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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整体性平衡”到“形式化平衡”:北方农村分家实践的变迁[]

    李永萍[]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430074

    摘要:分家是农民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常态,同时也是中国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调研发现,分家中的平衡机制对于农民家庭而言非常重要,它构成了北方农村分家实践的本质内核。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家庭转型,导致农民分家实践中“公平”的内涵发生演变,从而形成了与传统时期截然不同的平衡机制。具体而言,传统时期是一种整体性和长期性的平衡机制,建立在父代当家的基础之上,以家庭的整体发展为最终目标;转型时期是一种形式化和即时性的平衡机制,建立在子代当家的背景之下,缺乏“家庭主义”的情感支撑,服务于子代家庭利益最大化的核心目标。形式化的平衡机制导致了分家的“名实分离”,进一步强化了以子代为核心的家庭权力关系,进而带来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边缘地位。

        关键词:分家;平衡机制;整体性平衡;形式化平衡;家庭转型

    一、问题的提出

    分家是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常态,农民常用“树大分叉、人大分家”来形容分家的普遍性。有学者注意到,“维系与离析”[[1]]、“组合与分裂”[[2]]是同时作用于中国家庭的两种力量,这些力量对家庭的影响主要聚焦于分家事件。实际上,联合大家庭作为一种理想家庭模式即使在传统社会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小,并且往往存在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士绅阶层。[[3]]P23[[4]]因此,分家是农民“过日子”过程中的常态,同时也是中国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

    社会学对于分家的研究主要关注分家之于家庭结构和家庭再生产的影响和意义。阎云翔认为,“分家是家庭政治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因为它标志着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重新界定,家庭财产的再分配,以及新的家庭之形成”。[[5]]因此,分家不仅重置了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和权责关系,[[6]]而且还实现了家庭继替和家庭发展。分家是家庭再生产的基本形式,它是一个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离并为社区所承认的标志性事件。[[7]]P67 而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市场化和现代化力量更为细密地渗入农村社会,并推动了乡土社会基础结构的变迁,农民家庭展现出了更为丰富、深刻和微妙的变化。其中,农村分家模式也呈现出诸多新特征,农民分家模式变迁因而也构成家庭转型研究的热点。具体而言,已有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关注农民分家模式的变迁:

    第一,分家模式。分家方式主要包括“一次分家”和“渐次分家”两种类型,且经历了一个颇为明显的变迁过程。不同的分家模式表现为不同的分家时间节奏。具体而言,传统时期主要以“一次分家”为主,即在所有儿子都结婚之后再分家。大集体时代以来的“工分制”实践显化了子代在家庭经济中的贡献,子代对经济独立性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一次分家”开始逐渐向“渐次分家”转变。[[8]]20世纪80年代以来,打工经济逐渐兴起,外出务工使得子代对家庭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家庭权力重心也逐渐由父代转移到子代,这进一步强化了集体化时代形成的“渐次分家”习俗。与此同时,农民分家时间不断提前,子代从结婚到分家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

    第二,分家动力。在传统时期,分家往往是家庭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裂变,分家服从于大家庭的整体利益。随着家庭转型,家庭权力重心逐渐下移,分家的提出者逐渐由“父代”转向“子代”,子代成为分家行为的主导者。[][[9]]子代对于经济独立性的要求是促成分家的主要动力;[[10]]P118此外,农民价值观念的变迁和道德世界的坍塌也会进一步促成分家行为的发生。[[11]]

    总体而言,已有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分家的外显特征及其变迁,并以此来透视家庭关系、家庭结构的变化。这些研究的共同特征是强调了分家模式变迁的“断裂”色彩,进而赋予农民家庭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路径。然而,分家只是家庭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对分家行为的理解需要放置在家庭再生产的整体过程中认识。[[12]]事实上,只有进入分家实践的内在机制,才能揭示农民分家实践的深层意义和农民家庭转型的微观逻辑。

    近年来,笔者在北方农村的调研发现,分家中的平衡机制对于农民家庭而言非常重要,它构成了北方农村分家实践的本质内核,也是理解北方农村分家行为的关键要素。但学界专门对此进行分析的研究还非常缺乏。一些研究注意到家产继承中的“诸子均分原则”,[[13]][[14]]但大多局限于理想型的分析,未能进一步讨论这一原则在农民家庭内部的具体实践过程,同时也缺乏从变迁的视野讨论其内涵的演变和扩展。事实上,北方农村分家中的平衡机制在传统时期和转型时期既表现出形式层面的延续性与异质性,同时又表现出内容上的变异性和适应性。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河南、陕西和山东农村农民分家行为的考察,[]阐释北方农村分家实践中的平衡机制,进而揭示北方农村家庭变迁的深层线索。

