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王海娟 贺雪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
摘要:学界从均等分配角度揭示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后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制度合理性,本文尝试从农业生产角度揭示1980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实践,探究小农经济现代化问题。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后的小农经济采取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以集体统一经营的方式存在。在不同生产力阶段,集体经济分别以资金整合、地权整合和土地集中的方式,促进小农经济现代化。从集体经济扩大农业经营单位,克服小农经济局限性的角度,中国在资本主义式私人大农场农业、社会主义式集体大农场农业、资本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之外,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第四种农业现代化道路,即社会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中国农业发展有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空间,但中国政府的政策选择使得中国农业发展正在走向资本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
关键词:小农经济;社会主义道路;农业现代化;集体统一经营
一、社会主义道路的延续还是否定?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学界对农业发展模式的研究存在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争论。一般而言,学界在分配层面将是否采取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均等分配作为农业发展道路的衡量标准[①],在生产层面将是否采取集体规模经营或大规模集体农庄作为农业发展道路的衡量标准。本文讨论小农经济现代化问题,主要从生产层面讨论农业发展的道路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但由于土地改革并没有改变传统社会的小土地私有制和小农经营形态,农村社会仍然摆脱不了几千年来农民普遍贫困及两极分化的规律。因此对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进行改造成为我国三大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之一。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将个体小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分配层面,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改变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确立了农村土地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制度,实现了农业发展的均等分配。在生产层面,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改变了农业经营方式,形成了社员共同经营土地的“集体经营”制度。
1980年左右家庭承包经营制度[②]改革将集体经营的土地按人均分承包给分散的小农户。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下,家庭承包制又导致了小农经济形态。不过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公有制,学界普遍认为土地公有制保留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陈锡文,1992)。家庭承包制是一种政治性资源配置制度,农民均等地获得了小块承包地,并且土地禁止买卖保证农民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土地。这为庞大的农村人口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温铁军,2006),使得农民在农业资本主义化过程中并没有“无产化”(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孙新华,2016)。中国农村社会并没有像印度那样向(资本主义的)富农和无地雇农两级分化,其中关键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土地革命的传统及由此产生的均分承包制(黄宗智,2016)。
上述研究从均等分配以及保护弱势农民群体利益的角度揭示了集体经济制度的作用。一些研究者则从更宏大的视野剖析集体经济制度对中国农民和现代化的积极作用,揭示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优越性。贺雪峰(2015a)认为平等而稳定的小农经济不仅降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为“中国制造”提供廉价劳动力从而增强了国际竞争力,而且为缺少进城务工就业能力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为进城失败的农民提供返乡的保障,为中国最可能在现代化进程中失败的最为庞大的群体提供了底线生存条件,从而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了稳定器和蓄水池。这种道路优势尤其体现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进城农民在农村还有承包地,可以返回农村生活,这种可逆的城市化模式可以避免中国落入“拉美陷阱”(李家祥,2007)。温铁军(2009)指出城市化加速时期始终没有伴随出现大规模的贫民窟化,全球发展中人口大国仅中国一例。贺雪峰(2014:45)进一步指出,中国在没有农民贫困化的基础上实现城市化,形成了既不同于欧美日,也不同于亚非拉的第三种类型的城市化道路,这是中国城市化道路的优势和特色所在。
学界在分配层面肯定了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后的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制度优势,但在生产层面否定了社会主义道路的存在。既有研究普遍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虽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集体公有制,但土地的占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陈锡文,1992)。家庭承包制的实质是集体仅在名义上仍然是农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权则是在满足国家和集体的税费要求的合约下属于农户所有(周其仁,1995)。不少研究者指出1980年后我国实际上退回到了传统时期个体化的小农经济状态,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意识形态和政治保障,在生产制度上并不具有实质性的经济意义(赵阳,2007:17)。
