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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元珍:村庄的项目接应能力及效应机制研究
  •  2017-05-22 22:05:57   作者:李元珍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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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项目进村后,在带来大量资源的同时,也引发了村庄内各种纠纷。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纠纷,是乡村两级面临的共同难题。通过长期村庄调研,笔者将这些纠纷解决类型概括为消解型、求援型、自主型三种理想类型。其中,村庄有无主体性,也即能否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个有主体性的村庄,既能对内治理钉子户,摆平理顺各种矛盾纠纷,也能对外平衡项目资源供需失序的问题。由此,在当前项目治国的实践下,要想实现自上而下的更为顺畅的资源输入,就必须加强村庄主体性,以便更好地自下而上承接资源。

    关键词:村庄主体性;项目制;资源承接

    一、问题的提出

    项目下乡,在给村庄带来大量资源,并极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因为利益的注入而给村庄带来了大量的纠纷,尤其是涉及土地流转、征用或占用一类的,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土地纠纷更是常见。有相当一部分的项目,因为难以及时处理纠纷而不得不进行“项目漂移”,即更改工程设计,重新选择地点实施。如此既增加了项目设计工作量,也给乡村社会留下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纠纷,以更好地承接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便是一个项目制时代亟需解决的难题。

    在当前关于项目制的研究中,基本遵循着两种研究进路。一是从宏观制度设计及其政府间运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如渠敬东等学者认为当前的项目制是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国的一次转轨[]。而折晓叶等人通过案例研究发现项目制在实践中秉持着“分级运作”的逻辑[]陈家建则通过条块制度的分析指出,项目制导致政府内部动员从原来的“层级动员”“多线动员”[]后续研究亦表明,围绕项目制的运作,条块之间发生了对抗、协作与共谋等多种互动方式[],甚至说府际互动是项目制运行的主要支撑机制[]通过在政府间的这些复杂运作,项目制的运行同样出现了诸多复杂后果,如乡镇政权进一步悬浮、项目的目标设置与实际效果之间的错位[],乡镇政权无钱无权,却又不得不疲于奔命,乡镇日益沦为“协调型政权”[]这些研究虽然也不乏经验研究,但主要还是关注于项目制之下政府体系内部的运作逻辑,很少把社会层面尤其是村庄层面的因素纳入进来。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充满不规则或者乡土性的社会中,后者注定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由此也就开启了项目制研究的另外一种进路。

    这一类研究从项目的微观运作逻辑入手,着重探讨项目制在村庄遭遇了怎样的实践规则。一方面,由于马太效应,村庄资源获得量差异极大,威胁了基层基本治理秩序[]。另一方面,在村庄内部,随着大量资源进入村庄,村庄土地利益变现,引发了村庄内各种利益主体的激烈博弈[]。李祖佩认为项目进村后,村民自治得以消解[],乡村治理重构出了一种以“权力”为主导,以“去政治化”为基本表现形式,以“去目标化”为后果的分利秩序[],精英俘获与结构替代绑架了国家依托项目实施的公共意志[]。这一类研究以村庄经验为本位,指出了项目下乡后,村庄与村庄之间的不同待遇,村庄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同的行为逻辑,尤其是找到了其中影响项目制基层实践的一些关键变量,如乡村精英,无疑对于项目制的实践生态研究具有重要的拓展意义。

    但是,上述研究所共同忽视的是,在同样的资源输入逻辑下,不同村庄的项目承接能力差异很大,尤其在面对项目下乡后所引发的矛盾处理能力更是差异显著,这些差异性的形成机制如何,其对当前项目制实践的影响如何,进而,对于整个基层治理提出了怎样的诉求与挑战,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以村庄为立足点,通过展示项目下乡后不同的纠纷解决路径,来分析不同村庄的项目承接能力及其影响机制,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指出项目制实践的关键在于强化村庄的组织承接能力。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近年来在多个省市驻村调查中对项目制实践的关注。正是在这大量的调研基础上,笔者才厘析出了这种差异性。为分析和表述方便,本文选取了河南周口A村、江苏南京B村以及广西贺州C村为表述对象。

