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理解低额彩礼的一种视角
——基于粤北宗族性村庄的考察[①]
李永萍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430074)
摘要:家庭是理解彩礼性质和彩礼变迁的重要变量。婚姻偿付理论和婚姻资助理论关于彩礼性质的解释存在形式主义的局限。事实上,彩礼嵌入在特定的家庭再生产模式中,并受到家庭动力学机制的具体规定。华南地区的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是理解当地低额彩礼的结构性原因。这种家庭再生产模式具有低度代际支持、低度代内竞争和低度社区竞争等特点,强调联合家庭整体的文化认同,从而抑制了彩礼上涨的动力,维持了彩礼水平的相对均衡。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有助于抵消婚姻市场失衡导致的婚姻要价效应,进而低成本地实现家庭再生产。
关键词:联合家庭;家庭再生产;宗族性村庄;低额彩礼
随着城市化与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农村相对固定和封闭的婚姻模式逐渐被打破,婚姻市场的失衡进一步加剧了婚姻压力。婚姻压力遭遇不同的地方基础结构,形成了不同的婚姻成本分担方式。在华北等地,高额彩礼引发的“天价婚姻”引起了广泛关注。与之相比,在华南地区,彩礼则始终保持着相对平稳的水平。华南农村的低额彩礼现象同样引人深思。这说明,在当前宏观的城市化和市场化结构中,还存在着中观层面的机制,从而塑造出不同的彩礼实践形态。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揭示华南农村低额彩礼的维系机制。
一、彩礼的性质与异化
彩礼是婚姻支付的一种形式,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财务”。[[1]]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仪式的一部分最早源于西周的“六礼”,当时的民间习俗规定缔结婚姻关系要经过“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彩礼”一词正是由“纳征”演变而来,并始终作为婚姻仪式中的关键环节。因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彩礼是订婚的礼仪”[[3]],其目的在于以“礼”的形式来规范民间社会中的婚姻关系和婚姻秩序。学界关于彩礼的研究很多,学者们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提出了对彩礼的不同理解。
(一)彩礼性质:婚姻偿付与婚姻资助
从彩礼的性质角度而言,学界的研究主要遵循两个进路:一是婚姻偿付理论下的“交换说”,二是婚姻资助理论下的“转移说”。“交换说”认为,新娘本身是具有价值的:一方面,她的嫁入为新郎家庭带来人口的繁衍和劳动力的增加;另一方面,其娘家付出了养育成本和劳动力减少的代价,因而,新郎家庭需要向新娘家庭付出一定的补偿。诸如“养钱”[[4]]、“育身钱”、“奶浆钱”等民间说法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彩礼对女方家庭的补偿意义。补偿概念是婚姻偿付理论的核心,在这一理论视角下,“作为新娘的妇女被客体化了,并通过彩礼实践而被交换”[[5]]。婚姻补偿机制体现在经济和心理两个层面,[[6]]其目的是维持全局交换中相互“赠与”之平衡[[7]]。在婚姻偿付理论视野下,男女双方家庭是交换的主体,财物从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的流动构成了彩礼的基本实践形态。
“转移说”的代表是婚姻资助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以彩礼为核心的婚姻支付是实现代际之间财富转移的重要途径,“新婚夫妇通过这一制度性安排获得对相对时尚物品的占有权,增强了独立生活能力,减轻了未来生活压力”[[8]]。彩礼虽然从男方家庭转移到了女方家庭,但大多数女方家庭又会通过嫁妆的形式将其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返还给新婚小家庭,从而使得新婚小家庭有了第一笔独立的财产。[[9]]此外,有研究者指出,新郎和新娘作为彩礼和嫁妆的直接受益者,在结婚时甚至可能出现“合谋”向男方家庭索要高额彩礼的行为。[[10]]婚姻资助理论聚焦于代际之间的资源转移,即婚姻资源是从双方的父代共同流向子代新婚小家庭,强调资助的伦理性而非交换的经济性。