在农业生产层面对社会主义道路的否定,看似有着事实层面和理论层面的双重支持。在事实层面,1980年以来集体的作用不断弱化,尤其是农业税费的取消以及政策上不允许集体调整土地,集体几乎完全退出了农业生产领域。在理论层面,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以“个体经济”激励为核心的产权经济理论为转型经济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了话语框架,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臧得顺,2012)。在理论研究层面学界不断强调家庭经营的重要性,在实践过程中集体经济不断弱化,让我们产生了集体经济不重要或者集体经济不具有生产功能的认识。
然而,根据笔者及所在研究团队的调查,从农业发展实践来看,质疑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忽视了集体经济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既有研究已经较为充分地揭示了集体经济制度在分配层面的制度合理性及其“社会主义”性质。本文根据1980年以来的农业发展过程,揭示集体经济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机制及其重要意义,阐释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效率以及促进小农经济现代化的制度优势,辨析中国农业发展的道路。本文首先从制度设置角度简要介绍1980年后的农业生产制度以及集体经济的内涵和由来,然后剖析集体经济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及其经济效果,解释集体经济如何以及为何能够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最后讨论我国的农业发展道路及其面临的问题。
二、集体经济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产生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土地均分承包导致地块分散细碎、经营规模小的小农经济形态,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事实和基础性前提;二是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关政策法规对这种农业经营体制进行了清晰的说明:“家庭承包经营不是‘分田单干’,集体统一经营也不是‘归大堆’。这两个经营层次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③]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在这个农业经营体制中存在两个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保留一部分生产环节,集体承担一家一户无法完成的生产环节。由此可以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后的农业经营体制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营,也不是完全的个体家庭经营,而是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按照“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原则的有机结合。“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并不能准确概括这种农业经营方式,更为准确的概括应该是“集体所有、双层经营”。
双层经营体制在维持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框架下推行农户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是通过土地承包的方式调整农户与集体的经济关系。“承包经营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其目的是通过给予承包人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和与经营成果相联系的预期报酬,来实现发包人的经营目标。”(陈甦,1996:88)承包制规定了农民与集体的责任和义务关系,即土地是集体的公共生产资料,而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只拥有部分使用权和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集体也有占有土地并进行使用的权利,这即是集体所有权的经济功能。集体经济是双层经营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涵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集体资产经营,更主要的是集体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统一经营。从这个角度来看,1980年后的“集体统一经营” [④]层次是对原有集体经济的继承、改革和发展(张路雄,1988)。学界一般只注意到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把农户重新变成了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却普遍忽视了其对集体经济的延续。
从历史变迁角度来看,“集体所有、双层经营”的农业经营体制是中国根据具体国情和农情长久探索的结果。土地改革后我国形成了“农民所有、家庭经营”的农业经营体制。由于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仍然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我国在私有制基础上探索“合作经营”方式。但组织起来、提高生产力与个体分散占有土地的生产关系,在发展中成为一种新的矛盾而发生了问题(杜任之,1981)。其中,一个主要的矛盾是农业生产合作与农民自由退出权的问题。一些劳动能力较强和拥有较多生产资料的农民认为自己付出的劳动和投入较多,但获得的收入并没有相应增加,因此退出农业合作社(老田,2009)。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一两户退出合作或者“搭便车”就会彻底瓦解合作[⑤]。由于承认私人财产权及自由退出权利的合作经济遭遇“产权壁垒”,我国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后期进行“所有权革命”(胡靖,2013)。我国将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土地公有制,但与所有制改革一起形成的集体经营体制存在监督难题和激励不足问题(林毅夫,2008:32),直接导致集体农业难以为继。之后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将集体经济的优势和个体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了目前的双层经营体制。经过30多年的探索,我国形成了适合自身经济社会条件的集体经济形式。
