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规模经营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
——兼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社会学命题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农地规模经营的三个典型案例发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间存在资源禀赋差异,他们为达到资本优势互补,结成了复杂的“吸纳—依附”关系网络,进而重塑了农村社会阶层结构。而这种重塑在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与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两种模式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中,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趋势明显加快,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中,农村能人主要负责为农业生产提供相关服务,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农业收益由多元主体共享。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所产生的阶层重塑样态表明,小规模经营仍有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通过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更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地规模经营 社会阶层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实现农业产业化”。而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政府大力推动农地流转、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国农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据公开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6月底,中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达到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的3.5倍[1]。政府通过推动农地[2]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避免小规模农户[3]的正当权益受损,使他们能够分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红利,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例如黄宗智,2015;贺雪峰,2015;严海蓉、陈义媛,2015)。
马克思认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4]小块土地所有制抑制了生产力作用的发挥,阻碍了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发展,而当现存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时,社会变革就会发生,因此,最终,“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5]。小块土地所有制因其分散性、脆弱性必将被规模化、机械化的大生产方式所替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其承包经营权。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讨论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农村并不存在。但是,本文所讨论的“小规模生产”与他们所讨论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在土地经营规模、生产工具的社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分散的、生产机械化程度低的小规模经营是否会完全被规模化生产所取代,小规模农户是否真的不能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需要呢?农业发展的中国实践是否有助于丰富对马克思相关观点的理解呢?
很多学者对小规模经营或小规模农户进行了研究。例如,黄宗智(2015)认为,以农户为主体的小规模经营可以很好地适应农业的生物性特征,并使土地和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他从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对小规模经营寄予发展期望,认为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小农场+合作社”的一体化模式。贺雪峰(2015)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农民大量进城后缺乏可靠保障的现实出发,认为农地规模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会侵占小规模农户的生存空间,所以,仍然应当确保农户对农地的承包权,如此才能为中国经济避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支撑,让更多人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另外一些学者也发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排斥小规模经营的现象,在中国农业转型的同时,由于受到从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的资本的挤压,小规模农户的生产主体性不断遭到削弱,他们开始直接或间接地隶属于资本化农业(严海蓉、陈义媛,2015;孙新华,2015;陈航英,2015;黄瑜,2015)。那么,在推动农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小规模经营是否还有发展空间,农地规模经营是否有多样化的模式选择以及不同发展模式会对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产生怎样的影响,就成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变革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采用多案例比较分析法,通过剖析当前农地规模经营的多元实践来考察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的行动逻辑和相互间复杂的关联机制。而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十八大报告中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容表明,中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包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两个基本方面。所以,本文将农地规模经营区分为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与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两种模式,运用伯恩斯坦(2011)四大关键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来分别研究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和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的社会影响,回应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的社会学命题,为当前中国的农业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乡村治理提供参考。
