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中的混混暴力市场化*

    耿羽  

    摘要:征迁领域常出现混混暴力,混混暴力资源不仅成为其自身的独特禀赋,还成为可交易、可流通的市场资源。混混暴力市场化更多是政府缺位问题而非越位问题。地方政府为了规避行政风险,退出征迁一线,将业务承包给开发商和征迁公司,任由各社会主体自行谈判,在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企业公司与征迁户为了在争取更多土地增值利益,双方都可能选择援引混混暴力向对方施压,征迁博弈呈现无序化。化解征迁矛盾需加强对各种暴力的监控,而不是一味放弃政府责任交由社会主体介入,应依据司法机构界定政府暴力与私人暴力,同时通过基层民主协商将谈判双方诉求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

    关键词:征地拆迁混混暴力市场化暴力监控基层治理

    一、征地拆迁中的混混暴力市场化

    杜赞奇在研究晚清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时指出,国家权力在试图深入乡村的过程中,新式治理格局未能成功建立而村庄原有的“权力文化网络”却遭遇解体,一方面乡绅等“保护性经纪”排斥出村庄的政治舞台,他们充当国家代理人的“精神和物质报酬越来越少,而这一公职所带来的麻烦却越来越多”[1],另一方面,混混地痞等“营利性经纪”却充斥于基层管理职位,他们借着国家征税的名义大肆中饱私囊,引发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国家财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随着非正式机构收入的增加,而国家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2]。新中国共产党利用“权力的组织网络”代替了以往“权力的文化网络”[3],共产党政权在各种政治运动中对混混等原先的“营利型经纪”群体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新式村级组织解决了国家政权“内卷化”问题[4]也终结了“国权不下县”的历史。公社解体后,基层治理目标和基层治理结构经历不断的调整,政府在基层的“经纪人”或“代理人”群体也随之变动并多元化,在复杂的“大转型”格局下,混混群体在基层治理中若隐若现复起。关于新时期基层混混的研究可大致分为社会基础视角和基层治理视角。在社会基础视角中,陈柏峰认为,传统熟人社会乡土逻辑日趋衰落,农村社会灰色化和暴力化程度不断加深,混混的乡村江湖脱嵌与村庄社会不再受其限制,并成为支配性权势[5]。谭同学从宗族、户族和小亲族等血缘组织、地缘组织、经济组织的角度,分析了村庄组织化和合作化程度与混混的社会基础[6]。杨华认为村落的性质决定了混混群体在市场和国家中如何展开行动,从而表现出一系列不同于别处的群体特征、行为逻辑和生命轨迹,该文详细论述了宗族村庄混混的整体面貌和生存状态[7]。在基层治理视角中,贺雪峰认为,灰黑混混与正式制度,构成了当前基层治理一阴一阳的两个基础[8]罗兴佐认为,税费改革后片面强调国权退后导致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弱化,从而给灰色势力的生长留下了政治与社会空间[9]陈柏峰详细分析了混混如何借基层税费提取困难与公共物品供给困难之机进入村级治理[10]。黄海发现,基层警务力量与混混势力发生错置,混混在基层治理中从隐秘正走向公开[11]

    征地拆迁被称为基层治理中的第一难题,混混以暴力谋取暴利的行为往往是征迁纠纷的导火索和催化剂。关于征迁暴力的分析,既有观点常持政府“权力”侵犯民众“权利”、民众以保护“权利”为诉求反抗“权力”的维权论,维权论解释力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征迁的本质是经济利益博弈而不是政治意识形态对抗。维权论将征迁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但现实中民众很少有政治权利诉求,民众希望土地货币化同时又不希望土地廉价的货币化,政府与民众都想扩大在征迁中的获利,由此产生复杂的经济利益博弈。其次,“暴力征迁”往往并不来源于政府主导,而在于政府不监管,更多是缺位问题而非越位问题。舆论媒体常批判“暴力征迁”,却将暴力征迁笼统化。暴力征迁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拆迁办、城管、警察、联防队员,但更大比例来源自社会主体,如开发商和征迁公司雇佣的混混。政府为了规避行政风险,让开发商和征迁公司承包政府的征迁业务,开发商和征迁公司又将混混推上征迁谈判的第一线,希望混混用身体暴力或语言暴力推动征迁进度。再次,暴力不仅存于征迁者一方,也存于被征迁者一方。不仅有“暴力征迁”,也有“暴力抗争”。暴力抗争不仅来源于被征迁者自身,还来源于被征迁者雇佣的混混。

