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再探讨
——以X县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为例
王海娟[*]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430074)
摘要:农民工城市化嵌入特定的城乡关系中。把城市化看作是一个过程,则“半城市化”就是农民工还需依靠农村资源进城居住及完成家庭再生产的阶段。通过对中西部地区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的分析发现,“半城市化”阶段的农民工家庭通过代际分工形成“农村支持城市”机制,农村社会系统既为农民工进城提供各种资源,又为农民工城市化提供社会保障。“半城市化”是农民工应对城市化的积极适应阶段,对中国城市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启示我们,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选择是坚持当前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农民工在农村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城市化;半城市化;城乡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城市化被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最主要内容,在未来几十年时间,中国城市化将是一件影响深远的巨变。根据数据统计,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74亿。农民工是城市化的主要群体,农民工能否顺利实现城市化,直接关系到新一轮城市化的整体进程。在当前的城市化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对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界对这一现象展开了充分而系统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理论共识。“半城市化”是相对于“城市化”而言的。社会学界一般根据社会整合理论定义城市化,即城市化是将农村人口纳入到城市社会体系的过程,农民工在就业方式、身份地位、价值观念、权利观念等方面向市民生活方式转化(郑杭生,2005;文军,2004)。以“城市化”概念为理想型,“半城市化”指农民工的生活没有融入到城市的制度、经济和社会文化系统,处于一种介于回归农村与完全城市化之间的状态(王春光,2006)。从归因来看,“半城市化”是制度层次的不衔接在农民工群体上表现的制度特征和后果,以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体制是农民工无法完全城市化的制度根源(廖富洲、廖原,2012;陈丰,2007),因此需要从根本上改革(安虎森、皮亚彬,2013;何为、黄贤金,2012;厉以宁,2008)。
既有研究提出“半城市化”这一重要概念和现象,对当前我国的城市化问题有较为深刻的把握,但亦有可拓展之处。相关研究均是从农民工城市化与城市社会系统关联的角度,重点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机会、工资水平、生活适应以及权利获取等。实际上农民工城市化是从农村经济、社会和制度系统转向城市的过程,“半城市化”阶段的农民工不仅处于城市社会系统中,还仍然与农村社会系统有紧密的联系,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农村经济社会形态及其制度安排等对农民工城市化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将从农民工城市化实践过程出发,拓展“半城市化”内涵,解释其形成机制以及阐述其意义,重新探讨农民工城市化以及“半城市化”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本文依据的经验资料来自于笔者2014年1月对湖北省荆门市X县170户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的调查。选择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为分析对象的理由是,住房是中国人最重视的家庭财产,进城购房意味着农民工试图长久地在城市居住和生活,可以作为农民工开始城市化的重要标志。一些研究者认为农民从向非农职业流动开始就开启了城市化(王兴周、张文宏,2008),这可能并不切合实际。仅仅实现职业转换的农民工可能是为了获取非农收入以服务于农村的家庭生活,而非为了进入城市社会系统和追求城市生活方式。换言之,职业转换是农民工开始城市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不能仅仅依据职业转换判断农民工进入了“半城市化”阶段(王海娟,2015)。
在展开论述之前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是,一是本文是个案研究,并不追求抽样代表性,而是从这些案例中探究“半城市化”发生以及完全城市化的内在机制。二是中国是一个家庭本位的社会,个体农民工行为嵌入家庭结构中,城市化不是个体农民工进城居住和生活,而是整体家庭进城居住和生活以及家庭再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改变的过程。因此本文以家庭为单位分析农民工城市化实践中的就业、居住以及行为选择等。
