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所撰《论新时代的实践标准 —— 迎二十届四中全会》一文引发不少网民关注,多位网友还通过微信与笔者探讨文中相关问题。今天上午,某部委老司长、农业政策专家特意发来一段见解,针对文中 “土地承包政策中,‘30 年不变’与‘生不增死不减’规定显失公允,直接损害首次分田时男孩多女孩少家庭的农民权益,加剧其生活困境” 这一观点,提出了他的看法。
这位专家是我始终敬重的前辈,我由衷感谢他对拙文的关注,也珍视这份交流与指正。不过,对于他为 “30 年不变”“生不增死不减” 政策的 “正确性”“合理性” 所作的解释,我虽理解其论证逻辑,却难以认同,更无法从心底接受。他的论述虽逻辑自洽、看似无懈可击,甚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闭环,但在我看来,这种 “强大逻辑” 更多是象牙塔内的理想化推演 —— 未能触及乡村世界的真实肌理,对现实逻辑的理解也不够深入,并非农村实际的真实映照。
事实上,这类观点所认定的 “真相” 与 “公平”,并非基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的公平,也不是农民群众真正需要的公平,自然不符合绝大多数农民的根本利益。只是其逻辑贴合西方经济学 “明晰产权” 等教条,恰好迎合了部分不谙中国国情农情、或对 “三农” 问题一知半解的社会大众乃至专家学者,因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也得到不少认同。但这种认知,容易误导主流社会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执行现状、面临形势及现存问题的正确认知,影响政策层面的调整与纠偏;更可能干扰决策层对 “三农” 基本情况的准确把握,这正是导致部分 “三农” 政策脱离农村实际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于此,笔者决定就这位专家提出的问题作公开回应,既为厘清观点差异,也希望能为相关讨论提供更贴近农村实际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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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一:这里有个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的问题;我们应当追求规则公平,而不应到追求结果公平。
我的评论:这位专家将 “规则公平” 与 “结果公平” 对立,且窄化了规则公平的内涵 —— 真正的规则公平,不应是 “一刀切的固化条款”,而需契合集体土地的本质属性与农村现实。
一个行政村或村小组级的集体土地,是先辈千百年开垦改良的成果,属世代居住于此的子孙后代共有,核心是保障 “在这片土地上生存的人平等占有资源、获得生存机会”。人口变化虽有复杂,但可预测的部分(如子女性别差异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必须纳入规则考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民多依赖农业谋生,若家庭有四五个男孩(未来可能分户为四五家),或四五个女孩(家庭规模基本稳定),“30 年不变、生不增死不减” 会直接导致多男户土地资源被稀释、生存压力剧增,这既违背 “代际共有” 的产权公平(规则前提),也造成生存资源的严重失衡(结果不公)。
至于不可预测的变化(如天灾冲毁农田、国家征地、户口迁出或整户消亡),规则更需动态调整:水患冲毁农田不应让农户独自承担(过去还需缴税费),征地补偿应归集体并重新分地,闲置承包地需收归集体再分配 —— 这些调整不是否定规则,而是让规则贴合 “保障集体成员平等权益” 的初衷。
这位专家只谈 “规则公平” 却忽略规则的产权基础与现实需求,本质是将 “形式公平” 等同于 “实质公平”;而原承包规则既未守住集体土地的代际公平,也未给农民基本的生存资源保障,何来 “规则公平” 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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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二:土地承包权是用益物权,是法定权利,一经确权到户,是不可以重新分配的。就像有100元钱,咱两个每人50元分完了,每个人就根据自己的需要花费了,这100元钱就不存在了,过了若干年,我们两个不可能再次重新分配这100元钱。
我的评论:这一条的错误就更明显了。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用益物权”?核心解释: 用益物权,简单说就是 “用别人的东西,赚自己的收益” 的权利。它是一个法律术语,拆解开来就是:一个生动的比喻:您可以把所有权想象成 “房东” ,而用益物权人就是 “长期租客”。
这位专家的核心错误:用“所有权”的逻辑,偷换了“用益物权”的概念。正确类比应当是: 这更像是集体拥有一套 “永不灭失的祖产房产” ,然后给每个家庭成员(农户)分配了长期且稳定的居住权和收益权(用益物权)。房产本身(土地所有权)始终存在,并未被“分掉”或“消耗掉”。