    二、北方农村分家模式变迁的经验呈现

    一般而言,北方农村的分家具有很强的仪式性,正式的分家往往需要请第三方到场作为证人,舅舅、本家的长辈以及村组干部经常会被请来作为分家的证明人。分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家产的分配、赡养义务的分配、亲戚关系及与之相关的礼仪关系的分配。只有将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彻底划分之后,分家才算真正完成。其中,家产的分配固然是分家中的核心内容,同时,分家过程也包含家庭与社会责任的重新配置。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了分家的实践内容。从传统社会至今,北方农村的分家实践也经历了巨大变迁。接下来以河南安阳南村为例,[]考察北方农村具体的分家实践的变迁。

    (一)第一阶段:“一次分家”居主导地位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父母在、不分家”成为北方农村普遍的乡规民俗,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父母在世时兄弟成家后各自分开单过的情况,但此时的分家并没有涉及家庭财产的完全分配,而只是“分爨型分家”。兄弟之间只是分开吃饭,家产仍然掌握在父代手中,直到父代去世时才由诸子均分家产。一直到人民公社时期,“一次分家”在北方农村仍然是主流的分家方式,农民一般要等到所有儿子都结婚之后再分家,甚至是等到父母去世后再分家。案例1呈现了大集体时期北方农村的分家方式。

    案例1:安阳南村的ZQS有兄弟四个,他是老三,今年70岁。分家发生于1978年左右,当时四兄弟都已经结婚,父母还在世。分家时的证明人包括一个舅舅、一个本家的叔叔和一个小队长。分家时写有分单,具体分家内容如下:

    第一,分房子。当时家里总共两个院子,其中一个院子是三间房,另一个院子是九间房(分成三个独立的套房),弟兄四人抽签决定,每人分三间,每个儿子的三间房里有一间给父母居住,父母在四个儿子家里轮流,一家住三年。ZQS说,“当时三间房那个院子是老院,九间房那个院子是新院,老大抽到三间房的院子,后来家里卖树的钱总共四五十元给老大,以做补偿。分家必须要公平,分家要是不公平,就要生气,弟兄之间就会有矛盾”。

    第二,分粮食。“父母先留下一些,其余的四个兄弟均分。父母留下的比我们分到的多一些。父母老了,多分一点是应该的”。

    第三,分债务。当时每个兄弟分了360元的债务,父母不承担债务。“那个时候都要分债务,不可能让老人去还债”。

    第四,分亲戚。“老大管姥姥家是事先就订好的,长子一般都要管姥姥家。其余的亲戚三兄弟抓阄决定。老二管一个姐姐家,我(老三)管一个姑姑家,老四管一个妹妹家”。

    第五,分赡养义务。规定每年每个儿子给父母100元养老钱,150斤小麦和100斤玉米。(河南安阳南村,ZQS,男,70岁,20160612

    (二)第二阶段:“一次分家”向“渐次分家”的过渡

    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地的分家模式开始发生变化,呈现出从“一次分家”向“渐次分家”的逐步转变,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分家模式转型的过渡期,因而这一时期的分家模式呈现出以“渐次分家”为主、多种分家方式并存的局面。“渐次分家”在北方农村又分为两种实践类型:一是在长子或次子结婚之后就举行分家仪式,此时家里至少还有一个儿子未婚,并将家产在诸子之间平均分配,分家之后,未婚的儿子继续和父母一起生活,其所分得的家产由父母代为保管,待到其结婚之后再与父母分开单过。这种方式类似于先分家产、再渐次分爨,而“一次性分家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家产分配中的公平逻辑,河南安阳农村主要采用这种方式;二是“结一个分一个”,即父母在世时诸子随着结婚而陆续与父母分财异居,家产不是一次均分,而是在各个儿子结婚之后渐次分配,这种方式一般是分产和分爨同时进行,陕西关中农村主要采用这种方式。然而,不管是采用哪种“渐次分家”方式,父代家产分配的时间相比于20世纪80年代之前都明显提前。

    案例2:案例1中的ZQS今年70岁,有两个儿子,大儿子42岁,小儿子41岁。大儿子1993年结婚(19岁),小儿子1998年结婚(23岁)。两个儿子在1996年左右分家,当时二儿子未婚,但家产是一起分配。提到儿子的分家,ZQS感慨道,“当时是大儿媳妇想要分家,她也不明确提要分家,但是老是生气,不是和我们老的生气,就是和我儿子生气,就是找事,觉得家里啥都不顺她心意。我看到这种情况,就想着分开算了,免得一家人生气”。分家之后,ZQS夫妻俩继续和老二一起生活,直到老二结婚之后,老人和老二分开,并开始在两个儿子家里轮流住。其具体的分家内容如下:

