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家庭伦理与农村代际关系变动[①]
——一个浙北村庄的社会学诠释
张建雷[②]
摘要: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中国农村家庭的代际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本文从分家析产与家庭伦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个解释框架。在传统分家析产模式中,以土地的继承为核心,再生产了以“养”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观,形成了传统的“继—养”体系。20世纪中期以来,地权的变革和市场的兴起根本改变了这一模式,导致家庭伦理的再生产难以为继,并引发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危机。与变化了的家产模式相适应,中青年父母们转变了传统的养老预期,开始独立地积蓄财富、购置养老保险,形成了新的养老观念。在这种新的养老观念的推动下,家产的分割呈现出有限、理性的特征,一种新的、理性的代际关系开始形成。总的来看,农村代际关系经历了平衡——失衡——新的平衡的变动趋势。
关键词:分家析产 家庭伦理 代际关系
一、引言
近年,在全国各地的农村调研中,对农村代际关系的变迁有着直观的感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下降已成为普遍的事实,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农村中代际关系的失衡带来了老年人赡养状况的急剧恶化,以及大量虐待老人的现象。以至于,贺雪峰总结说“当前在农村调查,我们看到和听到的,都是老年人的眼泪和哭诉。”[③]另外,在许多地方,老年人生活状况的恶化还以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自杀。刘燕舞的调查发现,近十年来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成快速上升态势且渐有失控之险,在老年人自杀的原因中,最重要的就在于当前农村代际关系的严重失衡[④]。
不过,我们同时也发现,变化也正在发生。改变首先来自于父母,一些较年轻的父母已经较早地开始为自己的养老做准备,他们对子女的赡养失去了信心。在他们劳动能力尚存时,更多地投入到了自己养老的积蓄中。浙江Z村60岁左右的老人大多储蓄有一笔数额不菲的存款,并都还在拼命地挣钱积攒下来以备老年所需。同时,父母也在尽量减少对子女的责任,这也减少了由于子女对父母的“剥削”而形成的代际关系的失衡。贺雪峰发现,在河南汝南农村,子女成家后,父母会立即同子女分家,以趁自己还有劳动能力时积攒养老钱。而在川西平原的农村,父母甚至很少负责子女的婚嫁,子女必须靠自己的能力来获取结婚所需的基础条件[⑤]。这样,在代际交换中,父母所给予子女的资源,以及子女所回报父母的资源都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代际关系似乎又重新形成了平衡。
如何理解当前农村代际关系的失衡,以及新的平衡结构的形成?本文将在学界既有的关于我国农村代际关系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在浙江省北部一个村庄的调查,从分家析产与家庭伦理的角度,建立一个理解当前农村代际关系变动的解释框架。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
家,是一个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⑥]。在此意义上,家庭也构成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在家庭的诸种关系中,代际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形式,也是社会关系的基础[⑦]。正是在代际的继替中完成了家庭的再生产,实现了人的延续。费孝通说“任何社会总是以这种关系为基础构成它最基本的群体,是每个人最亲密的社会生活的核心。而这种关系的具体内容却总是在历史过程中不断变动和发展的。它的变动也必然会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同时对社会的各方面都有莫大的关系。”[⑧]因此,代际关系的变动成为考察当前农村家庭生活变革的核心切入点。
当前,学界对农村代际关系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家庭社会学领域对家庭结构的研究,通过对家庭结构变动的方式、趋向和原因的考察,研究代际关系的变动类型和方向;二是文化人类学和农村社会学领域对家庭伦理的关注,强调家庭伦理观念对于维系家庭代际关系的根本作用。
(一)家庭结构研究
上世纪80年代初,费孝通在对江村的历时性调查中,注意到了分家所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动[⑨]。费孝通所提出的问题在于,家庭结构的变动,是否会改变传统的反馈模式,怎样改变,以及向什么模式改变。费孝通的结论是,由于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家庭结构的变动中,反馈模式基本上是保持的,反馈模式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家庭结构类型中。分田到户以后,江村的家庭结构类型中主干家庭比例的回升似乎也证明了费老的这一判断[⑩]。
费孝通以分家作为研究的起点,讨论了家庭结构类型的变动对于代际关系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一研究路径也为后来的学者所继承,大体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学者在历次人口普查所获得的大规模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分家类型的数量模型的分析,在宏观上揭示了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势。如王跃生的研究印证了费孝通对家庭结构变动的判断,即在核心家庭化的同时,三代直系家庭的稳定趋势[11]。而在近期的研究中,龚为纲则发现家庭结构的分裂因素日益明显,三代直系家庭的演变趋势是日益走向瓦解,从而对费老和王跃升的论断提出了挑战[12]。第二个层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农村中分家实践的微观考察,从代际资源交换的角度,揭示了代际关系新的变动模式。如郭于华在河北农村的个案调查中发现,代际关系的反馈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代际之间的公平逻辑已被打破,在代际交换中父代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13]。阎云翔在东北下岬村的调查中也发现了同样的变化[14]。贺雪峰在发现代际关系严重失衡的同时,还发现了代际关系变动的区域性差异,并认为农村中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代际关系的均衡模式[15]。
家庭结构研究侧重于考察分家模式的改变对于代际关系的影响,从一个侧面深化了我们对于代际关系变动的理解。但是,农民的家庭生活,不仅体现在人口结构、分家形式以及资源交换等家庭结构层面上,还体现出深厚的伦理意义,即社会性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体现[16]。因此,要深入理解当前农村代际关系的变动,还必须要深入到家庭伦理层面,将农民的家庭生活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单元。
(二)家庭伦理研究
梁漱溟曾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特质[17]。在中国农民的传统家庭生活中,通过男系的血脉绵延,每个人都处在“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一祖先和子孙一体的关系中,这赋予了中国家庭生活中丰富的伦理意义[18]。因此,传统家庭生活中延续香火的观念,并由家扩大到家族的无限延续性,也成为许多社会人类学者理解中国农民家庭的基础[19]。当前对家庭的人类学研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麻国庆的研究。麻国庆从分、继、合的角度揭示了中国农民家庭生活的特点,将祖先崇拜和祖孙一体看做是中国延续的纵式社会的基础。麻国庆认为,父子一体,祖孙一体已经扩大为中国文化的主要特性之一,这种延续的观念扩大到整个民族,便成为维系数千年历史文化没有中断的重要力量,并把传统无意识地内化到现代性的层次上来[20]。
