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农村经济体制(总论)
《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主要包括《关于对农民发展意愿的理论研究》、《关于对农户经济运动的理论研究》、《树立为农民发展意愿服务的科学农业观》、《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以下分别简称为《意愿》、《运动》、《农业观》、《制度》、《体制》)五篇系列文章,主要围绕农民的思想、农民的行为、国家的农业发展思想、采取的农业制度、推行的农村体制这一思路设计的,可以简单概括为“建立两个理论”、“树立一个观点”、“构建一个体制”:
“建立两个理论”即《意愿》和《运动》两个基础理论。《意愿》主要通过对农民经济心理活动的探讨,研究农民发展意识活动规律。即对农民在经济活动中主观心理和客观实践相互作用的研究,得出农民发展意愿的作用机理通过“理性认识-发展思维-具体发展意愿”三个相互作用、相互连贯的环节来实现;在现实中我国农民主要经历了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传统发展意愿阶段和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阶段;在新时期下我国农民处于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的发展成长阶段,呈现出发展思维多元化、具体发展愿望多样化的新特征、新趋势,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必须要全面把握农民发展意愿两大趋势。《运动》主要借助物理学和系统论知识来研究农户经济运动规律,在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的基础上,形成了八条推论,得出了农村经济系统与农户经济运动关系的三条结论,核心就是封闭的、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经济运动具有抑制的作用,开放的、以现代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经济运动具有促进的作用;农民新发展意愿只有在开放、市场化的农村系统内部通过农户的现代经济运动才有可能实现,在封闭的、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系统内部单靠农户的单打独斗是很难实现新发展意愿的。
“树立一个观点”就是要树立为农民发展意愿服务的科学农业观。《农业观》主要研究国家农业发展思想、观点,提出国家农业观的实质上是由农民发展意愿--农业发展思想--农村政策三部分组成的能动的、完整的、不断向前发展的科学体系,为科学农业观的确立提供理论论证;分别剖析了传统国家农业观、计划型农业观、改革型农业观三个发展阶段的优点和缺陷,为科学农业观的确立提供实践论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家农业观新发展必须要在认识体系上实现真正转变,由以农业为本的、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稳定型农业观,向以农民为本的、为满足农民发展意愿服务的发展型农业观转变,从而实现农业观认识体系的科学化;发展型农业观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以农民为本,树立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发展型农业观,为农户现代经济运动提供宽松环境,为满足农民新发展意愿服务。
“构建一个体制”就是要构建以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为基础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分别由《制度》和《体制》两篇文章组成。《制度》主要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根据发展型农业观的要求,在坚持“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两大基本点”和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这条主线”的基础上,重点在“两权”市场化上进行突破: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推动所有权主体的市场化、独立化、实体化,建立以农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架构科学、权属明确、流转顺畅、监护有力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即在“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并以此为核心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体制》主要着力构建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新农村经济体制,在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要构建“三个体系”: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体系,按照法定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因地制宜性原则、形式灵活多样性原则组建地权主体,并推动地权主体进一步组织化,建立区域性地社乃至全国地社,实现“保护”、“保障”、“服务”、“协调”四大功能。构建现代产业发展体系,以家庭经营为本,以“放活”为突破口,以发展农村“新集体”依托,做到“六个不限”,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农业经营新体制;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调整优化农村第二产业,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以农村要素资源集聚为动力,优化农村村镇布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把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成为现代产业集聚地、小康生活居住地、先进文化宣传地、生态文明示范地。构建城乡和谐发展体系,形成城乡平等开放、良性互动、和谐共荣的新局面,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多元化的发展思维进行自由的发展选择,按照多样化的发展愿望在城乡之间实现充分就业,由传统农民身份转变为现代新型从业者,最终实现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
本文力求形成一条完整的农村改革发展路径。《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中的五篇文章既相对独立,又有着十分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一是形成了层层递进、前后衔接、论证严密的理论链条。以农民发展意愿理论为起点,《运动》、《农业观》、《制度》、《体制》四篇文章层层递进,前后衔接,即农民新发展意愿—农户现代经济运动—发展型农业观—现代农地产权制度和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新农村经济体制—满足农民新发展意愿,形成了明晰的理论链条。二是形成了完整的农村改革发展路径。即以农民发展意愿理论和农户经济运动理论为基础,以发展型农业观为指导,以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为核心,着力构建三个体系,形成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新农村经济体制。
冯东民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工业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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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系列文章之一
关于对农民发展意愿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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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提取农民在经济实践中所产生的发展意愿作为研究主题。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对农民发展意愿进行理论阐述,第一部分通过对农民经济心理的初步分析,得出了对农民发展意愿的理论性认识;第二部分通过对建国后农民发展意愿演变过程的实际分析,得出了两个发展意愿阶段的主要内容和根本特征,为农民发展意愿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基础;第三个部分则对新时期下农民发展意愿进行了理论探索,提出了新时期下农民发展意愿呈现发展思维多元化、具体发展意愿多样化的两大发展趋势;最后对农民发展意愿的实现做了总结性分析。
关键词:农民 经济心理 发展意愿 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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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整个农村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其中农民问题又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性问题,因为农民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行为主体,“三农”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的让农民在农村内部经营现代农业及非农产业,或者更好的到农村外部发展的问题。正因如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问题,提出了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① ,而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就必须要了解农民在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心理,深入研究农民的发展意愿,这正是本文论述的主旨所在。
一、 关于对农民发展意愿的理论概述
(一) 对农民经济心理的初步认识
要研究农民的发展意愿,首先必须要了解农民的经济心理,因
为农民经济心理与农民发展意愿是有着十分紧密的因果联系,农民发展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仍属于农民经济心理的范畴。下面是对农民经济心理的初步认识: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心理实质的基本原理,我们知道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在实践活动中发生发展的①。那么农民经济心理实质上也是农民大脑对客观经济现实的反映,是在农民具体的生产经营实践中发生发展的。而在我国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深受国家农村政策的影响,即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农村政策所确立的农村经济体制的规范和调整②,这在客观上就使我国农民从心理上对国家农村政策保持十分灵敏的认识动机。
如果国家决定在农村推行一项新的经济政策,促使农村经济体制发生变革,在具体实践中农村的新体制.将会与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磨合”,从而使农民的大脑在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得到大量的感觉信息,随后又会通过一系列的、反复的复杂心理活动,逐步形成对自己生产经营活动价值的认识,最终形成对新体制的理性认识;同样,如果随着农民生产经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而国家并没有出台新的农村政策,即农村经济体制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具体的实践中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会与现行的农村经济体制产生新的“磨合”,同样会产生大量的感觉信息通过农民大脑的思维加工,逐步形成对自己生产经营活动具体价值的认识,最终形成对现行体制的理性认识。
综上所述,农民经济心理活动贯穿于农民经济活动全过程,只要农民从事经济实践活动就会产生经济心理活动,农民的经济心理活动过程就是作为行为主体的农民主动认识自己经济活动的价
①叶奕乾主编:《心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②影响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有很多,由于是对农民经济心理的初步认识,本文只把农村政策作为影响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唯一外在变量加以研究,而不考虑其它因素。
值,主动认识农村经济体制环境的过程。因此,农民经济心理是农民发展意愿产生的基础,离开了农民经济心理,农民发展意愿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农民发展意愿的概述、作用机理和意义
1、农民发展意愿的概述
由对农民经济心理的初步认识,我们知道了农民经济心理是农民发展意愿的产生基础。那么什么是农民的发展意愿呢?笔者认为农民发展意愿实质上是农民更成熟的、更高级的经济心理,是农民经济心理外在的、理性化表现。具体说就是指农户在一定时期内根据自己在经济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理性认识,对预期内经济事业发展的总体设想以及由此产生的具体发展愿望。由于在现实中农户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中的基本单位和市场主体,本文所论的农民发展意愿实质上是以农户为单位存在的,即指农户的发展意愿,以下不再特别注明。
农民发展意愿有个体意愿和群体意愿之分,一般来说,农民个体意愿比较具体,往往呈现多样性,个体之间的发展意愿差别较大;而农民群体意愿实质上是群体内农民个体意愿的集中化反映,比较抽象,往往呈现出农民发展意愿的共性,是农民的集体意愿。本文所论的农民发展意愿主要指农民的群体意愿,但也尽量兼顾农民个体意愿的差异性。农民发展意愿具有差异性、动态发展性、层次性特点,不同的农民群体,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文化水平的农民发展意愿是有差别的。同时,农民的发展意愿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经常处于发展变化状态,同一个农民群体,不同时期的发展意愿是不同的,从纵向来看,往往表现为一定层次性。因此,农村政策的制定者要充分关注农民发展意愿的差异性、动态发展性、层次性的特点。
2、农民发展意愿的作用机理
由对农民发展意愿理论的概述,可以看出农民发展意愿在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起深层次的“战略计划”作用,农民发展意愿的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理性认识一发展思维一具体发展愿望”三个相互作用、相互连贯的环节来实现的,其具体作用过程如下:
在农民经济心理活动的基础上,农民得出了对上一段时期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价值的理性认识,这是第一个环节;由得出的理性认识,农民将会运用思维器官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价值进行分析,比较、判断,得出评估性意见,进而以此为基础展开进一步的创新性思维活动,产生下一个时期经济事业发展的总体设想,这是第二个环节;根据由农民发展思维得出的总体设想,农民则会产生加大生产投入、调整生产经营方式、改变从业行为等方面的具体发展愿望,这是第三个环节。由以上三个环节得出的农民发展意愿将会直接作用下一个时期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在下一个时期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又会产生新的发展意愿……
综上所述,农民的生产经营实践活动产生新的农民发展意愿,新的农民发展意愿又作用于农民的生产经营实践活动,这是一个前后衔接、循环往复的过程,是农民通过意识活动的能动性来不断调节、控制自己生产经营行为,最终实现自己经济目的的过程。以上就是农民发展意愿的作用机理。
3、研究农民发展意愿的现实意义
认识农民的经济心理,研究农民发展意愿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农民发展意愿反映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民发展意愿是农民在长期生产经营的实践基础上发展思想的升华,是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农民发展意愿实现过程就是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的过程。因此只有深入研究农民发展意愿,了解农民发展意愿的新趋向、新特征,才能科学认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农民发展意愿是研判农村经济体制是否科学正确的主要标准。从农民发展意愿的作用机理看,农民发展意愿能否实现与现行农村经济体制的好坏呈正相关,好的农村经济体制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使农民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得出趋好的价值判断,进而产生积极的具体发展愿望,如通过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开放合作等来实现发展意愿;坏的(不合理)农村经济体制不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使农民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得出趋坏的价值判断,进而产生消极的具体发展愿望,如土地抛荒、保守经营等等。因此,研究农民发展意愿,认识农民发展意愿的满足程度,可以得出对现行农村经济体制的价值判断,有利于农村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创新。
第三,农民发展意愿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动力。由农民发展意愿的作用机理我们知道,农民发展意愿是动态发展的、不断进步的,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将会产生新的、更高层次的发展意愿,从而对农村经济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农村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发展意愿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动力,党和国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发展意愿,把满足农民的发展意愿作为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第四,农民发展意愿是制定农村政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农民发展意愿理论的建立对研究农民的经济行为,正确制定农村政策有重要意义。研究农民发展意愿可以在农业、农村内部更好的从深层次认识农民真实的发展心理,把握农民的经济行为,从而有效克服农村政策制定脱离实际,忽视农民意愿的“脱农”现象,实观农村政策的制定和农民发展意愿的有效结合,使制定出的农村政策更具有柔性,更符合农民的思想和行为方式。
二、建国后农民发展意愿的演变
由第一部分农民发展意愿的理论概述,我们知道农民发展意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动态发展性、层次性的特点。建国后,我国农民的发展意愿也不例外,主要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即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发展意愿阶段和以“求富”为目的发展意愿阶段,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发展意愿阶段
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发展意愿是我国农民几千年来一直追求的传统发展意愿,是与极低的农业生产力相适应的,是农民最低的、最基本的发展意愿。我国农民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发展意愿阶段在建国后又延续了三十多年,可以用农民“得到土地”一“失去土地”一“又得到土地”三个波折过程进行简单的概括。“得到土地”就是在建国之初,国家迅速进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建立了农村土地的农民个体所有制,满足了亿万农民千百年来渴望真正拥有土地的发展意愿,为我国战后经济的恢复重建做出了巨大贡献;“失去土地”就是在我国农业合作化后期,农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膨胀”成为人民公社,农民失去了土地的个体所有权和自主生产经营权,国家农村政策与农民发展意愿发生了严重背离,结果使农民的发展意愿在国家意志的强制打压下、处于扭曲变形的隐性状态,农民明显缺乏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发展活力,农业发展缓慢,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的农村改革前,温饱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又得到土地”并不是对第一个阶段的简单回归,而是亿万农民压抑已久的发展意愿终于冲破了僵硬的农村经济体制的圈禁,自发地夺回自己的土地权利并自觉的加以均分的过程,这发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逐步得到国家意志的认可,变革后的国家农村政策又和农民的发展意愿趋向了一致,从而使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初步确立,新体制大大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发展迅速,困扰了农民几千年的温饱问题终于得到基本解决,我国农民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发展意愿也得到了最终实现。
通过以上对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发展意愿阶段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就是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具有较大的共性,也比较简单,基本上都是在小生产的圈子内追求对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的直接占有,特别是在土地成为十分稀缺的资源,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农民直接占有土地就成为十分强烈的愿望,因为拥有土地就意味着温饱问题得到基本保障,而最佳的搏弈结果就是实现土地权利在农户之间的平均配置。因此,“耕者有其田”就成为几千年来农民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根本性发展意愿。
(二)以“求富”为目的发展意愿阶段
随着农民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发展意愿得以实现,我国农民的发展意愿进而也上升到了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新阶段。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以下简称新意愿)是广大农民在经济实践中由于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而产生的,对我国农民来说是全新的、水平比较高的发展意愿,远比农民传统的发展意愿要复杂得多,实现的难度也大得多。以“求富”为目的发展意愿阶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新意愿的初始形成、发展成长、成熟完善三个小的阶段,笔者在本部分主要讨论的是农民新意愿的初始形成阶段,从时间上讲就是指我国农民温饱问题解决之后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十年左右时间。
农民新意愿初步形成阶段也就是指农民新旧意愿发生交替,农民发展意愿逐步转型的时期,即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我国农民发观单纯的土地平均承包经营,虽然能解决自己的温饱,但却并不能真正实现自己富裕的愿望,于是农民发展意愿的内容逐步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许多农民的意愿不再单单的局限于对土地的平均占有,而是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使自己的意愿开始膨胀出了农业小生产体制的圈子,并出现了向传统农业外部和农村的外部扩展的趋势,开始呈现出个性化发展色彩,在扩大经营规模、发展非农经济、到城镇就业等方面初步形成了新的发展意愿。但是由于我国农民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的环境中,初始形成的发展意愿与十分成熟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发展意愿相比,比较分散、不成熟,大部分为感性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隐性的、不成形状态,没有形成比较规范完善、理性集中的发展意愿。
由于我国农民新意愿还处于隐性的、不成形状态,在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国家虽然感觉到农民追求富裕的愿望十分强烈,却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农民发展意愿的实质内容已经开始发生了变化,首先就表现为国家对农村工作的总体认识并没有随着农民意愿层次的上升而提高,把农村工作的着力点仍然放在满足农民传统发展意愿上,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的农村发展意识与农民发展意愿的再次背离;其次就表现为国家把改革的重心过早的转移到城市①,农村经济体制内部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盘踞农村几千年的小农经济根基也没有被动摇和削弱,大大抑制了农民新意愿的发展和成长,形成了不利于新意愿实现的体制性约束。因此,由于国家农村工作认识的滞后和改革重心
①马晓河: 《改革以来的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关系》,《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12期。
的过早转移,在新意愿的初始形成阶段我国仍沿用满足农民的传统发展意愿的农村改革路径,即在稳定与农民传统发展意愿相适应的农村基本政策的基础上,主张通过“增产、提价、发展乡镇企业,”①来增加农民收入,以上三个办法虽然在当时对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农民也通过从事非农产业,进城务工增加了一定的收入,但是在小农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的农民并没有真正富起来,反而出现了收入增长困难的局面,农民的致富意愿并没有得到有效实现。
三、正确认识新时期下的农民发展意愿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起,我国主要农产品供求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同时,我国农民的发展意愿也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新发展而迅速成长,在新的时期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具有鲜明特征的新发展意愿。
(一)新时期下农民发展意愿的内容