    第一,分房。当时家里两个院子,一个新的,一个旧的,都是老人所建。新院子是砖房,一层楼,五间;老院子是土房,一层楼,五间。“当时抓阄决定,老大抽到新院子,老二抽到老院子,老大补给老二3000元钱,这是在分家之前就说好的,谁抽到新房就补给另一个3000元,这样才公平。”此外,两个儿子院子里都要留两间房给老人居住,分家时说的是五年轮一次,但现在事实上是一年轮一次。现在老人只是轮流在两个儿子家里住,吃饭是自己分开吃。

    第二,分粮食。“分家时给了老大15斗粮食(约500斤),一人3斗,当时他家里有三口人。后来与老二分开时给了老二2圈粮食(约1000斤)。因为这个事老大后来还有意见,认为当初分家时粮食分少了。但是年代不同,(我觉得)多分点给老二也是应该的。”

    第三,买生活用品的钱。老大分家时,父母给了其300元去买生活用品;老二后来与父母分开时,父母也给了300元买生活用品。

    第四,分赡养义务。分家时说的是每个儿子每年给老人400元,分家后,给了四五年,之后没有给了。“三年前,两个儿子商量开始给养老钱,每人每年给500元。现在还不用给粮食,我们自己还在种地(老人自己开荒的土地)。儿子的钱是过年时给,每年都不够用,就向邻居借几百元周转一下,等到儿子给了养老钱再还给别人。我们不找儿子要钱,要的话儿子可能也会给,但是不想给儿子找麻烦。”

    第五,分亲戚。“老大管姥姥家和姑姑家,老二管他妹妹家和我干儿子家”。(河南安阳南村,ZQS,男,70岁,20160612

    ZQS两个儿子的分家情况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具有代表性,但在当时并不是绝对主流的分家方式。

    (三)第三阶段:“渐次分家”居主导地位

    进入2000年以来,“渐次分家”在当地彻底占据主导地位,多子家庭基本都是“结一个分一个”,此外独子家庭分家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以下是安阳南村一个典型的独子分家案例。

    案例3LM今年35岁,老公是独子,还有一个妹妹已经出嫁。LM和老公2006年结婚,2009年时和公公婆婆分家单过。“分家之前,老公挣的钱每个月要交几百元给公公婆婆,算是生活费,分家之后就不交了。”LM坦然,她自己很想分家,认为分家后自由。她说,“谁都想分家,分开自由,(和公公婆婆)吃不到一块儿。现在一个儿子分家的也不少,占一多半。分开自由,不分家时是公婆当家,分了后,自己当家,想吃啥就吃啥,想吃大米就吃大米,想吃面条就吃面条,不分开的话,有时我想吃大米,人家要吃面条。没有分开就是不一样,分开后就是感觉各方面都自由了。分开后,我想睡到什么时候就睡到什么时候,没有分家时,公公婆婆可能就会说这个媳妇懒。分开了,公婆说的我想听就听,不想听就不听。他们种他们的地,我种我的地,各人管各人。有时也互相帮忙,我今年刚生了小孩,我的地就是公公婆婆帮我种。我有时也帮他们,相互帮忙。”

    LM和公婆具体的分家内容如下:

    分房:家里一个院子,总共五间房,老人分两间(一间卧室、一间厨房),儿子分两间(一间卧室、一间厨房)。还有一间客厅是共用的。

    粮食:当时家里总共两圈麦子,老人和儿子各分一圈。此外家里的玉米也是均分。

    土地:家里总共四个人的地,均分,老人和儿子各种2个人的地。分家后一直是分开种,今年由于媳妇刚生了小孩(二胎),儿子在越南打工,因此老人帮儿子儿媳种。

    养老:“没有说养老的事,现在他们(指公婆)还年轻,以后老了再说”。

    人情:“分家后亲戚家走两份人情,村里的人情凭个人关系”。(河南安阳南村,LM,女,35岁,20160603

    由此可见,当地分家模式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之前以“一次分家”为主;20世纪80年代到2000年左右为变迁的过渡阶段,“一次分家”和“渐次分家”并存;而2000年以来,“渐次分家”成为当地主流的分家模式。传统时期的分家主要是大家庭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裂变,父代对于分家具有高度的掌控能力。而“渐次分家”的出现使得父代难以从家的整体性出发配置家产,分家越来越具有“竞争性”的特点。

    三、北方农村分家的内涵与特征

    (一)分家的实践内涵

    从以上的分家案例中可以看到,北方农村的分家包涵多个层次的内涵:家产的分配、赡养义务的分配和亲戚关系的分配等。由此可见,家产虽然是分家行为的聚焦点,但是,通过分家不仅要实现家产的代际转移,同时也伴随着家庭和社区责任与义务的转移和分配,子代承继家产的同时要承继相应的赡养责任和亲属义务。