近年来,农村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也将目光转向了对家庭伦理的研究。不过,不同于麻国庆的是,他们更注意到了当前农村社会出现的严重的伦理性危机。陈柏峰发现,农民价值世界的坍塌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年轻人对父辈的剥夺越来越严重,农民的家庭生活日益功利化而缺乏长远预期[21]。贺雪峰进一步指出,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生活变革的实质,在于农民本体性价值的危机,即构成农民安身立命基础的价值的动摇,并由此根本改变了代际关系的类型[22]。据此,郭俊霞将农民的价值基础研究纳入到对代际关系的分析之中,完成了对当前农村代际关系变动的类型建构[23]。
家庭伦理的视角揭示了中国家庭丰富的文化内涵,从而弥补了家庭结构视角对家庭的文化意义的忽视。但是,家庭伦理研究的局限在于过于强调了抽象的价值理念的影响,忽视了家庭经济生活的现实变革。正如费孝通所提醒我们的“这种模式(反馈模式)有其历史上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改变,这种模式当然是也要改变的。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当前现代化的实质,在社会的生产关系上起了什么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经引起了传统的反馈模式的改变?”[24]因此,为全面理解当前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本文将家庭结构的视角与家庭伦理的视角进行了一种尝试性的结合,以建构一个新的解释框架。
(三)分家析产与家庭伦理:一个解释框架
分家析产,也称分家、分财、家产分割等,指的是已婚兄弟间通过分生计和财产,从原有的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状态和过程[25]。在分家过程中,家庭财产的分割是核心内容。家庭财产的构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解放以前,土地构成家产的主要部分,其次是房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实行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消灭了土地的私有制,家产的范围缩小,作为生活资料的住房成为家产分割的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货币收入的增加,家产中货币财产的份额增大,住房和货币成为家庭的主要财产[26]。为了突出分家过程中家产构成的变化,本文采用分家析产的概念。
需注意的是,家产的分割并非就完全结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分家还与一定的伦理义务相联系[27]。滋贺秀三具体揭示了该过程中所蕴含的三个伦理层次:生前的奉养、死亡时的丧葬和死后的祭祀,并将之称为传统孝道伦理的三样态[28]。在滋贺秀三看来,子代对家产的继承,同时体现为子对父母的义务,即奉养和祭祀,这也构成为中国农民家庭伦理的核心内容。这种家庭伦理,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养”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观。
据此,笔者概括了分家析产所内含的三个层次的内容:
1、分家析产内在于一定的家庭经济生产方式之上,家庭经济生产方式的变革将直接导致分家析产模式的变化。
2、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既实现着家庭人口结构的再生产,也实现着家庭伦理的再生产。因此,分家析产方式的变化必然将导致家庭伦理或快或慢的变动。
3、家庭伦理构成家庭的价值基础层面,家庭伦理的变动又将强化着分家析产模式的变化,分家析产模式和家庭伦理的双重变革共同推动着代际关系的变动。
以上三个层面的内容,也构成了本文的三个核心命题,下文将结合笔者在浙北Z村的田野调查进行详细阐述。
三、村庄概况与田野工作
Z村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境内,其所属的D镇是我国著名的五金产品生产基地,属于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全村由4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共有1265户,3474人,耕地面积3347亩。在村庄的姓氏结构上,Z姓是村庄的大姓,占全村人口的70%左右,其它姓氏如蒋、徐、李、王等占30%。村庄的几个主要姓氏都是世代居住于此,其中,Z姓最早定居于此,并发展为人口最多的一个姓氏,因此,村庄以Z姓命名。解放前,Z姓共分成六个房支,并于清明节和重阳节定期举行祭祖活动。解放以后,Z姓的宗族活动已经消失了,宗族意识也已非常淡化。Z村传统的经济生产以水稻和渔业为主,是著名的鱼米之乡。20世纪80年代开始,受D镇工业发展的影响,Z村开始发展五金加工业。目前,Z村约有大大小小的企业和家庭作坊70家,其中资产5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5家。随着村庄工业的发展,村庄中聚集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口。因此,在五金产业之外,村庄服务业也得到发展,主要是以个体工商户为主,如小饭店、小商店等。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使得村庄经济极为活跃,2013年,村庄全年的工业经济总产值为13.3亿元,人均年收入达到2.8万元。
2013年10月,笔者一行四人在Z村进行了二十余天的集体调查,调查采取驻村调查,以入户访谈为主,访谈以半结构化的方式进行。白天调查,晚上进行集体讨论。调查的初期,我们重点关注了村庄工业经济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村庄社会分化和村庄政治格局的重构。随着调查的深入,笔者注意到了村庄中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问题,在相对发达的村庄经济的映衬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我们调查的重点也随即转向了家庭领域,转向农民的代际关系,围绕着家庭经济的变革、分家过程、养老方式和观念等内容展开调查,并选取了不同年龄段的访谈对象,以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理解农村代际关系变动的历史和现实逻辑。
四、分家析产模式及当代变革
(一)分家析产中的“继—养”体系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家长的权力和尊崇地位建立在土地这一核心家产控制基础之上[29]。家长对土地的控制权也构成了传统代际关系的基础,这具体的体现在分家析产中所形成的“继—养”体系中[30]。所谓“继”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继家产,二是继香火(既包括生育子嗣,也包括父母的丧葬和祭祀)。所谓“养”即承担父母养老的义务。“继”和“养”构成农民传统代际关系的两个关键环节,其中,家产的继承是基础,父母的养老和祭祀则构成家庭伦理的核心要义,即继承家产与承担父母的养老和丧葬是相统一的[31]。
在传统时期,农业收入是Z村农民的主要生计来源,土地成为Z村农民家庭财产的核心,住房则是最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土地和住房是家产分割的主要内容。Z村农民分家的惯例是,父母首先给自己预留出一份养老田,养老田的面积大小根据家庭所拥有的耕地多少而定。然后,再将家庭其余的田地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在几个儿子之间平均分配。房屋也是在几个儿子之间平均分配,但父母并不单独留下一份房产,这是由于,父母通常会选择同某个儿子一同居住,并由该子耕种父母的养老田,负担父母的养老生活。父母去世以后,父母的养老田则作为大家庭的“公田”,是几个儿子的共同财产,轮流耕种,所得收入用于父母和祖先的祭祀。下面的三个案例,分别反映了1910年、1930年和1940年代的分家情况:
案例1:
ZTN,今年89岁。据ZTN回忆,ZTN的父亲有兄弟四个。1910年,ZTN的父亲结婚,四兄弟中仅有ZTN的小叔因年龄尚小没有成家。ZTN的祖父决定给四个儿子分家。当时,ZTN的祖父有房屋八间,田23亩。祖父的安排是:首先拿出5亩土地作为自己的养老田,剩下的18亩土地四个儿子平分,每人分得4.5亩。房屋每个儿子两间。由于ZTN的小叔尚未结婚,祖父母同ZTN的小叔一起住,5亩养老田亦归ZTN的小叔耕种。祖父母日常的生活由ZTN的小叔负责,葬礼是四个兄弟一起负责的。祖父母去世后,5亩养老田成为ZTN父亲四兄弟的公田,由四个兄弟轮流耕种,所得收入用于ZTN的祖父母和祖先的祭祀。
案例2:
ZGH,85岁。ZGH的父亲有五个兄弟,ZGH的父亲排行老三。1930年,ZGH的祖父给ZGH的父亲五兄弟分家,ZGH的祖父有78亩耕地,10间房屋,祖父将78亩土地平均分成六份,每份13亩,五个儿子每人一份,ZGH的祖父自己留一份作为养老田。此外,ZGH的祖父还有10间房屋,每个儿子两间。祖父母与ZGH的小叔一起住,祖父母的养老田由ZGH的小叔耕种,养老由ZGH小叔承担。祖父母去世以后,这13亩养老田转为公田,由ZGH的父亲五兄弟轮流耕种,所得收入用于祭祀。
案例3:
1941年,ZTN的父亲去世,ZTN当时17岁,尚未结婚。ZTN兄弟两个,还有一个大哥比ZTN大14岁,已经结婚成家。父亲去世后,ZTN的母亲给两兄弟分了家。母亲的安排是:首先从家里的4.5亩土地中,拿出2.5亩留作自己的养老田,剩下的2亩土地,两个儿子每人一亩。两间房屋每个儿子一间。由于ZTN尚未结婚,母亲同ZTN一起生活,母亲的养老由ZTN负担。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从拥有土地和房产的数量来看,三个家庭差异极大,反映了村庄中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家庭情况。案例1和案例3则体现了一家三代人在不同年代的分家情况,这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传统的分家析产模式提供了一个连续的线索。总体来看,在传统的分家析产模式中,父母占据着支配地位,分家的时间和方式均是由父母确定,预留下多少养老田也是由父母说了算。通常情况下,父母留给自己的这份养老田是同分给儿子的相差不多的,但有的父母也会给自己多留下一些养老田,如案例3中ZTN的母亲的做法。此外,在养老安排上,父母一般选择跟小儿子一同生活,养老田由小儿子耕种。但是,这份养老田并非是专属于某个儿子所有,而是作为大家庭的公共财产,由家庭成员所共有。在父母去世后,这份养老田就成为了众兄弟之间的“公产”。“公产”是维系农民祭祀先祖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在Z村的村庄传统中,祭祀是农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每年的清明和重阳,农民们都要祭拜自己的父母和先祖,死后如果没有子孙祭祀,成了“不祀之鬼”,将会是人生中最为不幸的事情。恰如滋贺秀三所言“正如渐渐变老的父母由于儿子的奉养而能感到幸福那样,死了作为鬼由于子孙的祭祀而能得到幸福。”[32] 在养老和祭祀中,代际之间的关系得到伦理性升华,农民获得了完满的人生意义和价值体验。
由此可以看出,传统分家析产中的家产继承具体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继承自己单独应有的一份,二是继承父母的一份。继承自己单独的一份是要自己在分家之后能够独立门户,完成自己小家庭的再生产。继承父母的一份则是要承担起父母的养老责任,以及父母的丧葬和祭祀。因此,父母的养老田是解决自己老年后的养老、丧葬和祭祀问题的基础。而养老和祭祀则又是作为我们理解传统家庭伦理的两个核心要素,或者说,是传统家庭伦理体现的两个主要形式。由此,我们看到,传统的分家析产的本质: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家庭结构的再生产以及家庭伦理的再生产。家庭结构的再生产主要是母家庭通过向子家庭家产的传递,使得子家庭能够在这份家产的保障下繁衍子嗣,并维持和延续其家庭生活。家庭伦理的再生产主要是母家庭通过对家产的一定程度的保留,以保障父代与子代之间在伦理上的责任与义务的均衡,并延续以“养”为核心的家庭伦理的历史传承。由此,形成了中国农村社会传统的以分家析产为基础的“继—养”体系。
(二)地权变动与家产变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之而来的土地改革初步改变了传统农村社会中以分家析产为基础的“继—养”模式。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土地在政治力量的安排下被按照人口平均分配,这就打断了土地作为家产中的最重要财产的可继承性。在家庭再生产的环节上,土地改革改变了传统时期拥有不同土地数量的农民进行家庭再生产时的不公平性,及由此导致的村庄中农民的严重分化,使得村庄中绝大多数农民的家庭再生产得以获得制度性保障。但是,在家庭伦理再生产的环节上,母家庭通过对多余土地的保留以作为子代养老和祭祀的基础的努力不再可能。老人的多余的养老田被分了下去,兄弟之间的“公田”也被分了下去。传统家庭生活中“继—养”模式的基础开始发生变化。案例3中的后续事情的发生,说明这一变化已开始初现端倪:
解放以后,ZTN母亲的2.5亩养老田,被政府分了下去,按照人均一亩的标准,给ZTN的母亲留了一亩。ZTN认为,既然母亲的养老田被分了下去,大哥就应该与ZTN一起负责母亲的养老。但是,ZTN的这一提议,遭到了大哥的反对。ZTN的大哥认为,当初分家时的规定是由ZTN种母亲的地,并负责赡养母亲,自己已经没有赡养母亲的责任了。此后,兄弟二人反目成仇,断绝了一切往来。
ZTN兄弟之间的冲突,成为了Z村家庭生活变动的前奏。但是,土地改革对家庭生活所带来的冲击,很快被轰轰烈烈的集体化运动所掩盖。1950年代后期兴起的集体化运动的一个最主要的结果就是改变了土地的私有制,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33]。对于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民家产构成而言,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的家产的性质。费孝通曾指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土地由家庭私有变为集体所有,这是生产关系上根本性的变化。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家产的继承只限于生活资料,在一般人中已微不足道,所以,家系的认宗已失去其经济意义[34]。在集体经济条件下,分家也变得非常简单,由于不再涉及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继承问题,只要分割一些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房屋、家具等),请生产队的队长或会计做个证明,重新立个户头,即完成了分家。如下面两个案例所示:
案例4:
ZW,今年81岁,ZW有三个兄弟,自己排行老三。ZW的两个哥哥先结婚,但一直没有分家。1956年ZW结婚后,ZW的父母就同三个儿子分家了。家里总共只有三间房子,三兄弟各分得了一间。此时,ZW家的土地已经由集体收回,不再由个体家庭所有和经营。ZW的父母也已经年事已高,很少能参加农业生产,分家后,父母在三个儿子家中轮流吃住。
案例5:
WFY,女,今年84岁,1974年,WFY给两个儿子分家。此时,大儿子已经结婚,小儿子尚未结婚。WFY家有两间房子,WFY将其中小的一间分给了大儿子,较大的一间留给了小儿子,WFY夫妻俩同小儿子一起住。小儿子结婚后不久,WFY的老伴就去世了。后来,WFY的两个儿子相继搬出了老房子,留WFY一人住在老房子里。
从案例4和案例5中可以发现,土地产权的变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分家析产模式,土地的集体所有从根本上消解了土地的可继承性,父母可以继承给子代的家产仅限于房屋等生活资料。更重要的是,原来通过预留一定份额的土地以确保父母生前的奉养和死后的祭祀的做法,也不再可能。兄弟之间共同承担的父母的养老和祭祀的基础彻底瓦解,家庭伦理的再生产难以为继,即如费老所说的“家系的认宗已失去了其经济意义”。
