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第一次双周论坛会议记录
主讲人:王春凯 田舒彦
主持人:王旭清
春凯:《制度经济学与制度变迁》
1. 制度经济学为什么会产生?
区别于科斯的制度经济学,古典经济学靠市场的价格机制来达到最大化,所以对生产和消费有很大的解释力,但是生产端和消费段的中间过程是有交易成本的,也就是程序内部的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
制度经济学是从流通领域来研究经济系统,制度经济学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补充,新古典经济学是研究人与物的关系,
人在结构中的行为选择和成本收益比较的最大化,
人的有限理性,加上环境中的不确定性,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包括
需要一套制度来简化人们的交换和机会主义行为,
制度要从两方面产生影响一个是对人,另一个是对经济组织来提高经济效益,
2. 制度经济学主要解决的问题
影响市场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潜在交易数量,和客观物质世界的性质
人的有限理性
从而使得市场上的交易费用非常高,
劳动分工带来组织费用的扩大,
交易费用的存在阻碍的市场效率,
产权和交易成本,产权明晰后对降低交易成本,要么对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要么对产权的变化进行界定,
人与人的社会是相互交互的机会,这意味着个人行为的成本是可以滞留在公共领域的,产权的实质是排他性,当产权成本过高的时候就要用公共成本来提供
产权的界定不清晰会产生外部性,当其界定清晰的时候就可以把外部性内部化
契约体现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要求权,
合约理论的机制是委托-代理机制 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 所以权利和义务认定没有办法完全界定,
不同的合约会对不同个体产生激励,从而造成不同的经济绩效,
合约要想有效率:1.惩罚机制让检查成为可能2
市场要良好发展需要一种非人际关系的交往。合约双方相对于第三方成本来说是比较低的,
3制度变迁
诺斯人为西方人口的增加造成资源的稀缺性,造成土地从共有到私有,土地相对价格提高,
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中会发生路径依赖和锁入效应,报酬递增会强化制度变迁,
制度结构最好有一定的张力,诺斯提出一个适应性效率,就是那种试错
利益集团阻碍改革的时候 就需要一个不断试错来进行适应,因为制度设计过于死板的时候会被利益集团所利用。
防治对制度经济学的单一解释,不能人为产权完全明晰以后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舒彦:经济学家会考虑到人们行为的转变,不仅是考虑到物质最大化 还有要考虑各种规则,康芒斯就是从法律来考虑人们在制度的约束下来进行经济活动,
春凯:制度经济学产生原因
舒彦:如何在已经有这样制度的情况下,如何来利用制度的设计和变迁来使得经济效力最大化,
超凡: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区别?
春凯,易卓:主要是经济学方法论上面的不同,
超凡:能不能用马克思主义风潮联系在一起?可不可以把制度看作一个外部力量来约束人的行为,
易卓:首先我觉得说马克思主义风潮这种讲法不是很妥当,如果非要如此来运用的话,那么我觉得说一种帕森斯的风潮更为贴近,因为当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力量对美国经济届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更重要的是康芒斯比较注重规范和法律对经济的约束作用,甚至在写作方法上也比较类似《社会行动的结构》这种从两个极端然后中和出一条路径的方式
旭清:超凡所说的马克思的思潮,我觉得每个大家受很多方面的影响,不能直接说是马克思的还是帕森斯的,
朱云:制度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变更,中国的实际情况
纪芳:人都是有非理性的东西,经济学的会考虑到人的理性的行为么?
制度经济学有什么问题?