所以,“这个‘分钱’的比喻不恰当。土地不是一次性消费的现金,而是集体所有、农户长期使用的生产资料。确权确认的是农户的‘用益物权’,这个权利像房产证一样,法律保障其稳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僵化。就像一栋大楼的产权是固定的,但个别住户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在全体业主同意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协商的一样。我们的“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正是在保障绝大多数农户权利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民主和法律程序,对因自然灾害、人口剧烈变动等产生的极端人地矛盾进行微调。这不是否定物权,而是在尊重物权的前提下,实现更高级别的公平与稳定,这本身就是法律和政策设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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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三:土地承包时,是按每户家庭实有人口分配的,不是家庭男孩或女孩多少分配的,起点是公平的。农村一个家庭,老人为两个儿子分家晰产,不会因某个儿子子女多或者孙子多就多分一些,也不会因另一个儿子子女少又是女孩就少分一些。而且土地承包政策,一开始就讲的很清楚,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从来没有讲要随农户家庭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进一步说,当初分配承包土地时,农户家庭所有在册人口无论男女老少都分到了土地,起点是公平的。如果要求根据不同农户家庭人口变化,不断调整承包地,是不应该的。如农村一个家庭的兄弟两个,分家时财产是一样的。过了若干年,由于兄弟二人能力等条件不一样,两个媳妇管家过日子不一样,两兄弟的孩子有多有少,两兄弟家庭的财富多少会有很大不同。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把两兄弟的财产归到一起重新分配的。我想,亲兄弟之间不可做的事,在集体不同农户之间更难做到。所以,根据农户家庭人口变化要求调整承包的土地面积是没道理的。再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法律规定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央要求建立归属清晰的产权制度,就应当将土地产权明晰确权到农户家庭,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再按人口变化调整是不应该的。
我的评论:这位专者的第三点论述,是其前两点观点的延伸和具体化,但其核心问题依然未变:用“私人财产”的逻辑,来类比和定义“集体公有资源”。
这位专家用 “家庭分家” 类比 “集体土地承包”,并将 “起点公平”“产权明晰” 绝对化,本质是混淆了私产与公产的属性,也偏离了集体土地的制度初衷。
首先,类比逻辑不成立:兄弟分家分的是家庭私产,所有权归个人,后续与集体无关;但集体土地是本集体成员(含后代)的共有资源,承包权是 “基于成员身份的生存保障”,不是 “一次性分配的私产”。父母分家时会考虑子女困难(如给残疾、多子女的孩子多分),正说明 “公平需兼顾现实差异”—— 同理,集体土地若无视 “多男户分户后无地、多女户资源闲置” 的现实(尤其八九十年代农民主要还是靠地谋生),用 “起点公平” 掩盖 “过程与结果不公”,恰恰违背了公平的本质。
其次,政策解读有偏差:中央说 “产权明晰”,是明晰 “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绝非将承包地固化为私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本就保留 “特殊情形下小调整” 的空间,核心是保障 “每一代集体成员都能平等获得生存资源”。这位专家把 “稳定承包权” 等同于 “禁止调整”,既不符合法律条文,也忽略了集体土地 “代际共有” 的根本属性。
最后,公平观过于片面:初始按人口分地只是 “起点公平”,但集体土地的公平,更要体现在 “动态保障成员生存权” 上。若一户因生育、分户导致人口倍增却无地可种,另一户人口稳定却资源闲置,这样的 “规则固化”,何来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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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稳定、小调整”政策之所以切合实际,在于它深刻体现了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内核。其价值至少有三:一是在观念上,持续强化“土地属集体”的权属认知,从根源上遏制私有化倾向及由此衍生的违规行为;二是在权利上,通过动态微调保障新增集体成员的生存发展权,维系了代际公平,避免了因僵化规则导致的实质不公;三是在分配上,确保土地增值收益由全体成员共享,而非由个别承包户凭运气独占级差地租,从而实现了集体内部的分配正义。
江西的实践为此提供了有力印证。凡是坚持这一做法的地方,耕地保护成效显著,违规占地、私下卖地等现象得到有效约束,集体作为统一主体谈判也使征地收益最大化。反之,规则僵化的村组,尤其城郊地区,则普遍面临耕地破坏、“小产权房”泛滥和收益分配严重不公的困境。笔者基于过去在基层二十多年的工作经历,曾数十次协助村组完成土地微调,对此有深切体会。而江苏大学庄晋财教授近期在江西的调研也发现,当地仍存“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实践,这本身就证明了该模式的生命力。
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时代的变迁。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结构趋同、就业渠道日益多元,土地所承载的生存保障功能正在减弱,“大稳定、小调整”的现实紧迫性确实已不同往昔。然而,其背后所蕴含的——追求实质公平、动态保障成员权益的制度精神,依然是集体土地制度不可或缺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