同时,老人养老生活的安排也发生了变化,年老的父母失去了主动安排自己养老方式的支配力,ZW的父母只能“被迫”轮流在三个儿子家中吃住,WFY则只能在自己的老年生活中一个人居住在旧房子里[35]。所幸的是,集体经济时代的工分制度适时地替代了传统的养老方式。在父母同儿子分家之后,生产队可以在儿子所得工分中扣除他对父母的赡养部分(主要是粮食和柴禾),直接交给父母使用。因此,集体直接为老人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实现了传统养老模式的更替。但是,整体生存资料的不足,使得年老的父母仍需要从年富力强的儿子那里获取粮食。Z村的老支书回忆道“(集体时期)老人没有工分的话,才能得到多少点粮食?哪够吃啊,只能跟儿子要喽!”资源的匮乏加剧了代际关系的紧张,而更为根本的问题则在于,在集体经济的保障下,这一时期的老人尚没有意识到传统的分家析产模式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
(三)家产的市场分化与传统“继—养”体系的瓦解
进入1980年代,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的使用权明确按照人口分配。这就再次明确了子代的土地获得是源自于其作为村庄集体成员的身份,而非源于父代的继承。分家时,父代和子代都明确的意识到,土地并不是作为父代家庭的财产继承给子代,而是子代作为集体成员的身份所应享有的财产,即土地的获得是基于“村社成员权”,而非是基于血缘的继承。如:1984年,ZFQ在给两个儿子分家时,每个儿子分了一间老房子。土地没有分,ZFQ说:“土地不需要分,他们自己都有地,分开了就各种各的地。我的地也没有分给他们,我们老两口都还能种地。”显然,土地不再构成家产的可继承部分,而是在家庭成员之间确立了明确的权利边界。费孝通注意到农村的家庭承包制改革也同时使得主干家庭得以回升,这主要是由于农田承包到户后,父子之间的合并经营有了现实的经济需求[36]。但是,即使在这些活动中,伦理义务和情感纽带的成份要少于实际需求的成份[37]。随之而展开的市场化运动在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边界的同时,对传统的分家析产模式也构成了更为根本的冲击。
1980年代的老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当他们仍固守于土地,并期望继续以此作为安排自己的生养死葬的基础时,他们的子女已经开始脱离农业,进入工商业市场。伴随着农村改革,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开启了非农化的进程。从1980年代初以来,Z村先后发展起了珍珠养殖业和五金产品加工业,并随之发展起来了商业和服务业。农业在Z村的经济比重中的地位迅速下降,正如Z村的老支书ZLQ所说的“(1980年代以后)工业发展起来了,都搞工业去了,没有人种田了,只有没出息的人才去种地。”ZLQ所说的“没有出息的人”多数自然是老年人。农业比重的下降,直接改变了家庭中的财产构成。1980年代成长起来的子女多是出生于集体时期的多子女家庭,他们成长起来后直接进入了已经发展起来的工商业市场,或是在工厂里做供销员、工人,或是做泥水工、木工,或是开商店贩卖商品。而他们的父母已渐入老年,就其劳动力而言,已无力参与工商业的发展,多数仍固守于其传统农民的本色,坚守于世代耕作的土地上。毫无疑问,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直接导致了老年人在家产构成中的窘困地位。
1980年代的儿子们,在分家后就各自进入了工商业市场中谋取自己的家庭生计。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生活资料,对他们的家庭生活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并不能帮助他们维持家庭的再生产,更遑论要以此负担其父母的养老和祭祀了。一如郭于华在华北农村所发现的那样“很显然,这一时期农户所积累的家庭财产基本上都是小辈人的劳动创造的。这一代老人则处在一种十分困窘的境地,当他们年富力强时,正是被剥夺殆尽的时期,根本没有可能为子孙积累家庭财富;而当追求小康和富裕成为可能的时代到来时,他们已经日薄西山,垂垂老矣。他们没有什么家业、财产、荣誉可以传给下一代,或者说在代际交换中他们无所付出以换取回报。”[38]下面三个案例中的故事充分展示了这一时期农民家庭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
案例6:
ZYG有两兄弟,1987年ZYG的大哥同父母分家。分家的原因是父母认为ZYG的大哥在工厂打工挣的钱从来都不交给家里。分家的时候,ZYG的大哥已经结婚,ZYG还没有结婚,在外面做泥水工。当时ZYG家只有一间旧房子。ZYG的大哥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但是没有钱建房子,就带着妻子和孩子在外面租房子住,后来又自己攒钱盖了两层楼房。ZYG的房子也是自己建的,ZYG建好房子后就同父母分开住了。后来,ZYG结婚没有花父母的钱,而是靠自己打工挣的钱给自己置办的婚礼。分家后,ZYG的父母一直靠种田维持生计,虽然同两个儿子签有协议,规定每个儿子每年应该给老人600斤粮食。但是,协议从来没有被履行过,两个儿子从来没有给过父母钱。ZYG的解释是,自己打工挣钱不容易,也没有多少钱,父母都还能劳动,还可以自己种地,就不用给钱。ZYG的母亲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但两个儿子谁也没有出过钱帮母亲看病,ZYG的母亲去世时,尚欠着村卫生所200元的医疗费。
案例7:
ZYQ,今年82岁,有两个儿子。1983年,ZYQ同两个儿子分家。此时,ZYQ的大儿子刚结婚不到一年,小儿子尚未结婚,ZYQ只有两间旧式的老房子,土墙房子,是解放初期从地主家分的,已有一百多年历史。ZYQ给两个儿子各分了一间房子,ZYQ老两口同小儿子一起住。ZYQ的大儿子是瓦工,有一定的手艺,能挣钱,分家后没两年就自己另选地方盖了新房子,二层楼房,很是气派。小儿子一直在镇上的工厂里打工,自己谈的媳妇,没有让父母过问,也没有办酒席,结婚以后就同ZYQ分开生活。同两个儿子分开后,ZYQ老夫妻俩一直靠种地为生,家里人均0.5亩水田,儿子的田由儿子自己种,老两口共有1亩水田,种植水稻和蔬菜,维持老年的生活。ZYQ在跟儿子分家时,规定每个儿子每年100元生活费,600斤稻谷,并签有协议,但两个儿子从来都没有按协议的规定承担过父母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8:
ZWG今年81岁,有四个儿子。1980年代初,ZWG的四个儿子都开始养殖珍珠,并都挣了不少钱,但儿子挣的钱并没有交给ZWG,而是归自己支配。1986年,ZWG给四个儿子分家,此时三个儿子刚刚完成婚事,只有老四尚未结婚。家里共有五间房子,土墙房,一个儿子分了一间,ZWG自己留了一间。由于每个儿子都有自己的土地,土地就不需要重新分,养珍珠挣的钱也是各归各的。1987年,小儿子结婚后也同ZWG分开生活。分家后不久,四个儿子先后在村里其它地方建了新房子,并从老房子搬了出去。分家时,ZWG规定每个儿子每年给父母600斤稻谷。但四个儿子都不种田了,这项规定也就无从谈起。ZWG种了几年田后,也出去打工去了。ZWG曾先后做过珍珠养殖场的小工、砖厂会计、门卫等工作,一直到2007年,由于老伴生病,ZWG才从外地回家照顾老伴,该年ZWG已经75岁,此后ZWG也没有能力再出去打工,靠着打工的积蓄安度着自己的晚年。
经历了集体时期为国家和集体的长时段积累,1980年代的父母们并没有多少财产可以留给自己的子女。依托于土地为生的父母所可以给儿子继承的家产已经不构成子家庭生活的核心,子代们更注重的是在市场中自己所可以赚取的利益以及工作的机会。在儿子结婚分家时,Z村的多数父母只能给儿子分一间狭小的旧房子,如案例7和案例8中的ZYQ和ZWG,而案例6中ZYG的父母甚至窘迫到连一间旧房子都无以分给儿子。但对于Z村已经成长起来的年轻人而言,市场的兴起已经为他们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发展条件,一如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年轻人,他们通过做工匠、进工厂、搞养殖等,独立地完成了家庭财富的积累。他们已经可以摆脱父母,独立地成家、建房和完成家庭生活。