二、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多元利益主体及其行动逻辑
(一)农地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
1.农地合作——反租倒包。苏南善港村位于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大门,2012年4月由原来的善港村、五新村、杨港村、严家埭村四村合并而成,全村总面积9.07平方公里,现辖36个自然村、59个村民小组,有常住人口7600多人、外来人口2万多人,耕地3700多亩。由于地处长江三角洲地区,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早,乡镇企业发展较快,地域经济发达,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善港村村民间自发流转农地的情况已经比较普遍。村内现有近200家企业,多数村民早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008年,善港村成立了善港农民专业合作社[6],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协议,将全村农地流转到合作社,每亩农地的租金为700元/年。合作社将农地集中起来后并没有直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而是将全村3700多亩农地分成两部分,其中约2000亩农地由善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于2013年由村集体组织与外来资本合资成立,主要从事农业技术开发,粮食作物、蔬菜、水果、苗木的种植和销售,以及水产养殖和销售。该公司现已建成1200亩有机作物农田,并建有集体农场。所生产的农产品除满足当地部分企事业单位餐饮需求外,还供游人采摘。剩余的农地由合作社对外发包,寻找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最终被发包给7个分别来自浙江省、安徽省的种粮大户种植。这些种粮大户常年在各地承包农地,资金实力较强,农业生产经验丰富。
2.企业经营——资本化运作。皖北黄村是典型的农业村,特殊的地理条件使当地形成了“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足十亩”的小规模农地经营状况。在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情况下,农业生产主要为粗放型经营。为改善这种情况并发展当地经济,地方政府计划通过整村推进农地流转来打造经济发展亮点。从2009年开始,村党支部书记以自有资产为保证金逐步将全村农地流转到自己手中,之后又将这些农地流转给外来资本,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种业公司以及商贸集团。由于粮食价格较低、种粮获利空间有限,这些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后多数选择种植收益较高的农作物,包括蔬菜种植和苗木繁育。这些外来资本对大规模农地的耕种达不到农户小规模经营精耕细作的程度。最终,这些外来工商企业发展出公司式农场经营模式,即以资本所有者为农场主,聘用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经营农场,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村庄代理人负责日常看管和雇工召集,雇工则负责种植和管理农作物等。但是,这种公司式农场经营模式又增加了这些外来工商企业的管理费用、监督费用以及人工成本,压缩了其利润空间。此外,农业生产具有投资收益低、自然风险高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入驻黄村的外来工商企业大都选择退出农业生产经营,而将转入的农地转包给其他人,甚至存在多级转包的现象,黄村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最终只有十几人。
3.联耕联种——分阶段规模化。家庭承包经营制下形成的农地细碎化经营格局,在现阶段限制了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家庭承包经营制激发农户种植积极性的制度红利已逐步减少。为突破这一制度瓶颈,江苏省射阳县农民探索出了“联耕联种”这一农地经营管理新模式。由于收效显著,这一模式在射阳以外周边地区得到了大面积推广。
联耕联种模式的探索源于秸秆还田相关政策规定与当地农户的农地占有格局之间的矛盾:在“一户多田”“一田多户”的农地细碎化经营格局下,粉碎秸秆、深翻深耕的大马力农机作业难以开展。2008年,射阳县某村农民进行了挖除田埂、连片耕作的尝试。这既解决了秸秆还田难题,又有利于扩地增产。2013年8月,射阳县开始在其他地区试点推广联耕联种。
联耕联种是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统一组织,以在农地两头定桩的形式划定界限,挖除原有的田埂并平整农地,然后实行统一耕种。这直接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其增产增效成效显著。联耕联种的具体形式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①联耕分管,即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由村集体或组织者负责将田埂平整,实现土地连片成匡,农户协商后确定统一种植的品种,再请专业大户或合作社统一耕地播种,但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及后续收割等环节仍由农户自行负责;②联耕联管,这是联耕分管形式的升级,即在联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由专业大户或合作社扩大服务范围,帮助农户管理农田,但经营权仍在农户手中;③联耕联营,这是联耕联种的高级形式,整个耕作管理和经营环节都实现统一,成本由所有农户均摊,收益也由他们均分。
(二)多元主体的行动逻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涉及多方利益,本文将借用生计资本的五个维度来分析农地规模流转中多元主体的行动逻辑。生计资本是可持续生计框架的核心,该框架描述了农户在受市场、制度政策以及自然因素等影响的风险性环境中,如何利用权利、资本和可能的策略去提升生计水平(苏芳等,2009)。生计资本包括五个维度,分别是人力资本、自然资本、物质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它们都会对农户生计状况的改善产生影响。本文将立足于农地规模经营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扩展生计资本分析框架的适用范围,对多元利益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在本文研究中,人力资本是指劳动力及其所具有的知识、技能;自然资本主要是指农地;物质资本则包括道路沟渠等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金融资本是指相对于村庄自有资金而言的外来资金、政府项目资助、贷款、税收优惠等;社会资本即个人在农村社会中的领导力和影响力,以及信任与互助的社会关系网络。农地规模经营,既需要实在可见的较大规模的农地以及较为便利的道路沟渠,又需要内化于人的知识技能、劳动能力;既需要来自于村庄之外的项目资助、银行贷款,又需要内生于村庄的信任资源。所以,只有同时具备这五项资本时,外来经营主体才能顺利进入农村开展农地规模经营,村庄内部经营主体才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农地规模经营。不过,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成熟前,他们并不同时拥有这些资本。而不同的利益主体通常存在资源禀赋差异,为满足各自利益,实现资本优势互补,他们相互间客观上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吸纳—依附”关系网络(如图1),进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行动逻辑。接下来,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对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及其作用机制进行详细分析。