这一演变过程揭示了集体所有制与农业经营体制的内在关联。互助组和初级社时期“农民所有、合作经营”体制的失败表明在农业生产环节保留彻底排他性的私人土地产权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合作,需要赋予集体一定的土地经营权利才能发挥集体经济的功能[⑥]。温铁军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土地制度反映的是以集体和农户对农村土地的共同占有为前提,以两权分离为基本特征的、集体与农户之间如何使用资产的一种产权关系,集体和个体对土地都不拥有完全排他性产权,这是集体和农户个体共同进行某些经营的基础。(温铁军,2005:37)“共有私用”(赵阳,2007:107)观点片面地从农户个体出发,没有认识到集体土地“共有”性质与农业经营的内在关系,也没有认识到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集体统一经营功能,从而将农业经营体制误认为个体经营体制。
本部分从制度设计层面揭示了双层经营体制和集体经济的内涵,下文将从实践层面论证集体经济的运行逻辑及其经济效果。
三、集体统一经营的实践形式及其经济效果
在现代经济增长过程中,现代农业已经由资源型产业转变为科学型产业(速水佑次郎、拉担,2014:302),技术投入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力资本成为农业产出增加的主要源泉(舒尔茨,2013:151)。农业技术的有效使用需要与相关生产制度相配套。或言之,农业生产效率取决于农业技术与农业生产制度的有机结合。毛泽东(1977:181)对此有清晰的认识:“我们现在不但正在进行关于社会制度方面的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而且正在进行技术方面的由手工业生产到大规模现代化机器生产的革命,而这两种革命是结合在一起的。”本部分将剖析集体经济促进农业技术有效使用的内在机制[⑦]。集体经济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与多方面的因素有关,本部分的主要目标不在于论证1980年后集体经济实际发挥的经济作用,而是强调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集体经济能够如何发挥作用、为什么可以发挥作用。
(一)资金整合与农业公共品供给
1980年代至1990年代中期中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不高,小规模分散经营对机械化的负面影响不明显。这个阶段小农经济面临的主要生产问题是水利灌溉等公共品供给问题。在户均不过十亩地,且地块零碎的条件下,农业公共品供给存在较大的外部性。单个农户无法内化公共品收益,投资农业的积极性较低。农户合作投资的成本无法按照收益平均分摊到不同农户,容易出现“搭便车”以及交易成本过高问题(桂华,2014)。
农业税费时期的公共品供给不需要占用农民的土地建设公共工程,因而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产权调整。这一时期农业公共品供给的主要问题是需要一定的公共资金维系公共工程的运行。1980年代至1990年代中期村集体有收取农业税费的权利,通过收取共同生产费将农民分散的资金整合起来,为农民统一提供公共品。农村通过集体经济的资金整合功能,形成了集体公共品供给模式,区别于个体供给模式和国家供给模式。
国家农业税具有强制性,村集体将共同生产费与农业税放在一起收取,增强了村集体收取共同生产费的强制力。由集体统筹农业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解决了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了农民间的交易成本。集体公共品供给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土地分散占有条件下小农户的合作难题,提高了电机、泵站、电力、道路等公共工程技术的使用效率,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也促进了以化肥和良种为代表的生物技术的使用。20世纪80年代左右我国建立起了健全的工业经济体系和科研机构,为农业发展提供化肥、农药和良种等。化肥和良种等生物技术的大量使用,既依赖于农民投入的积极性,也依赖于水利灌溉等公共品供给条件。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赋予农民剩余索取权,从而刺激农民投资化肥和良种等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集体统一经营维系公共品供给尤其是水利灌溉,使得生物技术得到最大效用的发挥。有研究表明,1995年之前农业发展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化肥使用和采用科学选种以增加产量(黄宗智、高原,2013)。依靠较为有效的水利灌溉等公共品供给,全国各地的农业单产水平跟随化肥投入的增加而相继上升,先后在粮食种植上达到了“饱和产量”(老田,2008)。
林毅夫(2008:80-83)在研究中国1978~1984年的农业发展时分别计算了制度改革与化肥投资的贡献及其比例。实际上化肥等现代技术投资依赖于水利灌溉等公共品供给制度,其与制度因素的贡献比例很难进行清晰区分。从化肥使用来看,农业生产中有“水肥管理”的说法。只有依赖于有效的水利灌溉制度,化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笔者在山西运城市农村调查发现,由于80~90年代水利灌溉条件较差,即便使用了化肥和良种,当地农业产量并没有显著提高;21世纪初由于当地水利灌溉条件改善,使得化肥和良种得到有效使用,小麦产量大幅度提高。有研究者在国际比较研究中也发现,东南亚水稻单产低于东北亚,除了自然条件差异、米价格低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和社会在水利等农田基本建设方面投入不足(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2003:124)。如果没有有效的公共品供给体制,不能提供有效的水利灌溉,即使改良品种、增加化肥投入也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能。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化肥、良种等生物技术是在集体水利供给方式支持下才促进了我国的农业发展。
(二)地权整合与机械化发展
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民家庭劳动力结构性不足以及农业经营主体老龄化为农业机械技术发展提供了空间。根据农业部的数据统计,2015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3%[⑧]。机械化发展构成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小规模分散经营条件下,农业机械化率也许能够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机械使用效率不一定很高。以日本的农业发展经验为例,日本在1967年基本上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该年全国机耕面积达到66%,其中水稻机耕面积为90%(卢荣善,2007),日本机械化率在很多方面高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但日本农业机械的使用无法实现规模效应,或者根本无法利用效率高的大型技术装备,使日本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李显刚、石敏俊,2001)。这表明,基于农业机械化的规模效应的实现,需要以一定的经营规模为前提。因此,这个阶段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以机械化为代表的农业大生产与土地的小规模分散占有相冲突。