但是,彩礼的交换说和转移说均是对彩礼的形式主义理解,即将其化约为婚姻支付形式。实际上,由于中国农村地域辽阔,“交换说”和“转移说”都能在现实中找到具体的案例。阎云翔通过对东北下岬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中彩礼和嫁妆的变迁进行考察发现,“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婚姻交换实践可以用婚姻偿付理论来解释;从60年代中期开始,婚姻交换的资助功能逐渐凸显出来;70和80年代接踵而来的变化都是朝着有利于新婚夫妇利益的方向发展:定亲礼用于资助新婚夫妇而不是对交接权的偿付。”[5]阎云翔的分析为“交换说”和“转移说”注入了时间维度,并将婚姻偿付理论和婚姻资助理论统合在变迁过程中,从而呈现了彩礼实践的复杂性。但是,在笔者看来,彩礼实践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特定的时空差异性,而且植根于彩礼所嵌入的家庭动力学机制。
(二)高额彩礼:彩礼异化的原因与后果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农村中日益普遍的高额彩礼现象,并对高额彩礼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了分析。关于农村高额彩礼的成因分析主要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种视角。微观视角主要是将彩礼放置到家庭内部来分析,认为“子辈权利意识的兴起和父权衰落的农村代际关系”[[11]]是助推彩礼持续上涨的主要原因。王德福通过考察华北农村1970—2010年间彩礼的变迁,认为当地彩礼的不断上涨和性质嬗变是家庭结构、家计模式和代际关系变迁合力形塑的结果,代际关系失衡则是根本原因[[12]]。中观视角强调地方性共识对个体及其家庭行为选择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彩礼给付中的面子竞争和攀比之风。农民认为彩礼是女儿的身价,“没有行市有比市”[[13]],高额彩礼成为女儿优秀的标志,并转化为女方家庭在村庄中的面子,高额彩礼通过依附社区价值而获得了维系动力。宏观视角主要是从计划生育政策与打工经济所共同带来的性别比失衡出发,认为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相对稀缺和女方主导的婚姻要价是造成彩礼上涨的主要原因[[14]]。高额彩礼对农民的婚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研究者注意到,由彩礼飞涨而带来的家庭负担加重,造成了代际剥削[[15]]和代内剥削[[16]],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光棍现象。[[17]]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促进了“妇女的婚姻主导权”[[18]]的发育,女性在婚姻中更为看重物质因素,婚姻由长期的交往过程压缩为短期的交易过程,“闪婚闪离”[[19]]的婚姻模式渐趋普遍。
二、家庭再生产视野下的彩礼实践
既有的研究呈现了颇为复杂的彩礼属性。婚姻偿付理论和婚姻资助理论的主要局限是彩礼本身的资源化和彩礼运作的形式化。二者重点关注的是彩礼的婚姻支付意义,忽视了彩礼实践的结构基础和伦理规范。事实上,彩礼实践嵌入在特定的地方社会结构之中,彩礼的“交换”和“转移”只有放置在特定的结构中才能得以呈现。这就为彩礼性质研究注入了具体的时空维度。
事实上,当前在部分农村出现的彩礼异化现象揭示了代际关系之变,并极大地释放和发挥了彩礼的婚姻资助功能,强调了彩礼之于核心家庭再生产的功能性意义。那么,在逻辑上似乎可以推论:彩礼的高低与特定的代际关系类型有关,并关联于特定的家庭再生产模式。本文的问题意识来自于笔者2016年3月在南方宗族性村庄对当地彩礼性质及其变迁的调研,[③]在调研中发现,相比于全国大多数农村的高额彩礼而言,当地农村的彩礼额度较低,农民在彩礼上的负担并不重。[[20]]进一步调研发现,低额彩礼与当地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之间有很大关联。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锁定了彩礼的低额状态,抑制了资助型彩礼实践的兴起,从而保存了彩礼的仪式性意义。
彩礼给付是婚姻结合的重要环节,而且,彩礼给付实践正是通过婚姻媒介构成家庭再生产的基本要素。因而,家庭是理解彩礼嬗变和彩礼性质的重要变量。当家庭具有很强的结构性与稳定性,进而对核心家庭的分离力量具有较强的抑制能力和整合能力时,就可以有效抵御和缓解外部力量的冲击,彩礼嬗变的速率较低。但是,当家庭本身结构弱化时,村庄竞争压力和外部市场因素将迅速进入并改变原来的家庭关系,彩礼实践的基础结构的松动,必然通过彩礼性质的嬗变和彩礼额度的变化反馈出来。