图1 农地规模流转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吸纳—依附”关系网络
注:双箭头表示存在“吸纳—依附”关系;虚线表示生计资本量无本质差异,不存在明显的“吸纳—依附”关系。
1.农村能人。农村能人是指农村社区中成长起来的精英群体,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他们相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具有资源禀赋优势,拥有农村中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力或权威,受到多数村民的尊重,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而要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了要在农村拥有较多社会资本外,还需要具备充足的自然资本(即较大规模的农地)。但是,农村能人仅有少量的承包地。为获得自然资本,他们凭借自己的社会资本,即在村庄中的地位和威望,利用血缘和亲缘等各种关系网络,将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农地流转到自己手中,顺利转入较大规模农地。受农村社区中农民“自己人”意识和特殊信任结构的影响(赵晓峰、付少平,2015),农村能人对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吸纳关系很容易形成。村党支部书记作为村庄政治精英,属于农村能人中的一员,皖北黄村案例中村党支部书记之所以能将全村农地集中起来,正是因为他具有这样的身份优势。农村能人转入较大规模的农地后,或将农地再流转给外来资本经营,或自己成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规模经营农地还需要有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支持,这就促使农村能人产生对地方政府和外来资本的依附。这是因为,地方政府拥有项目资金,同时在税收、金融政策等方面具有管理权和决策权。如果能够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农村能人一方面可以享受政策和金融优惠,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地方政府提供的良好基础设施等物质资本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机械化创造条件。而农业企业等外来资本本身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农村能人依附于外来资本也可获得其财力支持,解决农业规模经营中面临的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周转速度慢的问题。在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农村能人通过完成对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吸纳,并对地方政府和外来资本产生依附关系,获得了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的五项资本。
2.中坚农民。中坚农民(贺雪峰,2014)是指农地经营规模为20亩左右的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群体是农村劳动力外流后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但也有部分青壮年农民出于照顾老人、孩子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择留在农村经营农业。这些农民身强力壮,家庭原有的少量承包地既难以使其劳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也不足以满足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因而,他们主动转入外出农民的承包地,依托村社内部的互惠体系和家庭劳动力的自我开发,促进小规模经营的转型升级(张建雷、曹锦清,2016),从而使劳动生产率相对于普通农户有大幅提升,最终实现了其农业生产的“去过密化”(黄宗智,2014a)。不过,在农地规模流转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中坚农民只经营20亩左右的农地,自然资本拥有量相对较少,并且他们拥有的社会资本也比不上农村能人,无法像农村能人那样顺利实现农地的规模流转,因此,他们没有条件和能力去争取地方政府和农业企业等外来资本的支持,难以获得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另外,外来资本为实现长期连片租种农地,愿意支付较高的农地租金,土地租金的高企迫使一些中坚农民退出农业生产,其生存空间大受挤压(孙新华,2015)。他们最终只能将自家仅有的承包地流转出去,或成为农业雇工,出让自己的人力资本;或进入城市,寻找谋生之道。在上述案例中,农地实现规模流转后的苏南善港村和皖北黄村已经很难看到中坚农民。在出租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本时,中坚农民并不直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交易,尤其在与农业企业交易的过程中,更多情况下是由农村能人在其中发挥中介作用,平衡双方利益诉求,这自然导致中坚农民对农村能人的依附。
3.普通农户。在规模流转农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普通农户与中坚农民的处境相似。普通农户相对于中坚农民来说,农地经营规模更小,且农地细碎化现象明显,因而,普通农户的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本不足。由于普通农户经营规模小,经济能力弱,他们主要采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工”的生计模式(贺雪峰,2013),与其他村民的联系并不密切,社会资本不足。而且,相对于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他们更为缺乏开展规模经营所需的资金,像中坚农民一样,他们很难在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方面获得支持。在农地规模流转中,他们只能选择转出农地。由于普通农户在农村中数量众多,利益诉求不一,农业企业等与他们打交道的交易成本过高,所以,农业企业等多会选择通过农村能人来与普通农户间接交涉农地流转等事宜。普通农户将承包地委托给农村能人,农地租金、农业打工收入等也通过农村能人去交涉,这直接导致普通农户对农村能人的依附。外来工商资本在黄村流转到土地后,将转入农地上的部分生产活计交由普通雇工即召集来的普通农户完成,但是,这些普通雇工的召集和劳务工资的发放并非由承包大户直接进行,而是由其在黄村选择的代理人来做,普通雇工对这些代理人具有很强的依附倾向。
