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代际互动与农村家庭再生产
——以鲁西北农村为例
印子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鲁西北农村分家与代际互动形态对既有家庭再生产理论形成冲击。伴随家产的累积与流动,家庭的“分—继—合”体系发生重组,进一步呈现出虚“分”、弱“继”、实“合”的特点。面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家庭发展压力,母家庭成为子代核心家庭应对生活压力时的转嫁对象,代际互动过程中的家不仅没有裂分,反而紧密地粘连在一起。现代农村家庭结构趋于代际合作的实质,是分家后围绕家庭再生产所形成的亲子两代核心家庭之间家庭资源的整合利用。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并非意味着家的整体性的退场,中国的现代家庭依然具有自己独特的传统面向。
关键词:分家;代际互动;代内关系;家庭再生产;家庭核心化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家与中国社会结构》中,麻国庆指出分家的实质内涵是家庭再生产。家庭再生产意味着家庭分中有继也有合,“继”主要是子代对亲代的赡养义务,“合”则指分家之后家与家之间的文化约定[1]。家庭的“分—继—合”体系是对费孝通“反馈模式”的理论继承。费孝通曾指出,“反馈模式”主要指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中国的反馈模式如果相应地分为三个时期来看,第一时期是被抚育期,第二期是抚育子女期,第三期是赡养父母期。”[2]也就是说,中国家庭的世代继替本质上在父子核心家庭的“分”、“继”、“合”中完成。“分—继—合”体系的理论着力点在于通过对“家”的文化阐释讨论传统家庭结构与分家的传统惯习。相比之下,现代农村家庭在分家和代际互动中的再生产成为社会转型期亟需探讨的问题。
近些年来,农村家庭再生产过程发生明显变化。王跃生延续了费孝通对家庭结构变动的关注[3-4]。相比于早期的对分家模式的人类学研究[5],王跃生的研究结论以更具说服力的事实论证了既有认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施,使得分家的外部约束条件减少,进而加速了家庭的裂变[6]。新时期农村直系家庭大多难以为继,为了降低代际冲突,大多适时而“分”[7]。分家成为缓解代际紧张的办法,但分家之后父子两代之间依然保持着频繁的互动,“分”呈现出“虚”的一面。同时,家庭再生产中“继”的环节出现重大变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出现问题,“继”变得不断“弱”化。阎云翔发现,东北农村家庭关系中“无公德的个人”的崛起实则构成了农村代际关系剧烈变动的表征[8]。同时,贺雪峰指出,农村家庭代际关系出现明显变动,农村代际关系失衡,子女不孝普遍而且严重,而父母依然为子女婚姻操心[9]。尽管当代农村家庭形态中的代际关系开始出现“父子两代自立时期”,即父母在结束对子女的抚养后,从母家庭中分离而出的子代核心家庭并未赡养父母,父子两代成为相对独立的家庭单位[10]。但实际上,子女外出务工后,与子女分家的父母依然承担了留守家庭发展的重任,隔代抚养成为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分—继—合”中的“合”不再是家与家之间的文化约定,代际合作在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普遍发生使得“合”具有了功能主义意义上“实”的内容。