    二、三种资源承接类型

    不管项目进村的方式如何,因为涉及到巨大的资源流量以及利益变动,总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村庄在面对这些纠纷时也会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处理方式。根据这些处理方式的不同,笔者将其分别概括为消解型、求援型、自主型三种类型

    1、消解型

    这种纠纷解决的特点是:一、村庄有内部组织能力,但这种组织往往是基于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如房支,各个房支都会内生出权威代表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这种内生的权威不同于正式的村组干部,他们更多扮演“当家人”的角色,是为村民所认同的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二、地方权力结构表现为基层政府——村组干部——房支代表。因为基层政府和房支代表之间没有长期的沟通渠道,所以很容易造成一次性交易,政府也会倾向于将代表当成解决单个目的的手段。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既没有解决问题,还影响了原有的村庄组织能力。

    案例12006年,河南周口A村为某项目落地征地231亩。据村民讲,在征地之前,政府没有出具批文,也没有通知村民,一直到2007年政府把征地款补给农民之后,大家才知道征地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村民根本不接受政府的做工作。此后,代表出面和政府协商,提出了几项安置补偿条件对此,政府都口头答应了,代表们也把结果通报了本村村民大家也就不再阻拦征地施工。但四五年时间过去了,政府也没有落实这个事情,最后弄得群众都骂代表,甚至怀疑是代表私下捞了好处。代表被逼无奈之下,只能带领群众去上访。最初两次是带领全部成员去郑州群访,无果,后来又组成六人代表团去北京上访三次,依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这五次上访用的都是本村废地被征用后补偿的集体款。花了钱,但没办成事,村民转而把怨恨转向了代表本身,“什么代表,还不是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

    至此,有些代表开始愤然于政府的不守诺言与群众的误解,带头侵占集体的土地,“反正名都已经背上了,不占反而吃亏了,看透了,反正就那么回事。”由此又引发了一轮疯狂的村民共同侵占集体飞地的行为,“代表都能占俺为什么不能占?”

    项目制虽然是一套基于财政体制基础上的制度设计,但在基层实践中很快就超过“招商引资”对地方经济的推动作用,而演变成政府内部新一轮的“锦标赛体制”[],某县委书记就在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议上公开提出“谁英雄谁好汉,项目面前比比看”。因此,为了项目能顺利落地,地方政府也是不惜代价要摆平理顺各种纠纷。

    在上述案例中,因为政府原本只是把代表当成临时“救火”的工具,对代表反而带头去上访极其恼火,不再承认代表的身份,“地都征完了,还要代表做什么”,转而开始将各个村干部安为每个村民小组的代理人,力图自上而下构建一套更为体制性的权力结构。而这些内生性的权威虽然是在日常生活中建构的,是在平时的公共事务中能代表各个房支能说话算数的,但他们毕竟没有体制性的身份,在与政府打交道的时候,如果办得好,势必会进一步增加他们在本房支的威望,如果事情办砸了,则会让其威信扫地,从而对村庄权力结构造成毁灭性的破坏。这样的村庄,因为一次性透支了社会资本,在以后的资源输入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村组干部体系因为缺乏社会基础的支持,从而很难再通过内部力量整合来实现资源对接。

    2、求援型

    这类纠纷解决的特点是:一、村庄内部缺乏自组织能力,几乎是一盘散沙。村组干部面对项目下乡后的巨量资源缺乏足够的协调能力。二、每个村民都是强有力的利益诉求主体,总认为越上级的政府越具有问题解决能力,因而事无巨细都喜欢越级求解。三、基层政府面对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不得不耗费巨额行政成本来解决这些“村务”。

    案例22009年,江苏南京B村因为实施土地平整项目,增加了相当数量的土地面积。这些土地面积如何分配成了困扰乡村两级数年的大问题。先是全镇干部职工分成8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2—3个人,派驻到8个片区划定村组之间的升值面积。这一项工作集中进行了3个月之久,最后还剩下一个组直到笔者调查的2012年还在不断上访。各组面积确定后,就需要把这些面积分到户,由此引发了一轮村庄矛盾大爆发。依靠法律途径的打官司以及依靠政治途径的围攻政府大门、上访成了常规的问题解决方式。

