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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2人参与评论,总评价为:★★★★★
- 草原牧人 - 2008-11-29 17:14:07 评分:★★★★★ [阅读原文]
- 而我们90年代以来的很多试验都证明,只要实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同权同利”——在所有权方面承认政府与村社集体同权,在使用权方面承认开发商与农户同利——就可以使农民与村社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
我有个问题:村社集体有于政府博弈的足够能力吗?有法律支持吗?我常观察到的现象是乡政府征地是强硬的,村社只是执行者或是捡点掉在地上的饭粒后去游说有些不规矩的村民而已。这个土地上的双头婆婆必须一视同仁,权利均衡,相互牵制才不至于让供养他们的土地被莫须有地吞吃掉。
- lobby1981 - 2008-12-01 22:00:33 评分:★★★★★ [阅读原文]
- 草原牧民说的很有道理,其实无论是主张私有还是反对私有。学者们的出发点都是为民谋利的,“同权同利“、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是共同点。但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仅仅靠几句口号是很难实现的,从这点来看,土地的所有权则更能保障农民的利益。lo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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