在家庭结构理论的共识性认知中,核心家庭在家庭结构类型中占据主导形态,家庭组织形态的变动趋势是家庭的核心化或小型化[11-12]。在趋于理性化的代际关系中,分家成为理解新时期农村社会家庭再生产的绿色通道。就目前农村家庭经验来看,分家之后的两代核心家庭尽管相互独立,但是依然保持了类似于三代直系家庭结构的家庭代际互动;同时,面临城市化所带来的家庭发展压力的子代核心家庭,往往借助母家庭的资源供给而实现家庭再生产[13]。这种父子两代分家后依然继续维系的代际互动关系或许能够成为理解现代农村家庭再生产机制的切口。
本文有意从“分”、“继”、“合”环节展开对现代农村家庭再生产的讨论。下文首先展现当前鲁西北农村的分家惯习,以此为基础勾勒家产流动在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基本特征;其次,讨论系列分家过程中的代际互动,分析代际关系变动中的“继”;再次,对代际互动中的“合”与家庭再生产进行探究;最后,文章对流行的家庭核心化理论进行简要思辨。为了便于研究的展开,笔者及其所在研究团队于2015年5月在鲁西北农村共选择了居住人口规模不一的6个村进行为期共计20天的驻村调研,调研地点在山东省德州市境内,所在乡镇下辖154个行政村,共7.2万人。
二、家的“虚”分与家产流动
在家庭结构转型期,分家的过程已经融合到家庭再生产的全部周期中,分家与家庭再生产发生了时间重合。分家析产不再依托于分家仪式,从子代结婚到结婚后分家再到分割父代遗产,“分”贯穿于家庭再生产之中,分家开始成为家庭再生产的一环。
(一)分家前的家产累积
家产是家庭形成、成长和继替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家庭制度维系的物质力量[14]。在鲁西北农村,分家过程中的家产处于动态之中,分家与家产流动相互融贯。鲁西北农村主要以种植小麦、玉米为主,村庄规模较小,人均耕地在两亩左右。依靠土地收入和零星的外出就近务工,父代维持着基本的家庭生活,实现家庭的抚育功能。在父母的眼中,外出务工的子女尚小,他们外出务工的收入放在父母手中更加可靠。
案例1 邓庄村DDP,今年49岁。“结婚之前,儿子打工的钱都要交给父母,我几个儿子结婚之前挣的钱都交给我们,(一方面)要养成他们艰苦朴素的作风,(另一方面)家里也需要这笔钱,以后盖房、娶媳妇、走人情等都需要开销。”
鲁西北农村中20多岁的年轻人均在外打工,一年的务工收入在3万左右。在当地农村,一旦子女外出务工,家庭的务工劳动人口便开始增加,不少农村小孩在初中毕业之后便开始务工,这时他们年纪尚小,父母不会让其在离家很远的地方谋生,大多在集镇或是县城里务工,或在餐馆帮厨,或托亲靠友学习谋生技艺。这时,母家庭尚处于成长期,即使有多个儿子,也是按照这种直系家庭模式发展家庭生计实现家产累积。
(二)分家仪式的形式化
私有经济下的分家可以大体上区分为分爨型分家和分产型分家。这两种分家方式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是典型的“从父居”下的分家方式。现在看来,这种传统的分家方式无法维系,现在的家产析分早已被拉伸至子女结婚之时。鲁西北农村家庭习惯于在年底给为子成婚,分家多发生于结婚后的次年,新婚之后的三个月到一年,儿子的小家会从母家中分离出来,形成新的夫妻家庭。
案例2 南李村ZYY,今年42岁,其丈夫一共兄弟三人。“我们结婚之前,老大、老二就已经分出去了。分家,是为了促进下面的年轻人有上进心,没有依靠心,不分家,就有靠头。我婚后一年多就分家了,都是老的提出的,我当时不想分,好像分了家就是不愿意伺候老人一样。但老人说‘你两个嫂子都分出去了,你也要分出去’。”
显然,分家主要由父母提出,目的在于培养小家庭当家的能力,同时也是为了减轻母家庭的负担。结婚后分家之前,儿子的收入依然需要向父母上交,而儿媳妇的收入作为分家后小家庭的独立财产。
案例3 西李村LDM,今年30岁。“结婚之后,不分家之前,儿子也要把钱交给父母,因为老人对家庭有开支,孙子也要老人开支,你还要在家吃,老的还要伺候你,因此儿子要交钱。儿媳妇是外来人,老人放得开,一般不会向儿媳妇要钱,儿媳的钱可以自己留着。”