虽然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笔者认为新的期下我国农民的发展意愿仍然处于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阶段,具体处于新意愿的发展成长阶段,这与处于初步形成阶段的农民发展意愿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农民的发展意愿经过十几年的成长与发展,已经由初始形成阶段的不成形、感性状态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理性的意愿状态,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丰富的意愿内涵。
在新的时期下,我国农民的发展意愿具有强烈的个性化发展色彩,许多农民的发展思维已经跳出了传统农业的圈子,把具体的发展愿望锁定在农业的新领域和非农经济,农民之间的具体意愿
①陈锡文:《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半月谈》2002年22期。
内容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和灵活性,呈现出发展思维多元化、具体发展愿望多样化的两大发展趋势。现予以具体论述:
1、农民发展思维多元化
农民发展思维多元化是指农民发展思维由传统发展意愿阶段的一元封闭思维向新意愿阶段的多元开放思维的转变,这是由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所处的新发展阶段决定的。在新的发展阶段下,我国农民所处的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由于我国主要农产品供求格局的变化,农业越来越受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小型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经营风险日益加大,与市场经济下的其它经济主体相比明显处于弱势、被动地位,传统农业不再成为农民发展思维中的理想产业选择;其次,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存在结构不合理、综合效益不高、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在客观上造成农民收入增长困难,从而也使农民传统的发展思维模式受到了严竣挑战;再次,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大量农民工蜂拥进城,城乡、工农发展相互分割、相互封闭的传统格局受到很大冲击,广大农民的大胆实践,拓宽了农民的思想空间,有力推动了农民的发展思维创新。
以上这些客观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逐步使广大农民明确的意识到,在以竞争为本质特征的市场经济下,小农经济的封闭思维和行为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要实现“求富”的发展意愿,就必须要实现发展思维的转变,使自己的思维空间不再单单的局限在小农经济内部的粗放性发展,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在农村内部各个产业,在小城镇和城市的各种行业选择自己的“致富路径”,从而实现发展思维由一元向多元的根本性转变。
2、具体发展愿望的多样化
由农民发展意愿的作用机理可以知道,农民的发展思维决定具体的发展愿望,有什么样的发展思维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发展愿望。在传统发展意愿阶段,由于农民发展思维的一元性,农民的具体发展愿望也大多限制在传统农业内部,比较单一。而在新时期下,农民发展思维的多元化,必然会促使具体发展愿望的多样化,从大的方面说,有的农民具体的愿望在农业、有的农民愿望在农村非农产业,还有的农民愿望在城镇的二、三产业;从中的方面说,在同一产业内部,农民的具体发展愿望也是不同的,如在农业内部,有的想扩大经营规模、有的想从事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有的想从事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等行业;从小的方面说,就是在同一行业的内部,农民的具体发展愿望也呈现多样性,如同样从事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同农民往往把具体愿望定位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不同的环节。从实践中看更是充分证明农民的具体发展愿望的多样化趋势,当前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①。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农民工达1318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25%左右。如果再考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大约8000-9000万农村劳动力,则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在2.1-2.2亿之间,已超过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40%②。而我国农民收入结构中,45%为外出务工的非农业收入,农民新增收入中,又有70%来自于非农业务工增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
①《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新华社,2006年3月27日。
②陈锡文:《农民工流动为社会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农民日报》2008年9月16日。
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农业农村发展将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期,广大农民的发展思维将更加解放、更加活跃,具体发展愿望的多样化将更加显著、个性化特征将更加突出,并呈现不断细化的趋势,农民将在无限细化的社会分工中实现自己的发展意愿。
(二)对新时期下实现农民新发展意愿的难点分析
在新的时期下,我国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近年来国家一直通过加大种粮补贴、农机具补贴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来满足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意愿;通过加强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满足改善生产生活的意愿;通过全面免除农业税、义务教育费,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来满足农民要求规范农村分配关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愿;通过取消农民进城的不合理规定和大力发展小城镇来满足农民进城发展的意愿;通过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政策法规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和加强生产合作的意愿。 .
但是,就总体来说,我国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的实现程度是低水平的、很不均衡的、很不充分的。在新时期下,制约农民发展意愿的实现主要存在三个大的难点:
第一,意愿主体(即农民)的素质水平制约着发展意愿的实现。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对我国农民来说是全新的、较高水平的发展意愿,对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经济能力、经营水平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并不是在小生产体制下可以简单实现的。而在现实中我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低、经济能力薄弱、经营粗放、组织化程度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无疑成为制约发展意愿实现的根本性因素。
第二,意愿主体(即农民)所处的小农经济体制制约着发展意愿的实现。由于我国农业的小生产体制对广大农民具有巨大的吸附作用,长期以来许多农民习惯于小生产方式的简单再生产,明显缺乏跳出小农经济,从事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在现实中就表现为农民在农业与非农产业、农村与城市之间以兼业为主要特征的摇摆性,以及脱离传统农业和走出农村的艰难性。
第三,意愿主体所处的经济环境也不利于农民发展意愿的实现。当前我国农民所处的经济环境有两个方面不利于发展意愿的实现:第一个方面,在农业与非农业、农村与城市之间存在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壁垒,使广大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到农村外部发展的条件仍不充分、环境仍不宽松。如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农民工就成为最直接、最大的受害群体,据农村问题权威专家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在全国1.3亿外出农民工中,大约有15.3%的农民工因全球金融危机而失去了工作,或者没找到工作。据此推算,全国大约有2000万农民工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就返乡了”。第二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每年仍有大量的人才、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源源不断的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渠道流向城市,城市现代经济存量迅速增加,而农村经济由于“能量”流失与城市相比则呈萎缩之势,这自然不利于农民发展意愿的实现。
通过以上三个难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新时期下要实现农民的发展意愿,既要解决农村内部的深层次问题,又要解决农村外部的问题,这些问题只有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通过增加对农民的能量供应、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体制和为农民创造良性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最终解决。
参考文献:
1 、陈锡文:《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半月谈》2002年22期。
2、陈锡文: 《农民工流动为社会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农民日报》2008年9月16日。
3、叶奕乾主编:《心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2年。
4、孙彤主编:《组织行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5、马晓河:《改革以来农业和非农产业关系》,《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12期。
农村经济体制系列文章之二
关于对农户经济运动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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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利用物理学知识和系统论原理对农户的经济运动进行了理论研究,提出了以“能量”为核心的“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并根据我国农村实际做了进一步的发展推理。最终研究结果表明:农户经济运动并不单纯农户内部的事情,而且还与所在农村经济系统有很大的关联,封闭的、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的经济运动具有抑制的作用,开放的、以现代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的经济运动具有促进的作用。要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系统由自然状态下的封闭系统向非自然状态下开放系统转变过程,加大对广大农户进行高级经济运动的现代能量供应。
关键词:农户经济运动 能量 假说 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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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动是经济主体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在现实中不进行经济运动的经济主体是不可能存在的。发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使我国农户得到了土地并拥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得到了根本性确立,从而也使农户得以独立的进行经济运动。在改革后的30年,广大农户就是不断的通过各种经济运动来实现经济目的的,那么纵观整个农村经济3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农户进行着怎样的经济运动,其经济运动的内在动力是什么,又受哪些因素制约和影响呢?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主要从整个农村经济的宏观层面出发,把农户的经济运动作为研究主题,对广大农户的经济运动进行整体性、概括性的理论分析,寻找农户经济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得出对农户经济运动的规律性认识,以探索出提高农户经济运动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
从整个农村地区来看,众多农户的经济运动十分繁杂,农户之间由于素质水平、具体意愿、经济能力等方面存在自然差异,其具体的经济运动往往也有很大的差异性,如有的农户经济运动局限在传统农业内部比较低级简单,有的农户经济运动则延伸到传统农业外部、农村外部相对比较高级复杂。那么怎样才能透过众多农户繁杂的经济运动来发现其深层次规律呢?笔者在这里将借助物理学知识进行相关研究,因为物理学是“主要研究物质运动的普遍规律和物质基本构成”的自然科学①,利用物理学中的有关理论,可以使我们能够从整个农村经济的宏观层面上对农户经济运动有一个比较科学、比较直观的认识。
(一)对“农户分子”经济运动状况的物理学描述。
用物理学理论来描述农户的经济运动,主要是通过物质分子的运动来获得对农户经济运动最一般的认识。对“农户分子”经济运动的物理学描述将沿用以下基本思路进行:
首先,农村是广大农户的聚居地,又是农户进行经济运动的主要场所,在整个农村经济系统内部众多农户都在做着多种形式的经济运动,在现实中我们认识某个农户的经济运动并不困难,但如果要获得对广大农户经济运动的整体性、深层次认识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如果运用物理学方法,以上难题则会迎刃而解,即我们可以把整个农村经济系统抽象为一个物质系统,农户抽象为整个物质系统内部的一个分子,农户的经济运动也相应抽象为分子的无规则运动,把众多的“农户分子”放在高度抽象的农村经济系统内部进行经济运动观察,然后再运用物理学中的有关理论对农
①沈克琦:《自然科学基础知识》,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户的经济运动进行客观描述。
其次,由于在上一段论述中,我们分别把整个农村经济系统、广大农户、农户的经济运动分别抽象为某种物质系统、物质分子和物质分子的无规则运动,在以下对“农户分子”经济运动的描述中,将具体运用物理学中的热学理论和分子物理学理论,而不考虑纯物理学和现实社会经济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下面本文将作以下三个假设:
假设1:我国整个农村经济系统是处于液体状态的某种物质系统,物质系统内部的液体分子数目与农村经济系统内部的农户数目相等,并呈一一对应的关系。
假设2:把处于液体状态的农户分子,假定为在小农经济内部;相反的把脱离了液体状态处于气体状态的农户分子,假定为跳出了小农经济,到了传统农业外部或农村外部。
假设3:物质系统分别处于两种不同的状态环境,即自然状态(指物质系统处于常温常压的自然蒸发状态),非自然状态(指由于外部做功和热传递使物质系统内部液体分子汽化速度加快的状态)。
再次,根据以上三个假设,本部分将就物质系统所处的两种状态提出两个命题,并分别用“描述性语言”对农户分子的经济运动进行描述:
命题1:在自然状态下,根据物质系统内部液体分子的运动状况来相应的描述农户分子的经济运动状况。
在液体的自然蒸发状态下,物质系统内部的液体分子间的距离很小,分子间的作用力很大,液体分子主要是在平衡位置附近做微小振动。但是在同一温度下各分子的动能并不相同,在液体表面总有一些能量较大的分子,它们可以克服邻近分子的引力而脱离液体,成为气体分子,这种汽化现象只在液体的表面进行。就整个物质系统来说,系统内能和液体分子的平均动能都很小,能量较大的分子非常少,液体分子的汽化速度缓慢。
那么在农村经济的自然发展状态下,农村经济系统内部的农户分子在小生产体制的格局下,分子间距离很小,受小农经济吸附作用的影响农户分子之间相互封闭、作用力很大,广大农户分子的经济运动主要是在土地均等小规模经营的平衡位置附近做“微小振动”,具体表现为农户分子的经济运动不活跃、低级简单、封闭保守,只能在小农经济内部活动,农户分子的平均“动能”很小。但是在农村内部各个农户分子进行经济运动的能力并不相同,在农村经济系统“表面”总有一些农户分子具有较多的能量,他们可以克服小农经济的吸附作用,到传统农业外部从事各种现代经济活动,这种农户分子跳出传统农业的现象只发生在农村经济系统的“表面”,即一方面说明农村经济系统内部能量较大的农户分子一般与外部环境有较多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也说明外部环境对整个农村经济系统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十分有限,能量较大的农户分子还很少。因此,就整个农村经济系统而言,系统内部的“内能”很小,处于混乱、无序的熵增加状态,形成了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超稳型均衡结构,农户分子普遍缺乏进行现代经济运动的经济能量,农户分子的经济运动大都是低级的、传统的形式,广大农户分子跳出小农经济从事现代经济活动的速度比较缓慢。
命题2:在非自然状态下,根据物质系统内部液体分子的运动状况来描述农户分子的经济运动状况。
在非自然状态下,由于外部做功和热传递的影响,物质系统内部的液体温度逐步升高,液体分子不断从外部获取能量,平均运动速度越来越大,分子的平均动能增加;同时物质系统内部的液体体积也会膨胀,分子势能也随着增大。因此物质系统的内能增加了,在自然状态下的原有平衡被打破,能量大的液体分子越来越多,分子力已不能把液体分子约束在一个平衡位置附近振动,不同能量的分子碰撞十分频繁,每一次碰撞都有能量的传递,跑出去的液体分子越来越多,液体的汽化速度越来越快。当物质系统内部的液体温度升高到沸点,在物质系统的液体内部会涌现出大量的气泡,整个液体上下翻滚剧烈汽化,液体分子在液体内部和表面同时进行汽化,液体分子的汽化速度达到极限。
那么相对于农村经济而言,非自然状态主要是指外部环境通过对农村经济系统“做功”或进行能量传递”的情况下,使农村经济系统的“内能”增加,农户分子的经济运动能力逐步提高,直到能够完全跳出小农经济而从事现代经济活动的状态。在非自然状态下,随着农村经济系统不断得到能量的供应,农户分子的自身能量迅速增加,其经济运动日趋活跃,农户分子的平均动能增加了;同时农村经济系统内部的发展空间会因能量的增加而“膨胀”,农户分子的经济运动“势能”也随着增大。因此整个农村经济系统的“内能”增加了,能量大的农户分子越来越多,处于自然状态下小农经济的超稳型均衡结构遭到破坏,小农经济的吸附力已不能把农户分子约束在均等规模的小生产圈子内,不同能量的农户分子之间、农户分子与外部环境系统的经济分子之间的“碰撞”十分频繁,每一次“碰撞”都有能量的传递,跳出小农经济从事现代经济活动的农户分子越来越多,农村经济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当农村经济系统得到的能量供应充足到使传统的小生产体制被根本动摇的程度,整个系统内部会发生重大变革,处于有序化、开放化、组织化、复杂化的负熵状态,形成远离小农经济平衡的耗散结构,不管是系统“表面”的农户分子,还是系统“内部”的农户分子都基本具备了跳出小农经济的能量,由自然状态下“平衡位置附近的微小振动”这种低级简单的传统经济运动形式,转变为高级复杂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运动形式,整个农村经济也基本实现了现代化。
(二)“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
我们根据某种物质系统的液体分子在自然状态和非自然状态下运动情况的分析,大致描述出了在两种状态下农户分子经济运动的具体状况,对农户的经济运动有了比较感性、比较直观的认识,现根据对农户经济运动的具体认识提出“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
能量是农户分子经济运动的基础。在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系统内部,由于农户分子自身能量较为薄弱,又不能从外部获得能量供应,广大农户分子一般局限在小农经济内部进行传统的经济运动,其经济运动主要表现为低级简单、封闭落后、缺乏合作属性等特征;而在非自然状态下,由于外部环境对农村经济系统“做功”和进行“能量传递”,农户分子能够通过内部合作和不断的从农村外部获得能量供应,自身的能量逐步增加,其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高级化,从而可以使农户分子摆脱小农经济的吸附作用,进行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运动。
二、对“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的推论
本文第一部分用物理学理论对农户经济运动进行了理论描述,提出了“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使我们对农户的经济运动有了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但是“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是完全根据物质系统内部的分子物理运动理论提出的,是为了通过物质分子的物理运动来揭示农户经济运动最一般、最基本的原理,在现实中广大农户的经济运动与物质分子的物理运动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广大农户的经济运动是有意识、有目的、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而物质分子的物理运动则是无意识、无目的、比较简单的无规则运动,可见农户的经济运动要远比物质分子的物理运动复杂得多,这就决定了“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有很大的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对农户经济运动的认识不能只简单的停留在“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的水平上,本部分将根据农村实际对“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做进一步的发展推理,以求对农户的经济运动有一个更全面、更完善的认识。
(一)能量是农户分子进行经济运动的基础。
这是整个“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中的核心内容,因为没有“能量”也就无所谓的农户经济运动,从理论上讲不具有能量的农户是不可能进行任何经济运动的。现结合农户经济运动的实际提出以下两个推论,并进行相应论述:
推论1:农户的经济运动需要多种“能量”,这些“能量”是由许多物质性要素和非物质性要素构成的。
在现实中农户经济运动所需要的“能量”与物质分子运动所需要的能量是完全不同的,物质分子运动所需要的能量十分单一,而农户经济运动则需要许多种“能量”,既有物质性的、又有非物质性的,既有经济性的、又有非经济性的。这些能量主要包括:a物质性能量,主要指农户进行经济运动所需要的物质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金等;b非物质性能量,主要指农户进行经济运动所需要的非物质要素,大的方面包括国家政策、农村的内部环境(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小的方面包括农户的文化程度、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对农户的经济运动来说,非物质性能量具有与物质性能量相同的作用。
推论2:农户“能量”的多少是衡量农户经济运动能力大小的重要尺度,农户自身的能量要素结构以及配置效率对农户的经济运动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与物质分子的物理运动一样,“能量”多的农户经济运动能力就高,“能量”少的农户经济运动能力就比较低。在我国农村现实中,广大农户素质水平较低、资金缺乏、经营粗放,相应的经济运动能力就比较低;而有的农户则有较高的素质,能够有效的进行能量积累,具体的经济运动能力就比较高。另外,农户的经济运动也受能量要素的结构和配置效率的影响,有的农户虽然“能量”较多,但要素结构不合理或配置效率低也对农户的经济运动水平的提高具有制约作用。
(二)在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系统内部,由于农户分子自身能量较为薄弱,又不能有效的从外部获得能量供应,广大农户分子一般局限在小农经济内部进行传统的经济运动,其经济运动主要表现为低级简单、封闭落后、缺乏合作属性等特征。
以上是农户分子在第一种状态下经济运动的假说,现结合农村实际分别就农村经济系统、农户的经济运动提出如下三个推论,并进行具体论述:
推论1: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系统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系统,是一个几乎不受外部环境影响、不与外部环境发生能量交换的系统。
这是一个关于农村经济系统与外部环境关系的推论,事实上完全孤立的、封闭的农村经济系统是不可能存在的。推论中所提的孤立的、封闭的系统主要是指农村经济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存在壁垒,割断了二者在市场经济下的有机联系。反映到我国实际中就是指存在于城乡经济社会之间的二元经济壁垒,阻碍着城乡之间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使整个农村经济系统处于孤立、封闭的状态,城市的先进经济力量很难渗入农村经济系统内部对其产生有效的影响。由热力学第二定律可知,孤立系统其熵不减少,不可能从无序产生有序结构,因此不打破农村系统孤立、封闭局面,农村就不会发生真正变革,农户就不可能进行现代经济运动。
推论2: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系统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系统,是一个具有超稳型均衡结构的系统。
这是一个关于农村经济系统本质特征和内部结构的推论。在现实中我国整个农村经济系统基本上是由众多均等规模的农户经济构成的,各个农户经营规模狭小,相对封闭,都在自己的小生产圈子内从事传统的经济活动,属于典型的小农经济。这种农村经济系统的内部结构由于符合农户传统的小生产习惯,与农户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相适应,对广大农户具有很强的吸附力,形成了超稳型均衡结构,反而对外部的先进“能量”进入具有一定排斥作用。
推论3:在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系统内部,广大农户仅靠自身能量进行的经济运动只能是传统的、低级的经济运动(见右图)。
由推论1、2可以知道,在孤立、封闭的农村经济系统内部,广大农户既不能从系统外部有效获取能量,又很难在农村内部通过合作来增加能量。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广大农户只有靠自身的能量积累进行经济运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由于科技文化素质低、经营规模狭小、经济实力弱小等原因,自身“能量”较为薄弱,相应的农户经济运动能力就低。由右图可以看出,农户的自身能量为Q1,由于在t1—t4四个经济运动周期中Q1没有变化,农户的经济运动曲线一直在小农经济线L1以下均衡振动,这就表明农户仅靠自身能量进行的经济运动是低级的、简单的,很难摆脱传统小生产体制的束缚,只能在小农经济内部进行简单的小生产。
(三)在非自然状态下,由于外部环境对农村经济系统“做功”和进行“能量传递”,农户分子能够通过内部合作和不断的从农村外部获取能量供应,自身的能量逐步增加,其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高级化,从而可以使农户分子摆脱小农经济的吸附作用,进行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运动。