易卓:其实在经济学中非理性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概念,主要来说就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这表现在人们经济活动中的不完整的信息获取,必然要面临的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及管理企业组织的能力等等,简单来说就是经济学的假设理性人假设只是人为人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并不人为人就可以有追求最大化的能力,而其他社会科学中非理性有很多的意涵,
易卓:我想问问春凯制度变迁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春凯:我觉得有关技术专利权的制度能够对发明创造提供激励,从而刺激新技术的供给,同时技术供给有能够产生新的相对利益的调整和改变,从而使得制度发生诱致性的变迁,所以二者是个互相循环促进的过程,经济学中很多都类似于此。
制度经济学的产生与制度变迁
本次主讲话题尝试解释三个问题:制度经济学为什么会产生?制度经济学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以及制度又是如何演化的?(本次主讲新制度经济学,以区分于康芒斯等的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为什么会产生?科斯的交易成本的提出标志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假设整个市场是没有摩擦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信息是完全的、竞争是完全的以及完全理性。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依靠价格的信号作用,供求机制可以自动实现资源自由的优化配置。其实,新古典只是单方面从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来研究经济系统的,新古典的合理性在于其只关注生产端的生产效率最大化和消费效用最优化,因此对于研究最大化生产和最大化消费是有合理性和强大的解释力的。但由于生产和消费是相互依存的一个系统,问题在于生产端与消费端必须有一个流通领域,来保证生产与消费的顺利连接和转化。以及生产段内部和消费端的内部也存在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而新古典只是把整个生产系统和消费系统简化为一个最大化的行为的程序,而对程序内部之间的作用效率却视而不见,如果交易成本是存在的,那么制度就是重要的。因此制度经济学学的产生,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补偿而不是替代,是从一个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来研究经济系统的,论述经济学系统中作为人与人的关键行为,从而实现新古典人与物的世界到人与人的世界的转化。从自然到社会以及从让人到社会是人类活动的所有行为的集合,新古典和制度经济学相互补偿,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经济系统。因此,新制度经济学的本质是研究人与社会相互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其基本假设仍然为(有限)理性人的假设,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假设。运用的方法是人在结构中的行为激励以及行为选择的收益与成本最大化分析方法。(注:新古典和新制度的相同解释是经济人假设和资源稀缺的假设,不同是新制度经济学同时进行了:不确定性假设、非完全竞争解释和交易成本为正的假设)
制度之所以重要,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那就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人也不是万能的。物质世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由于人的知识能力和计算能力受制于人的心智模式,并不能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准确的预测。因此在利益的刺激下人们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效率的损失,机会主义的表现有搭便车行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引发的外部性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将严重损害市场效率。人的心智能力+理性行为和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相结合时,就有必要运用一套规则来简化处理人们相互交往的过程和程序。而制度可以降低人们互动中不确定性以及降低人们信息不对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用诺斯话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非各经历态的社会,因此充满不确定性,而秩序减少了不确定性)。人的行为受制于制度环境,在不同制度结构中人们根据不同的结构来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因而制度-行为-收益,形成一个相互作用的系统。从而不同的制度决定不同的行为,不同的行为决定不同的经济绩效。因此,制度的作用在于较少人们在相互依赖的社会中的摩擦以及对人的行为进行激励,使行为与效率相符合。制度通过两个方面来对经济系统产生影响,即制度与人:制度是对个人选择集合的约束,从而影响人的行为决策和绩效;制度与经济绩效:制度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和转化成本而影响市场的经济绩效。即制度提高了人的生产效率和市场交易效率而发挥着作用。