    农村的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粮食、农具、牲畜、生活用品等,此外,债务作为一种“负家产”在传统时期也要纳入家产分配的范畴。北方农村的家产分配主要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父母要尽量做到公平,否则可能会引起代际之间或兄弟之间的冲突。为了凸显出家产分配中的公平,分家中的证人一般会在征求家庭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将家产根据儿子的数量分为若干份,兄弟之间通过抓阄的方式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家产。

    赡养义务的分配主要是通过“轮养”的方式来实现,包括“轮吃轮住”、“轮吃不轮住”和“轮住不轮吃”几种情况。此外,部分地区(如关中农村)也实行由一个儿子主要负责赡养父母,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家产会更多地分给这个儿子。赡养义务的分配超越了分家的当下实践,同时往往也与家产分配方式直接挂钩。

    亲戚关系的分配也是北方农村分家中的重要内容。在正式的分家之后,父代开始逐步退出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往来,子代要接替父代在社区中的礼仪活动。分家中亲戚关系的分配主要是针对姑舅姨等近亲,亲戚关系的分配既有规则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则性主要表现为,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长子一般要负责照应姥姥家或舅舅家,以此来体现出长子的特权和舅权的重要性。而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会根据一些具体情况灵活地分配亲戚关系,例如,如果一家有三个儿子,其中一个亲戚与二儿媳妇的娘家在一个村庄,那么通常就把这个亲戚分给二儿子,这样二儿媳妇在回娘家时就能顺便去看望这家亲戚。一般而言,分配给谁的亲戚,谁就要负责“照应”。按当地习俗,“照应”主要体现在每年五月份的“送羊”[] 、春节时的送礼以及在亲戚去世时的重礼。[]当然,没有分配给自己的亲戚在红白事上也要相互礼尚往来,只是送的礼物相对较轻。

    由此可见,传统时期北方农村的分家事件蕴含着厚重内容。农民家庭通过分家事件实现了家庭内部财产关系、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交接和转移,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家庭继替”。

    (二)分家实践中的公平原则

    规则性与公平性是北方农村分家的重要特点,这一特点贯穿于各个时期的分家实践之中。在调研过程中,很多农民都向笔者提到“分家一定要公平,不然兄弟之间就会有矛盾”。分家实践中的公平原则之维系主要依托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通过“中人”保证公平。分家时一定要有证人在场,一般而言,舅舅、本家的长辈和村组干部都可以被请来作为分家的证人。其中,舅舅的在场被认为是分家过程中必须的。北方农村尤为重视“舅甥关系”,“舅甥如父子,再加上舅父与其姊妹的血亲关系,使他最适合充当家务事仲裁人的角色”。[[15]]舅舅与各个外甥之间的关系都是同样亲密的,因而他不可能偏袒任何一个外甥,而是会根据家庭情况制定出最优的分家方案,维系分家的公平。

    第二,通过“分单”落实公平。北方农村一直以来都有在分家时“立分单”的习俗,分单的内容不仅包括家产的具体分配,而且还包括儿子们赡养义务的分配。一般而言,每个儿子以及父亲都会单独保留一份分单。分单主要发挥规范和控制的功能,农民认为,有了分单,“白纸黑字、不会反悔”。日后如果兄弟之间因为家产发生纠纷,那么分单可以作为很重要的凭证。而对于父母而言,分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儿子及时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有儿子在分家后不赡养父母,那么父母可以以分单作为依据向村庄内生权威或国家力量进行控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家中的规则和公平是为了维持家庭资源配置中的正义性,且彰显了分家行为的公共性。分家不仅是子代与父代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行为,而且,这一行为还要考虑到家庭内外多重主体的利益和分家实践的丰富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分家的公平原则是家庭成员伦理自觉的产物。但与家庭伦理的自觉不同,公平原则也可能是村庄社区力量塑造的产物。北方农村社会结构的分裂性和竞争性,导致了农民家庭面临较大的村庄社会压力。激烈的社会性竞争实现了地方性规范的再生产,从而约束了家庭成员的“社会越轨”行为。事实上,“分家”的公平原则也面临着村庄社会性规则的限制。在现代性进村的压力下,逐渐导致了公平原则的形式化。

    因此,公平原则具有两重性,即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整体性平衡是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但是,随着农村社会转型和现代性力量进村,分家行为逐渐由“整体性平衡”向“形式化平衡”转变。作为家庭再生产的重要方式,分家模式的变迁不仅是家庭转型的反映,而且也内在于村庄社会及其转型过程之中。村庄社会始终是农民家庭分家行为发生的基本结构,从而规定了分家变迁的基本路径。