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市场的充分展开根本改变了家产的积累方式,在老一代父母几乎一无所有时,土地以及子代在市场中获取的财富牢牢地掌握在了子代手里,由子代所有、享有和支配,而不再作为家庭中的公共财产。在传统的分家析产模式中,以土地为核心的家产分割,“上以事祖先,下以继后世”,家庭中的财产由家庭中的男系成员所共有。但经历了土地革命,并延续至1980年代以来的制度变革,家产的构成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子代的财富归子代所支配,而与父代无关。与之相应的,父代和祖辈的养老和祭祀也因家产模式的改变而难以为继。从前述案例4—案例8的这5起分家案例中,我们已经看不到有关祭祀的安排,即使是其中有涉及到父母养老的安排,也往往都没有得到履行。赫特尔将这种变化称之为家庭的“私有化”,赫特尔认为,随着新工业秩序的兴起,家庭私有化观念将随之而出[39]。家庭私有化的核心在于家产的私有观念的兴起,这不仅意味着家产性质的根本改变,而且还意味着传统分家析产模式中由家产的继承而形成的“继—养”体系失去了相应的支撑,传统以“养”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观无以维系。
五、变革中的家庭伦理与代际关系
(一)变革中的家庭伦理与代际冲突
在集体经济条件下,分家析产模式的变革使得父系家长制失去了赖以为系的经济基础,家庭内部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解放前,家长的权力建立在对土地和房屋等家产的控制权基础上,而集体时期的父母与传统时期的家长已根本不同。正如王跃升所指出的,家长权力直接同家庭财产联系在一起,没有财产的家长,其权力将失去发挥的基础[40]。家长权力的基础同样表现为传统家庭伦理的基础,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意味着家庭伦理的重大变动。
在工分制下,年富力强的媳妇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劳动者,年迈的婆婆(以及公公)劳动能力下降并需要依赖子家庭的工分收入,媳妇的地位提升。这就使得在婆媳关系中,传统伦理规范下媳妇对婆婆的依附关系发生了改变,媳妇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费孝通认为,在集体经济条件下,传统媳妇顺从婆婆的规范改变为“友爱”的“合作互惠”的需要。但是,在集体时期,资源的匮乏必然会带来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紧张[41]。据Z村的老干部ZLQ回忆,集体时期,经常有老人哭着找大队干部,说儿子不给吃的。ZLQ经常要到老人家里,同老人的儿子和儿媳协商到凌晨三、四点钟。在不养老人的情况中,多数是老人因年老体衰失去了劳动能力,而生产队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口粮又不够吃,儿子和儿媳妇或是由于家庭困难,或是由于婆媳矛盾不给老人吃的。当时,老人同儿子分家后,虽然都签有分家协议,规定每个儿子所应承担的赡养老人的责任,但是,协议的效力最多只能作为大队干部调解的手段,并不具有现实的约束力。
分家协议中规定的子代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仍是传统分家析产模式下家庭伦理观的体现。但是,传统分家析产模式的改变,已经开始瓦解了传统的“继—养”体系。在“祭祀”和“养老”这两个环节中,应由子代所承担的家庭伦理已经失去了可继承的家产的支撑。由于集体时期的工分制度直接替代了传统的养老模式,这一时期的老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改变的严重后果。
进入1980年代中期以后,Z村已开始渐趋年老的父母们意识到了所遭遇到的现实问题:已经分家的儿子们,并没有按照分家协议的要求支付赡养费(主要是粮食和零花钱[42])。从上述案例6、案例7和案例8中,我们已可了解这一普遍状况。伦理预期的失落,使得代际之间的冲突陡然升温。集体经济的解体,一方面使得父代的生活更加依赖于子代,另一方面村干部也失去了调解家庭矛盾的权威。Z村的老干部ZLQ说“(儿子不给老人粮食)你怎么管呢,以前还可以扣他的工分,后来也不种地了,都到外面打工去了,人都找不着。”案例6中,ZYG和大哥同父母分家后,就到外地到处找活干,ZYG的母亲找不到ZYG,就找ZYG的媳妇要钱看病。ZYG说“那时候,母亲天天跟媳妇吵架,但吵有什么用,也没有钱给。母亲看病的钱都是自己出的,父母还种地,能自己养活自己。大哥管不管(父母)那是他的事,我也不知道。后来,母亲去世后还欠了卫生所200元医药费都是我还的。”
这场自1950年代初开始发轫,并持续至1980年代的代际冲突,其本质在于:土地产权变革和市场化进程,使得传统以土地的继承为核心的分家析产模式不再可能。但由此支撑的传统伦理观念仍保留在老一代父母的意识中,传统的家庭伦理与已经变化了的分家析产模式不相适应。换言之,在社会变革和市场发展中已经充分获得经济独立性的子代面前,老一代父母所提出的伦理要求失去了原有的经济基础。分家协议——这一体现传统伦理关系的文书——的普遍失效,代际之间冲突的持续紧张,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村庄中老无所依的老年人群体。
(二)老无所依:伦理危机及其后果
大概从1990年代开始,Z村的老人已经被迫地接受了老年自养的现实。这场持久的代际之间的冲突,最终以子代的胜利而宣告结束。显然,对于老人们而言,子代胜利的结果是残酷的,因为,这意味着子代已经全面放弃了对于父母养老的伦理责任。在传统以“养”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观中,奉养日渐年老的父母,祭祀已经逝去的先祖,都得要靠儿子来完成。在此模式中,“养儿防老”既内含着现实的功能需求,也深富伦理意义。对于父母而言,在生前是子的奉养,在死后是子孙的祭祀,由此实现了人生的完满,实现了超越现实生活的价值体验。因此,父母们总是能够为子女殚精竭虑、不计回报地付出自己的一切。但是,家庭经济领域的一系列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在瓦解了传统分家析产模式的同时,这一模式所内含的传统“继—养”体系及以“养”为核心的家庭伦理也难以为继,传统的家庭伦理遭遇到严重的危机[43]。子代放弃对父母的养老责任,是这一伦理危机的直接体现。家庭伦理的危机,迫使老年的父母们要尽可能的劳动以养活自己——甚至是在已经失去了基本的劳动能力的条件下。下面的几个案例,呈现出了当前部分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所遭遇到的现实的养老危机:
案例9:
WYL,女,今年81岁,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的早。WYL寡居在一间已经快要倒塌的土房子里。WYL的两个儿子结婚后就相继在外面建了新房子,并搬了出去。大儿子是瓦匠,小儿子在外面做五金生意,经济条件都还可以,在村庄中属于中等水平。跟儿子分家时,签有分家协议,规定儿子每年要给600斤稻谷和100元钱的赡养费,但是,两个儿子从来都没有给过母亲粮食和钱。前几年,WYL还可以自己种粮种菜维持生计,但最近这两年老人已经种不动田了,只能靠自己做小工,每天给村里的小工厂做些最简单的包装工作,一天能挣到2—3元钱。
案例10:
ZMH,今年82岁,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个瓦匠,家里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六年前因病去世。大儿子家的新房子就在ZMH住的老房子隔壁,但是,大儿子和媳妇连家门都不让ZMH老两口进去,也从来没有给过父母粮食或钱。ZMH老两口住在一间荒废的旧房子里,靠种地为生。三年前,ZMH在村里做清洁工作,一个月500元工资。但是,一年前,ZMH在工作时腿被摔伤,彻底失去了劳动能力。现在老两口替村里的工厂包装产品,每天能收入8—9元。
案例11:
FBQ,女,84岁,丈夫已经去世,只有一个儿子。儿子是个木工,每天的工资有200多元,家里的经济条件在村里也算不错的。儿子结婚后没两年就自己在其它地方盖了新楼房,搬了出去,留母亲一个人住在祖上留下来的老房子里,但儿子从没有给过母亲生活费,也没有看望过母亲。FBQ以前还能种地,但现在也种不动了,唯一的生活来源就是国家给农村老人的养老金保障。
案例12:
MXG,今年81岁,有四个儿子。大儿子是泥水工,每天能挣到300元,家庭条件较好。二儿子是开车的,家里条件也不错。另外两个儿子都是在工厂里打工,家庭条件一般。四个儿子结婚后,就先后从老房子里搬了出去,留MXG老夫妻两住在老房子里。MXG的房子已经年久失修,成了危房,只能勉强住着。四个儿子中,只有二儿子偶尔给MXG点钱,另外三个儿子从来没有过问过父母的生活。MXG现在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还能种点田,勉强维持着老两口的生活。