    征迁本质是利益博弈,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利益博弈无序化。混混游走于征迁者与被征迁者之间,两头受雇两头获利,是征迁博弈无序化的缩影。征迁领域由于混混介入,呈现“暴力市场化”。所谓“暴力市场化”,意指社会出现了一种市场化的暴力资源配置方式,暴力不再是某一群体的身份性特征,而是成为了市场上一种可以用于货币交易,相对短缺且可流通的资源[12]。征迁领域中,混混不仅通过自身的暴力禀赋去争取和扩大利益,其暴力禀赋还成为了一种可交易、可流通的资源,征迁各类主体在特定时刻特定场合希望通过购买混混的暴力资源解决面临的难题。

    二、混混与征迁主体的合谋

    (一)征迁方与混混的合谋

    从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网络论坛和微博等平台中,可搜索到多条民众愤怒反映混混协助征迁方的信息,大意都是自家尚未签署征迁协议书,突然某天来了一群身上有刺青、说话不干不净的社会闲杂人员,对家里人进行长期的、各种手段的骚扰。其中有的是心理压迫,混混一群人到家里并不动手,以眼神、姿态、语言、集结数量对征迁户进行威胁,有的是骚扰压迫,如断水、断电、断路、砸玻璃、砸门、砸窗、扔鞭炮、按喇叭等等,甚至衍生出丢老鼠丢蛇等手段,当以上两种方式不奏效时,有的混混铤而走险,采取更为剧烈的暴力形式,如殴打住户、绑缚住户、用推房或纵火等方式逼住户离开房屋强制造成房屋拆毁事实。从媒体和自媒体反映的信息可获知,征迁方雇用混混推动签约进程近乎成为了谈判常态化手段之一。部分事件中,地方政府直接雇佣混混,一些地方领导为加速工业园区等政绩项目的建成,亲自招徕混混并带队嚣张跋扈对征迁户打砸抢,如某市原政法委书记汪某与一些混混过从密集,混混帮助汪某大拆强拆,汪某为混混提供工程承包等回报。汪某遇到难拆户,常驱使混混前往使用强硬手段解决问题,如某次指使几十名混混追打村民,放言“只要不打死就行”[13]

    政府直接雇佣混混的事件屡次被报道,但征迁事件中更大概率发生的是政府推卸责任,将易发矛盾、多发矛盾的征迁事务直接承包给社会主体,常见的承包链条是开发商-征迁公司-混混。政府将征迁事务交给开发商有两重考虑,一是可以节省资金,二是可以免去直接介入的麻烦。政府交与开发商的项目本应是“熟地”,即完成了征地拆迁程序,并实施了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这两项工作需要政府垫付大笔资金,政府为了减少开支,将“生地”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自行完成项目建设之前的征地拆迁和平整。开发商接过“生地”,等于全盘接过从拆到建的环节,为扩大利润和加速资金流通,开发商希望征地拆迁进度越快越好,于是聘请专门从事征地拆迁谈判业务的征地公司或拆迁公司。在缺乏政府监管的情况下,开发商或征迁公司难免动用灰黑混混力量加速征迁。如2002年某房开公司获得一地块开发权,该开发商下设有拆迁公司,但因为与一些钉子户谈不妥,直到2009年仍未开工,最终该房开公司找到当地灰黑混混势力结盟,以楼盘30%的股份换得灰黑组织的协助。该灰黑组织起初经营夜总会等娱乐项目,常年招募未经正规培训的黑保安,并且配置点警棍、钢管等,以暴力手段解决夜总会在经营中遇到的麻烦。该灰黑组织看到地产业发展迅猛有利可图,便有插手意愿。为尽快解决“钉子户”,该房开公司负责人单某找到该灰黑组织商议,试图由灰黑组织出面解决问题。20091127日,李某(夜总会副总经理)、张某(夜总会副总经理)、邓某(夜总会保安部经理)、王某(保安部主管)及田某(博宇房开拆迁公司负责人)等人带领夜总会黑保安对拆迁户进行暴力强拆,他们租赁10辆面包车,手持撬棍和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分9个行动组和1个机动组赶到拆迁现场,采取凌晨突袭、暴力破门的方式,撬开钉子户的房门,迅速将熟睡的13名群众强行拽上面包车后丢弃在它地,与此同时,还将9户居民的房屋夷为平地,导致他们损失达23万余元。事后邓某给每名黑保安500元,并让他们躲一阵风头试图逃避公安机关制裁。[14][15]地方政府意图避免以自身行政力量处理征地拆迁,将开发商与征迁公司引入征迁一线,但征迁纠纷矛盾不仅没有减少,还因为混混势力的大量加入导致博弈无序程度升级。