以上是对在第二种状态下“农户分子”经济运动的假说,在这种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系统、农户经济运动由于外部环境发挥作用与第一种状态有很大的不同,现结合实际分别提出以下三个推论,并进行具体的论述:
推论1:在非自然状态下,外部环境通过对农村经济系统“做功”,是改变系统存在状态、推动系统内部发生变革的重要力量。
这是一个外部环境对农村经济系统施加影响的推论。根据我国实际,能够对整个农村经济系统“做功”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这个超系统①,因为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调节控制者,“做功”这种功能是其它任何主体都难以替代的。“做功”从物理学上讲是改变物体内能的重要方式,是由其它形式的能转化为物体内能的物理过程。而国家对农村经济系统“做功”实质上也是改变农村经济系统“内能”的重要方式,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
①超系统是指农村经济系统所从属的大系统,超系统存在于系统之外,与系统内部要素有关,并且对系统的生存发展起攸关作用。参见周亚里、梁祖晨主编《管理学原理》,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政手段的综合运用使国家的“政策能”转化为系统“内能”的过程。
根据耗散结构理论,在非自然状态下,国家可以综合“做功”推动农村系统形成开放有序的“耗散结构”。通过逐步消除存在于城乡之间的二元经济壁垒,促使农村经济系统由自然状态下的封闭系统向开放系统转变;推动农村经济系统发生变革,打破系统内部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超稳型均衡结构,把广大农户从小农经济体制内部解放出来,形成以现代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经济结构;推动农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
推论2:在非自然状态下,外部环境通过农村经济经济系统的“能量传递”,是增加系统“内能”、提高农户经济运动能力的重要力量。
这是一个农村经济系统与外部环境发生经济联系的推论。根据我国实际,能够对农村经济系统进行“能量传递”的主体即是城市现代经济系统,因为在现实中农村经济系统与城市经济系统存在很大的“内能差”,二者在非自然状态下有着十分紧密的经济联系,这就为城市经济系统向农村经济系统输送能量提供了可能。“能量传递”从物理学上讲即热传递,是改变物体“内能”的另一种方式,是内能高的物体向内能低的物体进行能量传递的物理过程。那么城乡经济系统之间的“能量传递”实质上也是改变系统“内能”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系统的现代经济能量流入农村系统的过程。在非自然状态下,城市经济系统的人才、资本、科技、信息等“能量”大量涌入农村经济内部,与农户的经济运动相融合,可以使农户的经济运动能力大大提高,农村经济系统趋于“负熵化”,“内能”迅速增加。
推论3:处于非自然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系统是一个以现代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开放系统,广大农户只有不断的通过多方式、多渠道来增加自身的能量,才有可能改变传统的经济运动方式,进行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运动。(见右图)
由推论1、2可以知道,农村经济系统在非自然状态下与自然状态下是截然不同的,国家的持续“做功”和城市经济系统不断的“能量传递”,将使农村经济系统由自然状态下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封闭系统,逐步转变为以现代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开放系统,农户的经济运动和农村经济发展可以有效的从外部获取各种能量。在非自然状态下,由于农村经济系统的内部变革和系统“内能”的增加,农户的经济运动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下面将对右图2在非自然状态下农户经济运动曲线进行简要描述:
在经济运动周期t1内,农户在自身能量为Q1的基础上从外部获得了一定的能量供应,使自身能量增加到Q2,相应的其经济运动曲线就跳出了小农经济线L1,并最终落在L1线以上;同样在经济运动周期t2内,农户由于能够不断的获取能量,自身能量由Q2上升到Q3,其经济运动曲线在t1的基础上跳出了L2线,并最终落在L2线以上。如此类推,在t3、t4的两个运动周期内,农户的经济运动曲线也呈同样的非均衡上升趋势。
从对非自然状态下农户经济运动曲线的简要描述可以看出,农户在自身能量的基础上,通过从外部吸收能量可以逐步摆脱小农经济的吸附作用,到小农经济外部进行经济运动,如果能够从外部持续不断的吸收到能量,则其经济运动将日趋高级和复杂化,呈现非均衡上升的态势。因此,在非自然状态下,广大农户只有通过合作或者竞争的多种方式,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的多种渠道获取更多的能量,才有可能改变传统的经济运动方式,使自己的经济运动由封闭走向开放合作,逐步变为高级灵活,最终到传统农业外部从事各种现代经济活动。
三、结论
由对农户分子经济运动假说的八个推论,我们知道农户的经济运动不但是农户内部的事情,而且还与所在的农村经济系统有很大关联,农村经济系统与农户经济运动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现分别得出的三个方面结论:
结论1:从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经济运动的作用看,封闭的、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的经济运动具有抑制的作用,开放的、以现代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的经济运动具有促进的作用。同时从农户经济运动对农村经济系统作用看,农户低级传统的经济运动对农村经济系统变革具有阻滞作用,现代高级经济运动对农村经济系统变革具有推动作用,
这是由在自然状态和非自然状态下的推论得出的结论。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经济运动作用的结论充分说明在孤立、封闭的农村经济系统内部,单靠农民自身的努力,完全寄希望于农民的自我发展、自发创造是行不通的。实践中也充分证明,市场化程度和开放度较高的地方,农民有更多的从业选择和合作机会,农民更容易致富;市场化程度和开放度较低的地方,农民要么固守在传统农业经营中,要么在城乡之间流动低水平就业,致富的门槛高。
农户经济运动对农村经济系统的作用结论主要是反向说明不同水平的农户经济运动对农村经济系统有不同的要求。农户习惯于传统经济运动对孤立、封闭农村经济系统的小农经济均衡结构具有固化作用,排斥先进经济能量进入,从而容易形成农村经济系统变革的路径依赖,阻滞着农村变革;而农户现代经济运动则需要源源不断的吸收先进经济能量,从深层次要求农村经济系统的开放、市场化,自然成为推动农村变革的根本性力量。
结论2:现实中我国的农村经济系统既不属于自然状态下的完全封闭系统,又不属于非自然状态下的开放系统,而是属于介于二者之间,较大的偏向于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封闭系统。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现实中的农村经济系统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小农经济为本质特征的系统。在我国广大农户还是主要依靠自身能量进行传统的经济运动,并没有真正走出小农经济的范畴,传统的小生产体制束缚了农户经济运动的活力,使农户在市场经济下处于“小而弱”的主体地位,严重的制约了广大农户以“求富”为目的新发展意愿的实现。但是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已有相当一部分农户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能量积累,跳出了传统农业,走出了农村,从事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活动并率先富了起来。
第二,现实中的农村经济系统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孤立、封闭状态的系统。在我国横亘在城乡经济之间的二元经济壁垒已然存在,严重阻碍了城乡经济系统之间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农村经济系统由于缺乏现代“能量”的运动变化缓慢,城乡差别日益拉大,反而出现了农村经济系统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渠道向城市经济系统进行反向“能量传递”的不正常现象。但是近年来城乡分隔的政策已有很大的松动,一方面每年都有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了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城市中已有一些近农企业进入农村内部,通过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接,成为了“龙头企业”,带动了农村经济新的发展。
由以上我国农村经济系统的两大主要特征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系统虽然经历过较大的变革,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仍与自然状态下的封闭系统有较大的相似,和整个国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总局面相比明显呈现滞后性和不协调性。这既与系统内部的广大农民由于长期深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而导致寻求致富的意愿比较初级和分散有关,也与国家“做功”不足、城乡经济分割有很大关系。
结论3:农村发展的关键在于农村经济系统的市场化改革和全面开放,真正从体制根源上放活农民发展,满足农民从事高级经济运动的现代能量供应。
农民发展意愿与农户经济运动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农民传统的发展意愿依靠农户传统经济运动一般可以得到实现,而高级的、新的发展意愿只有依靠农户现代经济运动才有可能实现。当前,我国农民发展意愿已经脱离传统发展意愿阶段,处于以“求富”为目的新发展意愿阶段,这就需要国家调动农村系统内外部的一切积极因素,加大对农村系统的经营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制等方面的制度能量供给,推动城市系统向农村系统进行资金、技术、人才等能量传递,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推动农村经济系统向非自然状态下以现代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开放系统转变,为广大农户创造一个良性的经济运动环境。
参考文献:
1、沈克琦主编:《自然科学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孙军编:《热工理论基础》,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年。
3、周亚里、梁祖晨主编:《管理学原理》, 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
4、刘熙瑞主编:《现代管理学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农村经济体制系列文章之三
树立为农民发展意愿服务的农业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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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农业观是国家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农业发展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本文通过对农业观的理论研究认为,国家农业观是以国家为认识主体,在农民发展意愿的推动下不断向前发展的科学体系。其先后主要经历了传统国家农业观、计划型农业观、改革型农业观三个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广大农民由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发展意愿发展成长为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改革型农业观已明显的与农民新的发展意愿不相适应,国家必须要根据农民发展意愿的变化推进农业观由改革型向发展型转变,其主要内容为坚持以农民为本,树立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科学农业观。
关键词:农民发展意愿 以农民为本 发展型农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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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当前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的根本指针。而具体落实到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大难题的“三农”问题,国家就有必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三农”问题的本质进行科学的认识,突破传统的农业发展观,树立一个正确的农业观,才有可能有效指导我国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实践。本文将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同时运用农民发展意愿理论和农户经济运动理论把处于国家意识状态的农业观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农业观的理论体系、发展演变、新时期农业观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国家农业观的理论体系
(一)国家农业观概述
农业观是国家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发展观的指导和支配,但又对国家发展观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其源于国家对整个农业生产实践活动的宏观认识,通过认识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形成的关于农业发展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即国家农业发展思想意识。相对于农民发展意愿比较模糊、分散、随意性强,国家农业观则比较明晰、成形、规范,有明确的发展意识、发展导向,有什么样的农业观,就决定了农业发展会采取什么样的道路、模式和战略,就会对农业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由于农业生产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受时代前进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农业观的内涵也是不断进步、不断丰富的。在我国古代时期,由于农业生产力极其低下,受认识水平的限制,国家农业观主要局限在维持小农生产自给自足方面。建国以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国家农业观的内涵主要是通过农业合作化改造小农经济为国家工业化服务。而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则又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农业观的内涵,随着主要农产品供求格局的转变,国家由单纯对农业的单纯认识发展成为对农业农村农民乃至城乡关系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认识,形成了十分丰富的新内涵,已经突破了国家农业观这个传统概念,但为了保持前后论述的衔接性,本文仍保留国家农业观这一称谓。
(二)国家农业观的科学体系。
农业观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思想、观点,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孤立、封闭停滞的,而是和农业实践活动有着紧密联系的。认识农业观,就必须研究国家农业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认识国家农业观的科学体系。
1、立场是国家农业观的本质和核心
同任何思想、观点一样,国家农业观也是建立在一定立场之上的,立场是农业观的本质和核心,有什么样的立场就有什么性质的农业观,立场不同农业观的本质就绝不会相同,正确的农业观必须要有正确的立场。从理论上看,国家农业观的立场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即以农民为本,使农业和农村服从于农民的发展需要,由此立场得出的农业观本质是增加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健康发展的;第二种立场是农村外部强势集团利益,即以农业为本,使农民依附于农业,通过剥夺农业和农村经济剩余为增加强势集团利益服务,由此得出的农业观本质是牺牲农民利益,不利于农业和农村健康发展的。当然在现实中也不可能有这样两种绝对的农业观,立场为广大农民利益往往也要兼顾强势集团利益,同样立场为强势集团利益也不可能完全忽视广大农民的利益。
通过以上两个立场农业观的论述可以看出:以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为立场的农业观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是人本思想,是正确的;以农村外部强势集团利益为立场的农业观是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是物本思想,是错误的。因此,要树立正确的农业观,就一定要坚持从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的正确立场,在现实中就具体体现为国家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充分尊重广大农民在长期农业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利益发展要求——农民发展意愿,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与尊重农民发展意愿统一起来。
2、农村政策是国家农业观指导农业实践活动的工具
农业观属于国家意识范畴,是不可能对农业实践活动发挥直接指导作用的,其只有通过农村政策的制定并进行实施和落实,才能有效发挥对农业实践活动的指导作用。
因此,农村政策是国家农业观指导农业实践活动的工具,二者为表和里的关系,国家农业观为里,决定着农村政策的性质和根本内容,有什么样的农业观就有什么样的农村政策;农村政策为表,是国家农业观的具体体现,在规范和调整农村内部生产关系、农村和城市关系、农业和非农业等关系中反映国家农业观的意志和要求。在现实中,国家要积极发挥农村政策的工具作用,制定出充分体现国家农业观意志的农村政策,及时根据农业观的变化来调整农村政策,并在农村政策的具体执行实践中及时反映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意愿诉求,推动国家农业观向前发展。
3、国家农业观的科学体系
通过以上两个部分对农业观立场、实现工具以及二者与观点的关系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农业观的实质上是由农民发展意愿---农业发展思想---农村政策三部分组成的科学体系,三者不是割裂的、孤立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同时,国家农业观这个科学体系并不是封闭静止的,而是在三部分紧密联系作用下,不断发展进步的。
• 首先,国家农业观科学体系是一个能动的、完整的认识体系。广大农民在农业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发展意愿,是国家农业观认识的起点,此为第一阶段;通过对农民发展意愿全面的、深入的研究,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认识发生质的飞跃,形成比较成熟、理性的农业发展思想,此为第二阶段;国家又进一步把农业发展思想转化为具体的农村政策,通过农村政策的实施和落实来指导农业实践活动,使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得到满足,这是第三阶段。以上三个阶段构成了国家农业观来源于实践、又作用于实践的完整认识过程,说明了以国家为认识主体的农业观体系是一个能动的、统一的科学体系。
其次,国家农业观科学体系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认识体系。国家农业观的科学体系不是封闭的、静止的,不能仅仅通过一次或若干次认识过程而固步自封、一劳永逸。主要原因是作为国家农业观认识起点的农民发展意愿,又是认识过程的终点,它具有动态发展性、层次性的根本特征,当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通过一次国家农业观认识过程满足之后,又会产生新的发展意愿,从而会引发国家农业思想、农村政策进行相应的变革。以此类推,国家农业观总是在农民发展意愿的推动下不断向前发展的。
从以上两点论述可以看出,在国家农业观科学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农民发展意愿是国家所认识和满足的对象,在国家农业观认识体系内部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树立科学农业观的基础,是推动国家农业观科学体系前进和发展的根本性决定力量,从本质上讲国家是否以农民为本、是否真正尊重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是区分科学农业观与非科学农业观之间的“分水岭”。因此,国家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树立与农民发展意愿相适应的农业观,为满足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服务。
二、国家农业观的发展演变
我国农业社会历史悠久,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国家农业观也逐步形成,到如今国家农业观已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用三个阶段来概括国家农业观的主要发展演变过程,即古代国家农业观、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农业观、改革开放时期国家农业观。
(一)古代国家农业观
我国古代国家农业观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时期的农业观,本文在下面论述中将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观作为重点,因为与奴隶社会相比,广大农民正是在封建社会下才摆脱对奴隶主的依附关系,相对的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开始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认识这个时期的国家农业观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意义。
封建国家农业观在封建社会早期就已初步形成,“以农为本、重农抑商”是封建统治者主要经济发展方略,其核心就是要维护小农经济下的家庭经营。封建统治者认为,农业是国家生存和安定的根本,是主业,作为农民要老老实实地在自家田地务农之本,不要四处游荡,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维持自给自足的小农简单再生产;而手工业和商业则是末业,容易使农民脱离农业,从而影响和冲击主业,要加以打击和限制。因此,“男耕女织”就成为了我国典型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构成了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自然经济基础。这种“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农业观思想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发展史,对后两个时期的国家农业观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可称之为传统农业观。
传统农业观虽然有重农的一面,但受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阶级立场的限制,决定了国家农业观自身有很大的局限性,是违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落后农业观。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农业观的立场是从封建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其重视农业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对农民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需要,而不是为了解放农民或为农民谋利益,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传统农业观的非科学性。二是传统农业观是压迫农民和剥夺农民利益的农业观。封建地主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地主阶级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必然要压迫和剥削农民阶级,首先为了阶级统治的需要,封建统治者往往会通过超经济手段把广大农民禁锢在土地上维持封闭的小农经济,不允许他们自由流动,以在他们身上榨取更多的农业剩余;其次表现为封建地主阶级可以随意侵害和掠夺农民利益,尤其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侵害,纵观封建社会大多数王朝兴替,其实就是土地兼并——土地均田——又土地兼并的波折过程,广大农民土地权的丧失必然会引发社会动乱,冲击整个国家的稳定,从而造成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这就决定了传统农业观的反动性。三是传统农业观是阻碍社会经济前进发展的落后农业观。在传统农业观的指导下,封建地主阶级作为既得利益者,全力维护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基础,对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采取排斥和打击的态度,窒息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使封建自然经济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长达两千多年,这充分证明了传统农业观的落后性。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农业观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农业观的内容发生了质的变化,党和国家通过农村土地革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新农业观。因为新农业观属于国家整个计划经济思想的一部分,我们可称之为计划型农业观。计划型农业观与传统农业观有很大不同,国家不再把农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而是把农业定位于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基础性产业。其核心思想就是“集体化”,所谓的集体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集体化,国家认为建立在劳动农民私有制上面的小农经济,是资本主义在农村滋生蔓延的土壤,如果不对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刻会向两极分化,农村中少数人就会发展成为富农剥削者,而多数人不得不忍受贫困甚至破产的痛苦,因此必须把农民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改造成为合作社社员所有制;第二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化,国家认为小农经济是分散和落后的,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和工业化事业对粮食和原料作物的需要,它的小商品生产的分散性和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必须通过农业合作化使我国农业由规模狭小的落后个体农业变为规模巨大的先进的集体农业。 •