    以林云组为例,该组一共143人,现在重新申请要地的有52人。从一开始,两派之间的争斗就非常激烈,有田的人放言,“组长要敢把我们的田分给不种田的人,我们就把你房子拔了”。组长(该组长已经连续任职50年)开了10多次小组会议都无法达成协议,要田的人也没辙,就集体组织去围攻镇政府大门,村书记被镇叫去现场解围。因为村书记是从里下派过来的,群众根本不买账,直接对村书记说,“你给不给,不给就给我滚出B”,“不给我田,我叫你大年三十晚上都不得安宁。”村书记叫组长去解决,组长也不敢表态。最后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组长答应,只要你们官司打赢了,我负责调地。

    这些要田的人后来果然走了司法程序,法院根据权属证来判决,即有二轮延包合同的要把原承包地给承包人,但对于升值面积也没有做出规定。于是,这些人又继续组织起来上访,并先后去了县里、省里。最后,在自上而下的巨大压力下,镇里明确指示要给这些闹事的人多少分点土地。组长连续开了六天群众大会,每个要地的人终于获得了三分地的升值面积。分地的时候,组长对这些要地的人说,你们要就要,不要就拉倒,我给你们要过来就算对得起你祖宗八代了,都恨不得给他们磕头了,不要就滚外面打工去”。

    B村包含33个村民小组,林云组还是第4个完成任务的,直到2012年也才完成了一半。无一例外的是,各个小组在土地升值面积的分配上都发生了非常复杂的故事,围堵政府大门几乎成了家常便饭,甚至还围堵过派出所,迫使县里出动几车防暴警察与之对峙。在一个理想的民主逻辑里,少数服从多数应该是达成协议的基本规则。但是,这一规则在当下几乎很难发生效用,少数总是可以通过各种求援渠道来迫使自上而下达成妥协。在这一类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解决的动力来自于村庄外部而非村庄内部。基层政府成了各种纠纷的直接冲击对象和自上而下压力转移的对象,最终的结果就是,基层政府越来越疲于奔命,不断“消访”,村庄内部越来越没有问题解决能力。用当地政府官员的话对和谐来进行解释就是,“只要矛盾不到镇政府门口就是和谐了。”

    3、自主型

    这类纠纷解决的特点是:一、村庄内部有极强的组织能力,能作为一个主体很好地解决与相邻村庄以及本村庄内部的矛盾。二、政府在项目下乡的过程中,如果确实违背民意,则基本上无法强制执行。

    案例3广西贺州C村。因为被评为国家级贫困村,且由自治区的一个主要领导挂点联系,在做扶贫方案的时候,政府就希望实行“村屯合并”,把5个自然村集中搬迁到D自然村居住。这一方案需要征用D村数十亩土地建房,但由于土地补偿方案不明确,且D村与另外一个自然村有历史恩怨,不愿意接纳他们。全镇干部职工下村做了两个月工作,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不得已选择了一个变通性的方案,即先租几亩地推平,做个样板给上级领导看看,如果能够因此获得大量资源投入就好办了。可是这一方案依然遭遇了D村群众的现场阻,最后不得不改为为群众所接受的在原自然村基础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旦方案通过,村庄的集体行动能力便开始凸显。在修路的时候,因为要拓宽原有的路基,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有两户人家不愿意,村干部做了两次工作做不通后,便在路基划线的当天召集全村所有的村民站在那两户人家的门口。那两户人家一见这种阵势,立马“责怪”村干部,“我又没说不愿意,你召集这么多人来不是耽误人家做工吗?”该村干部后来说,“我一个人治不了你,我就不相信一村人还治不了你”。

     C村地处广西,而广西作为当年村民自治的发源地,其村庄的自组织能力及其抑制钉子户的能力至今还比较突出,尤其是得到大多数人同意的村庄意志往往都能得到无条件执行。正如案例中所展示的,你抗得住一个人的意志,但你扛不住全村人的意志,而且一个人做钉子户,子孙后代都要背受污名。正因为如此,在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很难推行的“一事一议”政策在这里执行地极好,那些贫困户甚至卖口粮都会交上人均15元的自筹款项。