案例13:
ZXK,今年78岁,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办了一个小工厂,家庭条件较好,年收入在20万左右。小儿子家庭条件一般,夫妻两个都在打工。ZXK老两口住在一间土墙房子里,两个儿子都已经搬到自己盖的楼房里住。两个儿子都不肯负担父母的养老。所幸的是,ZXK身体尚好,没有什么大病,现在还能劳动,靠种田、打小工,还能挣点钱。
在Z村调查期间,我们直接遭遇到的就有近20起这种已失去了基本劳动力的老人被迫自养的情况。这批老人的年龄大多在70岁以上,并普遍生育有两个及以上的儿子。他们或许已经是Z村最后一代传统的农民了,他们多数是靠种地生活了一辈子,没有出过远门,没有见识过外面的花花世界。他们仍保守着传统的观念,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并努力为儿子娶上媳妇,完成身为父母的人生任务。他们多在1980年代同子女分家,分家时,都同儿子签有分家协议,这说明他们对自己的养老预期仍寄托在儿子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上。但是,儿子放弃承担其伦理责任的事实,以及多次的冲突的无果而终,迫使这批老人转变了自己的养老观念,他们也不再主动地向儿子要求任何物质上的帮助,开始投入自己的残余劳动力进行自养。在老人尚有劳动能力时,还可自己种田维持基本的生活。但是,种田所能积攒的收入是有限的,最多只能维持生活的现状,而无法为未来的生活预留收入。因此,当老人们丧失了种田的劳动能力之后,他们的老年生活就遭遇到了现实的危机。案例9中的WYL老人说“房子要塌了,我也要塌了,现在能做一点自己就吃一点”,这已经成为Z村大多数70岁以上的老人最基本的生活写照。幸运的是,Z村工业的发展,使得这些老人即使丧失了劳动能力,仍可以在工业生产的最末端,依靠他们最简单的劳动,赚取一些微薄的收入以维持基本的生活[44]。
(三)理性面向:家庭伦理转变与代际关系重构
在1980年代,少数“聪明”的老人已经意识到家庭经济上的变化,果断放弃了靠儿子来养老的观念,并主动减少了对子代的付出。不仅在分家时给自己留了充足的“退路”,而且,在分家之后,利用市场中家庭副业发展的机会充分地积攒自己的养老所需[45]。比如,ZFQ在1984年同两个儿子分家之后,就利用捕鱼和养殖珍珠的机会,积攒了相当丰厚的一笔存款,ZFQ没有跟儿子要过钱,自己的存款也没有给儿子分下去,在两个儿子建房子时,也没有将这笔钱拿出来给儿子用。据ZFQ讲,自己现在的积蓄还有二十多万元,可能是Z村的老人中最有钱的了。但是,在这批老人中,像ZFQ这样“聪明”的老人,毕竟还是少数。
养老观念的转变,普遍体现在Z村60岁左右及以下的父母身上。这批60岁左右的父母曾直接参与了198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代际关系的转变,并刚刚经历了同子女的分家。对于他们而言,许多人已经较早地开始筹备自己的养老计划,不再将自己的养老寄托在子女身上,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对子代的付出,以最大程度的攒钱养老。如下面三个案例所示:
案例14:
ZQL,今年63岁,妻子去世的早,有两个儿子。ZQL给两个儿子都建了房子,两个儿子结婚后就分家了,ZQL给每个儿子分了一栋房子,ZQL住在大儿子家里,原来的旧房子出租,租金归ZQL。两个儿子都有了小孩,儿媳妇都想让ZQL带小孩,这样自己就能出去工作。但是,ZQL说自己要出去打工挣钱,没有时间带小孩,现在不挣钱的话,以后还要跟儿子要钱。最后,二儿子的孩子交给了岳父母带,大儿子的孩子是大儿子媳妇自己带的。由于大儿子媳妇不能出去打工,家里的条件就相对差一些,房子一直都没有装修。ZQL现在攒了有三十万元钱,大儿子曾想跟ZQL借钱装修房子,但ZQL不肯借。今年6月份,ZQL看病花了几千块钱,由于ZQL的钱存的是定期,没有取出来。ZQL就跟两个儿子借钱看的病,跟两个儿子各借了一半。后来,ZQL存的钱取出来后,又还给了儿子。
案例15:
ZYF,今年62岁,一直靠种地和贩鱼为生,妻子在家里做一些简单的小五金加工。ZYF贩鱼的收入一年有三四万元,妻子做小工的收入一年有一万多元。除去每年的人情开支和生活费用,夫妻俩每年能结余两三万元。ZYF夫妻两人一直住在旧房子里,没有盖新房。两人挣的钱都存了下来,用于今后的养老。ZYF有两个女儿,都已出嫁,ZYF很少给女儿钱,ZYF讲,如果把自己的钱给女儿,自己就完了。ZYF没有想过找女婿上门,也没有想过要靠女儿养老。他认为,招不招女婿没有关系的,只要年纪大的时候自己有钱就可以了。招女婿上门也麻烦,还要盖房子、装修、买家具,要花不少钱,招个女婿相当于又养了一个儿子,不划算。ZYF从四十多岁时就开始存钱养老,小女儿那时还没有结婚。ZYF说,“我算过了,假如我能活到80岁,现在离那时候还有18年,按一年我们两口子花两万块钱来算,我现在存的钱也够我们两个人养老了。”
案例16:
ZJD,今年56岁,在自己家里办有一个小五金厂,夫妻两人共同经营,年收入三十万左右。有一个女儿已经出嫁,一个儿子,今年24岁,还未结婚。ZJD的女儿结婚时,由于是嫁到了外地,ZJD就没有准备嫁妆和压箱钱,ZJD说这就为自己节省了一大笔开支。对于儿子的婚姻,ZJD希望儿子出去上门,这样的话,自己就不用给儿子买房子了,就能轻松很多。由于家庭条件较好,ZJD还没有考虑过养老问题。不过,ZJD也买了养老保险,一年交四千元。此外,ZJD有两块宅基地,由于位置较好,一块能卖几十万元。ZJD说,到时随便卖一块宅基地都够自己养老的。
这批60岁左右的老人多是自1980年代同父母分家。相较于他们的父母辈而言,从家庭经济上,他们已脱离土地,各自进入市场环节,或是从工或是从商。家庭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使得他们的老年生活可以由自己的积累来完成,而不必再依附于子女。如在案例14、案例15和案例16中,这几位60岁左右的父母们通过打工、贩鱼、办厂等都积攒起几十万元的存款,这足以确保他们老年生活的衣食无忧。而在传统农业生产条件下,由于农业的剩余有限,老年人必须面临着失去劳动能力以后生活怎么办的问题,因此,他们必然要依附于子女,而通过将自己的土地继承给子女的形式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因此,自1980年代开始的市场化进程,为这批父母独立完成自己的养老积累,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在养老预期的较早改变的同时,他们对子代的责任也进行了自我限定,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养老积蓄。在帮助子女结婚之后,他们就不再愿意继续为子女付出更多。在家产的分割中,他们有意地将绝大部分的财富留作自己的养老,分家之后,他们很少会再替子女考虑,而是积极地投入到自己的生活之中,赚钱自养。这对于村庄中更年轻一辈的父母而言,无疑产生了相当深刻的典范效应:
案例:17:
ZJD,今年46岁,自己在家里办了一个小作坊,自己加工小五金产品,每年收入十万元左右,妻子在镇上的商店里做服务员,每年收入三万多元。ZJD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在温州打工,小女儿在四川读大学。ZJD想把两个女儿都嫁出去,没有想过招个上门女婿,嫌招女婿太麻烦。ZJD认为,女儿嫁出去以后,自己就可以安心挣钱了,并且嫁得越远越好,嫁的远的话麻烦就少些。ZJD说“我们还年轻,还有好几年可以赚钱,以后也不靠女儿来养,也不会要女儿的钱。两个女儿即使都嫁到了外面也没有关系,只要自己有钱就行。”
案例18:
LF,女,38岁,是案例14中ZQL的大儿子媳妇。LF有两个女儿,由于公公不给带小孩,就影响到LF的工作,LF家的条件就相对差一些,LF现在就想赚点钱把房子装修了。两个女儿准备都嫁出去,不准备招上门女婿,LF的解释是招上门女婿还要自己花钱,压力大,把女儿嫁出去自己更轻松点。LF和丈夫都买了养老保险,一年四千元,连续交15年以上,到55岁了就可以每个月领到三千多元。LF并不准备靠两个女儿来养老,被问到不能动了怎么办时,LF说,不能死伴着儿女,儿女在身边不一定都幸福,住在一起不一定就孝顺,年轻要多攒点钱。人要想开点,不能动了可以去养老院,只要有钱,在养老院也很好的。
在同ZJD和LF等年轻一辈父母的访谈中,笔者强烈地感受到他们试图将子女向外推的意愿。恰如案例14、15和16中的中年父母那样,他们很少有靠子女赡养的预期,反而更多地将子女看作是自己生活和养老的负担。如果我们将70岁以上的老人称为老一代父母的话,这批60岁左右及以下的中青年人则可以看作是新一代父母。对于新一代父母而言,在分家时,父代对家产的处置更加理性,父代和子代之间家产的边界更加清晰,父代创造的家产更多的是留作自己的生活和养老,他们试图积极地将子女推向经济上的独立,由子代到市场中去独立完成其子家庭的家产积累。