制度的最大作用在于将人与经济要素联系在了一起。例如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一国的经济发展取决于生产性劳动的数目,而生产性劳动的数目固然与经济结构有关系,也许经济制度的激励是否有利于人们从事生产性劳动有关系。发展经济学研究一国经济发展在于投资、储蓄和创新的提高,而如何来提高创新能力,增加投资,使人们的行为与经济增长理论相符合,则制度变量在其中就起着关键的作用。如诺斯认为西方发明创造的鼎盛在于私有产权和专利权的确立。林毅夫从制度对人的影响指出中国在现代社会落后于西方在于中国的科举制度使人们只是沉迷于为官一任,光宗耀祖的追求中,而对商业行为和创新都持鄙视的态度,从而在现代化进程中远远落后于了西方。
新古典经济学在三个问题上失去了作用,那就是交易成本、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现就制度经济学在这三方面的研究展开论述。
新制度经济学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的,交易费用、产权与契约。交易费用在哪几个方面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影响?威廉姆森认为影响市场交易费用的因素可分成两组:第一组为“交易因素”,即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及交易的技术结构(指交易物品的技术特性,包括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频率等)。第二组为“人的因素”,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由于市场不确定性、小数目谈判及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都会使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同时由于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发展,交易费用无处不在。例如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费用等市场型交易费用,还有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治型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阻碍了市场的效率,当交易费用太高时,就会阻碍一切交易,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产权和交易费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科斯定律表明明晰产权之后,让各种制度进行竞争,就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极大的提升效率。因此,需要靠制度来使产权明晰,并且需要界定合理。同时,当产权界定不清晰且价值发生改变时,容易发生纠纷增加交易成本。这时候就需要要么对产权就行清晰的界定,要么用合约形式对未来权利的变化做出规定,以减少交易成本。
人类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社会,产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对财产占有的关系,是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制度的变迁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的构成和收入的分配,从而必然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所有权意味着所有者具有让那些受所有者行动影响的人承担成本的机会,具有通过使用或交换所有权而使自己获益的机会。因而产权的效率有三个标准:产权的普遍性、产权的排他性与产权的可转让性。其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对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产权的实质的排他权力,由于界定产权的成本过高,将会发生高的排他性成本,容易发生搭便车行为;当产权成本过高时,就只能由公共产权来提供资源。产权的作用在于两个方面,对行为人的激励和将由于物品性质的原因将外部性内部化。【巴泽尔和斯密德从物质的状态的不同来揭示制度的作用,这点我认为是比较新颖的地方。其通过物质的特有状态——结构——绩效来论证制度的经济效率的作用。如:
物品的非相容性使用——外部性
规模经济——谁支付固定成本,谁支付边际成本
共享性——成本与收益如何分担
排他性——搭便车
如规模经济造成边际内消费者支付了固定成本,而边际消费者只支付边际成本,决定谁能成为幸运的边际消费者是产权制度。其实质是一种价格歧视,厂商为了达到更多的利益,但边际消费者支付较低的边际成本则并未损害边际内消费者利益。规模经济的产品消费者可以享受较低的价格,人们偏好一致多的人收益。
排他性与共享性也是物质的一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容易发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必须从制度来进行清晰的界定】