根据笔者及所在研究团队在全国农村的调查发现,近年来不少农村地区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创新,在不改变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挥集体产权整合功能,形成利用规模经济要求的生产组织形式,提高机械使用效率。例如,以湖北沙洋县“按户连片”为代表的制度创新,将农户家庭内部分散的地块调整到一片,解决地权均分所导致的细碎化问题(王海娟、贺雪峰等,2016);以安徽繁昌县“虚拟确权”为代表的制度创新,将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出去,解决人地分离和地权转移导致的细碎化问题(夏柱智,2014);以江苏射阳县“联耕联种”为代表的制度创新,打破农户间的田埂,将若干农户分散的土地统一耕种和收割,解决小规模经营问题(刘洋、贺雪峰等,2016)。
在这些制度创新中,村集体并没有取消分散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分散的使用权整合起来,以便使用机械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以我们所调查的沙洋县为例,单个农户家庭的土地连片耕种,至少能够将机械化率提高10%、将机械使用效率提高40%。即使不去掉田埂和扩大地块面积,仅仅是将农户分散的地块集中,就能够极大地降低机械行走成本和空行率。耕种相同面积的土地,农户土地连片后,生产投入可以降低1/4,农业投入时间可以减少1/3(贺雪峰,2016)。提高机械使用效率不仅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化解农业生产“老龄化”危机,而且机械使用带来的深翻、精量播种等技术还能够增加粮食产量,从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
主流农业经济理论认为小农经济与规模经营相冲突。但上述制度创新并没有剥夺农民的地权和更换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户分散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规模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经营规模不一定要扩大单个经营主体的土地规模,可以在土地分散占有的条件下实现服务集中和规模效应。韩长赋(2016)就此区分了土地集中和服务集中两种类型农业规模经营方式。在现阶段,大部分农民仍然需要依靠土地获得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国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大规模的土地集中,服务集中型规模经营有更为广阔的前景。从农业发展实践来看,服务集中型规模经营的实现取决于集体经济能否发挥产权整合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是否能够发挥集体经济的地权整合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农业能否在小规模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现代化的关键。
(三)土地集中与土地规模经营
随着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将实现非农化转移,农业发展不再受土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的约束,土地集中与土地规模经营具有了资源空间。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很早就出现了土地规模经营现象,在未来将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共同现象。换言之,土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趋势,这是农业发展的又一次增长点。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农民拥有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需要将分散在农民手中的土地集中到经营者手中。从日韩台等小农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城市化完成后,这些国家与地区以扩大土地经营面积为目标制定农业政策。以日本为例,1970年城市化率就达到70%以上,之后日本农业政策的重点是推动土地流转以实现规模经营(关谷俊作,2004:10-11;程郁、张云华,2015)。由此可见,在小农经济国家,当经济发展不再受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制约时,土地规模经营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将分散的承包地从农民手中集中起来。
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土地是集体的公共生产资料。村集体可以在充分保障农民收益权的前提下将分散的承包地集中起来,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适度的规模划分,将土地集中连片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或者采取集体农场经营方式。在这种农业经营模式中,关键的是将配置土地资源的权利赋予村集体,而不是农民个体。一些研究者将以集体为主体的资源配置方式视为行政性方式,并认为是对农地市场的替代(张红宇,2002)。实际上,资源配置是行政性的还是市场性的取决于资源配置规则,一些文献将资源配置主体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衡量标准,进而认为将配置资源的权利赋予集体是一种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的观点并不准确。这就是说,集体也可以采取市场性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市场方式将集中连片土地流转出去。
由村集体连片供给土地,可以避免经营者与数量众多且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讨价还价的问题。真正耕种土地的经营者可以较容易地获得规模适度、农地连片的条件,可以更有效、更便利地耕种土地。因此“离农人口的耕地能够不断向继续务农者集中,形成一种能够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制度”(张路雄,2012:39),从而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反观其他国家和地区,小块土地私人所有条件下难以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日韩台等东亚小农经济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实现了农村人口的非农化,但因为采取土地私有制度,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实现土地集中,且没有解决土地集中问题的可能性。以日本为例,日本1961年制定《农业基本法》后走上了放宽管制和促进土地流转的道路,1970年左右又对农地制度及其相关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综合性的修改,并且政府持续投入大量财产资金,包括现金补贴、低息贷款以及税收优惠等,试图形成“小地主、大佃农”[⑨]的农业经营模式。2011年日本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人口的比重为2.5%(高强、孔祥智,2013),但户均耕地从1950年的12亩仅增加到22亩(北海道地区除外)(程郁、张云华,2015),2005年水稻种植农户的经营规模为11.4亩(北海道地区除外)(赵阳、辛贤,2012:29)。日本小规模经营长期化和刚性化,农业规模经营问题几乎成为无法解决的难题(范建刚,2010:14),这是日本农业现代化的最大制约因素。一些学者建议我国借鉴台湾地区的“小地主、大佃农”改革推行“小承包、大佃农”做法(赵海,2015)。但日本的经验教训表明,在农民分散占有土地的条件下,“小承包、大佃农”是无法实现的。