至此,在“继”和“养”这两个环节中,所内含的家庭伦理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的环节已经从传统伦理规范中分离出来,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被新一代的父母们所抛弃,靠自己积蓄和购买养老保险已成为普遍趋势,新的养老观念已经形成。在这种新的养老观念的推动下,“继”的环节已趋于淡化,家产的分割呈现出有限的理性安排的特征,这也与已经变化了的家庭伦理相适应。家庭伦理观的转变,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更加理性,代际之间伦理性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弱化,代际之间形成了新的平衡。在新一代父母这里,代际关系的转型基本完成,不同于传统的伦理性代际关系,一种新的理性的代际关系开始确立。
六、代际关系的变动逻辑
本文的意图在于,通过“分家析产——家庭伦理”的框架来理解当前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的代际关系的变革。分家析产模式的变革构成代际关系变动的一个基础层面,这一层面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和社会基础;家庭伦理的变动是代际关系转变的另一个基础性层面,这一层面我们可以称之为价值基础。就这两个基础性层次的关系而言,家庭伦理并非是孤零零地存在及变化的,而是内嵌于分家析产模式之中。正是由于分家析产模式的两次改变,瓦解了传统家庭伦理的基础,引发了代际关系的相应变革。
传统的分家析产在形式上是以土地的分割和房屋的分配为核心来实现的,土地和房屋是实现家庭再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父代将土地和房屋传递给子代确保了子代家庭再生产的基础,这也是分家析产的首要环节“继”的一个重要体现。在这一环节中,对于子代而言,在继家产的同时,还要继宗祠,即要在父母去世以后将父母送入祖宗祠堂,并要替代父母承担对祖宗的祭祀。另外,父母在分家时,还会额外分出一份土地,以负担自己的养老。在父母去世以后,这份额外的土地就自动转为子代之间的“公田”,在子代之间轮流耕种,以负担对父母的祭祀。因此,传统的分家析产的安排提供了家庭伦理的物质基础保障,家庭伦理依附于传统的分家析产方式而得以维系。由此,也形成了传统代际之间的“继—养”体系。在“继—养”体系下,抚育和赡养之间形成平衡,父母和子女之间即有经济上的相互扶持,也有精神上的伦理升华,形成了厚重平衡的代际关系[46]。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六十多年间,传统的分家析产方式受到两次根本的冲击。首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和集体化运动;其次,是自1980年代以来开始的农村改革和市场化运动。在土地改革中,作为传统分家析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被按照人口重新分配,这初步改变了土地作为家产继承的性质。而随之展开的集体化运动,则根本改变了土地作为家产的产权形态。这就意味着,对于子代而言,实现其家庭再生产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已脱离传统分家析产中“继”的环节。1980年代开始的市场化进程中,子代对家产的所有权开始独立于父代,传统的家产构成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祭祀”和“养老”这两个环节中,应由子代所承担的家庭伦理已经失去了可继承的家产的支撑。家庭伦理的危机,引发了代际关系的持续紧张和冲突,并直接地导致了老一代父母的养老问题。传统的“继—养”体系发生了改变,在子女成家和分家之后,父母陷入孤立无援老无所依的境地,抚育和赡养之间严重失衡,形成了高度不平衡的代际关系模式。
198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改变家产构成的同时,也使得家庭成员之间对家产的所有权更加清晰化。在家产的积累过程中,父代的财产和子代的财产基于其各自在市场中的收入而独立开来,家产的私有观念兴起。与这种变化了的家庭经济相适应,“养”的环节从分家析产中独立出来,父代不再秉持着养儿防老的传统伦理预期,而是开始独立地积蓄财富、购置养老保险,转变养老方式。与此同时,父代严格限定了对于子代的责任和付出。一种新的养老观念开始形成,这种养老观念不再具有传统的伦理性,而是具有鲜明的理性化色彩。家庭伦理的理性面向,进一步推动了分家析产模式的转变,家产的分割呈现出有限、理性的特征。代际之间呈现出了低度的平衡模式,这是一种新的、更加理性的代际关系。
七、结语
本文所回应的问题是: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中国农村家庭的代际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本文认为,20世纪中期以来,国家力量的导入和市场的冲击构成当前农村代际关系变革的重要背景,分家析产方式的变革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家庭伦理的转变则直接推动了当前农村代际关系的变动。
总的来看,当前农村代际关系经历了平衡——失衡——新的平衡的变动趋势。新的低度平衡的代际关系将成为农村代际关系变动的主要面向,这种新型的代际关系的出现,将深刻地改变中国农村家庭的性质。这其中一个尤为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当前农村老年人所面临的养老危机。这一危机根源于传统分家析产模式中“继—养”体系的瓦解,而其承载者——农村老年人群体(尤其是高龄老人)——则根本不具有应对此危机的能力,他们已日薄西山,垂垂老矣。年轻时,他们为国家、集体和子女奉献了自己的全部劳动成果,在他们的老年期待中,本应是儿孙满堂,享受天伦之乐。但他们在现实的老年生活中,却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制度转型的成本几乎全部转嫁给了这一群体。因此,在家庭无法为老人提供生活和意义的归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制度和组织的建设,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是当前农村政策所应关注的重点。
[①]本文的写作得益于曹锦清教授的悉心指导,谭林丽、王海娟、印子共同参与了调查和讨论,论文的两位匿名审稿人及编辑部的张家炎老师提出了细致、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感谢。
[②]张建雷,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上海 200237)
[③]贺雪峰:《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动及影响》,《江海学刊》2008年第4期,第108—113页。
[④]刘燕舞:《农村老年人自杀及其危机干预(1980-2009)》,《南方人口》2013年第2期,第57—65页。
[⑤]贺雪峰:《乡村社会关键词》,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4页。
[⑥][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59页。
[⑦]王跃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维系、变动和趋向》,《江淮论坛》2011年第2期,第122—129页。
[⑧]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人赡养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第6—15页。
[⑨]费孝通:《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第2—6页。
[⑩]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1—5页。
[11]王跃生:《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5期,第36—48页。
[12]龚为纲:《农村分家类型与三代直系家庭的变动趋势》,《南方人口》2013年第1期,第61—72页。