契约体现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要求权,由于信息不对称与环境的可变性,责任人会根据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违反契约承诺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签约前的机会主义为逆向选择问题,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为道德风险问题。如雇佣合约中,签约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寻找工作的人比雇主更了解自己的能力。签约后雇员不用心而发生道德风险。合约理论中最著名的是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合约问题的产生在于:1,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存在着激励不相容。2,由于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并不能有效监督代理人,从而无法区分结果损失是由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还是由事物发展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委托代理机制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在于双方不能进行完全的约束与监督、核实。比如自我履行的合约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当一方出现欺骗时,合约就会终止,因而诚信是十分重要的。自我履行的惩罚成本即高又迅速,因而卖方往往通过高质量来保证声誉。交易次数往往也会加强监督和惩罚成本,如流动商贩往往没有固定商贩提供的质量好,原因就在于此。当委托-代理基本根本无法准确界定对方是否完全执行合约,也没有自动的惩罚机制时,福利的损失就不可避免。交易的专用性的锁入效应也会发生事后机会主义行为,这主要契约双方的力量不平衡造成的,但一方在选择另一方后而又无法脱离其时,另一方就会利用自独特优势而发生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其实,都是一种契约无法保持双方完全遵守契约和契约也无法界定所有行为所造成的。因此,事先进行更加完备的契约设定以及提高监督契约实施水平、加大违反契约处罚力度都是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以农业契约为例,分析不同契约的不同效率。固定地租:农业承租者承担风险,不存在偷懒;雇佣劳动:土地所有者承担所有不确定成本,存在偷懒;分成合约:风险共担,劳动者偷懒少,最优。【诺斯指出,制度在保证人们交易效率时关键在于:一是建立一个交流机制来为何时实施惩罚信息提供必要的充分信息,使稽查缺失成为可能;二是制度必须为那些承担惩罚他人的职责的个人提供激励。市场交易要想提高效率,必须提高非人际关系交往的程度,而靠自发的第三方(国家或政府机关)来实施的系统具有非常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必须依赖合约制度(体现的是交易双方的相互制约,因而成本较第三方监督低),来提高非人际关系的市场交易效率。】
就初始制度的形成而言,诺斯认为西方经济变革的动力在于人口的增加——资源稀缺——从共有到专一所有权——技术的提高。诺斯是以人口为原动力来研究制度变迁的动力的,人口压力是定居农业共同体代替狩猎、采集群体的原动力。人口增加改变了土地相对于劳动的价格,从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劳动的相对价格越来越低,而土地的价格越来越高,发生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恩格尔曼从资源环境的初始禀赋差异来解释制度变迁的不同。美国的气候比较适合种植谷物造成小型生产单位,因此财富分配比较平等而创立更加民主的制度;而拉美适合种植甘蔗需要大型生产组合而造成财富分配不平等,而形成比较集中专制的制度,从而在不同的初始资源禀赋下,同时由于路径依赖和锁入效应,造成了不同的制度。可见,刚开始时,资源禀赋对制度的形成作用大,而后期,制度的变迁可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
就制度变迁而言,林毅夫提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等机构来制定和实施的,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人们偏好的改变、对相对价格改变的适应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所主动做出的,而偏好的改变和相对价格的改变往往是技术造成的(这里的技术不是由制度决定的技术,否则会陷入循环论证)。在制度变迁中,诱发性制度变迁往往会受到利益集团的阻碍而不能实行,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又往往受到领导阶层的意识形态和偏好的影响。因此制度变迁仍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本制度环境中才能发生。
制度变迁中会发生锁入效应和路径依赖,因此历史中先前的制度对制度变迁是重要的。路径依赖具有自我强化机制。当制度变迁中出现报酬递增和交易成本递减时,会强化制度变迁。但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信息反馈的断断续续,也会使制度变迁出现不确定性。要注意制度变迁中的锁入效用和路径依赖,防止其陷入特定的制度路径中而无法走出。因此,塑造人们的意识形态以及意识形态人们的主观模型不断修改来改善制度变迁的路径,就尤为重要。