当我国农村人口非农化转移之后,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细碎化土地难以集中。中国采取集体所有制,村集体有经营土地的权利,能够很容易将土地集中起来。相对来讲,其他小农经济国家,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将分散在农民手中的土地集中起来的成本很高乃至土地集中不可能。
(四)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及其经济效果
市场经济时期我国工业化建设完成和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共投入(包括工业技术和资金等)对农业增长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农业技术的使用超出了个体经济的范围,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根本矛盾是现代技术使用与土地小规模、分散占有的冲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小规模分散经营的问题出现在不同的农业生产环节,以不同的农业发展问题表现出来。如表现为公共品供给问题、机械化发展问题等。集体经济制度能够形成与之匹配的更大规模的集体经营单位,并以不同的方式解决小规模分散经营的问题,从而表现为不同的实践形式。具体而言,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后集体经济分别以资金整合、地权整合和土地集中方式促进农业化学化、机械化和规模化,使得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可以广泛、高效地使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中国以集体生产这种经济组织方式,将更多的现代投入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并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弥补小农经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不足。这一农业发展道路可以称为“集体经济+现代技术”(老田,2008)。并且集体经济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并没有取消家庭经营,避免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的弊端。由此可见,我国对计划经济时期“集体生产、按劳分配”经营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和创造了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集体经济形式。
从现代化生产的概念来看,现代化生产是一种社会化生产。一般而言,社会化大生产具有生产集中化、一体化、大型化的特征,更为本质的意义是社会分工与互相依存的社会关系(杨建华,2008)。从我国农业发展来看,小生产者逐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自耕农业完全是现代农业经济形态的一种(贺雪峰、印子,2015)。这可以从现代生产要素(化肥、科学选种以及机械化)投入和商品化率来说明。从现代投入来看,2012年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达5838.8万吨,全国农药年使用量近180.6万吨(国家统计局,2013:3-11、44)。化肥的超标使用造成地表水富营养化和地下水污染,以及农田遭受不同程度的农药污染,从侧面反映了化肥、农药等现代生产要素的大量投入。从商品化来看,当前我国农民早已脱离满足基本口粮需要的阶段,农民农业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市场交换。根据统计,2012年全国三种粮食(水稻、小麦、玉米)的商品率达到85.4%,棉花和大豆的商品率分别达到99.41%和95.87%(国家统计局,2013:255-259)。总体而言,当前中国的小农经济生产过程实现了商品化,种子、肥料、耕作和收割的社会化率几乎接近100%,生产环节与社会、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小农经济在现代生产要素投入量、商品化程度等方面早已超越了“规模细碎、依赖家庭手工劳动及自给自足”的传统小农经济。并且小农经济通过现代生产要素的投入和被卷入现代分工体系,能够不断地实现更高水平的增长。
社会主义不仅仅是把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生产者或者公共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能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国农业发展道路被称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因在于,集体生产作为一种超越家庭生产单位的制度安排,以集体规模效应和公共利益弥补个体经济的不足,以此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并使农民群体能够享受现代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面对资本主义的自发发展,社会主义不是给农民保全个体经济和个人财产去反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优势力量(恩格斯,1995:500),而是利用集体生产的优势力量与资本主义式大规模农业相竞争。因此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固守,而是有其效率意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揭示我国60年左右农业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关联。土地改革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改革解决了土地均平分配问题,之后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体制探索的是农业发展问题,所强调的是“解放生产力”和“为工业化铺平道路”(R.麦克法奈尔、费正清,1990:89)。1953~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956年至今则是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革(文迪波,1988)。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演变为“集体所有、双层经营”的内在逻辑来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只是改变了“集体经营、按劳分配”经营制度,并没有否定集体所有制,而且正是在这一制度基础上形成了双层经营制度。很多人认为分田到户后集体经济并没有发挥作用,中国农村实际采取的是家庭经营方式。由于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的不断弱化,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认识将集体经济等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生产、按劳分配”,忽视了集体统一经营功能以农业税费的形式发挥作用,也忽视了集体统一经营在部分农村地区发挥地权整合和土地集中的作用。