    综合比较项目下乡后的三种纠纷解决类型,及其对村庄治理能力以及项目承接能力的影响,可以得出下图:

    三种纠纷解决类型的比较:

    村庄类型

     组织程度

    对村庄治理能力的影响

           

    项目承接能力

    消解

      瓦解了村庄内生权威,造成村庄权力真空

           中

    求援

      村庄行动能力进一步弱化,有可能出现狠人治村

          

           

    自主

      村庄内聚力进一步增强

           

    在上图中,消解型村庄内部是根据各房支的力量对比组织起来的,实行的是比较典型的“代议制政治”,这些代表具有较强的行动能力,但因为其权威代表不具有稳定性,也没有体制性身份,在与政府交涉的时候很难保证自己村庄的利益。一旦如此,就会极大破坏这些代表的权威性,从而使村庄权力结构出现真空,进入丛林状态。这种村庄因为各种各样的历史纠纷,很难迎接下一轮的发展机会。求援型村庄内部的集体行动能力极差,相互之间也没有制约手段,很难依靠内部的力量摆平理顺各种纠纷,因而大家都习惯于求助外界的力量,要么通过上访,要么通过法律等途径来解决。这类村庄要想处理好各种纠纷,所耗费的正式行政成本极大。惟有自主型村庄因为内部的组织行动能力很强,既能在与外界的交涉中保全自己的利益,也能较为轻松地解决各种阻碍项目实施的困难。这种村庄也最为项目发包方所看重,在项目“给谁都一样”的逻辑下往往会更倾向于这类村庄。

    三、村庄主体性及其运作机制

        面对上述三种不同的纠纷解决类型,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是,同样是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输入,为何会出现如此不同的承接机制?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作为项目最终承接单位的村庄本身行动能力有差异,换句话说,因为村庄主体性存在差异,所以出现了不一样的项目实践逻辑。放在项目制的背景下,所谓村庄主体性,至少可以包含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对内有没有摆平村庄内部钉子户的能力,二是对外能否通过村庄力量平衡项目供需之间的不匹配问题。

    1、治理钉子户

    钉子户的问题始终是整个基层治理所面临的的关键问题,尤其在后税费时代,基层治权进一步弱化之后,这一问题显得更为严峻[]项目实施一方面是有大量的外来资源输入,另一方面也会涉及到村庄内部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甚至如案例2一样要牵涉到每家每户的利益变动,由此也就必然会引发更多的矛盾纠纷。其中,也不乏有一部分村民是无理取闹,为了让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或者是避免自己利益受损而阻碍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村庄有没有能力治理钉子户,依靠什么力量来治理钉子户,就成了相互之间区示的关键。

    以消解型村庄代表A村为例,这个村庄在政府没有介入时,整体上是能够依靠村庄内部的力量对比来维持村庄秩序的。如该村因为地理环境原因,形成了很多无法进行生产的废地。以前大家都比较收敛,要占也是在紧挨着自家的地边上种上三五排树,中间很大一块仍然空着,现在因为土地能带来巨大利益,则是谁有本事谁就能全部占有。一般而言,那些代表本身都是房支大、兄弟多、拳头硬的,他们自然也就有能力占得更多。原有的秩序一旦失衡以后,村庄内部就丧失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变成了赤裸裸的丛林法则,村庄内的强权者与弱势者的区分也更加明显。在这样的村庄,从结构上是产生不了能够治理钉子户的人物的。因为强者本身就很容易成为钉子户。也因此,在这样的村庄,要想顺利实施项目,解决钉子户的办法不在村庄内部,而在外部,不在集体,而在个体。