很难涉及一个完整的制度,来保证既能降低交易费用,又能促进市场的扩大使人们的激励相容。降低交易费用往往需要增加分工和明晰产权,而这往往造成扩大市场中的交易双方不相容。所以,制度结构最好具有一定的张力,因此在一个非历经各态的社会,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制度多样性就应该成为一个较好的生存路径。(因此,诺斯专门在此论述制度的适应性效率)诺斯指出,在一个非各经历态的世界里,关键是保持那些允许试错试验发生的制度(如中国的改革试点)。同时,奥尔森指出,不存在周期性革命的情况下,利益集团会使社会陷入僵化,扼杀作为增长基础的生产力进步。因此,适应性效率要求社会不断修正和创造新制度所需要的条件。要求政体和经济体能够在面临普遍不确定性时为不断试错创造条件,消除已无法解决新问题的制度性调整。
新制度经济学确实有其强大的解释力、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不过防止对其解释单一化保持谨慎。何新说,新制度经济学不过是新古典马歇尔理论的翻版。后者认为,市场能自动均衡,因此无需政府干预。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在此基础上阐明为产权明晰可达到效率最优,因此,私有化才是中国经济奇迹的真正原因(周其仁以及科斯)。将政府的作用仅仅定义为明确产权,办好守夜人的角色即可。这纯粹是谬误之论。科斯讲的产权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之内,其理论适合西方国家却未必符合中国。要警惕新制度经济学走向新自由主义的深渊。我认为,那不是制度经济学的应有之义。【产权经济学之所以成为自由主义标榜的工具之一,原因在于产权经济学将自由的对立物--制度与国家纳入到了市场自由竞争的轨道。在过去,制度和国家是约束自由的因素,但是在产权经济学眼里,制度和国家成为市场组成的一部分,即存在一个制度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国家也化作为一个市场交换主体。从而使得产权经济学更加无比自由主义了】
附:制度经济学推荐书目(仅个人认为好的书籍)
《制度经济学》(上下) 康芒斯
《企业、市场与法律》 科斯
《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 诺思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诺思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科斯等
《产权的经济分析》巴泽尔
《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埃里克·弗鲁博顿 德道夫·芮切特
《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爱伦·斯密德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威廉姆森
《产权经济学导论》 黄少安
《现代制度经济学》(上) 盛洪主编
新政治经济学:
《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
《国家的兴衰》奥尔森
《权利与繁荣》奥尔森
《经济学与伦理学》阿玛蒂亚·森
《身份与暴力》阿玛蒂亚·森
《再论经济不平等》阿玛蒂亚·森
田舒彦:理解《理解与事实与规范之间》
人的行为:价值取向 利益取向
社会整合就相应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形成共同规范,另外一种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现代社会是社会分化的社会,现代社会在整合之间会有困难,社会整合除了利益整合外还更应该在规范上达成共识,现代社会怎样达成新的规范
哈贝马斯就是法律,能把各个系统的规范转为权力的话语,法律就是对主观权利进行确认,法律把主观权利具体规则展现出来,各个领域进行协调的社会,运用法律的媒介,现代社会解决社会整合的时候新的媒介和工具,
法律的形成过程是按照一种人民参与和公民参与 协商制定 商讨程序制定的法律,这就是交往行为的表现,这种法律的约束力叫做交往权力,因为对主观权利的信仰,就是通过公民的协商,参与法律的制定,这个法律代表人民交往权利的反应,这和现代西方国家权利观念的关系:人民主权观,通过法律行驶政治权力,法律是交往权力的表现,政治权力只有通过法律权力行驶,把政治权力放到交往权力之下,哈贝马斯把主权观念和人民主权观念结合在一起,把西方社会看作各个部分和谐统一的整体来。
一个对现代社会的理解,民主,法制。
[易卓]:你这是谈到了规范制定的一个过程,但是如何能保障规范被违反而通过暴力实施过程呢?
[舒彦]:如果按照哈贝马斯的东西就不考虑实施的问题,
[沈迁]:公民普遍被政府所关注的公众的注意力,公众丧失了公众能力的情况下怎么来解决方式。
[朱云]:哈贝马斯语境下 法律对社会的整合作用,现代社会为什么会有分化的呢,法律的作用怎样去发挥的?
[舒彦]:现代化的西方社会的思维方式,要实现一个目标和缜密的逻辑目标和判断,非常科学理性的思维方式,目标非常明确的,在逻辑上非常紧密。手段-目的链条就可以分化各个不同的社会系统,法律的整合作用,分化的世界里面,不同社会里面不同的规则和话语是不同的,人是处在不同的系统中,那么行为的相互协调,日常语言可以贯通整个生活,但是在分化的世界里面,我们要用一种新的统一的共同认可的规则,法律就是现代社会的共同认同的规则,把所有的规范转化为一种权力的运行和权利的保护,那么人与人的交往就要认同互相承认的规范
可以通过法律的话语,使得人们在这个领域里面达成相互妥协和协调,
[欢欢]:西方法律实践的假设就是法律主体的平等性和理性的,尤其是一种交往理性,哈贝马斯就是把其看作一种实然的但这其实是个因然的问题,现代的公民其实就不像原来那样联系紧密,公民现在都是一盘散沙的,这个时候的交往就有很大的交往成本,所以非理性的事件出现非常之多,所以数量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以前的公民身份就被消解了,公民的意涵就已经改变了。
[舒彦]:人的理性的发展是不是增长的是很难确认的,比较认同你的观点
[旭清]:总结主要是忽略公民意涵的数量和质量的变化,交往理性是非存在的问题。
[欢欢]:西方法律有规范性但是价值性不强的,价值偏好之间是平等的,价值的主动权给了每个人,但是这种最低限度的价值约束使得现代社会的整合性是最低的。