四、小农经济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本部分将我国的农业发展道路与其他农业现代化形式进行对比,揭示小农经济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独特内涵以及制度优势。笔者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中国政府的道路选择及其面临的问题。
(一)农业现代化的第四条道路
小农经济具有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弊端,农业规模经营是小农经济现代化的主要瓶颈。即使采取“节约土地型”农业发展模式的日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仍然是其最主要的制度目标。在土地家庭承包还具有合理性并在短期内不会改变的情况下,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克服小农户与大生产的矛盾。从我国农业发展实践来看,我国集体经济能够扩大农业经营单位,承担需要较大规模组织的环节,在没有土地流转和改变小农经营主体的条件下也能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可以认为,我国1980年以来的农业发展探索了一条在保留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根据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三种农业现代化形式: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私人大农场农业、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大农场农业、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家庭农业,如表1所示。中国探索出第四种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即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小农家庭农业,这可以称为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或“中国模式”。当然,当农村人口非农化转移后,小农家庭经营农业可以转化为大农场农业。
表1:四种农业现代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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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经营/集体经营 |
小农家庭经营 |
土地私有制 |
资本主义式大农场农业 |
资本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 |
土地公有制 |
社会主义式大农场农业 |
社会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 |
陈锡文(2012)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农业,以南北美洲和澳洲等为代表的新大陆国家,农业的基本特点是开发时间短、人少地多;以亚洲、中东和西欧等地区为代表的传统国家,农业的基本特点是开发时间长、人多地少。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第一种类型农业发展成为以雇工和大机器为经营形式的资本主义式大农场农业,第二种类型农业发展成为以家庭劳动和小机器为经营形式的资本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其中,日韩台等东亚国家和地区采取综合农协发展模式,农业现代化成就显著,被称为“东亚模式”。与资本主义式私人大农场通过市场手段实现横向一体化和土地规模经营的方式不同,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曾经采取行政手段形成集体大规模农场,也探索了一种重要的农业现代化形式。
与大农场农业一样,我国小农家庭农业也实现了农业规模经营。不同的是,我国的农业规模经营并不是一个农民雇佣他人或者机器进行土地大规模经营,而是众多农民为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并且在不同的生产环节采取不同的农业规模。另外,中国将小农家庭经营引入到集体经济中,与取消家庭经营的社会主义式大农场农业也不同。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式和社会主义式大农场农业都通过消灭小农和小农经济的方式消解小农户与大生产的矛盾,与中国目前的农业现代化模式显著不同。
资本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尤其是“东亚模式”的农业资源禀赋和社会发展历史与中国相近,不少人认为我国农业发展道路与之相近(张玉林,2011;王文龙,2015),或者建议我国农业发展采取“东亚模式”(温铁军,2011;黄宗智,2010)。仔细剖析发现,我国与日韩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形式都是小农家庭农业,都存在小规模分散经营问题,但农业现代化路径完全不同。
以日本为例,“东亚模式”的内在机制主要有两点,一是日本在政治上将农村信用、供销、农事推广等几乎所有与农业经营有关的业务统一交由农协办理,并且在政策和财政上大力扶持农协发展,坚决阻止任何形式的外部资本介入农业和涉农领域。更准确地讲,日本农协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和影响者,乃至战后作为主要的压力集团(李汉卿,2012:6)和最大的政治游说集团,能够提高农民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政治地位。二是日本在经济上通过产-加-销纵向一体化,将政治压力和财政补贴扩展到第二、第三产业,实现了从政治垄断向经济垄断的转化,增加农民在非农领域的收入。从日本农协的运作来看,农协的主要经济业务并不是解决小农的农业生产难题,而是通过流通和金融业务的收益弥补弱势小农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不足,因此日本农民60%的收入来自农协运营的第三产业。以金融为例,日本种植业的总产出为3.4万亿日元,农协运作的金融总量达82万亿日元,非银行金融占金融总体28%,主要由农协运作,即占人口5%的农民分享28%的资本收益(温铁军,2011)。可以认为,日本农业经济效益主要不是来自于农业增长,也主要不是纵向一体化引致的农产品增值,而是由政治垄断引致的经济垄断。