因此,本文认为,对农村彩礼现象的分析应以家庭性质与家庭再生产模式作为突破口。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家庭性质作为基本的分析工具,以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为理论起点,将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操作为三个中介变量:低度代际支持、低度代内竞争、低度村庄竞争。以此来分析和解释南方宗族性村庄的低额彩礼现象。
三、粤北农村彩礼的性质与变迁
粤北塘村[④]位于广东省英德市西南部,是一个典型的宗族性村庄。全村共有5000多人,由24个自然村组成,每个自然村内部都以一个姓氏为主,村民由共同的祖先繁衍而来。当地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引进砂糖桔产业,村民收入主要由种植砂糖桔和外出务工构成,家庭年均收入5万元左右。当地农民的通婚圈比较稳定,以县域范围内的本地婚姻为主,比例占80%以上,超出本县范围内的外地婚姻很少。相比于全国诸多农村的高额彩礼而言,当地农村没有形成在彩礼上要高价的现象,婚姻成本较低。“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当地农村一直存在。改革开放之前,当地的彩礼主要以实物的形式表达,如酒、肉、衣物等。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彩礼逐渐转变为货币的形式。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当地彩礼一般为几百元;90年代后期到2000年左右,当地彩礼一般为三四千元;而从2000年左右开始,当地彩礼开始出现突破一万元的情况。但是从2000年至今十多年来,当地彩礼并没有出现高涨的趋势,彩礼数额一般在10000—20000元之间,而几千元彩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从当地彩礼数额的变迁历程来看,彩礼并没有随着当地农民经济水平的提升而大幅上涨,与其他地区动辄十多万的彩礼数额相比,“低额彩礼”是理解当地婚姻模式的关键词。
从粤北农村彩礼金额的变迁中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相对于同时期的经济水平而言,当地八九十年代的彩礼比现在更高一些。例如,90年代后期的彩礼为五六千元,而2015年彩礼的一般水平为1万元左右。彩礼“不增反减”的特点与当地人对彩礼性质和功能的理解有很大关联。彩礼在当地被称为“育身钱”,即彩礼是为了表达对新娘父母养育之恩的感谢,因而归属于女方父母,并不由新娘在结婚时带回婆家。与男方支付的彩礼额度相比,女方父母给女儿的嫁妆极少。在此意义上,彩礼发挥了对女方父母的婚姻补偿功能。然而,在八九十年代,由于当地农民整体的经济水平较低,家庭的货币收入较少,因而彩礼对于女方家庭而言还要发挥其资助功能的意义,但资源的流向并不是由父代流向新婚的小家庭,而是由姊妹流向未婚的兄弟。也即,女方家庭需要将女儿出嫁所获得的彩礼用于未婚儿子的婚姻。因而,在当时会出现部分彩礼偏高的现象,但由于当地村庄具有很强的结构性,彩礼金额不会任意虚高,仍然处在可控范围之内。2000年以来,随着打工经济在当地的普遍兴起,农民家庭的货币收入逐渐增多,但是彩礼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高涨,因此,男方家庭不需要通过女儿的彩礼来为儿子结婚,因而彩礼在当前主要是作为一种婚姻补偿,具有一定的仪式性意义。此外,当地彩礼“不增反减”的特点还与农民的婚姻模式由“介绍型”向“自由恋爱型”转变息息相关。
总体而言,彩礼在粤北农村仍然发挥其最为原始和传统的意义,即对女方父母的婚姻补偿。而彩礼在八九十年代时之所以会出现部分高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主要是源于家庭经济水平低下的背景下彩礼对于女方家庭的补偿性意义,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彩礼在当地所具有的仪式性意义。
四、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的内涵与表现