其实,早在结婚之时,分家便已开始,结婚的过程实质上是家产的预分。现在问及分家,得到的答案大多是“没什么好分的,一场婚礼把能分的都分完了。”在鲁西北农村,结婚基本完成了父子两代家庭间的分产,而结婚之后的分家主要是分爨。
(三)分家后空巢家庭的自养与轮养
待子女婚嫁后,老人独自居住在原先的老院落中,空巢家庭开启养老模式。完成为儿子结婚的人生任务后,老人几乎没有家产剩余,但自己尚能够劳动。传统时期的“养儿防老”机制以土地私有制度上的继养伦理责任为基础,现在继养责任的经济基础早已不存在,依靠儿子显然不可靠。空巢家庭大多在分家完成后为自己的赡养积极谋划。北方农村的劳作时间短耕作难度小,只要身体健康,60多岁的老人依然能够下地干活,而且劳动收入不会减少,老人大多能够实现自养。
案例4 前李村DXM,今年70多岁,有1个儿子,在镇上做买卖,家庭经济条件挺好。老人的身体还算健康,除了在家继续种地之外,还在县城打工,帮人看门。村民认为,“他体力能够胜任,别人就不会说他儿子不孝”。
案例5 后寺村LWS,今年62岁,有1个儿子。儿子在外打工,老两口在家种了30亩地。“我一个人就能种好30亩地,一年在地里忙活两个多月就行,其余时间接送孙子,照顾孙子。”
空巢家庭赡养的主要内容是老人生病的医疗费用与生活照顾、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赡养以及老人去世之后的送终。空巢家庭最后的遗产就是老人的承包地和房屋。老人去世后,空巢家庭中遗产的分割依然在诸子间均分。
案例6 南李村LGM,今年53岁,有兄弟三人,排行老二。老大今年67岁,老三今年44岁。老大和老二都是在婚后不久即与老人分家,“(母亲的)地是由老三种,他管母亲吃住,生病由三兄弟平摊”。而随着母亲年龄越来越大,“老三一个人管不过来了,现在是我们三兄弟轮(养)。在三家都有母亲的房间,一个月轮一次,但时间也不是死的,(母亲)愿意在哪家多住也可以。不能送、不能赶,只能由儿子来接”。
在与子代分家后,父代家庭成为空巢家庭,空巢家庭累积家产并实现自养,一方面可以减轻子代的赡养负担并尽可能降低代际冲突;另一方面便于子代家庭全力累积家产,发展自己的核心家庭。在父代丧失劳动能力后,子代累积的家产开始向上流动,家庭再生产进入“继”的环节。
三、系列分家与代际关系失衡
土地集体化以来,鲁西北农村的分家开始从传统时期的一次性分家走向“系列分家”模式[15]。分家模式的变动带来的是家庭的社会适应,代内关系与代际关系是家庭实现社会适应的中间环节。鲁西北农村经验显示,随着分家模式的变动,代内关系发生显著变化,代际关系逐步失衡,家庭再生产中“继”的环节最终弱化。
(一)早期的系列分家与代内关系
代内关系一般指兄弟姐妹之间特别是指子代核心家庭成立之前本家庭中子女之间的关系[16-17]。早期代内关系所具备的共产性和伦理性直接形塑出代际关系的均衡性。在大家庭模式中,兄弟之间共享家产,统一由父权支配,父代的代际责任为代内关系的共产性所减轻,比如在为幼弟成婚中,长兄的责任被表达为“为老的分担义务”,代内关系的竞争性被降低,代际关系中的冲突性能够得到有效抑制。
分家的延迟和即时性决定了家庭财产聚合中内含了兄弟财产的整合。尽管兄弟结婚后组成了各自的小家庭,但只要不分家,家庭就可以按照“同居共财”的模式来维系,兄弟所获得得收入为家产的一部分。在家产制下,兄弟之间密切互动,形塑出较强的代内之间的家庭伦理责任。显然,兄弟关系显然无法绝对平等。“长兄如父”的社会学意涵在于,长兄需要比弟弟付出的多,其对家庭的贡献更大,长兄为家庭再生产所作出的牺牲,换来的不仅是“长兄易老”,而且是幼弟对自己的尊重和在家庭中的威望。
案例7 邓庄村LMX今年69岁,有兄弟四人,他是老大。LMX1968年结婚,结婚后不久就与老人分家,但他仍然对弟弟有帮扶责任。“老三念大学出去了,老二、老四的房子都是我帮着盖的”。由于“父亲体质不好,年龄大了,父母条件不行,兄弟就得帮,不帮从道义上说不过去。‘有父从父、无父从兄’,(帮助兄弟)算是必尽的义务,不管的话,别人会说。‘小事瞒不过四邻、大事瞒不过庄上(村里)’,有人生气,就会有人说(闲话)。兄弟之间是有责任的。”
