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五五”乡村全面振兴与中国式现代化研讨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社科农经协作网络大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同仁、专家学者: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受邀参加本次大会。两个月前我刚来南京参加过南京大学的“比较地方治理论坛”,今天又有幸来到江苏省社科院参加这一全国性学术盛会。借此机会,我想分享今年在浙江和广东开展田野调查的一些观察与思考。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一)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初心
在中国人的集体记忆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三大差别、实现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然而,1978年分田到户的农村改革,使通过集体化道路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经历了深刻调整。理想路径可以调整,但目标不能改变——共同富裕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不变的初心。
(二)“两个飞跃”:发展集体经济的战略指引
正因如此,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战略构想。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指明了方向。
(三)“唯村集体增收论”:一个需要审视的实践偏差
“两个飞跃”战略构想的核心指向,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为农民走向共同富裕创造条件。然而,在政策落地过程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将“发展集体经济”简化为“村集体增收”的倾向,进而演变为一种“唯村集体增收论”——以村集体经济收入指标作为衡量乡村振兴成效的核心标尺,甚至以此替代对农民实际获益的关注。在这一导向下,各地目标任务层层加码,不少地方给行政村下达硬性的集体经济收入指标,从早年的村办企业到近年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强村公司”,主流政策逻辑始终是通过做大村级集体账面来抵达共同富裕的彼岸。“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通往农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日渐成为主流观点,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固化为一种近乎不容置疑的“政治正确”。但这一模式经得起实践检验吗?真的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情吗?
(四)挑战来自田野与理论
我今年在浙粤两省的调查,呈现出一幅截然不同的图景:在浙江杭州,乡镇干部直言,全镇所有行政村“从来没有给农民分过一分钱”,集体资金大量消耗于形式主义与“花钱买平安”,与“缩差共富”的初衷背道而驰;在广东珠三角,资源产权下沉至村民小组,多数行政村近乎“零资产”,反而激活了组集体与农户的财富创造力。两地殊途同归,共同指向一个朴素的事实:集体经济强,不等于农民富;村集体弱,未必农民穷。
理论同样在质疑这条单一路径。刘守英教授依据CRRS(中国乡村振兴综合调查)数据判断:全国发展型村庄仅占约10%,治理型村庄高达90%;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揭示,乡村的有效运转从来不依赖单一权力中心;费孝通更在《江村经济》中早有洞见:家庭才是中国农民最坚韧的基本经济单位。
由此引出今日发言的核心之问:依靠行政指令“逼农致富”的模式,真的契合中国国情与农情吗?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是否只有做大村级集体经济这一座独木桥?需要说明的是,我并非否定村集体经济,更不是主张不要集体经济,而是强调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因地制宜、尊重条件约束;有条件的地方,当然应当支持和鼓励。 下面,我结合浙粤两地的田野发现与理论反思,从三个层面展开讨论。
二、浙江杭州:“民富村穷”语境下集体资金的去向异化
浙江是乡村建设的“优等生”,在“千万工程”指引下创新不断。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近年又提出了“缩差共富”的目标。今年8月,我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调研团赴杭州考察,其间恰逢台风滞留,反倒得了空,得以向当地基层干部深入请教。一位乡镇干部的一席话,令我深受震动。
谈及强村公司,他直言:“我们全镇所有行政村,从来没有给农民分过一分钱。过去村里穷,没钱;现在不少村有钱了,有的几十万,有的几百万,但没有任何一个村给村民分过红。”我问:那这些钱是否用在了本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上?他答道,村里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都被上级政府财政包揽了,连一些重点村每年的休闲旅游设施维护费也是政府兜底(根据浙江官方资料,浙江“千万工程”二十年,累计投入2000亿,平均每个行政村1000万元)。
我追问:那强村公司和村集体的钱去哪了?他苦笑着描述了两个现象。一是“花钱买平安”。如今很多基层矛盾纠纷的处理依赖经济补偿,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大量资金消耗于此。二是为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买单。他举了个极端的例子:受外地水库垮塌事件警示,浙江在汛期或强台风期间从严要求库区村民转移。启用礼堂、学校作安置点本无可厚非,但某村竟把一两百名村民拉去住五星级宾馆。且不说不少水库本身“固若金汤”,单是动辄入住五星级宾馆的开销,就全部由村集体买单。村集体的钱,就这样在形式主义的折腾中流失了。
这位干部感叹道:“钱这个东西,少了不好,多了也不行。过去太穷办不了事,钱多了又生矛盾,解决温饱刚刚好!”顺着这个思路看:如果村集体经济做大了,主要是为应付上级的形式主义考核;收益只在村两委和强村公司内部循环,优先用于改善办公条件、提高村干部待遇这类自我服务,再有结余帮扶一些困难户、搞点公共服务,这和“缩差共富”有多大关系?靠这个能走向共同富裕吗?
