998年共出版24期)可以发现,当前在中国社会科学界具有影响力的一批学者几乎都在上面发表过文章。这批人集中在50—60年代出生,80年代接受大学教育,其中不少人有海外留学经历并于90年代回国。他们所参与的“学术规范化”运动可看做是新老两代学者交替的过程,他们老师一辈在改革开放之前三十年中的学术活动主要是服务于意识形态正当化,尽管70年代末以来,老一辈学者也致力于学科建设活动,但真正的社会科学自主性需要较长的积累才能够实现。邓正来主要是从“形式”上,即从社会科学知识生产条件和机制角度看待“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而在我看来,90年代的“学术规范化”运动与80年代的学科建设活动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包含着新的研究方法和多元理论的“实质”内容。在学科重建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批年轻学者,开始运用规范社会科学方法和马克思主义之外的其它社会理论分析中国实践经验,形成了90年代学术研究的一时风潮。这一“时势”,构成“学术规范化”运动公共化的基础条件。
邓正来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的创刊词中写道,“中国要实现现代化,不能缺少理论的作为先导”,当时这一十分具有公共影响力的刊物所刊发的文章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围绕中国“现代化”主题展开的,很有趣的是,“现代化范式”很快又成为邓正来批评中国社会科学的切入点。邓正来的观点在十年左右的时间中发生逆转,与其所持的知识学进路有关。纵观他一生的学术研究可以看出,邓正来较多精力集中于社会理论研究上,而很少直接关注中国社会实践问题。在90年代,邓正来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实践需以(西方)理论为先导,随后又在西方社会理论译介中做出贡献,到了2000年以后,他又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建设需承担起中国参与全球化过程中“话语争论”的任务,因此又将属“现代化范式”的西方社会理论作为批判对象。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在前后两个阶段中,邓正来并没有对“现代化”理论进行细致梳理和讨论,他所指的“现代化”理论并无确切实质内涵。我甚至觉得,在邓正来那里,“现代化”理论与西方社会理论是同义的,它们所指的是与中国社会实践经验相区别的含义。因此,邓正来的转变可以被理解为,在前一阶段倡导用西方社会理论来解读中国实践经验,在后一阶段主张用中国实践经验反思西方社会理论。
尽管很多其他学者也意识到西方理论与中国社会实践经验的关系是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核心所在,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却不一定接受邓正来的知识学进路。因此,我们看到90年代曾经参与“学术规范化”运动的一批学者,几乎没有一个人直接回应邓正来后来的“提问”。相反,倒是有一批博士生和青年教师积极参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并制造一时“热闹” [14]。“革命”总是从边缘地带发起的,50—60年代出生的一代人在90年代的“学术规范化”运动中建立社会科学新格局,并主导中国社会科学至今。积极响应邓正来的年轻一代学生(者),尝试通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讨论打破他们老师一辈建立的法学格局,可惜他们既无实力,也没有碰上“时势”。一方面,他们老师一辈依然富有学术创造力,离开实质研究创新的单纯“方法”反思,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的“范式革命”;另一方面,邓正来的反思得不到回应,说明当前中国社会科学还没有发展到某种“革命阶段”。离开公众回应,邓正来以法学为例对中国社会科学所做的反思只具有个人学术活动的意义。
三
这样说,当然不是否定邓正来所提问题的重要性。“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是所有中国学者在从事具体研究时必须具有的自觉意识。尽管邓正来本人所选取的知识学进路可能不被其他学者所认同,但是只要他的“提问”激起不少学者针对“主体性”问题作过这样或者那样的思考,我觉得他的努力也是有价值的。
邓正来本人肯定也不认为只通过知识反思就足以建立起中国社会科学的主体性。邓正来认为自中国社会科学重建以来,已经经历“引进”、“复制”和“与国际接轨”三个阶段,当前开始了“走向世界”的“知识转型”阶段,这对中国社会科学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中国社会科学在此一阶段必须建立‘根据中国’的学术标准,并以这样的标准展开对中国问题和一般理论问题的深度研究,进而用西方社会科学界所能够理解的话语形式同它们展开实质性的对话,最终达到影响它们的目的”[15]。针对这一目标,邓正来“特别强调对当下中国的深度研究”,他指出,在中国经验中“不仅存在着中国人特有的运作模式,而且也存在着中国人的哲学、中国人对制度的认识,而所有这些都是西方社会科学所无法解释的,而需要我们通过自己的研究成果来解释”[16]。邓正来的这一建议能够获得不少学者的赞同,因为在中国社会科学自西方引入之初,就已经有学者意识到“必须从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非反思性的盲目追随者,转变为反思性的、自主性的思想者,从不关心中国文化身份、政治认同的思想者,转变为直面中国文化与政治需求、直面中国经验、直面当下中国实践的学者”[17]。至少,费孝通先生的学术努力,完全符合邓正来对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的定位。当前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不足格局的最本质原因在于,不是我们不知道主体性之重要,而是我们在通向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的道路上走的不够远。
中国社会科学主体建设要依靠一项项实在的经验研究积累完成,从这个角度看,知识学进路上的针对方法与理论的单纯反思活动由于没有真正“介于”实践经验,它与将中国社会经验当做西方社会理论注脚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异。也正是基于此,苏力在评价完邓正来的“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是老调重弹之后指出,“我认为,思考社会科学的自主性也许不如学术传统更重要,而学术传统是学术的实践,以及学术实践中形成的或体现出来的规则。只要看一看过去十几年来中国社科各学科的发展情况(包括法学本身)就可以看出,推动学术发展的真正要素可能一个是原先的学术传统如何(包括学术规范),第二个却更重要的是这一代学者的实践如何”[18]。苏力所说的“这一代学者实践如何”,就是在强调通过实质研究积累形成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自主性)。