    在求援型的B村,因为村庄内部原本就没有结构性的力量,每个个体都是自我代表,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不强。一般而言,这样的村庄在没有出现如混混之类的狠人的情况下,村庄的力量对比是比较均衡的。相较于消解型村庄,这种均衡容易造成的另一个极端是——均衡的无序,谁都可以当钉子户,并且谁也说服不了谁,村庄内部矛盾关联极其复杂,乱象丛生。这种情况下,村庄内部毫无处理能力,“拖字诀”是村组干部最常用的问题解决方式,再不就只能倚靠外界的政府压力或者法律判决,从而为村组干部的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在这种类型的村庄中,实施小项目,会因为矛盾拖而不决,而影响项目施工进度,最后还有可能要重新更改项目设计,费时费力。实施大项目,则会因为剧烈的矛盾需要耗费大量的正式行政成本来进行调解。总之,困难重重。

    在自主型的C村,笔者在当地进行了长达五个月的田野调查,发现这个地方的村庄是笔者见过的最有集体行动能力的村庄,钉子户在这里几乎没有生存的土壤。笔者曾在成都发现一种立基于集体资源基础上的,对钉子户有很强抑制作用的“新集体主义”[],而这里的村庄同样具有集体性,并且这种集体性是经由宗族血缘认同转化而成的地缘认同,对人具有更强的规范性。而且,无论村民是面对村庄规范的冷暴力还是直接暴力,都是没有申诉的渠道的。如有一户半边户在集体修路时不愿意出工,村民集体撬开他家的门,将他抬到工地上,还把他家的6袋谷子搬了3袋去抵押。这户人家告到乡镇,镇长下来问明了缘由,只说了一句“搬得好”。所以说,在这种类型的村庄实施项目是非常省事的

    2、平衡供需失序

    在当下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即项目供给与农民的需求之间不匹配的问题。这是一个公共品供给中常见的问题,而在项目制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这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比如项目设计都是按“条条”的业务范围来设计的,有可能出现某部门项目资金非常充裕,从而提供了大量并不急需的项目,而有些农民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因为不在这个部门的业务范围之内而无法实施。这些都是村庄无法干预的,由此也确实造成大量国家花了钱,农民没受益或者受益很小的现象,但并不是说,村庄在任何环节都没有发言权。比如,在做项目方案设计的时候,一般都是由设计院来承担,设计院虽然也会进行实地勘察,但由于工作量很大,工作并不一定很仔细,而且对于很多特殊的地理环境不是很了解,此时若再加上些领导的意志,最终的设计有可能就跟农民的需求相距甚远。在这些类似的情况下,村庄是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的。

    以自主型C村为例,面对政府不合理的“村屯合并”方案,村民给予坚决抵制。虽然这一方案的落实可能要涉及2亿元的项目资金,而后来的方案只需要1/4的资金就可以完成,但对于村民来说,自己真正得实惠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在每一次的项目设计评审会上,该村的村干部都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有一次为了村庄大门的设计还跟领导拍了桌子。正是因为村庄自己有主体性,所以联系领导、项目发包部门、设计院也都愿意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都宁愿在前期设计上多费一些功夫,也不愿日后因为村民的阻工而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从而造成更大的浪费。

    而在消解型的A村和求援型的B村,虽然那些项目实施也是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并且也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但是并没有人站在村庄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说话。在A村,那些内生的权威力量虽然也试图与政府协商,最终却为政府所利用,并很快就沦落为村庄利益的攫取者。在B村,由于实施的是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大项目,它包括整村搬迁、土地平整等一系列项目,里面涉及巨额的资源流量,因而很少有人会理性地去评估整个项目给村庄带来的影响,都是一窝蜂地去争抢利益。因为从不依赖村庄获得,也不愿为村庄去付出。

    在项目下乡过程中,虽然也会引入自下而上的竞争机制,但资源都是自上而下输入的,因为是“免费的午餐”,大多数农民都抱着一种“有总比没有好”的态度来对待项目,在过程中不主动参与,事后又抱怨很多。其实在制度设计上,从项目申请到项目评审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农民都是有参与的空间的,很多时候不是能不能参与,而是愿不愿参与、敢不敢参与。当然,作为一项村庄集体的公益事业,个人愿不愿参与就要取决于对村庄本身有没有认同感,有没有责任感。归根结底,还是有没有村庄主体性的问题。