[易卓]: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法律的这种价值约束最低但是其作为一种控制媒介反而在认定罪行,执行惩罚方面有最高的效率。
[毛毛]: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里面讲最开始的公共领域是从私人领域中的精英阶层脱胎出来的,他们都具有政治批判意识和批判权利,但是到了公民权利范围扩大以后,底层人民也拥有了选举投票参与公共领域的权利,并且他们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也更容易得到满足,所以其实公共领域并没有弱化,
[欢欢]:不同阶层在公共领域中的诉求和满足诉求的难度是不一样的,精英往往追求的是一种政治权力的争夺,而底层大众的生活需求更容易满足,甚至有时候会被政党力量所利用,所以这和公共领域的转变以及大众的交往理性的增长要区分开来。
理解《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规范”表达的是我们应该做什么,而“事实”是我们实际上做了什么。人们的实际行动一般有两种取向,一是以价值(遵守规范作为价值选择)为取向,二是以利益为取向(可以将利益理解为除了实现某种价值信仰之外的任何具体目标,哈贝马斯有时候也说成功取向),这两种取向分别对应着两类行动——价值取向行动和利益导向行动。哈贝马斯认为人们的互动是沿着一个连续统分布的,连续统的两端分别是纯粹类型的价值取向行动和利益导向行动,人们的行为处于这两种纯粹类型之间。因为为了事实上的成功可能会违犯某些规范,而为了遵循规范有时候必须以牺牲利益为代价,所以事实与规范往往是不完全符合的,那么应该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如何评价人们行为行为,或者个体行动的边界在哪里呢?这个问题在现代社会更加突出,因为社会的复杂程度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分化程度变大,差异增强,人与人之间生活世界(在生活世界中运用的是被当做信念的、无需反思的、被认为理所当然的规范)的重合范围减小,社会的分化释放出而且要求产生出以利益为导向、以个人成功为追求目标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整合越来越依赖于行动者的理解成就,这意味着行动者是否能够在平等、坦诚的交流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达成共识对于避免冲突至关重要。规范的多样性、差异性、特殊性(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空前增强。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现代社会失去了被奉为神灵的元社会保障,在哈贝马斯看来正是元社会保障使“古老建制的自相矛盾的约束力”(有效性和事实性、价值与利益)“融合于有效性自身的向度之中”。那么对于现代社会的整合具有关键性意义的理解如何可能呢?
要达成理解,需要一些基本的共识,或者说要有一个大家都能理解的东西作为媒介,理解的步骤是首先将各自遵循的规范都转换成这个媒介,然后再根据这个媒介来达成共识。原来日常语言就可以作为理解的媒介,但是现代社会分化为分别以货币和权力为核心的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两个系统又有各自的围绕核心发展出来的一系列术语和运行规则,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专业代码”,不同系统之中的专业代码是无法直接相互转换的,而且它们与日常语言也分化、分离了,所以日常语言不再能承担作为交往媒介的角色。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据哈贝马斯所言,法律起到了一种转换器的作用,具有规范内容的信息只有用法律的语言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循环,只有将信息翻译成复杂的、对生活世界和系统同样开放的法律代码,才能实现相互理解,使社会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各方面的统一性,实现社会整合。
在现代社会法律之所以能够起到转换器的作用,是因为人们对主观权利的普遍信仰(超越于系统和生活世界的信仰),而法律首先被认为是一个能够有效保障人们的主观权利的体系。主观权利是什么?它对应的是主观行动自由的概念,即“主观的权利确定了这样的界限,在这个界限之内,主体对其意志的自由行使是正当的”。哈贝马斯认为,这样一些概念,使现代法特别适合于经济社会的整合,因为经济社会依赖的是道德上中立的行动者以利益为取向的行动的成功。但是法律不能仅仅满足这种功能性的需求(基于两类行动倾向,实现行动协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理解形成共识,一种是通过利益平衡或妥协;实现社会整合仅仅通过利益平衡或妥协是不够的。),它必须满足人们通过交往行动实现相互理解而达成共识并接收将它作为约束其行为的有效规范最终实现社会性整合所需要的条件。这一点如何做到呢?通过现代立法程序,现代立法程序是人们自由交流协调的过程,人们的立法行动应该是以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动,而立法程序本身又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现在就需要谈及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了。私人自主对应着人权而公共自主对应着人民主权,人权是个体性的而人民主权是公共性的,人们在立法的商谈过程中对其私人自主或者说人权的自由使用本身就是对人民主权的实现,人民主权要求保障公民对其政治自主性进行运用的权利。因此在对主观权利的信仰之下,法律的这种产生过程使法律具有合法性,反过来法律产生之后,是否具有合法性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因为法律是合法地制定的,是人们意志自由表达、相互理解、达成共识的结果,违犯法律就是违背共识,就是对人们的自由意志重要性的否定,进而就否定了保障自由意志的必要性。