当然,如果说邓正来只注重做研究“形式”反思,而不注重实质研究积累,也是不公正的。他表面上给人留下如此印象,还是与他的知识学进路有关。一方面,若不将苏力这样的一直真正践行着“理论‘介入’实践”的研究者纳入批评对象之内,他的总体反思就无靶子,他的提问也无所指;另一方面,为了将所有观点都纳入“现代化范式”范畴,他的批评就不可能在实质层面进行,造成他的“深度研究”指向无法显现。总体而言,假如邓正来不是在有意挑起争论,或者是错误地估计了社会科学发展格局,而是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角度更细致地对法学研究主导观点进行评析的话,那么,他也许能够提出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更具体的一些结论。
毕竟邓正来是一位理论研究者,他对中国经验的理解太单薄。邓正来提出中国社会科学的最终目的是,在全球化与“世界结构”背景下,建立“根据中国”的学术判准,实现从“主权性中国”迈向“主体性中国”[19]。如果通过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建设能够使得中国在全球化的话语争斗中获得一席独立地位,那么,这一对抗西方社会科学“文化霸权”的胜利,必须以作为“根据”的“中国”具有独立经验实体性为基础。为了论证这一点,邓正来尝试对中国经验进行阐述,比如,他提到“中国发展经验”、“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等经验性问题。回顾邓正来的研究发现,他对这些“经验”问题的要么是点到为止,要么就是还没用真正“介入”其复杂实践逻辑便迅速地进行理论建构,这进一步证明邓正来不擅长经验研究。对于这一点,可以“生存性智慧”概念为例说明。“生存性智慧”是他“为了推进‘中国经验’领域的深度研究而专门建构的一个概念”,“生存性智慧”是与“传统‘知识导向’之研究所注重的那种确定性、普遍性为根本特征的‘技术性知识’”相区别的,“以补确定性、个殊性为特征的‘默会知识’或‘实践性知识’”[20]。邓正来不仅描述了“生存性智慧”特征,而且尝试用它“对中国发展经验进行解释”。实际上,既然“生存性智慧”不过是对西方学者所提出的“默会知识”或“实践性知识”的变换说法,那么,它就不是中国独特性经验的价值,它因此也就不真正构成具有主体性社会科学研究的经验“根据”。
借用西方社会理论的概念来描述和分析“生存性智慧”这样的“中国经验”,实质是使得这一“经验”丧失“中国性”,陷入了与他批评对象相同的“不思”境地。邓正来不得不这样做,既是由于他没有真正地深入研究中国社会实践活动,也是由于基于中国经验产生的理论概念匮乏。用什么概念来描述“中国经验”并不重要,抑或说单在概念层面的思辨活动,永远不足以“介入”中国实践经验。单纯知识学进路上的“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意识,并不能将自在的“中国经验”转化为理论自觉,这反映出知识学进路之于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限度。
以知识反思的方式对待“中国经验”,其逻辑起点是“中国经验”之于西方社会理论的相异性,由之产生的“问题意识”内在地包含了西方社会理论命题。即,表面上是用“中国经验”反思西方理论,而这样反思本身却又是按照西方社会理论的提问在思考。这样的反思尽管在表面上能够提出与西方社会理论相反的结论,但是经历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过程后,反而是在强化西方理论命题本身。以西方社会理论命题为起点、以“中国经验”为思考载体的知识反思活动,不足以真正实现理论的“范式革命”。我们认为,存在于复杂“中国经验”与具有主体性的中国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须由具体的经验研究积累填平。
真正的经验研究不是将对话或者反驳西方社会理论作为思考的起点,而是以发现实践经验的内在逻辑为直接目标。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概括、描述和分析而提炼出理论命题,具有独立地位,不需要回归到西方社会理论体系中获得位置。经验研究将理论总结当做自然而然结果,随着经验研究的深入和拓展,可以逐步获得更多的理论与概念,汇聚起来可构建起基于“中国经验”的社会理论体系。经验研究看重理论和概念所指,作为符号的概念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与之不同,知识反思方法因为丧失所指对象而容易陷入概念能指不能自拔。经验研究以实用主义态度对待西方社会理论,由于它真正做到在“用”的层次对待西方社会理论,因此也不必故作姿态地强调西方社会理论的不适。
与知识反思方法又一个不同点是,经验研究不对宏大命题做过多的抽象讨论。知识反思方法为了创新理论,倾向于探讨“理论的理论”、“起点的起点”等一类“元问题”,而这抽象类问题上很难形成共识,容易产生意识形态之争。经验研究切入对具体事物对象的讨论,具备可验证性、交流性,经验研究试图通过具体研究积累形成总体性认识。
一个总的比方是,知识学进路的理论反思研究更接近于“仰望星空”,而具体的经验研究更接近于“脚踩大地”。这两种研究都不可少。对于实现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目标而言,我们是在两方面都做的太少,而不是太多。
注释:
[1] 邓正来:《寂寞的欢愉》代自序第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3] [8] [13][15] [16] [17] [19] [20] 邓正来:《学术自主与中国深度研究——邓正来自选集》自序第3—4页、5、588、3、589、590、590、588、607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
[4] [5][7] [9] [10] [1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二版)第275、6、267、268、269、26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6] [18] 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第125、9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 苏力在一篇文章中就什么是“好的研究(方法)”谈到:“就方法而言,不能过分迷信方法,认为方法有直达上帝或真理的专线。很多人是因为发现自己没有思想的时候,才开始注重方法。如同萨缪尔森所言,‘能做研究的都做着科研;那些不能做科研的就胡扯其方法论’。实际上,方法不解决问题,必须是针对问题去讨论方法。因此,不要过分关心方法。”参见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2013年第4期。
[14] 刘小平、蔡宏伟主编:《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