    (二)征迁户与混混的合谋

    征迁户为了在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征迁公司等的博弈中占据优势,可能采取“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依势博弈”、“以气抗争”、“以死抗争”、“以身抗争”、“理法抗争”、“表演性抗争”等各种形式,以上非暴力或暴力的博弈策略,主要由征迁户自身施展,另有一些征迁户希望借助混混的暴力资源,扩大土地房屋的补偿收益,混混主导的“拆托”和“拆闹”不断出现在征迁领域。

    所谓“拆托”,大多是刑释解教人员、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他们以“中间人”或“委托人”名义,与一些拆迁户签订委托协议,充当与政府相关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谈判的角色,“拆托”往往采取威胁、侮辱拆迁人员聚众造势甚至是“打砸抢”等不正当手段,胁迫拆迁实施单位接受不平等、不等价的拆迁条件“拆托”通过向拆迁户收取“劳务费”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16][17]2004年,一位做工程的老板搭建的违章建筑面临拆迁他请来有涉黑倾向的“拆托”和拆迁办谈判但是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政府执法部门决定实施强拆“拆托”随即组织45名“活闹鬼”到场试图阻止强拆这些“活闹鬼”清一色的光头穿着统一的运动服、白色旅游鞋年龄在20岁左右他们加入“拆托”的费用为:每人每天100一包香烟外带一日三餐“拆托”被抓按江湖规矩将来出狱之后还会找这位房主索要赔偿公开的行情是每人每年2万元[18]“拆托”和“拆闹”随利而生,混混出售的资源其一是赤裸裸的身体暴力威胁或语言暴力威胁,其二则是将暴力转化为具有展演性质的象征性符号,即通过群体聚集或剧烈表达的方式,将征迁户与混混合谋争取更大土地增值收益的本质包装成为了权利、公平、正义的民众请命、民众维权、民众抗争。

    村民(居民)与混混的合谋,还可能发生在社区内部。虽然同为援引混混暴力争取更多地利,但在社区外部,村民主要和地方政府进行谈判,村民和混混之间是比较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在社区内部,村民要面对村干部、村内混混、村外混混、其他村民、城管等多重主体,村民和村内混混的关系比较多维,村民的心理是复杂且矛盾的:村民一方面不满意村内混混用暴力占夺村庄土地利益,一方面又希望借助村内混混的暴力庇佑,对抗其他村民的争夺、村外混混的侵害、城管的治理。例如沿海安村自1992年征地以来村庄开启了土地开发进程并四处充盈着土地变现利益,当地混混敏锐嗅到谋利机会,一帮人组成“十二公司”共同捞钱,他们主要着眼于三件事:一是抢地盘,二是承包工程,三是进入村庄政治。混混在后两者主要与村干部、地方政府发生联系,混混主要在抢地盘方面与村民产生复杂关系。所谓抢地盘,指的是抢占村中一些产权不明晰的土地如占据马路旁边的空地村组常年荒置的土地、邻里之间有争议的土地等等,仅安村一株大榕树环形四周,就被当地强势者划分为十多个归属地。混混通过暴力“定义”了这些土地的产权并在事实上占据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并将这些土地以摊位的形式承包给小贩,每月收取类似于摊位租金“保护费”本地村民常常抱怨本地混混的暴力抢夺,如自家院落被混混霸占,如同样想争夺一块空地却没法竞争过混混,但当外地混混想来抢夺自家土地或到自家摊位上敲诈勒索、与其他村民发生土地归属分配纠纷、城管要依法整治自家摊位时,村民又希望借助本地混混的力量排斥上述主体的干涉。村民在争取社区内部地利时,一方面在特定时刻不满本地混混运用弱肉强食的“丛林逻辑”侵犯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在特定时刻又希望援引本地混混运用弱肉强食的“丛林逻辑”争取自身利益。