在计划型农业观的指导下,我国通过农业合作化迅速实现了农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的集体化,从而服从于国民经济生产计划化的要求,成为计划经济的一部分。从建国后几十年来的发展来看,计划型农业观的实施取得了两大成果:第一个是农业土地由小农私有制变为农民集体所有制,使影响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稳定的根本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几十年来,我国农村能够保持基本稳定,广大农民能够自己解决温饱问题,农村没有出现大的动乱,这一政策功不可没。第二个成果是全力支持工业化进程,为我国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受认识水平的限制,计划型农业观的集体化思想严重偏离了农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反而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计划型农业观存在把集体化思想神圣化、绝对化的根本缺陷。由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国家对集体化的认识步入了误区,简单的把农业的集体化经营与走社会主义道路等同起来,认为凡是集体的就是积极的、先进的,集体经营的规模越大越好、层次越高越好,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实,忽视了广大农民思想文化素质水平比较低的现实,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本规律,结果规模庞大的集标经济组织反而成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二是计划型农业观是违背广大农民发展意愿非科学农业观。在计划型农业观的指导下,国家过分强调农业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对广大农户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否定,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广大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发展意愿,而是把国家意志、集体意志强加给农民,使广大农民的经济活动统一到农业的集体化经营中,统一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最终使农民丧失了发展的自由,失去了发展活力,农民的经济活动依然没有真正摆脱出小农经济的窠臼。三是计划型农业观是向工业化严重倾斜的输血型农业观。受传统农业观的影响,计划型农业观也同样未能置广大农民的利益于首位,而是放在为农村外部工业化发展积累资金和贡献粮食、工业原料的从属地位,通过农业合作化建立的农村集体实质上就是为工业化服务的积累主体。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采取了向工业化严重倾斜的发展战略,工业化取得的巨大成绩正是靠牺牲农民的利益和农业、农村的发展换取的,造成了国民经济的畸形发展,广大农民追求温饱的最根本的发展意愿的也没有得到实现。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国家农业观
发端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对当时的计划型农业观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国家在是尊重广大农民的自发创造,还是维护农业集体化成果之间艰难徘徊,随着大包干的优越性进一步展现,农业生产力迅速恢复和发展,国家农业观的实质性内容终于发生根本性转变,从而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农业观,因为新农业观是农村改革的产物,所以我们称之为改革型农业观。
改革型农业观是对计划型农业观的继承和发展。国家根据农民的发展意愿对计划型农业观的内容进行了“扬弃”,在肯定和保留了农村土地集体公有的基础上,否定了“一大二公”的农业集体化经营体制,而是改以均田到户,恢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主体地位。改革型农业观的核心思想就是“家庭制”,即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简称,其与传统农业观最大的不同,就是国家对“家庭制”的认识采取了一分为二的态度。首先,国家认为家庭承包经营有着农业集体化经营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户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的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所以农业经营要以分为主,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其次,国家也充分认识到了小规模农业家庭分散经营所固有的弊端,主张通过发挥土地所有权集体公有的制度优势,来弥补农户家庭经营的不足,即建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用集体的力量对分散的家庭经营进行统一的生产服务,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所以农业经营要以统一为辅,集体经营是家庭经营的有效补充。
改革型农业观与前两个时期的农业观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农业观,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型农业观来源于广大农民群众自发创造,而不是国家根据某个经典理论“设计”出来的。因为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是广大农民群众自下而上进行的“大包干”革命,是农民的自主选择,国家只是事后加以确认和规范的,所以广大农民有着比前两个时期更高的积极性。二是改革型农业观是具有较大科学性的农业观。与前两个时期的农业观相比,改革型农业观的民主精神和开明程度大大提高,对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有着前所未有的重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国家承认并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尊重广大农民的首创精神,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这些都大大增强了改革型农业观的科学性。三是改革型农业观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在改革型农业观的指导下,国家通过法律方式确立了广大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民自由发展的政策措施,使农民既有进行农业自主经营的自由,又有从事农村二、三产业的自由;既有在农村内部发展的自由,又有进入小城镇、城市务工经营的自由。从而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我国改革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改革型农业观毕竟脱胎于农民的自发创造,本身就有很大的不完善性,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广大农民由以追求温饱为目的的根本性发展意愿发展成长为以“求富”为目的新发展意愿,改革型农业观也日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型农业观实质上是一种低水平的稳定型农业观。我们知道,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是农民为解决温饱问题自发进行的变革,而相应产生的改革型农业观无疑也是把解决农产品供给问题作为主要目标,这就使改革型农业观仅仅局限在传统农业内部,从而决定了改革型农业观具有短期性、低层次的先天缺陷。当我国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农村改革也就丧失了继续深入的内在动力,改革型农业观的认识和发展出现了停滞,又重新陷入了以稳定为目的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传统思路,结果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丧失了在改革之初迅猛发展的势头。二是改革型农业观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传统农业经营的落后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从微观层次上解决了农业生产率和劳动效率普遍低下的问题,实现了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非是十分完美的经营体制,其由于农户均等承包的地块过于分散和狭小的根本缺陷,以及在现实中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名存实亡,很难摆脱传统的小农经济,农村改革三十年,这种体制的潜力早已发挥殆尽,实质上很难满足广大农民的新发展意愿,正如原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著名农业专家陆子修坦承:“当时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发点只是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解决粮油的供应。过去是计划经济,现在是市场经济;过去是解决温饱,现在是走向全面小康社会。发展这么多年,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制度也需要改进和完善了”。三是改革型农业观仍未改变农业、农村向工业和城市“输血”的传统格局。受计划型农业观的影响,国家为了追求城市和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外部利益,改革型农业观仍未改变为城市工业化服务的根本导向,长期采取了一条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改革以来农民负担沉重,农村为我国城市发展输入了大量廉价土地、劳动力以及数目惊人的资金,而自身的发展却大大滞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认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不断拉大城乡差距牺牲农民利益取得的。
综上所述,改革型农业观仍未能彻底摆脱传统农业观和计划型农业观的束缚,其实质上仍是以农业为本、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稳定型农业观,集中表现为在其认识体系内部不能坚持以农民为本,不能置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于核心地位,反而在一定程度是传统农业观“以农为本”思想的延续,使农民和农村的发展长期依附于传统农业,对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权利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有效保障,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在客观上就使“三农”问题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凸现出来,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最大难题。
三、树立为农民发展意愿服务的科学农业观
(一)改革型农业观的新发展
1、改革型农业观新发展的动因
进入新世纪以来,“三农”问题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改革型农业观有了新发展、新突破,促使国家改革型农业观新发展的动因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当前农业和农村总体上还是传统型、粗放型发展,农业面临着市场和资源环境的双重约束,保障国家粮食的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供需平衡的压力增大,农产品市场风险加大;农村基础建设严重不足,公共服务水平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改革型农业观新发展的内在动因。二是我国农民已完全进入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阶段。进入新世纪以来,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已经成为我国农民的主体意愿,从2004年起,农村人均纯收入连续五年平均增幅超过6%,但是增长态势仍不稳固,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仍有下滑趋势。如何促使农民以求富为目的新发展意愿得以充分实现成为改革型农业观中的突出难题。三是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起,我国主要农产品供求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粮食生产出现了连续五年增收的良好局面,2009年粮食总产有可能达到五亿吨。我国农业已经迎来了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阶段,从而为改革型农业观的新发展提供了客观基础。
2、改革型农业观新发展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国家的改革型农业观在实践中已有不小的突破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改革型农业观的认识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原先单纯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丰富发展成为涵盖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新农业观,这是改革型农业观在新的时期下取得的最大成果。农业从“增产”到“发展”,标志着农业由以量为主粗放型增长向质量并重科学发展转变,从而提出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农村从“稳定”到“繁荣”,标志着农村由低水平的稳定向高水平的繁荣转变,从而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农民增收虽然字面没有变化,但是第一种增收是依靠农业增产、不改变农村传统经济格局的低水平增收,而第二种增收是依靠发展现代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水平增收。二是改革型农业观对“三农”的认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改革型农业观由“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传统发展阶段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充分说明改革型农业观开始进入科学发展阶段,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其根本性标志就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从而为新形势下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指明了方向。三是促增收、重民生成为了改革型农业观新的认识重心。根据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国家改革型农业观实现了由物本向人本的重大调整,着力破解农民增收难题,最大程度关注民生,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自2004年中央连续6年出台关于促进三农发展的1号文件,通过增加农业投入,免除农业税费和义务教育学杂费,实施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补贴,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中央农业补贴资金逐年增加,2009年中央财政拟安排补贴资金1230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同时国家还积极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和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因此,在新时期下改革型农业观的新发展在认识内涵上形成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新内涵;认识阶段上已开始进入了科学发展阶段;认识重心上向促进农民增收、关注民生转移,从而为国家新的科学农业观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二)新时期下国家农业观的转变
国家农业观的转变实质上就是实现农业观认识体系的变革和发展,由传统的、非科学的认识体系转变为先进的、科学的认识体系。由于现阶段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已成为我国农民的主体意愿,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农业观新发展必须要在认识体系上实现真正转变,由以农业为本的、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稳定型农业观,向以农民为本的、为满足农民发展意愿服务的发展型农业观转变,从而实现农业观认识体系的科学化。
1、农业观由“以农业为本”转变为“以农民为本”,是农业观认识体系科学化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农业观是以农业为本,还是以农民为本,是关系到国家农业观认识体系内部主次、本末的根本性问题,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以农业为本”会使农民发展意愿处于次要地位,农民成为依附于传统农业的贡献主体;而“以农民为本”则会置农民的发展意愿于首位,农民成为独立的发展主体,具有从事农业和其它产业的充分自由。建国后国家采取以农业为本的农业观,使农民和农村的发展服从于农业生产的需要,在很大的程度是因为农业生产力极其低下导致的农产品供应严重不足所造成的。而在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应短缺问题已基本解决,单纯的以农业为本的农业观已丧失存在的基础,再使广大农民长期依附于传统农业,是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相悖的,只有使农业观由“以农业为本”向“以农民为本”转变,把农民的发展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才符合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2、农业观由“为工业化服务”转变为“为满足农民发展意愿服务”,是农业观认识体系科学化的核心。农业观的观点是“为工业化服务”,还是“为满足农民发展意愿服务”,是关系到国家对“三农”发展的地位和价值的最根本认识。我们知道,建国后,新中国积贫积弱,国家不得不把工业化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采取了“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战略,使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于工业化的需要,而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相对处于次要的位置。长期以来,农民、农业、农村为国家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资金、粮食和工业原料,而自身却未得到充分的发展,最终形成了日益沉重的“三农”问题。可见,为工业化服务的农业观是以牺牲农业、农村、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是非科学的农业观,是与广大农民的发展意愿背道而驰的,而国家只有树立为满足农民以“求富”为目的发展意愿服务的新农业观,才有可能使“三农”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
3、农业观由稳定型向发展型转变,是农业观认识体系科学化的本质要求。农业观是稳定型,还是发展型,关系到农业观发展本质和目的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受传统农业观的影响,建国以来的农业观也是把稳定放在首位的,即主张通过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来达到农村的稳定,进而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全国的稳定打下基础。从这种稳定型农业观实施的实质效果看,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农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农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村稳定的目的达到了。但是这种稳定也付出极大的代价,即相对于农村稳定城市和工业却飞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己远远落后于工业、城市、城镇居民的发展,城乡差距呈加速度扩大,2003年到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4.2%、6.8%、6.2%、7.4%和9.5%,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9.0%、7.7%、9.6%、10.4%和12.2%,平均起来,5年间农民收入增速比城镇居民低3个百分点,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达到 3.33∶1,绝对差额为9646元,创下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差距。 巨大的不平衡蕴藏着危机,已威胁到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稳定型农业观所实现的只是消极的稳定,低水平的稳定,是不利于农民发展和农村进步的,国家农业观必须要由稳定型向发展型转变,用发展的手段打破目前的“三农”困局,通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
(三)树立为农民发展意愿服务的科学农业观
根据国家农业观转变的要求,发展型农业观必须要与前三个时期的农业观有本质的区别,其基本内容是:坚持以农民为本,树立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科学农业观,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
1、坚持以农民为本是发展型农业观的首要立场
坚持以农民为本是对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思想的本质体现,在现阶段即表现为国家要把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作为发展型农业观的核心。以农民为本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坚持农民利益是农村乃至整个国家利益的根本。农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同时又是最大的弱势群体,2003年全国有近3000万人没解决温饱问题,6000万人徘徊在温饱线上。在当前城乡经济社会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把农民利益作为整个国家利益的根本,不但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更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增进农民利益无疑是全国最大的利益。所以国家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发展型农业观的首要出发点,为增进广大农民利益服务,这是农民发展意愿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第二、坚持农民发展是农村乃至国家发展的根本。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在我国农民作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市场主体,是农村社会生产关系中唯一积极的、能动的发展要素,农民的发展无疑是农村发展进步的根本,没有农民的发展就不会有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更不会有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农村发展严重滞后城市发展,小康社会建设存在着低水平、不全面、发展很不平衡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得不到发展或者发展不充分。因此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理应得到国家充分尊重和支持,党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关键就是把农民发展放在整个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为农民的充分发展创造一个宽松、良性的制度环境。
2、树立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科学农业观是发展型农业观的科学内涵
树立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科学农业观是满足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的实质内容。因为农民发展意愿是农民在长期经济实践活动在所产生的发展愿望,其最终还是要通过农户相应的经济运动才能够实现,而由农户经济运动理论我们知道,农户的经济运动水平与其所在农村经济系统有很大的关联,封闭的、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经济运动具有抑制的作用,开放的、以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系统对农户经济运动具有促进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封闭的、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农户经济运动是低水平的、封闭保守缺乏活力的,是不利于现阶段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实现的。因此,国家必须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对农村“做功”和推进城市系统向农村系统的“能量传递”,把农村经济系统变革成为开放、市场化、有充分发展自由的系统,为农户经济运动创造一个良性发展环境,使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最终得以实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开放”的农村系统,就是国家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壁垒,推进农村系统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国家要消除二元经济壁垒,并不是简单的做“减法”,即通过敞开农民进城的大门来减少农民;更重要的是做“加法”,即通过加大对农村的制度供应和公共产品的投入来提高农村的对外开放度。所以推进农村系统由封闭走向开放,国家既要做好城市对农村的开放,又要做好农村的内部开放,把农村和城市的发展紧密的融合在一起,以城带乡,促进城乡良性互动,为农民创造一个开放的发展“平台”,使农民能够通过竞争和合作获取外部系统输入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现代“能量”,以实现自身的发展。