    四、整体性平衡:北方农村传统分家实践的内核

    盛洪认为,中国传统是以家庭主义为主,现代西方则是以个人主义为主。[[16]]实际上,“家庭主义”并不仅仅是对中国传统家庭生活的一种描述和概括,而且集中表达了农民“过日子”过程中的各种原则、策略与方法。[[17]]P10农民在分家实践中所遵循的“平衡机制”是家庭主义原则的具体表达,“家庭主义”原则使得分家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不是遵循效率原则和发展逻辑,而是遵循正义原则和生存逻辑。家庭主义的理想必须借助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才能顺利转化为现实。从传统的分家实践来看,这种均衡集中体现为“承继中的权责均衡”。“承继”突出了农民家庭的延续性和整体性,因此,“承继中的权责均衡”反映了传统分家实践的整体性平衡机制。

    有学者从“诸子均分制”来理解农民家庭分家过程中的公平逻辑,但值得注意的是,“诸子均分”并不是指家产分配中数量的绝对平均,而是指权责关系的大致平衡,体现了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18]][[19]]在农民家庭内部,有时家产分配中的公平并不是通过分家过程及时体现出来,而是通过将家产分配与赡养义务联系起来实现一种“长时期的均衡”,即“财产的分配同赡养父母的责任联系在一起,那些继承了较大份额的人同时也具有更大的赡养父母的责任”。[[20]]

    承继中的权责均衡意味着在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父代家庭与子代家庭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均衡。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子代有从父代家庭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同时子代家庭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在父代在世时主要表现为子代对父代的赡养,而在父代去世之后则是以祭祀的方式表现出来,概括而言,即“生养死葬”。在传统社会中,父代在家庭内部享有较高的权威,因而承继中的权责均衡能够得到有效维系,这种均衡主要通过家产分配与赡养义务之间的匹配体现出来。承继中的权责均衡为父代的老年生活赋予了稳定的预期。

    在北方农村,养老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子代对父代的赡养是基于子代对父代家产的继承、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区养老规则。代际之间强调公平的交换,子代继承了父代的家产,就具有赡养父代的义务;如果某个儿子继承父代的家产较多,那么在赡养义务上理所当然就应该承担更多。因此,北方农村的养老模式与分家模式之间是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分家模式之下必然有一套特定的养老模式与之相匹配,以实现家庭内部的均衡。具体而言,承继中的权责均衡在分家过程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一是在分家析产时诸子均分家产,并由诸子“轮养”父母;二是在分家析产时其中一个儿子多分得部分家产,那么这个儿子就要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

    河南安阳农村主要是通过第一种方式维系承继中的权责均衡。安阳农村在1980年代之前主要以“一次分家”为主,当地的分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父代的家产全部分完,分家之后父代基本没有单独的家产;二是父代的家产在诸子之间绝对平均分配。在分家之后,父代一般由几个儿子“轮养”,部分老人在有劳动能力时倾向于自己单独开伙,但也是由诸子共同分摊养老费和老人生活所需要的物资。父代生病的花费和丧葬费用也是由诸子均摊。此外,如果父代在去世时还留有遗产,最终也要在诸子之间平均分配。在当地农民看来,由于在分家时兄弟之间是平均分配了父母的家产,因而在养老时必须采取“轮养”的方式,这样才能在诸子之间实现公平。事实上,当地农民在具体的分家实践中也会非常重视权责均衡,以下是安阳南村一位老人对家产分配的理解:

    案例4:“家庭经济一定要有个平衡点,只有平衡的付出,以后才能有平衡的赡养。(对儿子的)经济不平衡,老人就会认为是短处,儿子即使养老心里也会有想法,老人拿了(养老费)心里也会不舒服。公平分配家庭财产,这是自古天理。在分家之前,要债务公开、财产公开、固定资产公开。老人不管有多少东西,关键是要平衡,这是自古天理。每个家庭都要有个家长,要学习当家长。当家长就是要对孩子的心是平衡的,这样孩子才会对他没有意见,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要尽量公平”。(河南安阳南村,PFG,男,65岁,20160531

    而陕西关中农村则主要是通过第二种方式维系承继中的权责均衡。关中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也是以“一次分家”为主,但其具体的分家方式与安阳农村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分家时父代要单独留一份家产,包括土地、房屋和部分现金;二是家产在诸子之间并不是完全平均分配,一般而言,负责赡养老人的儿子比其余儿子多分得部分家产。但具体各个儿子分得多少家产也要视家庭经济状况而定。以三个儿子的家庭为例,如果在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家庭,家产相对较少,长子和次子在分家时获得的家产极为有限,用农民的话说相当于“净身出户”,父代一般只会为其准备一套基本的生活物资,如锅碗瓢盆;而幼子则继承了父代大部分家产。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那么在分家时一般会把家产分为四份,三个儿子各得一份,老人单独一份,并且老人单独的那一份家产往往比儿子们的那一份更多。然而,无论是在哪种经济状况的家庭,老人单独的那一份家产最终都是由其中一个儿子继承,这个儿子在当地一般被称为“养老儿”。因此,关中农村在分家时家产在诸子之间并不是绝对公平分配,父代的家产更多地分给了“养老儿”,包括父母名下的土地、父母的那一份房屋以及父母在年轻时的劳动力。在这样的分家模式之下,为了维系承继中的权责均衡,当地的养老模式就不同于安阳农村的“轮养”,而是采取父代与“养老儿”不分家,并由其主要负责赡养父代,而其余儿子只是在父母生大病和去世时才共同分摊费用。因此,虽然在分家的那一刻兄弟之间所分家产并不均衡,但分得更多家产的“养老儿”通过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从而在大家庭内部也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均衡系统。