    三、基层治理中的暴力控制

    (一)暴力控制的失效

    征迁利益分配本是技术性的定纷止争问题,由于基层治理能力不足,政府无法有效在各主体间寻找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征迁利益分配从技术性问题上升为治理性问题,征迁博弈乱象的根源不仅来自于土地增值利益归属难以厘定,还由于基层政府对于暴力控制的失效,各类援引混混的暴力形式纠结缠绕当前灰黑暴力进入征迁领域除了混混自身的逐利倾向,还在于政府有意的不监控和约束,政府不作为留下的真空地带迅速被混混填满。政府为了规避分类治理的繁琐和维稳政治的风险,放任私人性的混混暴力作为加速征迁的辅助,而征迁户在策略施展过程中也拉拢混混灰黑暴力加强谈判能力,以上导致混混暴力资源不仅成为其自身的独特禀赋,还成为可交易、可流通、各方都在援引的一种市场资源。

    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是国家垄断暴力[19][20][21][22]霍布斯认为,国家之所以需要建立,是因为人们都倾向于先发制人,使用暴力掠夺他人资源,结果每个人既是掠夺者,也整天活在担心和恐惧中,这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23]。为了扭转“永久战争”的局面,每个人将自己的权力或力量让渡给君主或政府,由国家垄断暴力。就理想状态而言,国家垄断暴力对外来说,是集中国内资源,防止外国军事入侵,对内来说,是规制民间暴力,维系社会秩序,独占暴力作为后盾保证国家倡立的原则、规范、法律、政策能够贯彻。暴力垄断的理想意义不在于国家独占性使用暴力资源,而在于防止私人暴力陷入“丛林逻辑”的彼此伤害和攻击。吉登斯、曼、埃利亚斯蒂利波齐等学者更侧重于实证层面考察现代国家的形成,指出国家垄断暴力的现实目的,与另一种垄断相关——垄断税收。在提取税收过程中,各主体经过长时段的博弈、碰撞、和解,最终形成对三种暴力的控制:防止政府滥用暴力横征暴敛、抑制灰黑暴力介入、引导民众以非暴力的方式协商谈判。当前我国征迁领域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政府缺乏精细化治理能力,在早期粗糙动用政府暴力提取土地资源被舆论指责后,又僵化地让自身退出征迁领域,所谓退出既指不使用政府暴力,也指不对民间暴力进行控制,任由代理人和征迁户以各种手段谈判。

    (二)政府暴力、混混暴力与民众暴力

    由于上级政府和媒体对政府暴力和民众暴力缺乏清晰的定义和一致的理解,基层政府处理暴力资源从越位一端矫枉过正滑向缺位一端,灰黑暴力趁借缺位的缝隙进入征迁领域。灰黑暴力兴起的实质是基层治理中政府暴力和民众暴力的控制失效。

    政府暴力具有两面性,政府收归界域内的暴力资源是为了抑制山贼、海盗、宗族、地主的私人武装以及平民的暴力行为,但现实中如何监督政府暴力是持久的难题。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可部分归因于地方政府的公司化经营。不同于西方传统政治理论中的守夜人角色,中国地方政府化身为积极进取的发展者角色,各地通过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彼此激烈竞争。地方政府变身经营者的弊端是唯利是图导向蔓延政府上下,如经济方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大拆大建、无度扩张、盲目引资等不切实际拔苗助长的短视竞争,更危险的是唯利益导向的逻辑渗入政治行为,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摆平术盛行,政治正义和原则不断丧失,政府暴力时常被滥用。地方政府公司化经营集中体现在征地拆迁领域,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的源头是土地和资金,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开发成为多数地方政府的支柱,土地开发是地方政府建厂收税、获得出让资金、运作金融贷款的起点和源头,为了尽快实现开发,地方政府以唯利是图的政治行为实现唯利是图的经济目标,各种灰色的、非正式的手段被应用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办、警察、城管、联防队员属于较为显性的政府暴力,常出现在强制拆迁的第一线,工商、税务、安监、消防、环保等较为隐性的政府暴力则作为辅助性的胁迫手段,甚至村干部也会在特定时刻使用本土化的暴力资源。

