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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洲:“强拆”都是政府的错吗? ——论中国“拆迁”与“征地”中的土地制度问题
- 2017-05-08 21:10:47 作者:杨洲 来源: 点击:0 评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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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的中国荒谬的问题太多了,无数事情总是走极端,即不是走上这个极端,就是走向相反的阶段。就说征地或房屋拆迁吧!要么是补偿极低,政府强制拆迁,群众生计没有着落,因而造成群体性事件;要么是补偿奇高,造就了无数的暴发户或新的“食利阶层”,他们不劳而获,坐吃“补偿款”或“地租”。这两种事情哪一种都不是公平合理的。而且随着“以人为本”、“人权”、“自由”等现代价值理念的推广,后面的问题越来越多。
一、“强拆”与“征地”中的土地制度差异分析
一直以来,很多知识分子对“政府强制拆迁”或“政府强制征地”中农民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开出的对策是“明确土地产权”乃至“土地完全私有化”。这么做对吗?
1、“征地”中土地制度的两种情况
其实都知道,中国现实的土地制度是“所有权公有制”,“使用权或经营权上的私有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政府)所有。因而,当政府要兴办公共设施,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建设的时候,需要征地包括需要拆迁居民的房屋时,集体所有本质上还是国家所有,因而政府的征用本质上是“收回”。所谓的“补偿”主要是针对两点:第一,居民的损失与在使用或经营权期限内的收益,这是法律角度的补偿;第二,现实的农民生计的考虑,包括有权利共享发展建设的成果,这是人道主义与人本主义角度的补偿。在这样的基础上,或者说在保证这些问题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的前提下,政府有权利随时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与经营权)。
中国政府的征地不是“交易”,那么何为“交易”呢?基础就是“土地私有化”,即土地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政府要征用,就要与个人进行“交易”、都知道土地不是一般的稀缺,而是高度稀缺,在供给上不具有竞争性,因而土地私有制意味着土地是被个人绝对垄断的。进而不论是私人之间,还是政府与私人之间,围绕着土地只会出现“交易关系”。哪怕政府是为了兴办学校、医院、公共设施等事业,也只能从私人那里购买土地。因土地是高度稀缺且被绝对垄断的,故而政府支付的成本是远远高于其“均衡价格”的,甚至可以说,政府没有“土地交易”的主动权。
2、土地制度差异对国家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一部分概而言之,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公有制,政府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决定的征用土地的主动权,结果在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中,不论是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事业,还是推进城市化、工业化,政府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很低的,这意味着假设政府是严格且完全代表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那么公共建设与国家发展的成本就是很低的。而这正是中国一直以来经济长期快速稳定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只要经济社会在发展,全体居民就可以从中受益。
与中国相反,其它国家特别是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土地是私有制的,政府在推进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中被迫接受较高的土地成本,而成本必然最终由公共财政或全体居民承担,结果是要么是承担不起,进而无法发展;要么是能够勉强承担,但结果是发展收益甚微。由此,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公共事业、城市化(不能看人口城市化率)、工业化是长期滞后的,包括铁路、公路、机场等没法大规模兴建。
3、土地制度差异形成的原因。
为什么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公有制,而其它很多国家的土地是私有制呢?这主要是由近代民族革命的方式、道路决定的。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及其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及其决定的人口结构、阶级结构乃至社会文化制度都被改造成新的状态,或者说经过“平均地权”走上了新的起点。其它国家则实行的是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因为资产阶级具有“软弱性、妥协性”,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传统的社会文化结构,维持了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延续到今天,土地不仅仅归私人所有 ,而且归少数人所有。原来的地主、富农等变成了今天的大小农业资本家或农场主,这是革命中资产阶级与地主妥协的结果。因此说,所谓的“土地私有化”乃至“严格的私有产权制度”在其它国家所维护的根本不是大众的利益,而是少数土地资本家的利益。
综上所述,围绕着土地制度,中国一方面要严格限制土地兼并;另一方面绝对不能实施“土地私有化”,否则土地一定会集中到少数私人手里,形成与现今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的土地制度形态。那样不仅仅违背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初衷,而且会阻碍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
总之在时下的中国,因为土地是公有制的,政府只要能够代表公共与国家利益,他是有权利收回土地的。前提是做好应有的补偿工作,特别是要保证失地农民在工作、生活上有着落。
二、“强拆”与“征地”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分析。
大部分特别是城市化与工业化中的“拆迁”与“征地”必然是伴随或包含着“土地增值”的,这是由土地的高度稀缺性与要素价格递进等规律共同导致的,或者说是人类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际现象能够表明,拆迁与征地中的问题越来越不是一般的为了生计的补偿问题,而是对“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那么新增收益应该归谁?都归个人,还是都归政府?
都知道,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也是亘古就有的与劳动力并存的两大生产要素,这集中体现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后来,威廉·配第总结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结论。然而传统的农耕经济是近乎完全停滞的,没有发展的,主要在于城市化是静止的,工业化是缺失的,因而土地基本不会有新增收益的问题。现代化兴起以后就不一样了,财富不断地递增,土地跟着增值。那么这是土地本身创造出来的吗?不是,在全部的生产要素中,唯有土地本身不具有独自的财富创造特别是增值功能,根本上说全部财富都是劳动创造的,财富的增加是劳动革新的成果,而资本是劳动的异化与积累。可以说土地仅仅是在价值增值中起到辅助、载体的作用。总之,私有制的土地不具有价值增值功能,特别是土地所有者对于经济的进步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故而不应该享有“土地增值收益”。一旦有收益了,一定是在坐吃地租,不劳而获,是纯粹的食利阶层所为。
那么,土地是不是就绝对地不能有新增收益呢?不是的!在土地公有制下,土地新增收益是可以实现的。原因包括两条:第一,土地是稀缺的,人们必须要合理地配置并使用这种生产要素,谁能最有效地利用土地,在经济上也就是谁能够赚钱,谁就应该拥有这块土地,在市中心的土地最值钱,因为那儿最能够赚钱,也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土地需要被高效地配置利用,就要用经济手段乃至市场手段来实现。第二,土地是全民所有,承担着供养全体居民的功能,在现代经济中,承担着居民“社会保障”源的职能,即政府可以以“新增土地收益”的方式提取整个社会财富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同时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原因也很简单,土地变得值钱了,是社会整体发展的结果,不是个人努力的结果,故而理应由全体居民共享“地租”。也就是说土地作为一种高度奇缺而又极具有垄断性的生产要素,需要用市场乃至“租金”的方式进行合理配置,这一调整过程一定是会产生收益的,而且会有高额的增值收益。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掌握这种收益权并分配到全体居民身上才是公正合理的办法。
因此,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就是孙中山领导的“三民主义”革命,也将“节制资本”、“平均地权”、“新增土地收益归公”作为最终的革命目标。不这样做,土地新增收益归个人了,则一定是在剥夺全体居民去满足个人的利益需要。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来讲,还是从土地新增收益的合理分配的角度讲,中国政府都有权“征用”居民的土地并合理开发使用,除了要保证被征地,被拆迁的居民的生活水平不能因此下降,反而有些上升外,政府没有责任与义务满足居民其它的财产权益。拆迁或征地中产生“暴发户”是一种极端不合理的现象,是很不公平的。若以此居民阻碍了拆迁或征地,政府有权利“强拆”或“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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