二、农民工“半城市化”的表现与内涵
1.田野概况
X县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国土面积2044平方千米,耕地面积6.21万公顷,总人口6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数443663人,人均耕地2.1亩。2010年X县生产总值114.79亿元,其中工业产值104.23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84亿元,一般预算收入1.97亿元。X县工商业不发达,农户收入构成中,农业收入占60%左右,工资性收入占40%左右,财产性收入几乎为零,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具有典型性。本次调查的两个村庄分别是X县荆马村和乐山村。荆马村距离X县18公里,有2000口人,500户,有10个村民小组。笔者以小组为单位统计农民工进城购房情况,调查的小组数量是8个,调查的户数是365户,占总户数的73%。乐山村距离X县28公里,距离荆门市26公里,总人口2033人,501户,有17个村民小组,调查的小组数量是11个,调查的户数是311户,占总户数的62.1%。两个村数据合计起来,调查小组数量19个,调查户数有676户。
2.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特征
表1显示,荆马村进城购房的农民工有55户,占统计户数的15.1%。乐山村进城购房农民工有115户,占统计户数的37%。两个村进城购房农民工有170户,占总数的25.1%。从购房时间上看,农民工进城购房时间较为一致,绝大多数人的购房时间是2008-2013年。从购房地点上看,农民工购房的地点也具有同质性,170户进城购房的案例中,大部分人在当地的三四线城市或县城购买房屋,即集中于荆门市和X县,只有7户在武汉、深圳这两个一二线城市购房。从购房群体年龄来看,进城购房农民工都为25-45岁的青年农民工。下面从就业方式和居住形态两个角度分析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及其城市化形态。
表1:两村农民工家庭进城购房数量与比例
|
荆马村 |
乐山村 |
小计 |
统计户数 |
365 |
311 |
676 |
购房总户数 |
55 |
115 |
170 |
比例(%) |
15.1 |
37 |
25.1 |
家庭就业多元化。笔者统计了121户进城购房农民工家庭的就业方式,如表2所示,进城购房农民工家庭有4种就业模式。“父务农、子务工”指父代从事在农村农业,子代在城市务工。“父/子务工、务农”指父代和子代农忙时共同务农,农闲时都外出务工。“无父、子务工”指父代过世,子代在城市务工。“父无业、子务工”指父代还建在但父代没有就业,子代在城市务工。从表2可以看出,进城购房农民工家庭就业方式多元化。多元化中又有一定的同质性,在家庭结构完整的家庭,即存在父代和子代且都具有劳动力的家庭的就业模式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贺雪峰,2013),占统计数据的89.3%。而一些劳动力结构不完整的家庭,如没有父代或者父代丧失劳动能力而只有子代和孙代的家庭,因为孙代年龄较小,只有子代务工,无法形成“半工半耕”就业模式。
农民工家庭根据家庭结构和劳动力特质形成了“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即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年老父母在家务农。在这一家庭经济模式下,一个农民工家庭能够同时获得务工收入和务农收入两份收入,其中务农收入可以解决农民工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务工收入可以积攒下来办大事,如盖房、婚姻、购房、购车等。“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是农民工家庭适应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性选择。
表2:进城购房农民工家庭就业情况
就业方式 |
父务农、 子务工 |
父/子 务工、务农 |
无父、 子务工 |
父无业、 子务工 |
小计 |
户数 |
108 |
4 |
8 |
1 |
121 |
比例(%) |
89.3 |
3.7 |
6.6 |
0.8 |
100.4 |
家庭居住非完整性。家庭就业多元化及其“半工半耕”家计模式影响农民工家庭居住方式。笔者统计了121户进城购房农民工家庭的居住情况,如表3所示。按照农民工家庭父-子-孙三代的居住地点是否相同进行分类,家庭居住方式有3种。“一地同居”指的是三代家庭成员都居住在城市所购买房屋中。“两地分居”指父代和子代分别居住在农村和城市,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父代居住在农村务农,子代到其它城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城市务工,城市中购买的房屋闲置;二是指父代居住在农村务农,子代居住在购买房屋的城市务工。“三地分居”指家庭成员居住在三个地方,子代在沿海发达城市务工,孙代居住在购买房屋所在的城市上学,由母亲或者年轻媳妇照顾,父代居住在农村务农。家庭居住非完整性家庭占全部家庭的92.3%。有9户采取“一地同居”方式是由于年纪较大的父代去世,年轻农民工全家居住在城市。由此可见,农民工进城购房后,三代居住在一起的比例很低,家庭居住具有非完整性特征。