    地方政府滥用政府暴力经营城市,是中央对地方放权的意外后果,中央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控和约束。信访和媒体报道是中央政府解决和地方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两种主要渠道,中央政府通过信访考核制度以及媒体报道惩戒和问责了若干地方政府官员,地方政府滥用政府暴力现象得到明显地遏制。但是,信访考核制度和媒体报道评判事件的标准尚不够严谨和精细,缺少对事件性质和过程的审核,将事件的剧烈程度与地方政府的过错程度挂钩,将事件的群体参与程度程度与地方政府的过错程度挂钩,将民众的弱势程度与地方政府的过错程度挂钩。如此的结果是误导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相互博弈的模式,地方政府以“闹大”为标准衡量处理事务的轻重缓急,不剧烈的事务被拖延推诿,民众以“闹大”为标准表达自身的诉求,剧烈的表达方式越来越多,其中一部分升级为民众暴力。民众暴力不仅数量在增加,评判标准也逐步由媒体舆论所定义,如认为民众的弱势程度等于民众使用暴力的合理程度,一些更加偏激的舆论认为只要对抗政府必然是正义的、维权的行为,以上观点在袭警、袭城管、袭征迁人员事件中都有所体现。司法机关本是裁定政府暴力和民众暴力的最优机构,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规定政府强制执拆除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去除行政强拆,规范司法强拆。在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报道过程中,一些法学学者亦认为,既要抑制公权泛滥也要抑制私权泛滥,平衡公权和私权的最佳方式是交由司法评判,但这些法学学者的言论遭受诸多批评,批评者认为他们为拆迁即非正义,强拆更都是非正义。

    由于难以定义政府暴力和民众暴力,地方政府依据策略摆平的思路,走向欠缺责任意识的另一端,即从权力越位转向权力缺位。地方政府不敢像以往明目张胆滥用政府暴力,同时也舍弃了对征迁领域的一线监控,让社会主体与社会主体自行谈判,混混暴力趁虚而入。

    (三)混混暴力与博弈无序化

    由于担心在征迁领域出现行政违规引起政治风险,很多地方政府的应对方法是行政力量退出,通过外包征迁业务证明政府不在征迁现场。与地方政府相比较,各种代理人在促签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必定更加无所顾忌、更加容易突破各种底线、更加五花八门、也更加容易纳入混混暴力因子。[24]地方政府未必不知道这些,地方政府外包征迁业务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权不当使用,政府默许承包方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加速签约,是一种赌博心态,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和征迁公司使用的促签手段比行政力量更具有诱导性、压迫性、灵活性、多样性,既能促成签约还不会将注意力引导政府身上,政府最愿意见到此两全局面,但少数情况下,由于开发商和征迁公司的不择手段,则可能酿成暴力惨剧。地方政府大概率能收获土地开发进度,小概率将连带承担开发商和征迁公司暴力违法违规的责任,因此很多政府愿意赌一把。政府放任社会主体与社会主体自行谈判,一方面开发商和征迁公司的博弈方式趋向于激烈和暴力,其为了项目进度援引各种暴力方式威胁征迁户,另一方面,征迁户的博弈方式也趋向于激烈和暴力,其一因为开发商和征迁公司的各种促签方式越是极端,就越容易引起征迁户用激烈方式抵抗,其二因为“闹大”的逻辑不断被印证和强化,一部分被拆迁者希望通过激烈和暴力的方式给对方施加压力。征迁博弈陷入无原则的、无规则的“丛林争斗”,最后沦为看谁更能不择手段地压制对方。混混在征迁中如墙头草投机性地伺机而动,谁出高价就辅助谁,不问是非和公理,混混甚至主动出击扰乱征迁谈判,如一方面鼓动征迁户拖和闹,向开发商和征迁公司敲诈红包,一方面又向开发商和征迁公司自荐,用灰黑方式向拒绝征迁者施压。混混双向敲诈,挑动谈判双方的技术性博弈激化升级成暴力博弈,暴力使用频度越来越高,暴力使用时机越来越前移