第二,“市场化”的农村系统,就是国家改革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推进农村市场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这是科学农业观的中心内容。提出“市场化”的农村系统,主要是基于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仍为传统的小农经济,农户仍是传统的小农主体,这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落后的根源,在现实中正面临着被市场经济边缘化的危险。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第一是用计划经济手段来改造小农经济,即国家有计划的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农业集体化经营,建国后前三十年的农业实践证明这条途径是行不通的;第二是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即国家通过推进农村市场化彻底解决小农经济的封闭落后性,把农户由市场经济下的弱势主体改造成为强势主体,这条途径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相符合的。因此,推进农村市场化是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和改变农民在市场经济下弱势地位的唯一选择,而其核心就是推进农村经济主体的市场化、组织化,国家要赋予农民在市场经济下完整的发展权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农村各种生产要素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与整合,从各方面提高农民的市场经营水平,由传统的小农主体改造发展成为能够容纳较高生产力水平、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现代经济主体,由高度分散的单一家庭经营改造发展成为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公司、农户与合作社等多种现代经营形式,由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第三,“有充分自由”的农村系统,就是国家要在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基础上,重点放活农民的发展,给予农民充分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中央确立的“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其核心就是放活农民的发展,“多予、少取”是为“放活”服务的,这是由当前农民所处的发展环境决定的。因为在现实中我国农民发展受到种种不合理限制,在劳动力流动、从业选择、享受国家公共服务等方面与城镇居民相比都缺乏应有的自由,严重束缚了农民的发展活力,打压了农民的创业空间,这与现阶段农民发展意愿的发展思维多元化、具体做从业愿望多样化两大趋势是明显相冲突的。因此,国家要清理一切限制农民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来放活农民的发展,“放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家要落实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使农民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平等就业安居,给予农民充分的人身自由,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是国家要取消对农民从业的歧视性限制,让农民自主、平等的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并通过相应的制度供给和公共服务支持农民的创业发展,给予农民充分的经济自由。从而使农民发展空间更大,发展机会更多,在充分的自由发展中实现自己的“求富”意愿。
3、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是发展型农业观的目的。发展型农业观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把广大农民从落后的农村体制中解放出来,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自由发展的市场化主体,从而实现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我国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发展意愿并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涉及到了农民政治、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因此国家既要重视农民在经济方面的发展,又要更加重视农民在精神和智力方面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通过农民的全面发展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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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半月谈》2004年4期。
农村经济体制系列文章之四
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
农业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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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根据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发展型农业观的要求,以市场化为核心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即在“坚持两个基本点,一条主线”的基础上,以农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建立架构科学、权属明确、流转顺畅、监护有力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关键词:市场化 土地产权制度 农业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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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农地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是整个农村经济体制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脱胎于建国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改革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逐步形成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格局,实现了公有土地和家庭经营的结合,农民获得了一定的土地经营自主权,满足了其自身利益,大大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却没有引入市场机制适时进行改革创新,暴露出了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土地所有权弱化、主体虚化,土地经营权的分割凝滞等种种缺陷,这些缺陷使农民所拥有的重要土地权利在市场中难以得到经济实现,束缚了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能动性、创造性,使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不能得到有效实现。
根据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发展型农业观要求,本文把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效结合起来,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建立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奠定制度基础。
一、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方向
如何辨证认识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肯定其积极的、正确的、符合农村生产力要求的部分,否定其落后的、违背农民发展意愿、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部分。笔者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总体原则和根本方向概括为“坚持两个基本点,一条主线”。
(一)“坚持两个基本点”就是坚持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两大基本点。我国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主要在两点:一是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个是农民最根本的土地权利;二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是农业经营的基本主体。这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不可动摇,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以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是与现实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适应的,目前在实践中还没有一个更合适、更成熟的制度完全取代它。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上的稳定性、延续性,有效避免农业农村发展发生大的波折;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国内外农业发展实践中证明十分有效的基本农业经营模式,可以适应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适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二是以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是基本符合广大农民现实发展意愿要求的,目前农民的新发展意愿中没有要求对现行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最根本的、最低层次的发展意愿,土地私有化不符合农民发展意愿,因为土地私有化将使农民有失去生存就业保障的危险性,进而不可能使农民新发展意愿得到有效实现;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民的意愿要求,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是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实现的基础,必须要毫不动摇的坚持。
(二)“坚持一条主线”就是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这条主线。改革创新是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是构建新型农村经济体制的基础,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方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中非市场化、落后过时的部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权属弱化封闭,不能在市场经济下增进农民权益,需要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计划配置为主,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化配置,农业经营制度仍然囿于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市场经济下不能得到充分的经济实现,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得不到有效满足,也需要改革。二是要根据农民发展意愿对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进行创新。按照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发展型农业观要求,通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建立开放的、市场化、组织化、现代化程度高的农村经济体制,使农民在新体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激发农民的创造活力,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得以充分实现。
二、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体系中最根本、最核心、最本源的产权,其他产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创新是其它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是关键性问题、核心性问题,解决不好土地所有权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产权问题,更不可能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现行农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现行的农地所有权制度由于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制度设计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和问题:
1、现行农地制度中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资格和能力缺陷
在现行的农地制度中,农村土地属于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分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本文按照村一级进行讨论。)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于我国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在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随着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推行,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没有进行相应的机制转换或创新,成了“无源之水”,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或遭淘汰或名存实亡。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是现实中的农地所有权“主体”,本文在这里探讨的对象主要就是村委会,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主体资格方面还是从能力方面,村委会都不适于在市场经济继续担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这一“重要角色”,主要理由为:
首先,村委会不具备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在市场经济下,土地是资产,是商品,其所有权主体应是经济组织,是能够在市场中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经营而使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主体。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①,充当农村基层政权的角色,这与土地所有权应具备的主体身份是相矛盾的,把二者合二为一,实质又是计划经济下的“政企不分”。
其次,村委会没有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的能力。由于村委会的组织性质所限,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其第一要务。而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除了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土地的例行发包、调整外,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内容要贫乏得多,保护开发力度要小得多。
最后,村委会代理人可能损害农民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村委会的特殊地位,村委会对农业土地所有权的经营和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土地政策的具体执行,这在客观上村委会代理人就可能受上级政府的行政干预或受外部组织高额利益诱使,通过种种手段,倒卖土地所有权或其它产权,直接或间接侵害广大农民的所有者权益。
2、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权属封闭、产权关系模糊和产权内容严重残缺的问题
首先,农地所有权封闭凝滞,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有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为组织法》第二条,1998年11月4日。
配置。现行的农地所有权制度由于没有市场化,土地所有权被凝滞封闭于各个农村社区之内,土地所有权在农地市场中不能自由流动,土地所有权主体难以对土地各项产权进行有效的市场经营,这就使广大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下很难得到经济实现,也在实际上成为农村各社区之间和农村与城市之间进行经济合作的内在壁垒,从而阻碍土地、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城乡和农村内部市场性流动,资源配置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
其次,农地产权关系模糊,对土地经营和利用情况监管保护不力。现行的农地制度存在只偏重于强调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加强和完善,而对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这一重要权利的建设则相当弱化的问题,造成了轻所有、重经营“头重脚轻”的产权状况,形成了十分模糊扭曲的土地产权关系。这在实际中就会因土地所有权的弱化,造成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经营者的土地使用状况监管无力,从而会使经营者无视土地所有者权益,对土地进行掠夺经营,破坏地力、地质,改变土地用途,浪费、闲置土地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最后,农地所有权制度内容严重残缺,为其他组织侵害土地和农民利益提供了便利。现行的农地所有权制度过于原则、笼统,模糊,还有许多空白点,不能很好的体现和保护广大农民对土地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如在现行农地制度中只机械强调土地的集体公有性质,具体到农地所有权主体建设,职能完善,对土地的保护、市场配置等方面极不完善。这使广大农民不清楚自己在这方的具体权益,不能在市场经济下有效控制和利用这个重要的经济资源为自己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从而在客观上就会被一些组织和个人所利用,导致土地流失,破坏的恶性后果,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耕地数据,1996年我国有19亿5100万亩地,到2007年只有18亿2600万亩,11年间减少了1亿2500万亩地。
从上述农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和问题分析可以看出,现行的农地所有权制度已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存在所有权弱化,主体缺位,权属封闭老化,产权关系模糊、扭曲等诸多问题,中改院2008年9月土地问卷调查中64.6%的专家认为产权主体缺位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妨碍了广大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实现,也实际上成为了农业走向市场化、现代化的内在制约因素。因此,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农地所有权,对农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创新,把农地所有权主体从村委会中分离出来,使农地所有权主体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是本部分的宗旨所在。
(二)创新农地所有权制度,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首先,我们要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农村改革发展实际,论述一下创新农地所有权所制度,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
1、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是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建设现代农业的根本保障。进入21世纪,我国农业所处的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的深刻的变化,农业面临的市场和资源的双重约束加剧。首先是经济全球化通过贸易投资全球化以及生产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全球农业产业的竞争,使各国农业产业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而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后来者,我国尚不掌握农产品的定价权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话语权;其次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大量国际资本进入我国农产品种植、加工、流通领域,而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在土地规模、市场化程度、技术水平、农产品质量等方面与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根本无法和那些已经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商业化程度极高的国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竞争,将直接危害我国的农业产业安全,从而丧失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产业的控制权;再次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时期,在市场经济下工商业资本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损害农业产业利益的强烈动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我国土地流失将会进一步加剧,粮食安全和农村生态安全恶化;最后是农业为弱质产业,是经济波动最敏感的部门,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9月份以来农产品价格全面下行,农业比较效益下降,极易造成新的农业生产波动。面对以上情况,以分散的小规模农户为经营主体的中国农业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扶持是不现实的,因为原本国家对农业的支持能力就很有限,同时中国作为WT0成员,对农业的直接间接的支持和补贴根据有关规则极易被限制;如果单纯靠国内二、三产业的反哺和拉动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现实中农业和二、三产业的利益联接形式比较松散,农民和工商业者在市场经济下双方在经济地位、市场信息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还有早已存在工农业之间的巨大的“剪刀差”,反而出现了工商业者与农民争夺农业剩余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农业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挑战,单纯依靠农业外部的力量是行不通的,只有挖潜农村内部潜在资源,而农地所有权是广大农民的公共产权,是农民市场经济下最具有潜在市场开发价值的集体资产,与农业是互为依存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制度创新手段,使之市场化、组织化、实体化,作为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根本依靠力量,利用新型的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来整合农村内部的各种经济资源,吸收农村外部的先进经济力量,促进更多先进的生产要素进入农业经营内部,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保护农业利益和产业安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2、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而要破除二元经济壁垒,破除土地制度壁垒是关键,因为在现实中城乡土地市场存在所有制不同、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和相互分割没有有效衔接,制约着城乡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因为一方面农村土地所有权被禁锢在不同的农村社区之中,由于没有市场化在客观上在农村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形成了壁垒,在市场经济下生产要素流动处于低配置效率状态,阻碍了城市先进生产要素的流入和农村经济的融合;另一方面城市工商业资本相对于分散的、封闭的农村经济组织而言十分强大,往往通过市场化或非市场化手段对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进行掠夺,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城乡差别。所以只有推进农地所有权制度创新,建立一个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的农地所有权主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对农地进行资产经营和合理配置,拓宽农业和农村发展空间,促进农村之间、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融合和聚集,才能有效破除横亘在城乡之间的二元经济壁垒,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3、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是形成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发展机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使之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原则,但如何才能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呢?笔者认为单纯依靠国家的保护、扶持、服务是肯定不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有九亿农民,人数众多,相对而言国家扶持服务农民的行政资源有限,力不从心;二是我国农民分布高度分散,直接面对数以亿计的广大农户,导致行政成本过高;三是由于城乡强势集团的存在和腐败现象的可能发生,国家对农民农村的扶持服务可能发生异化;四是国家对农民的扶持服务只能解决农民发展中的暂时性、局部性、外部性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而关键在于要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市场经济下形成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发展机制。如何在高度分散的小农基础上建立体现广大农民共同发展意愿的、高度组织化的农民自我服务保护组织呢?以某一或几个产品产供销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可能完全承担上述功能的,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反映特定农民群体的利益和意愿,组织化程度也明显偏低。只有农地所有权是全体农民的共同产权,以农地所有权为纽带建立农民自己的服务组织,促进农地所有权主体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在市场经济下与强势集团的谈判的话语权。同时,作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与农业、农村具有根本利益一致性、发展方向趋同性,其在市场经济下有争取国家扶持政策服务农业农村发展的强烈内在动机。