[13]郭于华:《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中国学术》2001年第4辑,第221—254页。
[14]阎云翔:《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人类学分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74—83页。
[15]贺雪峰、郭俊霞:《试论农村代际关系的四个维度》,《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第69—78页。
[16][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22页。
[17]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76页。
[18][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4页。
[19]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庄孔韶、林宗成译,三联书店,2000年。
[20]麻国庆:《永远的家——传统惯性与社会结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21]陈柏峰:《农民的价值观变迁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皖北李圩村调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106—113页。
[22]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第51—58页。
[23]郭俊霞:《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现代性适应——以赣、鄂两个乡镇为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
[24]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人赡养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第6—15页。
[25]麻国庆:《永远的家——传统惯性与社会结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9页。
[26]王跃生:《从分爨、分产、分家看农村家庭代际关系――以冀东农村为分析基础》,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九辑),2011年,第53—82页。
[27]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67页。
[28]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21页。
[29]王跃生:《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第93—108页。
[30]费老将中国的亲子关系概括为“反馈模式”,其中,尤为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认为,这是中国区别于西方家庭文化的根本特征。笔者认为,费老的“反馈模式”突出了代际关系中的“养”的特质,却忽略了代际之间“继”的内容。因此,笔者以“继—养”体系来对农民传统的代际关系进行概括。
[31]滋贺秀三将之概括为:继嗣、祭祀和承业,继嗣是继承人的关系即传后代,祭祀是指对已故的父母和祖先的祭祀,承业即继承财产。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参见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21-127页。
[32]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21页。
[33]1962年9月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确立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资料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支配和使用,生产小队掌握着所辖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组织生产、交换和分配,成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
[34]费孝通:《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第2—6页。
[35]这种轮流由几个儿子赡养的养老方式,被称为“轮养”。在Z村老人的观念中,这种居无定所,在几个儿子家中轮流吃住的生活,是一种“不好”的养老方式,是老人们想要极力避免的,年纪大的老人总是希望与某个儿子共同生活。但显然,他们已经很难实现这一愿望,只能被动地接受儿子们的安排。
[36]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1—5页。
[37]阎云翔:《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人类学分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74—83页。
[38]郭于华:《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中国学术》2001年第4辑,第221—254页。
[39]唐灿:《家庭现代化理论及其发展的回顾与评述》,《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199—222页。
[40]王跃生:《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第93—108页。
[41]1980年代初,费孝通在江村的调查中,已经发现媳妇打骂婆婆的情况。“凡是婆媳不和,公开吵闹的,逃不过社会的耳目,我们在调查时一问就知,甚至媳妇怎样骂婆婆都可以用原话转述我们听。我们的一位调查员,还亲自见到一家的媳妇拿了农具在门外打婆婆。引起我惊讶的倒是在旁的人并不对这个‘叛逆’的媳妇采取严厉的制止和惩罚。”虽然,费老强调“婆媳矛盾发展到这样的程度是个别的”,但是,从这种个别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一情况的一般性。参见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第6—15页。
[42]根据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按1980年代分家的惯例,每个儿子要承担的父母的赡养费一般包括600斤谷/年和10元/月的零花钱。
[43]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第51—58页。
[44]2009年,政府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到Z村,2013年Z村70岁和8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分别可以领取到每月120元和150元的养老金收入。这笔收入现已成为这批老人最重要的生活保障。
[45]80年代初,费孝通在江村也注意到了这类“聪明”的老人,“家庭副业的发展,特别是那些不需要强壮劳动力的副业如养兔子,使得年老的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力取得较优的收入,开始感到和已婚儿女同住,要为他们做家务、带孩子是一种包袱。这是说传统养儿防老,依靠儿子的赡养以度晚年的观念开始改变。现在已经有人说‘生儿子不如养兔子’了。”参见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1—5页。
[46]贺雪峰:《农村代际关系论:兼论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84—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