树大分杈,父子分家。在早期分家中,分家的形式是父子两代之间分家,但实际上是兄弟之间分割家产。在一次性分家中,所分之“家”是静态的,是对现有家庭财产的分割,由于诸子均在本家庭之中,兄弟关系同时介入到分家行为中。如果兄弟都主张对家产的权利,就会呈现出代内关系的竞争性,为了维持代内关系的均衡与家庭的稳定,抽签、长幼秩序、家庭义务成为分家析产中的惯常方法。
在分家中,抽签能够确保最基本的代内公平,代内关系中的伦理性则使得长兄可以在家产分割中“占上首”而无争议,将养老或是祭祀与家产分割进行捆绑,也实现了家产权利与家庭义务的统一。从家庭再生产来看,兄弟之间具有基于家庭整体发展的代内义务,长兄成婚后不分家的主要功能就是能够帮助父亲分担其余兄弟的婚姻压力,即使长兄分出去独立生活,也需要向本家庭上交粮食,并在其他兄弟结婚时出钱出力。
(二)代内关系变动与代际关系失衡
随着婚姻市场中女方要价能力的不断提升,父代往往承受巨大经济压力,传宗接代的伦理责任将这种经济压力进一步转化为精神压力。家庭再生产资源具有稀缺性,子代家庭结婚增加的成本通常会向父代转移,子代家庭从本家庭分离出去后,家产已经分割殆尽。于是,父代成为子代核心家庭面对生活压力和发展困境时的转嫁对象。
系列分家中,代内关系发生巨变。如今父代无法有效控制子代的经济收入,子代结婚基本成为父代的代际责任,原有的代内责任趋于消解。也就是说,代内之间的责任关系大大减弱,代内关系的伦理性亦随之弱化。不仅如此,在分家中,兄弟之间对家庭财产的竞争缺乏代内关系伦理性的有效制约,而容易演化为家产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
在系列分家中,分出去的小家庭对家产的分割主要在代际互动中完成,子代为了家庭发展,倾向于在结婚时进行家产要价,并更流行地通过婚姻要价的形式表现出来。为了给儿子结婚,父代只能增加自己的代际责任,一旦形成婚姻规范,代际责任必然层层加码,父代不堪重负。
案例8 王芽村GBK,今年69岁,有5个儿子,分别为48岁、46岁、41岁、39岁、39岁。GBK在每个儿子结婚之前都为其建了一个独立的院子。老大1988年结婚,3间房花费1000元,另娶媳妇花了500元;老二1991年结婚,建房3间房,花费2000元,另娶媳妇花了3000元;老三1998年结婚,建房3间,花费2000元,另娶媳妇花费10000元左右(当时开始流行“三金”,花费2000多元;彩礼七八千);老四2000年结婚,建房3间(1995年建的),花费三四千元,另娶媳妇花费两万多元(其中彩礼2万元,换帖4000元);老五2001年结婚,建房3间,花费三万元左右,另娶媳妇花费2万多元。
由于分家是多次性的,兄弟之间对家产的分割缺乏共时性,代内关系的公平感难以保持,代内关系更容易紧张而趋于冲突。子代婚姻成为父代最大的责任,兄弟之间基于小家庭发展而向父代竞争家庭资源,父代需要通过对自己的剥削来完成人生任务,代际责任的厚重直接导致了代际关系在“抚育-回馈”模式中失衡。在孙代抚育上,兄弟之间的竞争使得老人的隔代抚养义务不断增加;而在养老问题上,兄弟之前的相互推诿源于家产分割的不均和兄弟家庭的相互计较,最终结果是子代对父代在养老资源上的剥削。
当前农村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制度变革带来了巨大的家庭变动,农村的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关系、家庭管理方式、家庭类型、家庭成员就业方式和家庭功能可谓今时不同往日[18]。系列分家模式下,代内关系充满个体主义和竞争性,代际关系紧张而失衡,家庭再生产中赡养的弱化凸显而出。
四、代际互动与家庭再生产
麻国庆曾指出分家的内涵在于家庭的再生产,通过另立门户,家方才实现了分家有继也有合的文化传承[19]。在鲁西北农村分家实践中,家在代际互动中紧密地粘连在一起,代际之间的“合”促成了家庭再生产。不同于代际关系中的“抚育-赡养”和代际交换,代际互动主要是指亲子两代之间围绕家庭再生产而进行的贯穿于代际关系周期内的各种互动行为。具体而言,父代为子代结婚、父子两代自立以及子代赡养父代是代际互动的主要环节,其中父子两代自立在家庭再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最为关键;与此相对应的是,父代培育后代核心家庭、支持子代核心家庭发展和子代家庭合力赡养母家庭,这些都是当前鲁西北农村家庭再生产中“合”的重要体现,因为只有通过家庭资源的整合利用,家庭继替才可能顺利完成。