家庭是中国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同时,家庭也是农民“即凡而圣”[[21]]实现其生命意义的载体。家庭的绵延依赖于家庭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费孝通依据家庭成员的多少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将中国的家庭从结构上分为四种类型,依次为:“残缺家庭或不完整的家庭、核心家庭、扩大家庭以及联合家庭”[[22]],并且认为联合家庭在中国农村所占比例一直比较小。然而,费孝通在对中国的家庭进行研究时,是将其看成一个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认为家庭是由父母子的“基本三角”[[23]]关系构成,这“基本三角”的制度设置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继替。因此,费孝通更多是从静态的家庭结构角度出发,以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对家庭成员的构成进行相关分析,忽视了联合家庭的文化模式特征。在南方宗族性村庄中,宗族是围绕祖先崇拜而组织起来的内部存在权力等级的组织。[[24]]父权制构成宗族组织的内核,父权掌握着宗族中的仪式以及经济特权的分配。文化模式视角下的联合家庭超越了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对家庭结构的静态理解。
(一)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的内涵
在宗族性结构的支撑下,粤北农村家庭结构并不是“父母子”的基本三角组成的核心家庭,而是包括代际关系、兄弟关系和妯娌关系在内的联合家庭。联合家庭构成了理解当地家庭性质的起点。实际上,在当地农民的语境中,家庭既不是一个完全“私”的单位,也不是一个完全“公”的单位,而是兼具“公”与“私”的双重性,同时也是“私”之所以能够转化为“公”的关键环节。与核心家庭再生产模式有所不同,当地的家庭再生产是以联合家庭为基本单元的,而核心家庭只是实现联合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工具或手段。因此,家庭再生产是联合家庭之间的更替,核心家庭只是构成整个家庭生命周期中短暂的过渡阶段。对于粤北农村的父母而言,为儿子成婚并不仅仅是为了支持子代家庭的成立和发展,而是整个联合家庭绵延和发展的需要。在此意义上,家庭再生产具有一定的超越性意义,是为了实现“祖先——我——后代”之间的关联与延续。
(二)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的表现
1.“一次性分家”主导的分家模式
以联合家庭为核心的家庭再生产模式中,大家庭分家的时间相对较晚,分家是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而然的结果,是为另一个联合家庭的生产和维系做准备。因此,在粤北宗族性村庄里,“一次性分家”是主流的分家模式,在分家之前,子代的收入都要交给父代统一支配。分家在家庭生命周期中出现的时间相对比较晚,一般是至少要等到所有儿子都已经结婚,甚至等到孙子十几岁时才分家。此时,分家是家庭发展的自然状态,是“树大分杈、人大分家”的自然表达,是为另一个或另几个联合家庭的顺利再生产做准备。“一次性分家”是为了使联合家庭中的每个儿子都能顺利成家立业,通过兄弟合力和代际合力从而完成家庭的再生产。当孙辈十几岁时,子代开始要操心自己儿子的人生大事,要为自己小家庭的发展作进一步的准备,此时,子代从以父亲为核心的联合家庭中各自独立出来,联合家庭分裂为几个核心家庭和一个主干家庭。然而,各个核心家庭持续的时间并不长,只是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等到孙辈结婚之后,以子代为核心的新的联合家庭逐渐形成并替代原来的核心家庭。因此,当地的家庭再生产不是核心家庭之间的更替,而是联合家庭之间的更替。联合家庭是当地农村家庭生命周期中的常态,核心家庭只是其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2.“分中有继也有合”
分家在当地包括两层内涵:一是财产分割,二是仪式确认。如果只是财产分割但没有经过分家的仪式,则只能被称为“事实分家”。“事实分家”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此时分裂出来的小家庭在社区中并不能得到认可。只有经过了仪式性分家,新的家庭才能获得社区成员资格。例如,在村庄内部的人情往来之中,只有经过仪式性分家所分裂出来的小家庭,才有资格独立参与人情往来。在打工经济兴起之前,“事实分家”与“仪式性分家”在时间上是同步的,而在打工经济兴起之后,部分家庭开始出现“两步走”的分家方式,即儿子结婚之后就开始在经济上独立核算,等到所有兄弟都结婚之后再进行仪式性分家。当地的事实分家只是子代对自己所挣财产的独立核算,并不涉及对父代家产的继承和分配;并且,事实分家之后的兄弟之间仍然与父母吃住在一起,家庭生活支出由各个儿子平均分摊。