也就是说,日本农业的高经济效益主要来自于存量利益再分配,农民成为相对而言的“特权群体”。这种农业发展方式决定了日本农业现代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范围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本通过合作经济为农民提供了纵向一体化服务,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日本的农业发展规避了小农户与大生产的矛盾。但无论是从日本的机械使用效率来看,还是从日本的土地流转来看,日本并没有有效解决小规模分散经营问题。小规模分散经营始终制约着日本农业发展(刘文璞,1983:203),这使得日本农业现代化永远包含着部分非现代化成分(范建刚,2010:66)。在这个意义上,日本解决了农业发展问题,但没有有效解决小农经济的现代化问题。相比较而言,中国农业发展的经济效益主要源于生产力发展,这是经济增长性质的。这种农业发展方式决定了中国农业现代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规模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小农户与大生产的矛盾。从上文的分析来看,中国通过集体经济[⑩]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有效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小规模分散经营问题。因此,笔者将中国农业现代化称之为“小农经济现代化”。
通过对农业发展模式的比较,我们对小农经济的局限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少地多”国家农业现代化并不存在小规模分散经营问题,依靠个体经营就可以实现社会化大生产,集体经济并没有存在的必要。“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结构决定了农业发展的小农经济形态,农业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小规模分散经营问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集体经济可以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农业现代化的第四条道路。这是一条与横向一体化的土地规模经营和纵向一体化的“东亚模式”都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这既超出了经验范围,也超出了理论想象,这即是“中国特色”所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深刻认识到集体经济的重要性,以及社会主义道路的客观必然性及其制度优势。
当然,在不同的农业发展阶段,小规模分散经营导致的问题不同。双层经营体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面临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调整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的使用范围,以与家庭分散经营有机结合。中国可以对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体制进行设计或改革本身,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有关。由于经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我国消灭了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既得利益,使得农业经营体制可以灵活性调整,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农业发展(贺雪峰,2015b)。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在土地上面附着有强大的既得利益,要进行制度调整十分困难,使得土地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或许只有革命才能真正强制性地调整既得利益。
(二)中国农业发展的十字路口
中国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集体经济的作用,探索出了一条农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集体公共品供给模式瓦解,集体经济越来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根据笔者及所在研究团队在全国农村的调查资料,虽然农业税费取消后农村公共品主要由国家供给,但国家大规模公共工程建设却陷入无法整合农民分散地权的困境(桂华,201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进行;虽然部分农村地区还可以发挥地权整合功能,但大部分农村地区无法有效地整合地权,导致农业机械化使用效率降低;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离乡离土,耕地不连片问题越来越成为难以克服的障碍。
这与当前中国政府选择的农业发展道路有关。政府农业部门普遍认为,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是世界各国发展现代农业的路径选择,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2013)。这种思路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先将承包经营权确权,再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通过市场流转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这种思路在具体政策上表现为,中央政府将承包经营权确权和物权化作为农村中心工作,将推动土地流转作为最重要的农业政策。这种农业发展道路实质上是要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取消集体经济的作用。农业经营体制从双层经营体制转向单一家庭经营体制,中国政府选择的这种农业发展道路与资本主义式大农场农业没有区别。
在土地分散占有且农民土地权利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中国试图通过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大户流转以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却可能因为土地流转僵局而难以实现。日韩台等小农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证明了这一点。这种农业发展思路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瓦解集体经济。如果政策部门越来越强调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乃至财产权,将导致集体经济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中国农业发展只能像日本一样被锁定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状态。或者说,在政策推动下中国农业发展正向资本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的方向突飞猛进。