其次,在论述建立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之后,我们再论证一下建立一个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可行性。
1、目前在我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具备产权制度基础。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实体化的农地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就是在市场经济下探索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我国具备坚实的、明确的制度基础。从制度层面主要有以下三点可行:一是从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来说,建立一个产权明晰的、独立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所有权主体,对十分有限的农业土地资源之进行有力的保护开发和集约经营,可以有效避免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农业处于“无源之水”的困境。二是从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来说,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国家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的神圣权力,在市场经济下,更是农民手中的宝贵资产,如果不进行农地制度创新,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任由土地所有权处于虚置和凝滞状态,实际就是对农民依法拥有土地资产的极大浪费。三是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它产权来说,农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体系中最基本的产权,在市场经济下强化土地所有权,同样也可以起到强化和保护土地经营权及其它派生产权的作用;而弱化甚至虚化土地所有权,则也相应从深层次制约土地经营权及其它派生产权的正常经营和运行。因此,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
2、目前在我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具备农民组织合作的意愿基础。真正拥有土地是农民最根本的发展意愿,是农民实现以“求富”目的的新发展意愿的基础性意愿。在现实中农民对国家土地政策普遍存在“怕变”的心态,那么如何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关键就是要建立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的农地所有权主体,让广大农民组织合作起来依照自己的发展意愿对土地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从实现农民发展意愿促进组织合作的角度主要有以下三点可行:一是可以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全部都是出自于农业经营领域,国家和农村集体都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农业比较效益低和负担重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对农地制度的创新和农地所有权的主体的建立,可以充分利用农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这一产权性质,把农民的社会保障由土地经营领域单独承担转移为由土地所有权领域承担为主,构筑以农地所有权主体为主体,国家和农户共同参与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农民新发展意愿实现的基本保障。二是可以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服务主体大都是农村外部的工商业者和内部的个体私营者,农民自己的合作服务组织少,再加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这就导致了现在的农业服务体系服务手段落后、质量差、力量薄弱和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而农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主体性质就是通过对土地资产的经营,为农业农民服务,充当对农业进行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这是农民新发展意愿实现的主要途径。三是可以在建立健全农业保护体系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当前我国的农业保护体系还有很大的不完善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些地方存在以牺牲农民、农业利益换取其它经济发展的现象,如为发展二、三产业,不惜向农民争夺农业积累和剩余、侵占耕地、污染环境等,还有诸多如坑农、害农、加重农民负担的事情在许多地方屡有发生。而新型的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可以为农业保护体系的建立发挥独特的作用,因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与农业和农民的利益连接是最紧密,息息相关的,对农业和农民提供服务和保护正是主体建立的目的。
3、目前在我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管理原则,具备借鉴吸收国内外农业组织建设经验教训的实践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土地管理原则,而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在深层次是与土地管理原则相符合的,因为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是明晰农地产权关系的根本,产权主体缺位只能造成产权侵害;农地所有权主体的产权性质决定农村土地只有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产权主体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内在动机;农地所有权主体根本功能就是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进所有者权益,实现土地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自然在节约集约用地和防止土地流失方面胜过其它任何外部主体。同时,从国内外农民组织建立发展的实践看,建立农地所有权主体也具备一定的组织基础。首先是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服务组织十分发达。美国有4万个农业合作组织,法国的农业发展协会,日本和韩国的农协等都对本国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其次是我国有农业组织化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的人民公社体制违背了农民发展意愿,使农民谈合色变,这个是农民组织化的教训;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自主合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九月底,中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七点九六万户,共有成员总数一百零八点一五万个,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建立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最后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靠农民的首创精神与国家的大力扶持相结合一定能够成功。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民按照自己的发展意愿创造出了“大包干”、乡镇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生事物,同样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也要相信农民的创造性和主体能动性,在国家的扶持服务下由农民自己进行探索、试验适合自己的发展组织。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原则
把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有效结合起来,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推进农地所有权主体的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进行农地所有权制度创新的根本性内容。
1、要强化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整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从国家制度层面把在现行农地制度中处于弱化、虚置地位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化,明确农民手中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诸项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同等重要的土地权利。国家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要充分尊重农民集体在市场经济中对这项重要权利的法定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
2、要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使之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独立进行土地资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彻底改变现行农地制度中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残缺不全的局面。一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地所有权主体。农民有权根据集体意愿,把农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权从村委会手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集体决定,建立独立的、能完全代表自己利益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自主决定农地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决策、经营管理体制。二是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享有独立完整的土地权属。要充分保证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独立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主体身份,农地所有权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拥有完整的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它在市场经济下合法的各项土地权利。
3、要实现农地所有权市场化,把处于封闭凝滞状态的土地所有权从旧体制中解放出来。实现农地所有权市场化是推进农地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建立后,可以在市场经济下对土地各项权能进行两个方面的产权经营:一是土地产权的市场化分离。土地所有权具有可分性,土地所有权主体为了增加所有者权益,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和主体内农民意愿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产权分离,分出多项特定产权,落在不同的产权主体手中,为增加土地资产的收益服务。二是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流动。土地各项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流转,以实现土地资产的合理配置,消除农村内部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合作的所有制壁垒,促进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在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中要坚持以下重大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公有属性原则。不管怎样进行农地制度创新,建立什么样的农地所有权主体,其立足点都只能是在市场经济下加强和完善农民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坚决制止借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改革为名,剥夺和削弱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搞土地私有化。
2、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原则。农民对农村土地享有的是集体所有权,是农地所有权主体内所有农民共同共有的公共权利。因此农地制度创新中,要坚持农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理清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及其它权利的界限,严禁农民或其它组织对土地所有权进行非法分割。
3、坚持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和首创精神原则。农民是农村土地的真正主人,在农地所有权主体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即组建方式由农民自己选择,组织形式由农民自己探索,决策和经营管理体制由农民自己决定。国家主要是给政策、给环境、给扶持、给服务,严禁对农民包办代替作决策,严禁搞农地所有权主体建设“一刀切”,严禁把农地所有权主体建设成为政府附属组织。
4、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有条件流动原则。产权具有流动性是土地所有权市场化的重要内容,但是土地所有权流动事关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与其它产权相比只能是有条件流动: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动要有科学的程序,体现主体内部农民的共同意愿,民主决策;二是农地所有权流动的对象应该限定在农地所有权主体之间,无权把农地所有权转给其它各类经济组织,新的所有权主体(指农地所有权主体之间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组建的)要承认原主体内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保证他们与其他成员同样享有平等权利;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动要遵循规范、互利、有序、稳妥原则,坚持流转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促进经济资源的有效集中,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四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不能抵押,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把土地流转到农村外部,严禁一切组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进行所谓的地权倒卖、炒卖。
(四)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在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的基础上,要建立以农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架构科学、权属明确、流转顺畅、监护有力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以农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就是农地所有权市场化是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石”。因为没有农地所有权市场化就不会有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的市场化;没有农地所有权市场化就不会有与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的真正分离;没有农地所有权市场化就不会有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的自由流转;没有农地所有权市场化就不会有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的严格保护。
“架构科学”就是实行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土地所有权主体允许承包经营权主体的产权自由分离流转,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多形式化和高度组织化的新格局;“权属明确”就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确所有权主体和其它产权主体的权利内容、范围和界限,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流转顺畅”就是促进土地各项产权在市场经济下有效流动,在一定的条件下所有权也可以进行流转,促进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加快流转,形成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配置的良性制度环境;“监护有力”就是国家要加大力度保护各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对农地各项产权流转的法律和制度监管;土地所有权主体要保护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监督它们的土地利用状况,但不干预它们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推进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建立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随着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对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探索一直都在进行,农业经营制度的内涵不断被丰富,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部分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展开对现行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力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一)现行农业经营制度问题剖析
1、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统的无力,集体经营主体有名无实,农业统一经营主体亟待由传统主体向现代主体转变
现行的农业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主要功能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用集体的力量来弥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所固有的局限性,来承担农户无力办到和希望统一办到的事情。但从实践上看,作为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主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涣散、功能薄弱、机制老化,无力做为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参与农业经营,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农户要求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意愿,现在的农业生产经营仅是农户的个体单层次经营。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作为统一经营层次参与农业经营的实际资格。现在的村集体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新体制下存在许多问题,“农业部在一份报告中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总体上存在服务功能不强,积累功能弱化,封闭性强,合作属性较弱以及很难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等一系列问题中。”①这就表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于充当在市场经济下对农业进行统一经营的市场主体。
其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济实力作为统一经营层次参与农业经营。在我国农村,除了少数进行机制创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空虚,没有集体积累,很多村集体成为了“空壳”,甚至负债累累,让农民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据农业部调查,1995年全国72万个村中当年无集体经济收益的占30.8%,集体收益5万元以下的占42.9%,5—10万元的占13.5%,10万元以上的仅占12.8%。
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服务农业家庭经营的内在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与广大农户结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统分两个经营层次的结合发生脱节。在实际中就产生了村集体对统一经营重视不够,组织涣散,无人策划。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外部组织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借“统一经营”之名,行侵犯广大农户的家庭经营自主权之实的不良行为。
①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12期。
总之,传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不适合在市场经济下继续充当农业统一经营主体这一重要角色,必须推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实现农业统一经营主体由传统单一主体向现代多元化主体转变。
2、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层次分得太死,家庭经营主体综合素质太弱,农业经营主体亟待由传统农业主体向现代农业主体转变
农户的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主要表现为农户对集体土地平均承包,并作为市场经济下独立的市场主体,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家庭经营。从改革开放30年的农业发展实践看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综合素质太弱,即农业生产经营实力弱,组织合作能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弱,难以在市场经济下实现农业由传统粗放型经营向现代化、社会化的集约经营转变。现分别予以论述:
首先,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弱,农业经营方式传统粗放,是典型的简单小生产。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经营者素质弱。据中国科协发布2007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结果。农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为1.0%。农民无力运用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和农业生产新技术业进行集约经营。二是农业经营要素资源少。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分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差,处于半手工半机械化状态;科技水平低,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科技贡献率低20~30个百分点。三是农业投入能力不足,经营粗放。农户自我积累能力弱,农业投入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缺失,农业经营性投入受承包期限和市场因素影响呈现短期化、波动化,土地产出率不高。中国统计年鉴相关资料显示,1978-2007年30年间,我国化肥施用量由884万吨增至5107.8万吨,增加了477.8%;而同期,粮食总产量由30476.5万吨增加到50160.3万吨,仅增加了64.6%。我国用世界30%的化肥,生产了世界20%的粮食。