事实分家在当地的出现,是市场力量对传统的改造或影响在家庭层面的体现。当地60多岁的老人说,“我们那个年代,没有事实分家,都是名副其实的分”。事实分家的出现主要与打工经济的兴起有关。当地在2000年之后开始普遍出现年轻人外出务工的现象,兄弟之间因为参与市场经济的方式或程度的不同,开始出现一定的经济分化。而在打工经济兴起之前,当地村民基本以务农为主,经济分化不大,此时,联合大家庭的长久维系反而更有利于家庭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然而,事实分家并没有从根本上瓦解联合家庭的性质,联合家庭作为一种文化模式在当地仍然具有其生命力。在事实分家的家庭内部,兄弟之间虽然在经济上独立核算,然而“兄弟一体”[[25]]的连带责任并没有随之消解,兄弟之间仍然是日常生活中首要的互助对象,兄弟之间在婚姻、建房等方面仍然有相互帮扶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呈现出“分中有继也有和”[[26]]的状态。
五、低额彩礼的形成机制
家庭构成中国人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延续,不仅仅是人的延续,而且是农民意义世界的延续。[[27]]粤北宗族性村庄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的形成正是基于家庭绵延与发展的需要,而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也构成理解当地低额彩礼的重要变量。彩礼的高低除了受婚姻市场和经济条件的影响之外,家庭性质是一个重要变量。家庭性质不仅指涉家庭内部,同时也与村庄社区之间形成有效关联。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的关键在于兄弟合力与代际传承,兄弟关系和代际关系都是服务于家庭再生产的,并且与家庭再生产之间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即联合家庭再生产的顺利实现依赖于兄弟合力和代际传承,需要双方的密切合作。因而,兄弟关系和代际关系被笼罩于以父权为核心的联合家庭之下。因此,兄弟之间更多是合作的状态而较少竞争,不会出现如华北农村兄弟之间竞相多要彩礼的现象;而在代际关系方面,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下父代在家庭中享有较高的权威,女性不仅仅是嫁给某个男子,而且还要融入男方整个联合家庭的生活之中,因而不会出现女方父母为了维护女儿小家庭的利益而在彩礼上要高价的现象,因此不会产生对男方父代严重的代际剥削。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不仅能够统合家庭内部的各种关系,同时还能通过家长制的权威实现对村庄社区的统合,由此抑制了婚姻消费的面子竞争在村庄中的兴起。因此,在本节中,笔者将以“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作为分析工具,将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具体操作为三个中介变量,分别为:低度的代际支持、低度的代内竞争和低度的村庄竞争,并以此来分析粤北农村低额彩礼的形成机制。
(一)低度代际支持
许烺光指出,“父子同一”是宗族性村庄的核心,“父子关系是这一亲属关系的核心,其他所有关系都是父子关系的延伸或补充,或是从属于父子关系的。整个亲属关系内的各种关系都是为了延续家族的父系”。[24]在现实的家庭结构中,家庭的延续主要表现为子代家庭对于父代家庭的继替,代际关系则贯穿了这一过程。不同的代际关系模式,反应了家庭再生产之不同策略,同时也会形成不同的家庭形态。[[28]]
在粤北宗族性村庄,父代朝向子代的代际关系表现出“强代际伦理、弱代际支持”的特点,即父代对子代的伦理性责任较强,父代会为子代操心,当儿子没有结婚时,父亲也会有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然而,父代对于子代的物质支持却并不强,因而,低度的代际支持主要是从物质层面而言。粤北农村中,父代对于子代的责任和义务只在于将之养大,而至于建房(或买房)、结婚、带小孩等事务,都是儿子自己的责任。父母可以帮忙,但这并非是其必须尽到的责任或义务。结婚更多是儿子自己的事情,父代有能力的可以帮忙,但如果父代没有能力,那么则主要由儿子自己负责。因此,父代的人生任务是有限的,只要有了孙子之后,父代就可以理所当然地退出生产领域,不再作为家庭主要的劳动力挣钱,而是将主要精力用于操持家务和带孙子,因此当地没有形成典型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29]]。并且,与江汉平原或华北平原不同的是,[⑤]粤北农村的父母在家带孙子需要儿子缴纳生活费,当地的一般标准是每个小孩每月500元左右。