(一)父代全力培育子代夫妻家庭
在鲁西北农村,父代具有厚重的代际责任。父母除了要将子女抚养成人,在儿子年满18周岁时,便需要准备宅基地,在儿子20周岁时,便需要开始为其准备结婚,按照现在婚姻市场的行情,准备新房是为儿子谈婚论嫁的必备要件。鲁西北农村的风俗是通过亲戚和朋友来介绍对象。为儿子找媳妇,儿子基本不需要出力,父亲通过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关系资源,尽力为儿子找寻合适的结婚对象。婚姻缔结的第一步是“小相”,如果情投意合,经过“大相”,儿子便可与年轻的姑娘继续交往,经过“换贴”定亲,婚事有望达成。一旦出贴成功,父亲便需要准备过礼。彩礼现在是水涨船高,数万元是常有的事,婚礼完成便意味着婚姻的达成。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鲁西北农村中的单子家庭越来越多。如果分家是为了防止家庭矛盾,减少因兄弟关系紧张而发生的赡养纠纷和代际冲突,那么既然儿子是家产的唯一继承人,单子家庭便不需要为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而分家。不过,目前鲁西北农村尽管在形式上保持了三代直系家庭的家庭结构,但单子家庭最终也会分家。只是分家之后,子代家庭与亲代家庭之间的代际互动频繁而有力。
(二)父代鼎力发展子代核心家庭
父代对子代家庭的鼎力支持之所以重要,与子代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强化高度相关。按照王跃生的研究,儿媳妇嫁入后,并未感受到父代对自己的抚育之恩,公婆对自己小家庭发展的支持,能够换来较好的老年赡养[10]。家庭关系被姻缘关系切割后,代际之间的交互性得到了提高。
在父子两代自立时期,亲子两代最主要的代际互动围绕孙代抚育和农业生产展开。父子分家后,分离出来的子代核心家庭需要从务农和务工的双重收入中获得家庭发展资源。年龄较大的子代核心家庭更多地更侧重于从务农中获得经济收入,年龄较低的子代核心家庭大多是现代工厂中的流水线工人。为了获取外出务工的机会,子代核心家庭习惯于将年幼的子女留在农村,将其交由老人抚养,由此而形成一个隔代抚养的家庭再生产环节。
案例9 后寺村DQM,今年64岁,有1儿2女,儿子1999年结婚,婚后一年分家。“分家后,他(儿子)自己挣的钱自己花,儿子的地(4亩)全部由我种,分家时说好了,每年秋收时他要帮我,种田的费用我出,粮食卖的钱也是我得。儿子在县城打工,(2个)孙女我们带,孙女的学费由儿子出,其余零花钱我们出”。“我们在家带孙女,儿子儿媳两个人就都可以出去打工,(若)我们不带,他们就只能出去一个。为了一个家庭经济上多点收入,我们也要带孙女。以后老了,还得要靠儿子”。
这实质上是一种代际合作。由于抚养成本较高,一般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子代承担,但父代的抚育负担毫不轻松,每天老人负责小孩的接送,早中晚一共四趟,虽然费时费力不多,但每日不能间断。外出务工后,子代的承包地由父代代为耕种,在播种收割时节,子代需要回家参与农忙,在收割环节,子代需要自己支付机械费用,农业收入归子代所有。
(三)子代核心家庭合力回馈父代家庭
子代核心家庭对父代的合力回馈与父代对子代家庭的培育和支持构成了家庭再生产中最基本的代际互动。通常,只有等到老人丧偶或是失去劳动能力后,子代才会开始代际反馈。