4.地方政府。2008年以后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而土地流转加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赵阳,2011)。无论是苏南善港村还是皖北黄村,无论农地的经营主体是合作社、种粮大户,还是农业企业,地方政府都在农地规模流转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些地方政府“软硬兼施”(孙立平、郭于华,2000),甚至动用混混儿等非正式力量(冯小,2014),强制推进农地流转。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农地规模流转,其原因是:一方面,在“压力型体制”的结构性力量作用下,“晋升锦标赛”成为地方政府的行动动力(周黎安,2007)。皖北黄村整村推进农地流转正是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域经济、营造政绩亮点的考虑。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成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还可以利用身份便利获得灰色收入(赵晓峰、付少平,2015)。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地方政府往往成为规模流转农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推动者。
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主要由国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承担,而转移支付则多以项目制形式开展。地方政府通常是这些项目的审批人或是项目层层下放后的再发包主体,同时,它还拥有对地方税收和金融政策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地方政府作为本文所说的金融资本的管理者,其行动逻辑直接关系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而涉农项目很多都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这些项目落地后,地方政府可以帮助村庄修缮沟渠、扩宽机耕道、平整农田,还可凭借其身份优势提供先进和必要的农资、农技。但是,地方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无法像市场主体那样经营农业,在这种情况下,它会选择培育经营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农业企业等外来资本成为农业经营主体,由此形成对外来资本的吸纳关系。但是,外来资本毕竟是村庄以外的力量,与分散的村民打交道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除了考虑外来资本,也需要培育村庄内部力量。而农村能人由于在村庄中拥有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力或权威,社会资本丰富,关系网络发达,成为村庄内部力量的合适人选。因而,地方政府会主动吸纳农村能人,利用他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直接将他们培育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苏南善港村在引进种粮大户和成立农业公司前,首先通过由村庄能人组建的合作社将全村耕地集中起来,实现了农地集中成片;近年来,当地政府和村集体又不断修缮水利设施、扩宽机耕道,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提供了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
5.外来资本。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资本的逐利本性驱动其不断开拓新领域,进驻新行业。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现象屡见不鲜。皖北黄村集中起来的耕地就多数由外来的工商企业租种。虽然多数农业企业等外来资本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储备,但是,农业经营尤其是农业规模经营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经营风险较大,且农业经营的投资回报链条较长,因而,农业企业等外来资本期望获得农业项目,争取到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和金融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能够开展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农业企业还需要良好的道路、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由于地方政府对涉农项目决策拥有主动权,为了在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方面获得支持,农业企业等外来资本对地方政府形成了依附关系。善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争取到了政府600万元的财政补助,建成160多个冬暖式大棚,一些种粮大户也争取到了“星火计划”等项目共计100多万元的财政支持,这些项目支持大大降低了外来资本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
外来资本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除了需要在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方面获得支持外,还需要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本,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可,否则将会陷入各种困境。例如,善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的水果和蔬菜就经常遭到盗窃。最为严重的一次是公司从日本引进优质葡萄苗,价格昂贵、成本极高,刚栽种到果园里就被村民偷偷挖走。公司不得不报警,并在果园里安装了更多摄像头,但收效甚微。而农村能人在农村威望较高,社会资本丰富,对村庄各户的情况比较了解。雇佣他们做农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不仅可以降低生产中的监督成本,还可以很好地缓解外来资本与村民之间的张力。正是看到农村能人的这种优势,农业企业等外来资本积极吸纳农村能人,并通过他们获得农地规模经营所需的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本。利用农村能人发达的社会关系网络,农业企业可以很好地处理转入分散农户的承包地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并在劳动力需求量较大时通过农村能人迅速雇佣到农业工人。
总之,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和对农村能人的吸纳为外来资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开展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
三、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
(一)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机制