案例1:塘村的HGX,今年56岁,有3个儿子,分别出生于1980年、1982年和1984年。三个儿子都已结婚,并且都各有一儿一女。目前三个儿子和儿媳妇都在外打工,其中老二夫妻俩在东莞种菜,两个小孩也跟着去那边读书。而老大和老三的两个小孩则放在家里由HGX与妻子照顾,其中,每个小孩每月需要交500元的伙食费。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因而三个儿子结婚时都没有给女方彩礼,且没有办酒席,而只在孙子出生之后办了满月酒,由儿子出钱办。HGX认为,“娶媳妇不是我们掏钱,不是我们的责任,(儿子)他们自己想办法,没有钱就不要结婚了,指望老人不行……建房也不是父母的责任,养大你是我的责任,建房是(儿子)你自己的事……”。
实际上,华北地区普遍出现的高额彩礼一般是由父代对子代的资源转移来实现的,也即彩礼都是由男方父母给的,因此在河南农村才出现了“生两个儿子哭一场”[[30]]的说法,原因就在于按照当地的规矩,为儿子娶媳妇是父母必须尽到的责任,儿子结婚所有的花费也都是由父母负责。如果因为父母无能而让儿子打光棍,那么父母将要遭受村庄舆论的强烈谴责。而在粤北宗族性村庄,父代的人生任务是相对有限的,父代对子代在物质上的低度支持,使得婚姻成本更多是由儿子自己来承担。并且,由于宗族性村庄本身的强结构性和有序性,使得村庄内部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地方性共识,父代在这种规范性共识的支撑下,仍能在家庭中掌握主动权,而不会滑入对子代家庭的依附,如华北农村所普遍呈现的子代对父代温情脉脉的代际剥削。
因此,在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下,父代在家庭中仍然具有绝对的权威,父代对子代的代际关系呈现出“强代际伦理、弱代际支持”的特点。由于年轻男子在短期内能够积累的物质资源很有限,因而父代对子代低度的代际支持减少了男方能够提供高额彩礼的可能性。并且,在相对稳定和封闭的婚姻圈内,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地方性共识被男女双方家庭所共享,女儿嫁过去是要融入联合家庭之中,而并不是立刻建立自己的核心小家庭,因而女方父母不会为了女儿未来小家庭的利益而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对于女方父母而言,“嫁女儿就是为了让女儿好过”,如果要了高额彩礼,反而是给女儿及其所属联合家庭增加了负担。
(二)低度代内竞争
滋贺秀三认为,“兄弟关系是包含有相互的依存与对立这样两面的机缘的关系”[[31]],因而,兄弟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同时也有相互竞争的一面。兄弟关系“原本是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实际上又不得不承认有分……兄弟在思及父亲的范围内是一体,在虑及各自的妻和子时便产生了对立的关系。”[30]因此,兄弟之间从不可分的“手足关系”到相互之间的“对立或竞争关系”,其变化的起点主要是从兄弟各自成家立业开始。陈辉通过对关中地区的兄弟关系进行考察后发现,当地“兄弟是仇人”,兄弟之间基本都有矛盾,“一旦兄弟每人从原有家系‘分家立户’,也就拥有了自己小家的利益,兄弟关系的重心已经从‘血缘关系’变为‘家庭关系’”[[32]],因此他认为,关中地区的兄弟关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血缘关系,而是以兄弟为核心的各个家庭之间的关系。然而,在粤北宗族性村庄,“强有力的‘父兄一体’又被转化为‘长兄如父’的‘兄弟一体’连带伦理责任,因此‘长兄如父’成为宗族性村落农民的价值认同”[[33]]。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将兄弟关系内化于大家庭内部,从而使得兄弟关系呈现出合作状态而较少相互竞争。各个兄弟之间并不是只考虑自己核心小家庭的利益,而是通过兄弟合力来实现联合家庭的顺利再生产。
笔者在华北平原其他农村的调研经验也表明,华北农村的兄弟关系普遍不好,兄弟之间有矛盾被村民认为是“正常的事情”。实际上,这主要源于华北农村的核心家庭再生产模式,在此模式之下,核心小家庭的利益最为重要,兄弟之间作为两个独立的小家庭存在结构性的冲突与竞争。在核心家庭再生产模式之下,子代结婚后很快就会和父代分家,因而女方父母通常都会向男方家庭索要高额彩礼,以帮助自己的女儿提前多分一份男方父代的资产,并且还出现“男方家庭兄弟越多、女方家庭要的彩礼越高”这一现象。此外,华北地区还出现新郎和新娘“合谋”向父母要高价彩礼的现象。因此,从家庭层面而言,华北地区的高额彩礼与兄弟竞争不无关系。而粤北农村的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中,兄弟之间是一种低度竞争的状态,兄弟之间基于浓厚的血缘关系而相互帮扶和相互合作。