案例10 西里村LJG,今年66岁,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46岁,小儿子今年38岁,两个儿子都是在结婚当年就分家出去。“分家时就说好了,老人以后的房子给老二,因为老二的房子建的次一点,老大结婚前的房子建的好一点。拆迁评估时,老大和老二的房子相差一万元,两个儿子不公平不行,所以要把老人的房子给老二。以后不能动了就由两个儿子轮流养,但要死在老二家里,白事要老大和老二共同承担。”
分家后子代与父代的代际关系的交互性与分家模式直接相关。在传统分家模式中,兄弟分家是主线,父子分家是辅线。在分家过程中,父亲分割的只是家产的一部分,自己保留了相当部分的家产,分家之后依然可养无所忧,这在分爨型分家中最为明显。所谓的父子不分家,实际上以家产配置中的父权优势为基础,兄弟关系受到了父子一体的压制。随着婚姻市场竞争的激烈,眼下父亲为儿子结婚耗尽心力,财产的分割基本上做到了毫无保留。在老人赡养上,鲁西北农村遵循的是诸子均担,兄弟之间合力养老,在代际互动中显示出抚育与赡养之间的互动。
五、家庭核心化理论之反思
(一)家庭核心化理论反思
古德在《世界革命与家庭模式》中提出家庭模式“趋同理论”,认为西方工业化开启了经济生产范畴的变革,削弱了宗族和家庭亲属关系,进而导致了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和夫妻家庭的涌现[20]。当前,对中国家庭变动理解的“核心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及其解释。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核心家庭比例上升而使其成为家庭结构中的主导形态。最新的研究指出,中国家庭核心化的动力机制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施,正是农村土地集体化重塑了农村的家庭生产与生活的组织方式,进而促动了农村家庭结构的转型,而改革时期以来农民家庭收入分配与财富累积形式的根本变化,使得家庭模式不可能回归到以前[20]。二是中国家庭未来的发展趋势是走向一种西方家庭现代化理论意义上的“核心化”。在西方家庭现代化理论中,典型的“现代”家庭被定义为核心家庭、儿童中心、私密性,是一个更喜欢亲密生活和私密性而不是与亲属分担责任的团体。[21]显然,这种家庭的“现代”定义有悖于大量的微观家庭实践,无论是个体家庭还是网络家庭,这种绝对个体主义的家庭也不完全存在。
事实上,我国农村家庭面临的并非一个线性或清晰的变动格局。以鲁西北农村的分家和家庭再生产的经验为例,可以轻易发现相互悖论的经验现象,比如独子家庭既可以分家,也可以不分家;父代具有抚育孙儿(女)的义务,也可以采用策略性的规避方法,以减轻自己的负担;父子两代之间的代际关系既具有交互性,又蕴含紧张的面向。
黄宗智指出,分家行为不应该也无法被简单视为家庭核心化的必经环节或是检验工具,面对家庭核心化与直系家庭的论争,应该不必拘泥于西方家庭现代化理论所设立的“核心化”理论预设[22]。显然,黄宗智力图说明的是,在中国家庭核心化的大趋势下,基于庞大的“半工半耕”农业经济结构和非正规经济群体,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不仅没有也不可能走向个体主义发展模式,现代农村家庭形态特征体现于分家后父子两代核心家庭之间的“合”。这应该是黄宗智对家庭研究中的“核心化”主题最想表达的不同看法。
(二)走向代际合作的家庭模式
家庭模式“趋同理论”对中国家庭变动研究生产巨大影响,早期的家庭结构研究基本上延续了西方家庭现代化理论中的“核心化”命题。鲁西北农村的微观经验显示,在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家庭的背景下,农村家庭是如何在家庭资源稀缺的背景下,通过分家和分家后的代际互动以实现家庭再生产。农村中年轻的子代家庭依靠自己显然无法实现家庭的顺利发展,从子代家庭的成立到逐步壮大以致成熟,父代不仅无法袖手旁观,反而被吸纳进整个大家庭中,家庭发展呈现出一种走向代际合作的家庭模式。仅从家庭结构来看,中国现代农村家庭无疑具有核心化趋势,但从代际关系来看,分家之后的两代家庭依然被整合在一起,变动的家庭结构通过代际压力转移的渠道,以代际关系变动的方式来应对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