表3:进城购房农民工家庭的居住方式
居住方式 |
一地同居 |
两地分居 |
三地分居 |
|
小计 |
|
户数 |
9 |
103 |
5 |
|
117 |
|
比例(%) |
7.7 |
88 |
4.3 |
|
100 |
|
3.小结:“半城市化”的核心内涵
就业和居住方式既反映了农民工获取资源的方式,也反映了他们的生活方式。户籍性质并非是农村人与城市人的区别,生活方式才能衡量城市化程度,没有城市户口的人是农村人,但如果其在城市中居住多年,采取城市生活方式,对城市有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时,那么他就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城市人(李永波,1997)。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阶段的依据是他们需要依靠农村资源进城居住及完成家庭再生产,这反映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并构成了“半城市化”的核心内涵。
既有研究主要从农民工已经实现了职业转换却没有实现身份转换这一矛盾的角度定义“半城市化”。笔者扩展这一概念,主要关注农民工是否彻底脱离了农村社会系统。由于中西部地区工业发展不足,地方政府主要依赖土地财政,由此导致土地的大量供应,使得城市房价较低,很多农民工都有经济实力在中西部地区购买商品房。但从上述案例来看,由于中西部城市的工商业发展不足,并不能给农民工提供维持其在城市体面生活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几乎所有的进城购房农民工家庭就业中存在“半耕”部分以及部分家庭成员仍然居住在农村。这表明进城购房的农民工家庭依靠农村的土地和房屋等资源实现进城居住和完成家庭再生产,形成了一种“住房城市化、就业没有城市化”的“半城市化”样态,甚至于居住都没有城市化。如果农民工的城市就业收入能满足所有家庭成员进城体面生活,那么农民工家庭将不会继续留村耕种土地和采取多地分居模式,就实现了完全城市化。这意味着农民工是否完成城市化取决于城市社会系统是否能够支持农民工全部家庭成员进城居住和生活。
三、“半城市化”的形成:“农村支持城市”机制
农民工家庭在城市社会系统获得的非农就业收入与农村社会系统的资源支持共同产生了“半城市化”现象。学界对农民工在城市的非农就业进行了充分讨论,本部分将考察农村社会系统为农民工城市化的支持作用,以更为完整地揭示“半城市化”的形成机制。具体地,一是“半工半耕”家庭经济中农民工家庭的务农收入的直接支持,二是“半工半耕”家庭经济中小农经济的稳定性降低了农民工城市化风险。本文将之概括为“农村支持城市”机制。
1.农村社会系统的直接支持功能
一是资金支持。从家庭代际分工来看,年龄较大父代留村务农,给进城务工居住的子代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农民工尤其是未婚农民工往往是“月光族”,进城务工储蓄资金很少,在城市购买房屋所需资金大部分来自父代务工或者务农收入。即使少部分农民工购房资金全部来自自己的务工收入,也是因为父代的务农收入支付了大部分家庭成员的生活开支,子代的所有务工收入可以作为纯收入储蓄起来。另一方面,X县农民工一般在本地县市购买房屋,本地务工收入每月1000-2000元左右,一个三口之家在城市生活的家庭日常消费最低2万元。农民工的务工收入只够支付子代家庭在城市的日常生活开支,大额开支如小孩教育、看病、买车、投资等还需要父代支持。普遍的情况是,居住在农村的父代所获得农业收入用于支付孙代日常开支、上学等费用,居住在城市的子代的务工收入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
案例1:李刚[†],59岁,耕种20多亩地。2008年儿子结婚,李刚花费5万元。2010年儿子在县城购买房屋需要16.5万元,李刚支出15.3万元,儿子支出1万元。平时孙子、孙女和李刚居住在一起,由李刚支付孙代上学、看病、生活等费用。李刚花费5万元给儿子购买了一个面包车,后来儿媳妇在县城投资做生意,需要3.5万元,李刚出了7000元。
二是实物支持。除货币收入外,农村资源还包括自给自足的农副产品和廉价房屋,这一部分实物是农民工家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如果居住在本地县市城镇中,一般还要依靠务农的父代提供农副产品,从而降低进城居住的货币开支,使得他们较低的务工收入可以维系在城市的体面生活。此外,年老的父代还依托农村社会系统降低家庭再生产的成本,如自建的房屋、自给自足的农副产品、低成本的休闲娱乐等,从而降低进城子代的生活负担和赡养压力。