这恰好印证了调研团研讨会上浙江农林大学刘传磊研究员的判断:“农民富裕主要靠个人努力和市场经济,而非靠集体经济。”去年8月,浙江义乌何斯路村党支部书记何允辉也在相关文章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集体经济有没有那么重要?没有集体经济或者集体经济达不到几百万的乡村是不是就活不了、活不好?个人以为并非如此。集体经济是个润滑剂,对于村民来讲,让每个村民有事做、每个家庭有收入,远远比通过集体经济增收获得分配要实惠得多。目前乡村老百姓生活富裕的家庭和村庄,都不是靠集体经济来维系的。集体经济最大作用,无非是对相对弱势的群体予以一定帮扶,让村庄正常运转不必给国家增加负担。”
三、广东珠三角:“村穷组富”格局中行政村角色的重塑
如果说浙江给人留下“民富村穷”的印象,广东则呈现出鲜明的“村穷组富”特征,且其“村穷”程度远甚于浙江。这固然与广东对中央财政净贡献居全国之首、省市县投入乡村建设的资金相对有限有关,但“村穷组富”的根源在于产权归属。
广东乡村的资源(土地、山林等)主要掌握在村民小组(自然村)手中。很多村民小组统一向外发包,村民收入主要依靠小组的土地分红;也有不少小组将土地分到农户,由农户自主经营或流转。因此,广东许多行政村处于“零资产”状态,自然谈不上经营性收益。这些村近年虽按上级要求成立了强村公司,但因缺乏好项目、机制不畅及人才匮乏,多停留在起步阶段,收入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因盲目流转土地搞产业而背上债务。广东大量的物业经济、吃租经济,收益主要沉淀在村民小组一级,不少行政村连基本运转都需上级财政支持。
今年3月,我受邀参与佛山高明区和美乡村智慧管理系统项目,用一个月时间深入调研了10个试点村,印证的正是上述判断。但触动我最深的不是它们的“零资产”,而是这10个村虽然囊中羞涩,工作却毫不马虎:规定动作井井有条,自选动作风生水起。它们不受“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这个紧箍咒的束缚,一边认真履行“村公所”式的服务职能,一边积极帮村民小组发展集体经济、帮村民壮大家庭经济,且成效显著,比如牵线招商引资助村民小组发展物业经济,为村民建出租房统一代办各种手续等。
我不禁自问:村民小组富了、村民富了,这不就是共同富裕吗?为什么非要逼着行政村去“富”?村集体富与组集体富,殊途同归,何必厚此薄彼?
四、理论反思:重塑集体经济定位与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浙粤两地的调研给我很大触动,也促使我对近年来以“行政高压、高指标、高速度”为特征的主流集体经济推进模式产生深刻质疑:行政指令“逼”出来的集体增收,真能转化为农民的共同富裕吗?把行政村还原为服务型“村公所”,是否更为务实可行?结合公共产品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我有三点反思。
第一,治理型村庄的普遍性与政策“一刀切”的谬误。 如前所述,刘守英教授将现有村庄划分为“发展型”与“治理型”两类,前者仅占约10%,后者高达90%。治理型村庄在现阶段扮演好“维持会”角色足矣。过去我们以为这类村庄主要分布在中西部,调研却发现,即便在经济发达的浙江和珠三角,治理型村庄依然占大多数。依据公共产品理论,乡村的基础性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财政保障,而非强制村集体通过市场经营来供给。乡村振兴必须尊重村庄差异、分类施策,不能拿“集体经济必须达标”一把尺子量到底,那等于让90%的村庄去复制10%的发展路径。
第二,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边界与“直接下场经商”的风险。 佛山高明的调研,再次印证了我近十年扎根广东农村形成的一个核心判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应直接经营集体资产、兴办具体产业。从委托代理理论看,村集体直接下场经商办企业,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与信息不对称问题,往往“好心办错事”。调研中就有现成的例子:某村集约4000亩土地,因企业违约导致2000亩闲置,村集体面临巨大的租金兑付压力,只能低效种桉树应付;另一村合作生产嘉宝果酒,货款积压数十万元无法变现。村集体既缺市场敏锐度,又缺抗风险能力,直接经商只会将集体资产置于风险敞口之中。
第三,对行政村功能与共同富裕本质的深层重构。 在浙江余杭,有钱的村集体并未给村民带来多少实质性收益,反而成了形式主义的“提款机”;在广东佛山,近乎“零资产”的村却通过服务赋能,激活了村民小组与农户的财富创造力。两地对照,足以颠覆传统认知。在“共同富裕须以村集体经济发展为根基”的主流叙事下,政策文件不断把量化指标推向新高度,如广东要求“2023年所有行政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2025年达15万元”。而佛山的实践犹如一记警钟:行政村必须“盈利”吗?若把它定位为靠财政运转的服务型“村公所”,与乡镇政府又有何本质区别?当上级财政已保障其运转,村集体的“无钱”反而换来了组集体与农户的“有钱”,公共产品由组集体和农户分担供给,这何尝不是共同富裕的另一种生动诠释?
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告诉我们,村庄的治理与发展不应依赖单一中心(行政村),而应发挥村民小组、农户、市场等多主体的协同作用。集体的强盛,未必系于单一行政主体的财富堆砌,而在于多元共生的治理智慧,恰如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
结语
各位同仁,把“守住底线”的治理型村庄硬逼成“带富”的引擎,不仅违背经济规律,还会逼出债务与形式主义。承认“无财亦可善治”,让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才是对乡村发展客观规律的真正敬畏。好在中央已看到了这个问题,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
“十五五”时期,谋划乡村全面振兴与中国式现代化,应当跳出“唯村集体增收论”的窠臼。共同富裕的本质,是老百姓口袋里有钱、日子过得有尊严、村庄治理有秩序,而不只是让村级账面上有好看的数字。当我们不再执着于行政村这个“壳”里装了多少钱,而是把目光投向千千万万农户与村民小组的生机和活力,共同富裕的彼岸,或许才会真正显现。以上一点不太成熟的看法,希望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人来探讨这个问题。
谢谢大家!
作者: 李昌金(江西师范大学苏区振兴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革命老区发展专业委员会研究部副主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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