根据以上讨论,可以得到一个基本图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多元化的行动主体存在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为实现资源优势互补,最终结成了“吸纳—依附”关系网络。这个关系网络使农村能人通过对地方政府和外来资本的依附集中到金融资本、物质资本,并凭借其本身所有的社会资本优势吸纳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从而获得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本。而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在这个关系网络中只能处于依附地位,转出农地后,他们主要依靠人力资本,以打工为其收入来源。错综复杂的“吸纳—依附”关系网络塑造了农村社会阶层的金字塔结构。其中,农村能人居于金字塔的顶端,获得极大份额的农业收入;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生计资本更加不足,成为弱势阶层,处于金字塔的底层。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人数众多,弱势阶层规模庞大,其命运会深深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和未来形态,乃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而,讨论农地规模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伯恩斯坦(2011)在讨论农业政策变迁时认为,政治经济学有四大关键问题:在生产与再生产中谁拥有什么?谁从事什么?谁得到了什么?他们用获得物做了什么?接下来,本文将通过伯恩斯坦的这四大关键问题的理论框架来考察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机制,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农村能人、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分别表现出怎样的生活状态。
1.谁拥有什么?这是有关生产资料如何分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地规模流转把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离,承包地的所有权仍在集体手中,直接承包权还在农户手中,而经营权则由规模经营主体主导。“资源的所有权只是对资源所有者的法律规定,它必须通过使用过程才能实现。对资源的支配权、使用权及其生产出的利益的享用权——我们可以合称为‘所用权’,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完整的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与实际的所用权的有机结合。‘所有’只是手段,‘所用’才是目的。”(鲁品越,2001)农地规模流转后,虽然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仍拥有土地的直接承包权,但是,他们已经没有了土地的经营权。“所用”才是目的,所以,农地规模流转事实上导致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与土地资源的直接利益关系大为削弱。而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转入成千甚至上万亩农地后,如果难以进行有效经营,多会选择将农地转包,案例中皖北黄村甚至存在着多级转包的情况。农地多次转包后,农业收益被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密切的主体所分享,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则被排挤出利益分享体系,只能获得农地租金和农业打工收入。
农村能人在村庄中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凭借其发达的社会关系网络,他们可以顺利转入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承包地,实现规模经营,转型升级为家庭农场主或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也可能承包农业企业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倒包的农地,这些规模较大的农地构成了他们的自然资本,被排斥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同时也为农村能人提供了人力资本。通过对地方政府和农业企业的依附,农村能人获得了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过程中,农村能人丰富的资本占有状况与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资本不足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2.谁从事什么?这是有关社会分工的问题,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伯恩斯坦,20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将增强农产品的商品性,农地规模流转也将推动农村社会形成新的社会分工。拥有较丰富社会资本的农村能人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后,逐渐脱离农民群体,在外来资本的扶持下,或利用金融资本、物质资本来流转、整合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自然资本,转入较大规模的农地,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帮助外来资本整合转入后的农地,将外来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入自己所在村庄,自己则帮助其管理农业工人,监督工人劳动,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村庄的代理人。外来资本进入皖北黄村后就发展出了公司式农场模式,雇佣农村能人负责农场的日常管理。一些学者还发现,当发生农业企业退出农业生产领域并将农地倒包的情况时,农村能人往往能直接变身为大户(田先红、陈玲,2013),“精英俘获”的现象大量存在(蒋永甫、何智勇,2014)。农村能人在对地方政府和农业企业形成依附时,其利益取向逐渐脱离农村社区,与中坚农民、普通农户的利益关系减弱,村庄内部阶层结构出现了分化。而普通农户和中坚农民的承包地面积较小,相对于农村能人来说社会资本也不足,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过程中只能将农地流转出去,在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机制中自然成为农村的弱势阶层。他们或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场中工作,成为农业雇工;或进入城市中薪金低、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障不健全的“非正规经济部门”(黄宗智,2014b)。由此,村庄社会中农村能人与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阶层分化逐步明显,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逐步得以重塑。
3.谁得到了什么?这是关于“劳动成果”分配的问题,它不仅针对货币收入,还指向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成果”。在农地规模流转发生前,中坚农民是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通过农业生产经营获得家庭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以及农业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同时,中坚农民是维护农村基层政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力量,他们受到其他村民的尊重,获得荣誉感和归属感。普通农户虽然不是农业经营最重要的主体,但其数量庞大,在农业经营体系中也占据相当位置,他们采取“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兼业化生计模式。虽然可以从非农产业中获得货币收入,但农业生产对他们来说依然相当重要,细碎农地上少量瓜果蔬菜的种植和牲畜家禽养殖在物价高涨和货币性支出增多的背景下对他们而言意义重大。此外,农户在农产品生产、经营、消费、交换环节仍具有自主性,他们从农业中获得的不仅有实实在在的收成,还包括自主支配劳动成果的满足感和尊严感。