案例2:周顺,65岁,种8亩水田。儿子儿媳在荆门打工和购房,两个人月工资3000元左右,这些收入只能够维持一家四口人在城市日常生活开支。周顺耕种土地所提供的农副业资源能够提供相当可观的实物,平时儿子媳妇周末回来拿粮油、鸡鱼、蔬菜、棉花等,一年从农村获得农副产品有:大米600斤、菜籽油120斤、小麦100斤、蔬菜若干、鱼100斤、鸡10只、猪肉100斤。一个6口人的家庭一年在农村消费的农产品折合货币有2万元左右。并且还提供资金支持,如周光顺的农业收入负责孙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农民工的购房位置选择反映了农村社会系统的支持作用。X县农民工在选择购房地点时,除了考虑房价外,距离家乡的远近成为他们的基本依据。调查资料显示,农民工一般会选择在距离村庄最近的县市购买房屋。荆马村距离X县县城18公里,距离荆门市较远,农民工无一例外全部在县城购买房屋,乐山村距离X县和荆门市各为28公里和26公里,农民工在X县和荆门购买房屋的人数各占一半。就近购买房屋除了考虑方便照顾留村养老的年老父母以外,更重要的是能够照看农村的房屋和土地。
2.农村社会系统的间接支持功能
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越发不易,加之父代已经年老,无法再提供相应的支持,农民工务工收入难以支付城市生活的成本。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民工的城市化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危机、疾病等偶然因素的影响。小农经济可以化解以上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年龄增大的农民工返乡务农,成长起来的子代进城务工,农民工家庭依靠稳定的小农经济形成新一轮的代际分工,“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被再生产出来,继续支持农民工城市化。二是当遇到金融危机、大病等偶然因素影响时,农民工可以选择返回农村化解城市化暂时失败的风险,在农村维系温饱有余的生活,等待下一次进城的机会。农村社会系统的支持作用使得农民工不因风险而彻底丧失城市化的可能性。从城市社会系统看,“半城市化”是一种不稳定的城市化(檀学文,2012),而从农村社会系统看,由于小农经济能够吸纳退回农村的农民工,因此能够降低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化风险,“半城市化”状态有利于保持农民工城市化过程的稳定。农村社会系统的风险化解机制只有在特殊时期才会发挥作用,相对于直接的货币或实物支持,这一间接支持方式容易被忽视。
城市化是农民工家庭的一项向上社会流动的过程,这个过程充满了风险,如何化解城市化风险是农民工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大多数农民工进城购房后都将农村房屋和土地保留下来,在遭遇城市化风险时至少还能够返回到农村居住和生活。如表4所示,在城市购买房屋的120户农民工中,农民工进城居住后75%的农村房屋留给父母居住,加上闲置和暂时复垦的宅基地,大部分农民工还可以返回农村居住。只有6户农民工家庭出售房屋,占5%。出售房屋的农民工往往在城市中经商,有较为稳定的收入,返乡的可能性较小。举家外出务工农民工家庭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方式也验证了这个观点,举家外出农民工家庭暂时不需要依赖农业收入,将土地全部流转出去。因为非农收入不稳定,他们并不愿意永久转让土地,而是短期内流转给熟人社会中的亲友邻居等,收取很低的租金或不收取租金。他们保持一种弹性的土地流转时间与方式,从而在遭遇城市化困境时随时返乡收回土地(郭亮,2010)。
表4:农民工进城购房后农村房屋的使用方式
使用 方式 |
父母 居住 |
自己 居住 |
出售 |
复垦 |
闲置 |
村内 无房 |
小计 |
户数 |
90 |
4 |
6 |
1 |
18 |
1 |
120 |
比例(%) |
75 |
3.3 |
5 |
0.83 |
15 |
0.83 |
100 |
3.小结
农村社会系统能够为农民工城市化提供资金、实物、风险保障等资源,使得农民工在无法完全城市化的情况下能够选择“半城市化”,并且能够同时集聚城乡两方面资源进城居住或生活。这反过来作用于工业化扩张,从而吸纳更多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家庭在城市逐渐安居乐业,城市化最终得以完成。这种城市化机制可以称为“农村支持城市”,其实现方式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农村社会系统的支持方式不同对农民工城市化有不同影响。一些学者也认识到农村资源对城市化有重要支持作用,比如认为农村土地市场化能够使农民工一次性变现农村资源,为其城市化提供资金,这被称为“带着财产进城”(柳建平,2011)。从风险角度考虑,农村土地一次性变现实际上是将农民工与农村的关联切断,瓦解“农村支持城市”机制,农民工可能陷入城市化风险。从农民工城市化实践看,农民工并不是通过一次性变现的方式获取农村资源,而是采取持续性和稳定方式获取农村资源。对还没有完成城市化的农民工而言,后者是更为理性的选择。农民工进城购房后农村房屋的使用方式和土地流转方式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四、“半城市化”的意义与政策选择
从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系统的关联角度,相关研究仅仅把“半城市化”定义为“未完成的城市化”,这一视角决定了研究者只能看到“半城市化”否定性的一面,切断了农民工城市化与农村社会系统的关联。当我们从农民工与农村社会系统的关联角度,我们能够看到“半城市化”肯定性的一面及其对农民工城市化的积极意义。本部分笔者将揭示“半城市化”对农民工进一步城市化的影响以及相关政策选择。
1.“半城市化”的意义