    虽然整体性平衡的实现机制略有差异,且陕西与河南的经验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类型。但是,这两种类型共同指向并体现了“承继中的权责均衡”这一原则。费孝通指出,“所谓的平等原则并不一定指在同胞间分家时所立分单上所得到的是否相等,而是在很长的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上是否公平。我们时常还可以看到,在事实上同胞间在继替上不能平等的时候,总是在义务上加重到在继替中占有特权的一方面去”。[[21]]P254因此,承继中的权责均衡是家庭内部整体性的均衡,建立在分家与养老密切关联和互动的基础上,是一种长时段内的、基于家庭整体考虑的系统均衡。这种平衡机制不仅强调了兄弟之间权责关系的公平与均衡,而且还强调了代际之间付出与回报的均衡,前者是其外显形式,而后者是其本质内核,也是保证父代权威的关键。

    五、平衡机制的形式化:转型期分家内涵的演变

    整体性均衡机制的维系很大程度上源于父代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然而,在现代性压力下,子代婚姻压力剧增,家庭权力关系逐渐逆转。传统时期统一的分家过程被割裂,家庭财产越来越通过高额彩礼的方式被提前分割,并成为子代婚姻达成的必要条件。分家过程虽然仍然强调公平逻辑,但却越来越走向形式化的平衡机制。

    具体而言,平衡机制形式化的原因如下:首先,婚姻市场的结构性失衡导致男性的婚姻压力剧增,婚姻成本提高。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使得女方的“婚姻要价”[[22]]提高,男方只能不断提高彩礼才可能娶上媳妇。因此,分家实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财产分割被吸纳到子代的婚姻过程之中,进而导致了分家的“名实分离”。其次,分家逐渐由子代家庭主导。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进一步转化为其在家庭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媳妇当家瓦解了当家权的公共性。子代(尤其是媳妇)主导的分家,就不是基于大家庭整体发展的家庭主义的逻辑,而是基于子代核心家庭发展的需要,因此,分家中的平衡机制被打破,只能维系表面的公平。

    (一)分家实践的“名实分离”

    平衡机制的形式化导致了分家的名实分离。名实分离主要是指分家实践中的权责不均衡,子代只想通过分家获得权力,却不想履行相应的义务,家产承继中的权力凸显而责任弱化。具体而言,转型期分家实践中的“名实分离”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

    第一,分家的“家产分割”属性弱化,子代分家的动力更多是规避对大家庭的责任。传统时期子代对于父代家产的继承主要分为三个时期,依次为:结婚时、分家时和父母去世时,其中,分家是家产代际传递的重要步骤,大部分家产都是通过分家这一过程从父代转移到子代。然而,在当前北方农村,年轻女性在结婚时通常都会索要高额彩礼,使得父代的大部分家产通过彩礼的形式提前转移给子代,因而到了真正分家的时候,父代的家产往往所剩无几。但子代仍然倾向于尽早分家,这主要与两个因素相关:其一,通过尽早分家,子代可以将在结婚时所获得的财产(包括彩礼、房子和其他物品)名正言顺地归于自己的小家庭,作为小家庭发展的第一笔资金;其二,子代尽早分家还为了规避对于大家庭的责任,从而可以专心营建自己的核心小家庭。因此,分家的“家产分割”属性逐渐弱化,子代更想通过分家获得自由发展的能力,规避对于大家庭的责任。

    第二,子代在分家时的权力和权利凸显而责任和义务弱化。前文已述,传统时期的分家是权责均衡的,子代通过分家可以从父代那里继承家产,但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中,赡养父母、继承亲戚关系、承担家庭债务等都是子代在分家之后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然而,在当前北方农村的分家实践中,分家时子代承担债务的越来越少,大部分家庭在分家之前所欠的债务在分家之后都是由父代偿还。亲戚关系虽然在分家时还是会在多子之间进行分配,但这往往只是一个形式,即使分配给子代的亲戚在分家之后大部分还是由父代在进行礼尚往来。而子代在赡养父代时都竞相逃避责任,兄弟之间谁也不想吃亏,谁也不愿多付出,只要能够做到最底线的养老标准即可。子代的赡养行为冲破了“承继中的权责均衡”原则的束缚,子代家庭之间即时性的公平替代了传统时期长期性、整体性的均衡。在此过程中,父代成为了子代家庭之间平衡自身利益的工具,而父代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被忽视。