但是,在农地规模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背景下,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将农地流转出去后,在农村中只能成为农业雇工,他们获得的不再是最初的农产品,而是凭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本得到的农地租金和劳动工资,农地经营的大多数收益被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留下来(孙新华,2015)。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农村弱势阶层的集体成员权也间接受到了影响。集体成员权源于中国农村社会特殊的制度安排,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代表的是农民的集体利益,所有农民都可凭借自己的村社成员身份分享村庄公共利益。但是,农地等自然资本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后,农业利益被农村能人等获利阶层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已很难成为多数农民的利益代表,村庄公共品、村庄荣誉等都被与弱势阶层割裂,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荣誉感遭到削弱。在这种情况下,村庄的良性运行已部分丧失了社会基础。而农村能人却凭借其资源优势,依附于地方政府及外来资本,或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成为这些外来资本在农村的代理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为利益共同体,获得较高的农业经营收益,并在此过程中获得经济能力和地位提升带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4.他们用获得物做了什么?这一问题主要关注生产与再生产中不同社会关系如何决定社会产品的分配与使用(伯恩斯坦,2011)。在传统农业中,农民的劳动产品多数用于自家消费,少部分用于交换,农民不仅可以从农地经营中获得口粮,还可以散养家禽、家畜,以及在农地边角上种植蔬菜瓜果(孙新华,2013),这些“隐性获得物”虽都不被计算在土地收入内,但它们在农民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维持着农民成本低、自足性强的乡村生活。农地大规模流转出去后,由于在农村难以找到获得较高收入的来源,多数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只能进入城市务工,他们需要从本来就不多的现金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这些“隐性获得物”的消费。收入并未增加,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支出却大为增加,这使他们的生活成本高企,自主性被削弱。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将农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他们只能获得农地租金,部分农户可以获得农业打工收入和股金分红。但是,由于没有自然资本、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他们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极低,仅有的收入主要用于建房、嫁娶支出和家庭日常消费。也就是说,弱势阶层只能依靠农业工资收入或在城市的打工收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通过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依附,农村能人获得了经营较大规模农地的收入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付的管理工资,这些收入相对于其生活所需来说仍有大量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在多数情况下被农村能人用于继续转入农地、购买农机农资、增强土壤肥力,提高农地生产效率,进行扩大再生产。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农村能人与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不同的获得物利用模式使他们对各自的阶层地位产生路径依赖性,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机制不断强化。
(二)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的两种模式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资源禀赋和行动能力存在异质性,这就使多元主体形成了各自特殊的行动逻辑,最终产生了复杂的“吸纳—依附”关系网络,进而使农村出现了利益结构重组和社会阶层结构重塑。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包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两个方面。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既可以将土地集中起来直接在生产领域进行规模经营,也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在服务领域进行间接集中的规模经营(张红宇,2016)。基于农村调查经验以及上文所述江苏省射阳县“联耕联种”的案例,笔者发现,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也存在两种模式,即除了前文所讨论的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外,还包括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而后一种模式促使农村社会形成一种农村能人、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共享农业发展收益的阶层结构。表1比较了这两种模式下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机制,笔者将在后文对此进行细致分析。
1.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农业生产领域的规模经营主要表现为对农地这一自然资本的集中经营。在农地自发流转的背景下,中坚农民依靠村庄中的熟人关系可以低成本地转入农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既可获得相对充足的经济收入,又可获得较为体面的社会地位。普通农户则凭借以性别分工或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工的兼业化生计模式维持农业的再生产,他们既可从小规模农业经营中获得粮食、蔬菜等生活资料,也可通过非农产业就业获得货币收入以满足家庭支出,并在此过程中获得较为自足的内心体验。但是,在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下,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由于缺乏社会资本,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遭到排斥;农村能人则凭借资源禀赋优势得到地方政府和农业企业的吸纳和扶持,双方资本优势互补,形成“吸纳—依附”的关系网络,农村能人进入外来资本的利益体系中。最终,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只剩下人力资本,只能获得农地租金和雇工工资,其所获得的仅够糊口的工资被用来进行农业的再生产,成为弱势阶层。而农村能人凭借社会资本转入其他农户的农地,通过与外来资本形成“吸纳—依附”关系网络,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体系中,获得农业经营收益或代理人工资,并为其扩大农业再生产积累资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成后,农地成为其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资料。他们通过农地规模经营,获得经济收入、政策收益以及其他资本积累。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与地方政府合谋,对政策规定变通操作,或多次转包农地,变为农地食利者阶层;或发展观光农业,转变农地用途,牟取暴利。在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状况逐渐明显,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机制不断得到强化。