许多批评者基于市民权话语,认为城市中产阶层较高的就业、收入、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源于其市民身份,农民工在制度上没有享受完全的市民权是农民工边缘化的原因(王春光,2009),并进一步导致留守群体、资源浪费、“候鸟式”流动等诸问题(唐斌,2002;马雪松,2008)。当从农民工与农村社会系统的关联角度,我们能够看到处于“半城市化”的农民工已经踏出了城市化的步伐并为继续城市化奠定了基础,既可以从城乡两个系统中获得进城所需的各种资源,又可以在城市化失败时返回农村避免城市化风险以及积蓄再次城市化的力量。市民权话语往往强调城乡二元体制限制农民工获得城市资源以及剥夺了他们在城市的应有权利,但忽视了城乡二元体制同时也保护农民工继续从农村社会系统获取资源的权益及其对城市化的积极意义。
农民工“半城市化”微观实践有巨大意义,构成“城市化的中国道路”的微观社会基础。,除了工业化支撑之外,城市化还需要一个稳定的宏观政治经济秩序。众所周知,城市贫民窟的生活是漂泊无根的,是罪恶、堕落、社会不稳定的温床,容易导致政治运动的发生(温铁军、温厉,2007)。农民工返乡既可以过一种温饱有余的、有尊严的生活,不失去在经济繁荣时期可能向上流动成为城市中产阶层的机会,又可以保持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08年金融危机时期农民工大规模返乡后保持了社会稳定和危机过后农民工继续城市化就表明,一个回得去的农村是中国应对市场经济风险的“稳定器”,是中国社会遭遇到大量农民工失业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时所具有的韧性所在(张世勇,2011)。这就是直到今天中国大规模农民工流动并没有形成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有的大规模贫民窟现象,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例外的原因[21]。
当然肯定“半城市化”的积极意义并不是要为之辩护,而是更加客观、全面地看待我国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农民工追求城市化的行为嵌入特定的经济社会结构,“半城市化”是一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的现象,并不仅仅是主观政策或制度所造成的。处于世界产业链低端的中国加工业利润微薄,不可能为农民工提供较高的城市就业收入,短时间内庞大的农村人口不可能一次性由于制度性的身份转换就完成城市化,这是制度改革无法改变的结构环境。在宏观的经济社会结构约束下,农民工家庭只可能采取代际接力的方式进城,现阶段绝大多数农民工“半城市化”状态是客观结构约束下的最优选择,是个体农民工积极应对和适应城市化的结果。
2.农民工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选择
农民工“半城市化”阶段具有积极意义的研究结论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城市较高且稳定就业机会的供给取决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而农村社会系统是否能够支持城市化发展则主要取决于国家制度安排。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从而形成了对内开放、对外排斥的农村社会系统。相对于市民,农民工和农民无疑是一个资源较少、市场能力较差、社会保障较少、数量却极其庞大的一个弱势群体,以农村户籍作为耕地和宅基地分配依据,限制了城市人口占有农村的资源,保证了农村资源包括农业收入和房屋归农民工(农民)使用。这是国家对弱势农民工(农民)的政治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形成了保护型城乡二元体制(贺雪峰,2014:42),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保护了农民工的在农村权益。
当前一些学者主张通过土地流转和转让推动农民工进城,政策部门在鼓励农民工放弃农村土地的同时,允许资本下乡占有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虽然农民工转让土地能够获得一定的现金收入,但是农村的开放意味着“农村支持城市”机制瓦解。那么农民工可能不是更好的城市化,而是更加缺乏城市化的资源。在绝大多数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农民工转让土地和房屋的收入有限。当城市不能在短期内增加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工家庭丧失了务农收入和农村社会系统的支持,那么农民工家庭难以完成城市化,这将造成普遍的劣质城市化。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遭遇经济危机冲击时,农民工无法顺利返回农村,将落入城市贫民窟,城乡二元结构就转化为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表现为“二元社区”(周大鸣,2002)等。因此,在农民工家庭还处于“半城市化”阶段,政策制定者不能人为地、激进地切断其与农村社会系统的联系。