    地方政府退出监管的逻辑同样体现在在村庄社区治理内,政府与村干部因为在维稳压力之下怕出事,有意减少与村民的接触,有意减少将村民动员起来协商和讨论,有意减少对争议土地的调解村庄土地不受管控,村民以暴力和势力为凭靠尽量扩大土地开发范围,混混在此背景下占据最多地利并贩售暴力资源辅助其他村民争夺地利。在此背景下村庄政治式微,村庄政治分裂为两块,一块是上层紧密联盟的“地利共同体”,即地方政府、村干部、本村混混,一块是下层的普通村民,普通村民不仅与上层各主体彼此离散,普通村民内部彼此之间亦是彼此离散的。村民的主要形态表现为“一盘散沙”。传统时期,“一盘散沙”指的是村庄与村庄之间、村庄与国家之间,当前,“一盘散沙”细化到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村庄中没有了政治,也没有了原则,村民行动的出发点是眼前的短期利益。当不与自己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时,“只扫自家门前雪”,对于混混所作所为不管不问。当有可能通过本村混混争取自身利益时立即援引,无论是抵御外地混混,还是抢夺其他主体土地,或是抵制城管执法,以力谋利,不问利与力的性质。当自己被混混强力欺凌,由于孤立无援,只能忍气吞声。村民已经完全服从于村庄中的“丛林逻辑”,强力成为衡量人与事的标准。

    既有主流舆论认为征迁领域矛盾繁多是因为政府涉入过多,要求政府退出土地开发,让土地和房屋的占有者自行入市,民众自行与开发企业谈判。地方政府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已产生若干弊端,左手倒右手容易产生腐败空间和违规操作,有可能产生刻意提高土地开成本的问题,但全盘让地方政府退出开发并不能有效解决既有问题反而可能产生更多问题。土地开发有征地拆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营、融资等多个环节,过往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把征迁谈判、补偿、安置发包给开发商和征迁公司,开发企业的营利属性比政府更甚,为追求超额利润更加不顾及促签手段,更加不顾及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更加容易出现恶性暴力征迁事件。正因为看到上述问题,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房屋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条例出台后,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沿用惯性思维,为规避行政风险,将征迁工作交给开发企业,政府怕出事一味回避的逻辑最终反而导致出大事。

    四、总结

    征迁涉及高额利益分配,高额利益引发各主体的异质性诉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激烈博弈。如何精细化地处理征迁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无主地归属问题、邻里地界问题、家庭纠纷问题、特殊需求问题等,如何分类鉴别合法合理诉求、合法不合理诉求、合理不合法诉求、合法合理诉求,是对基层治理创新的考验。当前征迁领域政府为了规避行政风险,退出征迁一线,将业务承包给开发商和征迁公司,让开发企业与征迁户自行谈判。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和征迁户为了在征地拆迁博弈中争取更多利益,双方都可能选择援引混混暴力。混混暴力资源不仅成为其自身的独特禀赋,还成为可交易、可流通的市场资源。混混暴力市场化不依赖于熟人社会的情理、乡土传统的习俗、现代国家的法律,单纯凭借暴力定义地利归属,暴力可以迅速消弭各种特殊诉求,把多元的事务性的分类鉴别简化为二元性的强力-弱力的分类鉴别,取得表面上的效率。援引混混势力增加了征迁博弈的无序化程度,各种暴力交叉缠绕:开发商和征迁公司雇佣混混暴力促签,引起征迁户不满亦雇佣混混暴力抗争;征迁户雇佣混混暴力谋利漫天要价,地方政府为了快速拔钉子而雇佣混混暴力摆平。混混暴力市场化导致基层治理内卷化,政府每提取一分土地增值资源,都伴随混混灰黑势力的分肥壮大,以及基层治理合法性的下降。化解征迁矛盾加强对各种暴力的监控,而不是一味放弃政府责任交由社会主体介入,应依据司法机构界定政府暴力与私人暴力,同时通过基层民主协商将谈判双方诉求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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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贵阳市“铜锣湾”夜总会涉黑介入拆迁案38人受审

    [O/L].http://www.chinanews.com/sh/2011/05-20/3055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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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P94.

    [24]吕德文:拆迁的暴利与暴力

    [O/L].http://www.snzg.net/article/2013/0410/article_3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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