表1 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与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机制比较
模式 |
村庄有关主体 |
谁拥有什么 |
谁从事什么 |
谁得到了什么 |
他们用获得物做了什么 |
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 |
农村能人 |
社会资本 自然资本 |
开展农业规模生产 作为外来资本的代理人 |
农产品销售收入 代理人工资 |
农业扩大再生产 |
中坚农民 普通农户 |
人力资本 |
农业雇工 |
农地租金、雇工工资 |
家庭再生产 |
|
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 |
农村能人 |
社会资本 物质资本 |
农业全链条服务 |
服务收入 |
服务环节扩大再生产 |
中坚农民 普通农户 |
自然资本、 人力资本 |
农业生产 |
农产品销售收入 |
生产环节扩大再生产 |
2.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在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因其公认的自我监督等特性而具有其他经营方式难以达到的效率,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经营方式仍然需要通过合作和社会化服务来弥补其不足(陈锡文,2013)。而在农业服务领域存在政府失灵、资源配置无效、供求错位等问题的情况下,需要培育多元化的农业服务供给主体,发挥市场的作用(苑鹏,201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构成的网络,其涵盖面广,包括物资供应、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方面(孔祥智等,2012)。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本文所讨论的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引导外来资本或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系统性的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则由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负责,农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仍掌握在农户手中。这种规模化的路径不是简单地由外来资本提供服务、普通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否则,农业收益仍将被外来资本攫取。在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下,村级组织的集体统筹作用需要得到激活。村集体一方面,组织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平整农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另一方面,辅助成立合作社等组织,并引导有条件的外来资本提供农业服务。最终,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农业收益仍被保留在村庄中。现代农业生产因此具备了必要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
江苏省射阳县由政府组织农地平整后,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村集体组织农民进行联耕联种,而联耕联种的具体实践包括联耕分管、联耕联管和联耕联营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区别其实在于政府资助建立的合作社所提供的农业服务程度的不同。在这三种逐步升级的形式中,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由耕地播种扩展到病虫害防治、水肥管理,再进一步扩展到农资、农技提供和农产品经营销售,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在这个过程中既可在经营农地时享受到由政府引导所形成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合作社提供的播种、收割等服务,也可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将农业经营的部分环节交给合作社负责,由合作社与农产品收购商谈判,组织农产品的集中销售,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获得更高的农业收入。
农业服务领域的规模经营也重塑了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但是,它并不会造成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带来的意外影响,而是会促使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为农业生产环节的中坚农民、普通农户和农业服务领域的农村能人。事实上,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与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户是否与生产资料分离,即农户是否仍然在“所用”层面拥有农地等生产资料,而根本差异在于农户是否被排斥在农业利益体系之外。伯恩斯坦(2011)认为,在四大关键问题中,产权问题,即谁拥有什么,是首要的问题,它决定了社会分工和社会分配。如表1所示,在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下,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自然资本被农村能人吸纳,没有了赖以生活的生产资料,在城市务工又无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而农业服务领域的规模经营则有效保障了中坚农民、普通农户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即真正保障了他们通过土地承包权享有对农业生产收益的索取权。这种对农业生产利益的索取权并不是只凭借农民对农地的经营权才能得到保障,本文强调的是农民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农业服务,农户则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服务内容的多少,最终农户在农业生产中仍有决策权,他们并未被排斥在农业利益体系之外。