上面表述的现代法律观与现代政治观非常相似,法律与政治也密切相关,其相关集中表现在关于法治国的诸原则上。法治国观念指的是国家的制裁权力、组织权力和政治权力本身的行使必须通过法律的渠道。从法律的制定过程来看,它是交往权力(可以将交往权力理解为由众多人公开赞同形成的压力)运用的结果。在人民主权观念的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来自人民,在这个原则中,既包含机会平等地参与民主地意志形成过程这种主观权利,也包含公民自决的建制化时间这种客观法的创造可能性作用。这个原则形成了权利体系与民主法治国之上层建筑之间的连接枢纽”)下,政治权力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人民意志的表达形成的是交往权力,所以政治权力应该来自于交往权力,法律正是将交往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的媒介,法律表现的是交往权力,政治权力由法律赋予并接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来自于并受制于交往权力。因此哈贝马斯又将法治国的理念表述为“把由权力代码来导控的行政系统同具有立法作用的交往权力相联系,并使之摆脱社会权力的影响,也就是摆脱特权利益的事实性实施能力”。
西方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立表达的正是“行政权力的运用受民主的制定的法律的约束,从而使行政权力仅仅产生于公民共同地形成的交往权力”,“在民主程序中获得合法性的法规的优先性,具有这样的认知意义:行政部门自身不拥有作为其决定之基础的规范前提,就其实际意义而言,它意味着行政权力不可干预立法过程(以及司法过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则是源于规范论证与规范运用的论辩逻辑分工产生的功能分化,但是司法涉及到法律的确定性问题。从交往行为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的确定性取决于达成共识的范围,共识被认可和接受的程度。
这样看来,一种新的政治体系可能正在形成,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商议性政治”。这种政治将其权力来源归于人民,在人民主权的信念下,逐渐形成人们参与政治、表达政治观点、交往以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共识的机制,将其制度化,法律是通过这种建制化的交往行动程序形成的,是人们的共识的表达或者说是最终的表现形式,符合权力来自人民以及保障主观权利的信仰,因此既具有合法性又是理性的,政治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来行使,才能同样具有合法性和理性,才能被认同、被拥护。民主程序应该保证政治权力来自于并且受制于交往权力。在这种权力运行逻辑之下,形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而且这两者对政治权力的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共领域是交往行动形成的社会空间。市民社会,简单地说就是,存在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自发产生的为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的问题而产生的联合体(如各种社团和社会组织)的社会,市民社会可以说是人们平等地自愿地以交往行动相联系的社会。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对交往权力的产生、商谈性政治的形成有重要作用。
最后来分析一下各种法律范式。哈贝马斯说所谓的“法律范式”,他指的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关于如下问题的代表性观点:权利体系和法治国原则可以怎样实现于一特定社会的直观语境之中。法律范式决定了基本权利和法治国原则该怎么理解,它们可以如何实现于当代社会的情境之中”。如他所说,法律范式就涉及到如何理解,以及如何将理解变为现实的问题,后者也就是法律的实质化问题。法律的实质化问题产生于法律自由与事实自由的可能的不匹配和不协调,法律自由是被允许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或者说是理论上只要行动的条件得到满足就可以做,而事实自由是实际上能够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可能性,也就是行动的条件能够得到满足的可能性,而没有事实自由,法律自由就毫无意义,法律的实质化就是要使法律能够有助于保障事实自由。主要有三种法律范式,即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福利国家法律范式。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基于交往行动,法律由建制化的交往行动程序制定的法律范式,保障的是主观权利和人民主权,交往的法律制定程序的形成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实质化。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和自由主义法律范式有一个共同的错误,即把对“自由”的法律构成误解为“分配”,把它等同于所获得的或所指派的物品的平等分配模式。但是哈贝马斯同时又说,在复杂社会中实现权利,不能仅通过一种法律形式而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