粤北农村低度竞争的“合力式”的兄弟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尽量推迟大家庭分家的时间,从而使兄弟之间在联合家庭内部实现充分的经济合作;二是即使在分家之后,兄弟之间仍然存在强有力的“连带责任”。以下通过一个案例对当地低度竞争的兄弟关系加以说明。
案例2:塘村的CJS,今年62岁,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有已经结婚。其中,老大今年30几岁,有三个儿子,老二和老三各有一个儿子。如今三兄弟和父亲住在同一栋楼房里,没有分家,儿子儿媳妇挣的钱都由父亲统一支配。CJS说,“我们现在没有分家,三个儿子挣的钱都要交给父母,不交可以,但要告诉家里你有多少存款,家里要用时就要拿出来……分家的时候家产平均分配,如果几个儿子挣钱不一样,分家时也是一样平分。你挣钱厉害,(分家)以后你一样可以多挣一点,不在乎多分一点。(兄弟)能力有大小,但是大家都去工作了,他很努力,但就是挣不到钱,那也要支持。你小家庭已经用了该用的了,该买的东西也都买了,剩下的钱就是公产。分家之前,如果一个儿子买了车,分家时也算是公产,要折成钱。车子、房子,在分家之前都算是公产,你要买可以,买回来都是公产,也是方便大家……”。
案例2中CJS的家庭是当地农村典型的联合家庭形式,三个儿子和儿媳妇都各自在外挣钱,收入除了日常基本开支以外全部都要交给父亲,由父亲统一支配。CJS整个大家庭现在只有一栋楼房,因而全家人目前最主要的目标就是给每个儿子都建一栋房子,CJS的三个儿媳妇也提出,“要分家也要等到每个人都有一套楼房之后再分”。因此,在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之下,建房、结婚等重要的人生大事都是通过兄弟合力共同完成的。此外,即使兄弟之间分家了,但兄弟之间的“连带责任”仍然保留,兄弟之间仍然是日常生活中首要的互助对象。合力式的兄弟关系使得兄弟之间在婚姻大事上相互帮扶,而非以父母为对象竞争性地索要高额彩礼,因而,在当地不会产生由兄弟竞争所助推的彩礼高涨,这是理解粤北农村低额彩礼的另一个维度。
(三)低度村庄竞争
低度的代际支持和低度的兄弟竞争是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在家庭层面的体现,从而使得高额彩礼失去了其滋生的基础;而低度的村庄竞争是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对村庄社区的统合,从而抑制了婚姻消费中的面子竞争,高额彩礼因而在村庄中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联合家庭再生产作为一种文化模式形塑了当地农民的认知模式和行为逻辑,以联合家庭为中介,实现了个体的“私”与村庄的“公”之间的融通,进而为“公”对“私”的引导和约束提供了媒介。
第一,村庄的传统结构性力量抑制了村民之间的相互竞争。联合家庭是村庄社区的基础结构,在粤北宗族性村庄,宗族具有强大的笼罩性力量,因而当地村民最突出的性格特点是顺从、求同、讲规矩。宗族的笼罩性力量使得任何个体的求异行为或冒尖行为都被视为不守规矩,求异的个体要遭受村庄内部巨大的舆论压力。村民行为处事的基本逻辑是“别人都那样,我也要那样”,呈现出典型的“求同”心里。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总是要与别人保持一致,遵守规则,按规矩办事,不突出、不冒尖。因此,在彩礼额度上,村庄内有一个大家都能接受且认同的基本标准,任何个体都不能随意打破;在人情往来方面,有钱的人办的酒席与普通人办的酒席相差不大;在村庄公益事业捐赠中,有钱人也不能太过于突出,而是要综合考虑其他人(尤其是弱者)的感受。如果村庄中的上层想要通过支付高额彩礼来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那么他非但不能获得面子荣誉,反而会被村庄舆论斥责为“不会做人”。
第二,在联合家庭和村庄中具有双重“权威”的村庄精英是村庄传统力量的维护者。粤北宗族性村庄中的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上受到两种权威的控制和影响:一是来自联合家庭中的“家长”权威;二是来自村庄当中的“长老”权威。村庄中上层家庭的“家长”则往往将两种权威集聚一身,即他们既在自己所在的联合家庭中有威望,同时也在村庄中有威望。随着打工经济在当地大规模的兴起,市场嵌入村庄的程度越来越深。但由于个人能力禀赋的不同,每个人进入市场的方式和程度都不一样,这就使得村庄内部必然会存在经济分化。在每个村庄内部,都有一部分村民或者是由于外出打工较早,或者是由于种植砂糖桔的时间较早,从而在经济收入上高于普通村民。这些家庭即是村庄中的上层家庭,其家长同时也在村庄中享有很高的权威。一般来讲,上层“求异”是社会分化的主要动力。[[34]]例如,在江浙一带的村庄里,上层“求异”的行为逻辑导致了村庄内部的阶层分化。上层阶级通过酒席上的大操大办、建豪宅、买豪车、支付高额彩礼或嫁妆,以此来证明自己与普通农民不同。而没有经济实力的下层,在村庄中就处于极度边缘的地位,形成了阶层之间的区隔。