其次,农户组织合作能力弱,农业社会化、组织化水平低。一是农户的合作属性差。在现行农业生产体制下,农户与农户之间互相独立,农业的生产经营在家庭内部封闭运行,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或外部经济组织之间没有有效的利益联接机制,合作属性较差。二是农业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水平太低。在现行的农业经营体制下,集体土地均等承包,生产结构基本上是户户“小而全”,家家“产供销”,生产流程相同,生产工具相同,销售方式相同,客观上就造成劳动力、资金、工具、技术等生产要素“窒息”在单位农户所经营狭小地块之内,制约了农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三是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慢。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小、资金短缺、技术匮乏、信息不畅、人才不足、运行不规范等等问题,迫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全国近8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仅有3.23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种植业,104万个农民成员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4%。
再次,农户市场竞争能力弱,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比较效益低。一是农户抗市场风险能力差。我国农产品从种到销都是由农户自己承担,农户单独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或减免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二是农产品商品率低。受小生产体制的影响,农产品在农民家庭中发挥社会保障和规避市场风险功能,自给率一直偏高,2002年我国粮食、蔬菜类产品的商品率才超过30%。三是农业比较效益低。据农业部部长孙政才代表国务院作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农业生产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影响了农民增收,2004~2007年,全国稻谷、小麦、玉米三种粮食平均每亩总成本从395.5元增至481.1元,增长21.6%,亩均净利润从196.5元下至185.2元,下降5.8%。按当时价格测算,2008年因农资价格上涨,农民种粮亩均支出比上年增加近60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窒息了农村发展活力,农业经营体制亟待由封闭保守向开放自由转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以计划配置为主的,即根据国家政策,村集体或村委会把土地按照一定的年限均等分配给农户。也就是说市场没有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广大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市场化,这是我国农业仍是传统的小农经济的根本原因。而农户家庭经营平均规模太小,只是直接和表面原因。主要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使农业发展不充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做为农业生产经营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承包经营权仍平均分割在单个农户手中,处于封闭凝滞状态,不能实现在农地市场上自由流转,也就使无能力,无心(指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不以农业为主要收益)经营农业的农户浪费土地资源,有知识、有能力的农户得不到更多的农业资源,形成农业经营规模外延扩张的刚性约束,又加上农业比较效益低,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产业“非农化”、耕地“非粮化”、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等现象①,土地抛荒成为蔓延于全国的普遍性现象,据新华网有关资料2007年湖南全省土地抛荒(含隐性抛荒)的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了10%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使农民发展不充分。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从深层次制约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实现。一是农民收入低,2007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农民工收入低,据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主要集中在500元到800元之间,超过39%,低于500元的大约33%,800元以上的约占28%。二是农民发展慢。2007我国第一产业劳动力占社会劳动力的43%,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率只有10.4%,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只有二、三产业劳动生产率的1/6。三是农民发展限制多。农民在农业内部增收难、规模经营难、集约经营难;农民发展二三产业门槛高、资金难、创业难;农民进城工资低、生活差、变成市民难。
3、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使农村发展不充分。一是农村经济有较大的封闭性,统筹城乡发展难度大。由于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市场化,强化了农村经济的封闭性,农户经济活动具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既影响了农村内部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又难以吸纳农村外部先进的生产要素。从而不利于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农村难以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二是农村发展要素资源流失严重,新农村建设难度大。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农村的劳动力、土地、资金三大要素都大量流失的困难局面。全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达到2.6亿人,不少农村已经变成“空心村”、“留守村”、“妇女村”、“老幼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缺失;耕地面积日益逼近18亿亩红线,新农村建设的载体面临无源之水的困境;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新农村建设供血不足。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客观基础和难点分析
1、当前我国已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客观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的非农产业迅
①回良玉:《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2008年12月27日。
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多种形式向二、三产业和城市转移的人数逐年递增,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增强,农村土地流转日趋常态化,这为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提供了实践基础;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做出了具体规定,这都在不同程度上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有效结合起来,从而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发展途径和实现形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难点分析
但就我国农村整体上看,现实中的土地流转还只处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初始阶段或萌芽阶段,现实农村中的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农户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自发性调整,或者由基层政府主导的农地流转,离真正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当前土地流转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的质和量都不高,流转内容比较粗造,流转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强,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6亿亩,仅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机制没有建立,土地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实际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供求关系;三是流转的层次低,转包和出租一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2007年占总流转面积的78%①。没有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仍然是传统的农业经营,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层面远未达到。
那么,改革开放30年为什么没有形成土地流转热潮?没有形成现代农业经营制度,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呢?笔者认为必须要把制约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搞清楚:就是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低,即单个农户在现行体制下没有流转土地的意愿,或是对土地流转的意识不强烈。既然农户没有形成强烈的土地流转冲动,就不可能产生土地流转热潮,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导致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低的因素是多重的、多方面的,既有农村内部的,也有农村外部的,现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农户狭小的地块承担的负担太过沉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市场化的最根本的内在制约因素。在我国农村,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有一个十分形象的比喻,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是因为土地不仅仅能给农民带来经济收益,更重要的土地是农民的保命田、养老田,具有十分重要社会保障功能、就业功能。这样对每一个农户来说,在农村没社保,进城工作不固定,怎么会积极进行土地流转呢?土地经营规模之狭小与其所承担功能之沉重相比,二者极不相称,成为土地经营权进行市场化流转的“沉重包袱”。
第二,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投入农业的积极性下降,使土地价格严重偏离土地价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市场化又一重要的内在原因。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业遇到了增产不增收,甚
①农业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分析 ———农业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成果摘要(五)。
至减收的困难境况,从事农业投资大、负担重、效益低,使许多农民丧失了进行农业经营的热情和积极性,不但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就是在中西部以农业为主地区的农村也都因农业比较效益太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价格极低,大大低于土地实际价值。
第三,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极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不能充分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顺利进行。这是因为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土地承包使用权市场化的充分条件。当前,我国基本保障农产品自给的土地生产率是靠单个农户在小规模土地上的精耕细作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市场化,过度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就可能因农户的劳动生产率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使土地生产率下降,进而危及我国农产品基本保持自给的方针。
第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出口”不畅,制约了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发展“空间”。只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能从传统农业内部顺利转移出去,才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需求,发达国家只剩2%—3%的农业劳动力,我们还有43%。农业剩余劳动转移的“出口”不畅,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政策方面,国家旧的户藉制度还没有完全废止,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规范、有序转移的法规还没有出台,农民进城在务工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与城市市民相比完全平等的国民基本待遇难以实现;二是农村的非农产业不发达,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生存环境困难,流通服务业传统落后,农民在农村就业渠道狭窄;三是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质量水平较低,大多数农民都是在保住自己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才到城市务工经商,真正脱离农业和农民身份的很少,当农村非农经济和城市经济不景气,就会发生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现象。
第五,基层政府对农业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的不当干预和产权侵害,妨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市场发育。一是违背农民意愿进行流转。在我国农村,一些基层政府没有在市场经济及时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村委会或所谓农村集体组织掌握的农地所有权,把自己直接作为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挥者,用行政手段代替农户决策,进行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二是利用土地流转进行产权侵害。一些基层政府受利益驱动与外部组织进行合作,借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农业规模经营之名,用各种手段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都从反方面刺激农户牢牢攥紧土地承包经营权,宁可抛荒也不流转。三是土地承包关系没有长久化。农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在长久固定在农民手中,没有真正物权商品化,从而形成农地流转短期化、随意化和容易造成破坏地力、降低土地品质。
第六,现实中的农业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很好的结合起来,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市场化的关键性因素。现实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都限于农户之间的转包,其目的往往只是为了避免一些地方出现土地抛荒、浪费和实现过于分散的田块适当集中,却没有进一步升华到对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创新,使农民没有看到产生新体制的优越性,这就决定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潜力、范围不大,市场化程度难以提高,对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很有限。
(三)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
1、“三个坚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基本前提
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基石”
首先,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核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市场化的关键就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是否具有商品流动性。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实现农村土地由具有使用价值单重属性的非商品性资源向具有使用价值和市场交换价值双重属性的资产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依附集体所有的债权向农民独立拥有的财产性物权转变,由不能自由流转和交换的非商品性权利向可以自由流转和交换的商品性权利转变。
其次,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必要条件,只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才有可能顺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因为没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对未来的发展预期是不确定的;没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重要的财产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没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
最后,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充分条件。农户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主体,没有农业家庭经营也就没有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是加强农业家庭经营,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而不是否定或削弱家庭经营,通过所谓的市场化而剥夺、侵占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内容
首先,要实现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市场化,逐步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单一的计划配置转变为以市场配置为主、计划配置为辅。在现行的农地制度中,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沿用计划经济手段进行“分配”配置的,即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土地按人口平均分给农户进行承包经营,即土地资源配置方式是以计划配置为主的。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就是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和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化为农民财产性物权的基础上,实现由土地资源计划配置向土地资产以市场配置为主、计划配置为辅转变,使市场成为土地资产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法律和市场规则自由流动,以土地适当集中带动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有效集聚,农业要素配置效率大大提高。
其次,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逐步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单一的、浅层次的、不自由的非市场化流转转变为多元的、深层次的、自由的流转。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市场分离,即分离出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等特定产权,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自由流转,既可以是土地经营权的浅层次流转,也可以是整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多样化,既允许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又要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买卖、抵押;四是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的对象多元化,既可以是同一土地所有权主体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主体外部的农户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最后,要正确处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健全、规范、顺畅的土地流转新局面。一是要正确处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土地所有权主体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经营自由和流转自由;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和土地流转中不得侵害所有权主体的权益,并承担交纳地租等方面的义务。二是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地市场流转或交易的形式、对象、价格完全有农户自主决定,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主体只能提供服务和支持,不能包办代替。三是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交易或流转要按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否则,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顺畅流转,土地所有权主体重点可以做到:土地承包关系不经主体内部全体农民完全同意不改变;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由经营权领域向所有权领域转移,减轻土地流转的社会负担;对土地流转加强服务和引导,逐步建立促进土地流转的良性机制。
(四)建立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要加大对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力度,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是建立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基石”。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作为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源动力,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农业家庭经营的内涵,使农户在市场经济下真正成为完整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提高农业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比较效益;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和开放度,形成农业现代经营新主体。
“多元化”就是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构成多元化、农业经营领域多元化、农业投资多元化,实现农业经营由一元向多元转变;“多层次”就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多层次、农业经营多层次,形成因功能不同、对象不同、服务内容而不同层次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和因组织化程度不同、经营能力而不同层次的农业经营体系;“多形式”就是农业经营服务主体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由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向多形式的现代经营转变;“多主体”就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多主体、农业经营体系多主体,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传统单一主体向政府、土地所有权主体、协会、合作社、企业等多主体转变;实现农业经营主体由传统家庭经营主体向农业经营公司、家庭农场、农业股份合作社等多主体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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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9、农业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分析 ——农业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成果摘要(五)。
农村经济体制系列文章之五
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农村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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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以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为基础,主要从三个方面着力构建开放的、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新型农村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体系,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比强大的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业体系,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工业、服务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城镇;建立健全新型城乡协调发展体系,形成城乡平等开放、良性互动、和谐共荣的新局面,促进农民多元化发展、多样化从业。