    第三,分家并不构成父代人生任务的终点,分家没有完成真正的家庭继替。子代在分家之后对大家庭的责任弱化,就必然使得父代的“人生任务”链条不断延长,父代在分家之后仍然要不断奋斗,不断为子代家庭付出。这和华南宗族性村庄构成强烈反差,在华南宗族性村庄,只要儿子顺利结婚,父代的人生任务就得以完成,而分家更是成为父代可以安享晚年的标志性事件。

    分家的名实分离,打破了分家过程中整体性的平衡机制,即时性的、形式化的公平逻辑成为主导分家行为的原则。分家的名实分离,导致了原有分家之于家庭再生产的意义日趋模糊,这进一步导致两个后果。首先,淡化了结婚与分家之间的界线。结婚的条件——高额彩礼本身就成为了家产分割的实质性环节。这就使得家产分割过程被放置在一个更加开放的场域之中:它不是来自于家庭内部父代和子代之间着眼于家庭整体的权衡,而是成为外部现代性压力和内部利益竞争博弈的产物。家产分割中的均衡越来越难以实现,高额的彩礼也剥夺了父代后期平衡的空间,分家中的规则日益成为父代的负担。其次,分家的实质(家产分割)与形式(仪式)的分离,最终淡化了分家之于父代责任的终结性意义。问及当前农民关于分家的情况,农民时常的说法是,现在无所谓分不分家了。其言外之意无非是,该分的早已经分了,剩下的诸如债务、亲属关系和赡养义务等,子代家庭往往并无主动承接的积极性。因此,“分”与“不分”不再是父代基于家庭整体发展的综合考虑,分家的公共性瓦解,分家演变成子代自身利益需求的权宜性表达和策略性实践。

    (二)两种平衡机制的比较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公平逻辑和平衡机制一直是北方农村分家实践中的重要原则。然而,在传统时期和转型时期,分家实践中“公平”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演变,从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平衡机制。前者是一种整体性、长期性的平衡机制,而后者是形式化、即时性的平衡机制。以下将从三个层面对两种平衡机制进行比较。

    第一,主体的不同。整体性的平衡机制不仅包括兄弟之间在分家实践中的权责均衡,而且强调代际之间权责关系的均衡,且后者是其本质内核。因此,它将所有家庭成员都纳入到平衡的范围之内,强调家庭发展的整体性均衡。形式化的平衡机制主要是指兄弟之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的平衡,且强调兄弟之间绝对的、即时性的均衡,父代在此过程中并不是平衡的主体,而是作为被平衡的对象。

    第二,目标的不同。整体性平衡机制是建立在家庭主义的原则之上,建立在父代掌握家庭权威的基础之上,其目标是通过各种平衡方式实现大家庭整体的再生产,且保证所有家庭成员各得其所、各就其位。因而,这种平衡机制具有家庭主义的伦理支撑,顾及并尊重家庭所有成员的利益,具有高度的整合性。形式化的平衡机制是建立在子代当家的背景之下,缺乏家庭主义的伦理支撑,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各个子代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兄弟之间一定要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公平,在客观上对老年父代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第三,层次的差异。整体性的平衡机制贯穿于农民家庭再生产过程的始终,并立足于家庭再生产的整体过程,体现了整体主义的平衡层次。与之不同的是,形式化平衡机制不再贯穿于家庭再生产的整体过程,即时性平衡本身构成了一种平衡策略,以缓解子代家庭面临的发展型压力。

    以下通过一个表格更为直观地展示整体性平衡机制与形式化平衡机制的差异(见表1)。

    1      整体性平衡机制与形式化平衡机制的比较

    整体性平衡机制

    形式化平衡机制

    平衡的主体

    代际之间、兄弟之间

    兄弟之间

    平衡的目标

    家庭延续

    家庭发展

    平衡的层次

    大家庭整体利益

    子代核心家庭利益

    本质内核

    整体性、长期性的平衡机制

    形式化、即时性的平衡机制

    六、进一步讨论:分家变异的后果

    分家实践中平衡机制的演变一方面来源于现代化背景下的家庭转型,另一方面又会进一步形塑新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变迁虽然始终坚守了公平逻辑,进而表现出了一惯性,但是,平衡机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并且对应着两种全然不同的家庭再生产逻辑。在现代性压力下,作为农民家庭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分家实践越来越成为子代竞争性获取家庭资源、并推卸对父代反馈义务的重要契机。