在集体所有制度框架下,中国有实现小农经济现代化的制度优势,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空间。但中国农业政策不断弱化乃至消除集体经济,否定这一道路的同时不断滑向资本主义式小农家庭农业的道路。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如各种永佃制)改革思路,无法克服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也无异于放弃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制度性成果。这对于我国农业发展而言是一种历史性倒退,并会给农业现代化设置更大的障碍。可以认为,中国农业发展站在十字路口,一方面,中国农业发展正在走向危险的境地;另一方面,中国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框架下还有调整道路的制度空间,而不是已经完全或者无可挽回地是“资本主义”的(黄宗智,2016)。
五、结语
本文从农业发展实践出发,分析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后的农业发展模式。在集体所有制以及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经济通过资金整合、地权整合和土地集中功能的发挥,可以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在某种程度上,集体经济的实践方式是否与技术条件相匹配,是决定农业生产效率的根本原因。集体经济制度不仅可以弥补小农经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性,而且由于消灭了土地上的既得利益,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农业发展。这种农业发展模式发挥集体经济的作用,在保留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促进了农业发展,可以称之为小农经济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在西方理论视野中,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现代化就是消灭传统农业和构成传统农业基础的“小农经济”。恩格斯(1995:500)认识到在法德等小农经济国家,“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当我们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认识中国的小农经济(黄宗智,2005),就能够观察到,中国以集体部分占有土地为条件的集体经济,通过资金、土地等的整合,小农农业也可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从而使农民走向新生或者现代化。当在生产层面认识到了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效益以及制度优势,我们能够认识到小农经济与农业现代化并不相悖。因此不能一味地将小农经济视之为与现代农业不相容的、必须与之决裂的“传统”生产方式。
学界以英国圈地运动和18世纪西方农业革命的历史经验为基础,形成了一种规范认识,即小规模家庭农业随着商品化让位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资本主义农场(黄宗智,2000:2),农业现代化即是小农被资本主义式大生产消灭的过程。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通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农民提供制度性保护,并通过集体经济将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社会化大生产,使得中国农民和小农经济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中国立足于本国经验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模式,与同样保留小农经济的“东亚模式”并不相同,与排斥小农的大农场模式也不相同。社会主义式小家庭农业道路丰富了农业经济学理论,中国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也拓展了现代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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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这项改革最开始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这个让农民分户经营的制度实际上既不联产,也不对国家再承担除了税费之外的“责任”,因此,中央在农村改革20年后把它修订为“家庭承包经营制”,本文为了论述的一致性也采用这一概念(参见温铁军2005:31)。
[③]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④]显然,1980年后的集体经济与计划经济时期“集体生产、按劳分配”的集体经营模式不同,
本文在论述过程中使用“集体统一经营”概念与集体经营概念区分开来。
[⑤] 比如,一个村民组的农户合作修建机耕路。如果有一两户不愿意参与合作,就无法占有他的土地,机耕路就无法修建。同样地,水利合作并不能将农民排斥在水利灌溉体系之外,如果有农户“搭便车”,其他农户的合作也将彻底瓦解。
[⑥]本文区分了农业生产领域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不同。合作经济建立在私人产权基础上,或者认为农民享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集体经济建立在公共产权基础上,集体享有(部分)土地经营权利。在农业生产层面,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主要差别是集体是否拥有经营土地的权利。
[⑦]农业技术种类繁多,很难对所有农业技术进行分析。本文重点讨论不同阶段农业发展的主要技术问题,分别是公共品供给问题(包括公共工程技术、良种、化肥等生物技术等)、农业机械化发展问题以及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实际上,在农业现代化中,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水利化、良种化、化肥化、机械化、规模化。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对农业生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⑧]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6-06/01/c_1118971451.htm。
[⑨]台湾地区2008年明确提出了“小地主、大佃农”的政策目标。实际上东亚地区和国家试图推动所有权买卖促进土地大规模经营失败后,一直以来实施的农业政策都是推动使用权流转形成土地规模经营的“小地主、大佃农”政策,台湾地区只不过是将这一做法明确化。
[⑩]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农业生产附着在土地上,承认私人财产权利及自由退出权的合作经济会遭遇“产权壁垒”,因此无法解决小农户与大生产的矛盾。由于农资和农产品流通并不固定在土地上,流通领域的合作并不会遭遇“产权壁垒”,因此合作经济可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在集体经济中集体经济组织有产权整合的权利,可以克服“产权壁垒”,因此可以解决小农户与大生产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