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我们不能以农民工家庭在城市已经购买住房为标准判断其已经完成城市化而切断其与农村的关联。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际经济结构中的位置决定了,又好又快的城市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城乡二元体制并不是一种偶然的制度安排,而是中国基于特定的资源条件与国际环境,推进现代化的一种客观选择。在现有的结构条件约束下,农村社会系统对推进城市化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城乡二元体制能够保障农民工获取农村资源。因此促进农民工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选择应该是坚持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让农民工家庭从现有的“半城市化”向上流动、实现完全城市化。
五、结语与讨论
农民工城市化是传统中国迈向现代中国的必经之路,是未来二十年中国现代化的主题。农民工城市化嵌入城乡关系中,我们不仅需要关心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关系,且需要关心农民工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半城市化”是中国城市化过程的特有现象,其指向的问题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如何有序完成城市化。从不同角度理解农民工“半城市化”,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农民工城市化实践有可能超出了既有的学术理论,仅仅根据既有的理论资源难以全面和深入把握实践,需要我们从农民工城市化实践过程中探讨城市化问题,也需要从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中把握中国城市化路径的独特意义及其局限性,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本文结合田野调查,从农村社会对农民工城市化的功能角度拓展“半城市化”研究。基于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的调查,“半城市化”是这样一个阶段:农民工不仅依赖城市获得非农就业收入,而且需要依靠农村社会系统支持其进城居住及完成家庭再生产。进一步分析表明,在“半城市化”阶段农民工家庭通过家庭代际分工形成“农村支持城市”机制,农村社会系统既为农民工城市化提供各种资源,又为农民工城市化提供社会保障。从宏观分析的角度,农民工“半城市化”是宏观经济结构约束下农民工家庭城市化的理性选择。因此“半城市化”并不是一个需要人为消除的现象,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客观阶段。它给了农民工家庭一个缓冲空间,农民工既可自由进城又可体面返乡,从而为农民工整合城乡两方面的资源提供基础。农村土地制度保障了农民工在农村社会系统获取资源的权益,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选择是坚持当前农村土地制度。
从农民工城市化实践中,本文形成了与建立在西方城市化经验上的市民权话语不同的观点。在市民权话语下城乡二元体制被广为诟病,被认为是农民工城市化的制度根源,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和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当我们考察农民工城市化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时,发现中国独具特色的城乡二元体制既允许农民自由进城就业和居住,又保障农民在农村的权益,因此有利于农民工城市化的完成。在大部分农民工还没有完全完成城市化的历史阶段,激进地取消城乡二元体制将产生消极作用。正是因为农村社会系统的支持作用,使得农民工城市化路径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制度优势,不仅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不会形成城市贫民窟,并且在社会经济条件不发达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较高的城市化水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市民权话语的局限性,对农民工城市化的内在机制和路径有更为全面和符合实际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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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城市化背景下农地流转制度研究”(HUST:cx15-073)。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工恋爱、婚姻问题研究”((15CRK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