    四、项目下乡的组织承接

    大量的国家资源通过项目形式自上而下地输入,是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让农民充分享受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最终增强农民对政党和国家的合法性认同。诡异的是,大多数村民在感谢国家项目资源输入的同时,也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以及利益分配的不平衡而产生了诸多怨怼情绪。这并不应该是项目制必然的副产品,只能说,当前的项目下乡是一个国家资源硬生生地切入农村的过程,虽然有自下而上的竞争,但这种竞争的目的(政绩压力、村庄舆论压力等等)已经远远超过了项目制所应承载的内容。所以,这其间缺乏一个有效地承接机制,来处理村庄内部的矛盾以及与外界更好协商项目资源输入的路径。所幸的是,村庄主体性这一视角有效的弥合了这个裂缝。虽然有社会性质不同的因素掺杂其中,但终归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项目制体现了一种“技术治国”的趋势。既然如此,那项目制本身便是一种行政理性化的过程,就是一种去政治化的过程,它所依靠的就是技术官僚,依靠整个科层体制在执行国家意志。值得注意的是,科层制本身是有惰性的,是不需要讲政治的。在整个项目下乡过程中,在这些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项目面前,如果村庄自己没有主体性,不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仅仅依靠这些技术官僚来执行,那他们自然愿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

    与此同时,社会层面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笔者愿意将上述村庄C作为一个拥有自主性的村庄,并且作为一种承接项目下乡的有效机制,但客观事实是,这样的村庄正越来越成为过去式。当下的村庄大多类似于村庄B或者C,有几个厉害一点的人物为了自我利益而争斗,大多数村民要么漠不关心,要么就是争论不休,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而最终求援于政府。从表面上看,这种求援大多数时候走的不是行政程序而是传统的政治程序,是借助于上访、围攻政府等手段来对基层政府形成政治压力,最终获得事情的解决。这似乎表现了农民“刁滑”的一面,但反过来,这实际上也是农民无奈的一种表现。因为村庄主体性的消逝,使得村庄对内对外的集体行动能力极其有限,以至于在调研过程中,一位老农竟然发出了“国家不能只给钱,还要给点权”的权力呼唤。这样一种来自底层农民的呼唤,更加凸显了村庄自主权力的重要性。实际上,这一点也早为部分学者所重视,如贺雪峰曾通过对湖北荆门水利体系的分析,指出因为缺乏有效的小水利体系承接,国家哪怕在大水利上投入了再多资源都毫无意义,问题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让农民“组织起来”[]。而让农民组织起来,还村庄以权力,并不必然会导致权力的私化。随着大量资源下乡,以及村庄集体经济的积累,一些村庄已经在内部发展出了非常复杂的监控体系。这些自下而上的制度发展理应得到上层制度设计的认可与维护。

    或许,整个项目制设计本身就是一个调整税改前的权力格局,就是一个对基层不信任的过程,但诸多实践已表明,仅仅依靠条条,依靠技术官僚,既无法和广大农民实现有效对接,也不可能完成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使命。项目制的另外一端,还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村级组织与之对接。二者之间不是一个此消彼长,相互替代的关系,制度设计不能总在二元极端上跳舞。

    五、结语

    项目制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一个基本的国家治理制度,是国家治理走向技术理性的一个标志性产物。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却在各个地方遭遇了纷繁复杂的迎接方式。文章即是通过三个村庄面对项目下乡所引发的纠纷的各自不同的应对方式,来进一步指出项目制实践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要取决于迎接项目的村庄的主体性程度。一个有主体性的村庄,可以充分实现对内治理钉子户,对外平衡项目供需之间不匹配的问题,从而实现项目的顺利落地,以及在制度范围内尽量满足村民需求,让项目效益发挥到最大程度的目的。这样一种项目承接的有效方式,不能仅仅停留于村民自发的行动,应在项目制的顶层设计中有所体现,有所推动。所以说,当前的项目制设计不能仅仅停留于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实际,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

        

    原文载于《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 责任编辑:毒菇酒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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