在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现代农村家庭模式变动所呈现出的显然并非单线性的核心化,而具有更为复杂的面向。面对婚姻市场的激烈竞争,依靠父代的能力显然难以实现子代核心家庭的建立,在家产累积的整体性逻辑中,儿子的收入成为家产的一部分。尽管个人财产的观念早已普及盛行,儿子依然将自己所得的工资放在父母那里,而在父母眼中,这笔钱就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只要不是为子女结婚外的重大开销,对于这笔钱,父母具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从儿子个人工资到家庭财产的过程中,流动的家产在从个人向家的流动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个人的财产被融合进家产之中。对于农村家庭而言,儿子结婚并非父母个人之事,而是家庭大事,家产累积服从于家庭再生产,儿子和父母个人的劳动所得都被统合进家庭再生产的整体环节之中。
分家之后,家庭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父子两代家庭之间的关系,依然呈现出较为厚重的代际互动。在儿子结婚之后,从本家中分出的小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生活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不过,从子代核心家庭的发展来看,父代依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子家庭日益增多,即便是与父代分家,父子两代家庭之间依然存在着紧密的代际粘连。对于父代而言,子代核心家庭的建立只是第一步,社会转型时期,年轻家庭的发展所面临的压力必然要向父代转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父代需要继续发挥家庭的抚育功能。
六、结语
鲁西北农村经验显示,鲁西北农村经验显示,伴随家产的累积与流动,家庭的“分—继—合”体系发生重组,进一步呈现出虚“分”、弱“继”、实“合”的新特点。面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家庭压力和家庭再生产资源的有限,母家庭成为子代核心家庭面对生活压力、抚育成本和发展困境时的转嫁对象,代际互动过程中的家不仅没有裂分,反而紧密地粘连在一起并实现再生产。五十多年前,滋贺秀三将中国的家比喻为树,这个比喻具有深刻的关于家的整体性的社会学意涵[23]。在传统时期,家是抽象的整体,家有分有合,但始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24]。中国的家庭早已步入现代化轨道,只是,在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动中,家庭的核心化并不意味着家的整体性的退场,中国的现代家庭依然具有自己独特的传统面向。
致谢:本文写作的问题意识源于与陈文琼、李永萍的集体调研,仇叶、张雪霖提出了有益的写作建议,李永萍协助了访谈资料的整理,特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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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