    因此,平衡机制的演变和分家模式的变异对老年人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深远。传统时期分家实践中整体性的均衡机制是以父代为主导的、以家庭伦理为支撑的,在规则与公平的外衣之下还包裹着代际之间厚重的情感,维系了“反馈模式”的稳定性,从而保证了老年人的赡养秩序。然而,在形式化的平衡机制下,家庭内部关于养老的公平逻辑逐渐发生了变化。首先,它是以子代为主导的公平逻辑,子代主导了公平规则的制定与实践,父代在此过程中没有话语权,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其次,它追求的是当前的、即时性的均衡与公平,各个子代家庭都只看重当前的利益关系,从而打破了传统社会中基于分家与养老相匹配的均衡体系;最后,当前子代在养老中所追求的公平是形式化的、外显的公平,它将传统赡养体系中的情感因素抽离,缺乏情感与伦理支撑的公平逻辑使得赡养父代越来越变成一种理性的算计。因此,在由子代所主导的形式化的平衡机制中,作为赡养对象的父代被物化和客体化,失去了主动安排生活的能力。调研中一些农民提到,以前兄弟之间在赡养父母时都会相互“攀比”和“竞争”,即在轮到自己赡养父母时都要设法将父母照顾好,至少不能比别的兄弟差,否则既可能遭到别的兄弟的指责,同时也可能受到村庄舆论的谴责。但是,在当前北方农村,兄弟之间在赡养父母时不再是竞相对父母好,而是竞相推卸责任,谁也不愿意吃亏。在此情况下,父代到了年老时往往只能维持底线的生存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一方面,我们要正视转型期农民家庭生活新秩序的时代色彩,这套家庭生活秩序通过分家实践的变迁而展现;另一方面,对于这套秩序内在失衡可能引发的张力,农民的分家实践也提供了家庭政策可供介入和干预的切口。因此,伴随着家庭转型,如何重塑家庭伦理,遏制分家行为的策略性和短期性,尽可能维持家庭整体秩序的稳定均衡,便成为家庭稳定转型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3批面上资助项目“农村老年人危机与乡村振兴的组织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M630845)和2017年湖北省博士后择优资助项目“现代化背景下农村老年人危机的生成路径与干预策略研究”(项目编号:Z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当前虽然很多分家行为在名义上仍然是由父代提出,但实质上子代才是分家的提出者。子代在家庭中会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想要分家的意愿,此时“明事理”的父代一般就会主动提出分家,以减少或避免家庭矛盾。

    [] 笔者于20166月在河南安阳南村驻村调研30天,20147月和20167月分别在陕西关中金村和豆村调研30天,20165月在山东淄博郭村调研20天。

    [] 笔者在陕西关中和山东淄博等地农村的调研发现,北方各地农村的分家模式变迁具有一致性。

    [] 送羊,即将馍馍做成羊型送给亲戚。

    [] 安阳南村的XTF介绍,“假如老大管姑姑,那么姑姑去世时老大就要蒸3个花糕和12个馍馍,其余弟兄就只需要送15个馍馍就行。花糕和馍馍不同,馍馍就是普通的礼,花糕就是‘重礼’。在葬礼上看到是谁送的花糕,大家就知道是谁照应这家亲戚。”



    [[1]]王跃生:《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的维系与离析》,载《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1期。

    [[2]]龚为纲:《农村分家类型与三代直系家庭的变动趋势——基于对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载《南方人口》2013年第1期。

    [[3]]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结构》第37-39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4]]王跃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载《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4期。

    [[5]]阎云翔:《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人类学分析》,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6]]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的族产分配与家庭伦理》,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7]]陶自祥:《论家庭继替——兼论中国农村家庭的区域类型》第98-10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8]]王跃生:《集体经济时代农民分家行为研究——以冀南农村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

    [[9]]周永康、王仲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分家习俗的变迁》,载《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0]]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59-6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陈柏峰:《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皖北李圩村调查》,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12]]杜鹏、贺雪峰:《论中国农村分家模式的区域差异》,载《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3期。

    [[13]]邢铁:《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

    [[14]]林济:《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南北宗族社会》,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

    [[15]]王荣武:《当前乡村分家习俗的民俗学思考》,载《民俗研究》1994年第3期。

    [[16]]盛洪:《论家庭主义》,载《新政治经济学评论》2008年第2期。

    [[17]]陈辉:《过日子:农民的生活伦理——关中黄炎村日常生活叙事》第90-10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18]]张佩国:《制度与话语:近代江南乡村的分家析产》,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9]]邢铁:《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20]]尚会鹏:《中原地区的“分家”现象与代际关系——以河南省开封县西村为例》,载《青年研究》1997年第1期。

    [[2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39-4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2]]桂华、余练:《婚姻市场要价:理解农村婚姻交换现象的一个框架》,载《青年研究》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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