然而,在粤北宗族性村庄,上层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并没有通过各种仪式性消费表现出来,相反地,他们在行为模式上倾向于与普通村民保持一致。因而,村庄内部的经济分化并没有转化为严重的社会分层,这与上层家庭的“家长”在联合家庭和村庄中的双重权威身份及其行为逻辑有很大关联。在粤北农村,兼具双重权威身份的村庄精英,恰恰是村庄传统最为忠实的维护者和守护者,宗族性村庄对个体的塑造在他们身上表现的最为明显,因此,即使他们的家庭在经济上优越了,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行为逻辑。在婚姻消费中,村庄中的上层家庭不会通过高额彩礼来彰显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反之,他们仍然遵循传统习惯和地方性规范。因而,上层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并没有带来村庄中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竞争。
六、结语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的婚姻习俗,嵌入在特定的家庭再生产模式中。因此,对彩礼性质的理解应该定位于特定的时空条件之中。在本文中,笔者基于粤北一个村庄的经验,揭示了低额彩礼维系的家庭逻辑,呈现出了不同于彩礼异化的变迁路径。
当前,学界关于高额彩礼的研究,大多强调了女性资源供求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婚姻市场的失衡,这种失衡的压力通过社区竞争和兄弟竞争而进一步强化,从而导致了彩礼性质的变异,甚至使彩礼成为年轻子代“提前分家”的一种手段。但是,经济低洼地带和婚姻市场的劣势处境,并不必然能导致高额彩礼的生成。在一些传统保存仍然较为完好,地方性结构较强的地区,例如粤北农村,彩礼却并未走向异化。因此,对于彩礼的理解需要纳入家庭性质和家庭再生产模式的视角,本文的分析指出,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是理解粤北宗族性村庄低额彩礼的关键变量。
事实上,联合家庭不仅是一种家庭结构,而且是一种文化模式。在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之下,家庭再生产是联合家庭之间的更替,核心家庭在整个家庭生命周期中存在的时间很短暂,因而只是一个过渡阶段。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旨在最大限度地激发家庭成员间“合”的力量,因此在横向上排斥兄弟竞争,在纵向上抑制了代际剥削,从而形成低度竞争的、合力式的兄弟关系和以父权为核心的代际关系,使得高额彩礼在家庭层面缺乏滋生的基础。此外,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不仅能够统合家庭内部的各种关系,同时还能通过家长制的权威实现对村庄社区的统合,由此抑制了婚姻消费中的面子竞争。
参考文献:
[①]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3批面上资助项目“农村老年人危机与乡村振兴的组织机制研究”(2018M630845);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婚姻价值变迁视角下的转型期农村离婚问题研究》(14CRK021);2017年湖北省博士后择优资助项目“现代化背景下农村老年人危机的生成路径与干预策略研究”(Z62)。
[③] 参与本次调研的还有桂华、孙敏、雷望红、褚明浩等师友,本文的问题意识来自于集体讨论的启发,特此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④] 根据学术惯例,本文已对相关人名和地名进行技术处理,特此说明。
[⑤] 笔者在江汉平原和华北平原的调研发现,当地的中年父代除了在家务农之外,还要帮助进城务工的子代带小孩,并且小孩所有的日常开销都是由中年父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