在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中,政府将主要扶持对象由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下的外来资本转变为村庄内部的主体,引导和资助农村能人带头成立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钟真等(2014)研究发现,经营管理者的本地人特征,即基于地缘关系的社会网络所带来的社区认同感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具有明显的正向影响。成长于村庄社区的农村能人借助其社会资本成立合作社,组建农业服务组织,利用其物质资本,为农户提供农技、农机服务,开展农业全链条服务,获得相应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增强其农业服务能力。而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则仍在“所用”层面拥有农地等生产资料,最主要的是他们仍处于农业利益体系之中,他们凭借家庭生产的优势,充分开发其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利用农村能人提供的农业服务,增加现代性要素投入,进行农业扩大再生产。双方优势互补,最终在农村形成利益共享的阶层结构,农村社会各阶层都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环节中,所得农业收益和农业技术推广所产生的发展成果由农户共同分享,农村社会因此形成良性的社会分工和优化的阶层结构,农民对村社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得以增强。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农地规模流转的几种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指出,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包括两种模式,即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和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在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下,多元利益主体因存在资源禀赋上的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行动逻辑:农业企业等外来主体凭借地方政府的支持,拥有较多的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但它们缺乏进入农村和农业的社会资本和自然资本;而成长于村庄熟人社会的农村能人,由于拥有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力或权威,相对于普通农民,他们的社会资本更为丰富,藉此能够顺利地集中转入较大规模的农地,即获得自然资本,但他们缺乏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基于资本间的优势互补,地方政府、外来资本和农村能人间形成“吸纳—依附”关系。而农地规模流转中的另外一些主体,即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则因为资本占有量少,更重要的是缺乏社会资本,因而无法直接与地方政府、外来资本形成“吸纳—依附”关系,最终只能将农地流转出去。在此过程中,农村能人是流转农地的主体,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对农村能人产生依附。这种错综复杂的“吸纳—依附”关系网络重塑了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式的社会阶层结构,即农村能人处于塔尖,中坚农民与普通农户处于底部,成为弱势阶层。
在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下,村级组织的集体统筹作用得到发挥。农村能人主要提供农业服务,为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农地耕作、水肥管理、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仍在“所用”层面拥有农地等生产资料,他们可凭此获得农业收益,最重要的是,他们仍处于农业利益体系之中。此时,农村社会阶层结构被重塑为生产环节的中坚农民、普通农户和服务环节的农村能人。农村能人利用其在村庄之外的社会资本,争取到村庄短缺的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并通过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将这些资本输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以农业服务内容为载体发挥金融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效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而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则利用农村能人提供的农业服务扩大农业生产。这种模式下形成的阶层结构,整合了不同阶层的多样化资本,最终使农业利益得到充分开发后所得的收益留存于农村社区,农民的村社集体意识得到激活。这种让农村各阶层共享农业收益和经济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更加公平而有效,也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良性发展的可靠途径。而这种模式下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形式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小块土地所有制”的讨论。在他们看来,“小块土地所有制”使农业生产规模偏小,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是一种过时的生产形态[7]。在本文所讨论的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中,小规模经营在生产技术的应用等方面已不同于这种“小块土地所有制”,农业也可以在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这表明,在合理的农村社会分工体系下,普通农户和中坚农民仍可在“所用”层面拥有农地等生产资料,他们仍应处于农业利益体系之中。借助于农业服务组织,小规模经营同样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农村社会各阶层共享农业发展成果。这也说明,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模式使农业小规模经营依然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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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村社会研究中心)
*本文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长机制及培育路径研究”(批准号:16BSH117)资助。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央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所有权不得流转》,2015-01-23,http://www.moa.gov.cn/fwllm/qgxxlb/xj/201501/t20150124_4348916.htm。
[2]本文中,“农地”是农村土地的简称,是集体所有、由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民拥有农地的承包权,而农地的经营权则可以流转。
[3]本文中小规模农户指的是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
[4]马克思:《路易·波拿马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5]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6]合作社是以村党支部书记为法人代表成立的,目的是顺利推进土地流转。当全村土地被转包给善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发包给7个种粮大户后,合作社就成为一个空壳,其功能和影响力逐渐减弱。
[7] 马克思:《路易·波拿马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本文发表于《中国农村观察》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