关键词:地权主体 产业体系 城乡体系 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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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的基础和核心,农村经济体制是二者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农村生产、流通、分配方式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废除人民公社体制,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行了农产品购销体系、农村分配体制、农业投入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现行农村经济体制暴露出了很大的不完善性,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市场化发育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市场没有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农村经济体制封闭,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紧迫;农民发展自由度低,没有充分的就业自由和人身自由,农民收入水平增长困难,社会保障水平低。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的要求,本文将以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为根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体系、现代农村产业体系、新型城乡发展体系,着力构建市场化、开放的、有充分自由的新型农村经济体制。
一、加快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建设,构建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强大服务支撑的现代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体系
按照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实体化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以下简称地权主体)是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有效实现形式,它是依法进行土地资产经营的独立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农业土地的科学保护、经营和开发,使土地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以其经济实力和独特地位促进农业农村健康发展,农民日益富裕。现将地权主体的组建原则、功能建设和进一步创新发展等内容予以论述。
(一)地权主体的组建原则和基本功能
本文论述的地权主体的建立并不是提供所谓的统一的地权主体模式,在农村统一实施,而是立足于探讨地权主体建立的一般原则和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农民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真正的地权主体模式只有靠他们去创造、去实践才会有生命力,所以本部分只讨论地权主体的组建原则和基本功能。
1、地权主体的组建原则
其一,地权主体组建的法定性原则。首先要依法开展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地权主体的产权范围,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其次要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地权主体,使地权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最后法律要明确保护地权主体的独立性,政府要依法支持、引导而不直接干预,严禁包办代替,严禁任何组织侵害地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二,地权主体组建的民主性原则。地权主体的建立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没有民主的地权主体是没有生命力的。首先地权主体的组建要坚持由主体内部农民的民主协商,自主决定,不受外部组织的非法干预;其次地权主体的组建要按市场化运作原则,主体与农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组建程序和运行要充分体现农民意愿;最后地权主体的重大决策由农民集体决定,一切经营活动向主体内部农民负责,接受农民监督。
其三,地权主体组建的因地制宜性原则。地权主体的建立要因地制宜,不强求层次的整齐划一。广大农民根据农村的实际需要、可能、条件等客观因素,可以根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限,以村(或乡镇、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独立的地权主体;相邻的二个以上的村(或村民小组)为了整合土地资源,提高自身实力和对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水平,节约经营成本,也可以在保留各自原始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建立一个经营范围更广、经济实力更强、服务能力更高的地权主体;而如一些地方的农民由于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太低,建立独立的地权主体有困难,或者地权主体建立后,经营困难农民不满意,还可以在充分保障主体内农民权益的基础上与其它地权主体进行多形式的产权合作和与外部经济主体进行多形式的投资合作。
其四,地权主体组建的形式灵活多样性原则。由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地权主体的具体组织形式也不宜完全统一,可以采取公司制,把主体的所有权和对所有权的经营管理权适当分开,形成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聘用优秀经营管理者对土地资产进行市场经营;也可以采取合作制,让主体内的农民平等参与,组成理事会,代表农民进行土地资产经营;还可以采取委托制,在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地权主体把土地资产委托给其它地权主体或业绩良好的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来经营。另外还有其它多种组织形式,只要有利于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主体内部农民意愿充分实现,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地权主体可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组织形式。
2、地权主体的基本功能
地权主体做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资产经营性收益、向农业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国家资助和社会捐助,这是地权主体在市场经济下进行的土地资产经营,服务农业和农民的经济基础。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
其一,负责土地资产经营。这是地权主体的基本功能,地权主体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市场经济原则,对土地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维护和加强土地各项设施建设,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依法收取地租和其它经营性收益,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二,负责主体内部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地权主体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单位,地权主体要积极承担主体内部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医疗、养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后顾之忧。
其三,负责对主体内部农业经营进行社会化服务工作。这是地权主体的中心功能,地权主体充分利用自己做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独特优势,一方面要采取多元化的投资合作方式,进行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另一方面要大力兴办各类对农服务组织,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和产业化提供资金、技术、工具、农资、信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其四,负责维护主体内部农业和农民的合法利益。地权主体做为土地资产主人和农民自己的组织,保护功能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对国家公益性用地要求政府给予农民长久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对非公益性用地则通过谈判为农民争取利益最大化。二是要防止土地资产的破坏和浪费,监督土地经营者或其它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情况,防止土地利用非农化、非粮化、抛荒,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三是要保护农民在市场经济下的合法权益,抵制外部组织对主体内部农民利益的侵犯。
其五,负责主体内部农业经营合作和对外开放。地权主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者,一方面地权主体要按照农民意愿,整合土地、资金、机械等资源,促进主体内农民进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合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主体要大力引进外来投资者,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经营、农业产业化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壮大农业经营实力。
(二)地权主体的进一步组织化
由我国农业土地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地权主体所拥有的土地规模一般会偏小,在实践中就可能因为地权主体的规模小、资金吸收能力差、人才匮乏、土地资产管理粗放化等缺点,必然会导致对农民的保护能力弱、为农业服务功能单一、实力弱小等问题。并且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权主体还有可能有名无实。因此,把地权主体进一步组织化就成为其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
地权主体进一步组织化,就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地权主体在自主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联合成为地权主体合作社,其具体内容是:
首先,在一定区域内的地权主体可以经过民主协商,在条件许可、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区域性地权主体合作社(简称为区域地社)。每个地权主体是区域地社的基本社员单位,享有“人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充分权力,区域地社内部实行各地权主体地位平等、一主体一票、民主管理、自主决策、为地权主体服务等基本原则。
其次,区域地社和地权主体之间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即地权主体通过向区域地社缴纳股金,享受区域地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称的,地位是平等的,不是上下级行政性领导关系。地权主体完全独立拥有主体内的土地所有权,区域地社无权干涉其对土地资产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地权主体一般要接受区域地社的服务性指导和有义务遵循区域地社制定的共同规则。
再次,必须要充分保证区域地社在市场经济下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通过向地权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弥补单个地权主体因为实力弱小、管理落后,导致为农服务功能低下的局限,协调区域内各地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整合区域内地权主体现存的、潜在的经济资源,为区域内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这样区域地社才会有生命力,才会在市场经济下真正存在下去。如果仍囿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区域地社作为政府的附属组织来办,那么,区域地社将会重蹈旧体制下合作社的覆辙。
最后,区域地社建立后,虽说对农业的服务能力增强了,但在许多方面,区域地社也会有服务缺陷,如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保护三大体系单靠一个区域地社是很难真正建立的。因此,客观上就需要区域地社的功能逐渐完善之后,各区域地社根据发展状况,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建立全国性区域地社联合社(简称全国地社),从而形成以全国地社为龙头、区域地社为支撑、地权主体为基础的现代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体系,以更高层次、更大规模和更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农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有力、更广泛的作用。
全国地社和区域地社同属于合作社性质,除了层次差别外,二者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雷同,其基本功能也相似,本文现将二者的功能统一称为地社的功能予以阐述。地社的功能可以用“保护”、“保障”、“服务”、“协调”八个字概括。
“保护”:概括来说就是建立农业保护体系,充当现代农业保护体系的主体。地社做为地权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农业农民农村的根本利益代表,其客观上有保护农业农民农村利益的内在动机,地社要配合国家在农村内部建立农业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业保护体系。主要内容是:一是土地保护。地社要发挥其作为地权主体合作社的职能,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一起制定土地保护规则,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对土地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加大对地力、地质的保护力度,从农村内部遏制蚕食、破坏、浪费耕地的势头。二是保护农业产业安全。地社要积极整合区域乃至全国农业生产资源,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抗衡跨国组织对农业产业的经营垄断,增强在国际经济中的自主性、自卫力和竞争力。三是保护农民利益。地社要增强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话语权,促进农民享有与城市市民完全平等的国民待遇,要求国家及地方政府取消对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歧视性规定。四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地社要制定规则,限制污染环境、损坏农业健康发展的产业在农村扎根落户。
“保障”:概括来说就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充当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社会保障是地权主体的重要功能之一,地社自然有把地权主体的社会保障功能统一和规范起来的义务。地社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农村实际经济状况和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建立新型农村养老制度、失地和进城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困难救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并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由过去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风险由农民自己单独承担转为由国家、地权主体、农民三方承担以规避广大农民进入市场的风险,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避免社会震荡的“内部稳定器”。
“服务”:概括来说就是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由于地社是农业土地资产“主人”的联合体,又加上其合作社性质在市场经济下,与其它经济组织相比,地社与农业和农民利益联接方式最为紧密。因此,地社要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地社的中心功能。地社的“服务”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地权主体的间接服务来实现的,其主要内容是:一是建立现代农业投入机制,地社要大力吸引国家、社会、农业经营者的资金进行跨多个地权主体、多个区域地社的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长期投资建设,实现农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样化;二是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地社要通过自己兴办、吸引外部组织举办、农民自发合作等途径培育现代农业服务组织,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多层次、多主体化;三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以地社为龙头,多元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政府公共服务为补充,建立以新型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农村金融体系、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等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四是地社要协助国家通过农业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消除农村内部各地权主体之间、农村与外部经济之间非市场性壁垒,在实现农村内部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同时,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吸引外部经济组织先进生产力资源的进入,整合农村内外部有效力量为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进行系统的社会化服务。
协调:概括来说就是协调农村内外部关系,破除二元经济壁垒,充当促进农业农民农村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主体。地社作为全国最大的民间性合作经济组织,协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社要配合国家协调市民与农民、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消除二元经济壁垒,改变城乡、工农之间相互分割、相互封闭的传统格局,推进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协调发展,市民与农民和谐发展,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二是地社要协调农村内部区域之间、产业之间、地权主体之间的发展关系。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发展基础不同,不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呈现发展不均衡;产业结构不同,产业调整的方向、重点不同,呈现产业发展层次差异化;每个地权主体都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现实中地权主体与地权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经济利益冲突,甚至进行恶性竞争,形成“内耗”。地社要配合国家建立农村区域发展、产业调整引导机制,大力发展农村现代产业;要建立新型利益联接形式,促进先富带动后富,形成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以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为核心,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构建支撑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大力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农业经营新体制
根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要求,本文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并不是为了创造一种或若干种所谓尽善尽美的农业经营模式,然后在全国自上而下的推行;而是着力营造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良性制度环境,即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化、市场化的基础上,充分赋予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下进行现代农业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充分权利,用制度创新手段消除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村经济与外部经济之间的合作壁垒,扩大家庭经营对先进生产力的容纳程度,以聚集更多的、更先进的经济资源进入农业经营领域,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社会化经营。
1、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要以家庭经营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农户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中的主体能动性,不断丰富和发展农业家庭经营,这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力量源泉
其一,科学认识农业家庭经营内涵和外延,坚持以家庭经营为本。要走出对家庭经营的传统认识误区,家庭经营并不代表落后生产力。在现行体制下,农业生产经营高度分散、规模狭小、经营粗放并不是家庭经营本身所固有的问题,而是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为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一种低水平制度安排,使家庭经营形成了非市场化、小农化内涵,呈现出生产落后性、形式单一性、经营封闭性。而根据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要求,农业家庭经营完全可以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吸收和容纳先进生产力,形成市场化、规模化、现代化的新内涵,呈现出生产现代性、形式多样性、经营开放性的新特征。因此,家庭经营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必须要立足于家庭经营这个根本。
其二,尊重和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不断丰富和发展农业家庭经营。农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广大农民的伟大创造,但是并不意味着该体制是完美无缺的,不需要进一步丰富发展的。在新时期下,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必须要全面把握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的新特征,尊重和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进程,完善农户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进一步健全农户自身发展机制,激发农民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中的主体能动性,不断丰富和发展农业家庭经营,使家庭经营由传统小农经营向市场化现代经营转变,农业经营体制由一元化、单层次、单形式、单主体向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转变。
2、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要以“放活”为突破口,培育发展农村“新集体”,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农业生产经营新体制,这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中心内容
其一,“放活”农业微观经营主体,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创造广阔发展空间。农户作为农业微观经营主体,国家要为其创造一个宽松的、自由的经营环境,使农户拥有充分的经营自由。“放活”具体来说就是经营模式放活、经营领域放活、投融资放活等全面、深层次的放活。经营模式放活就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户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主选择多种经营模式,如家庭农场模式、合作社+农户模式、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反租倒包模式、农业企业模式等等;经营领域放活就是要突破农户经营只停留在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农户可以自由的进入现代农业产业链的上游供给领域和下游延伸领域,消除经营垄断,完全平等的分享产业链各环节的平均利润,农户具有从事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供给,农业生产服务、科技推广,农产品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新行业领域的自由;投融资放活就是要打破农户自我投资、自我积累、自我融资的局面,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可以分别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商业性金融组织、合作性金融组织的贷款投放,与其他主体产权合作、信用合作、经营合作的资金支持。通过农业经营微观经营领域的全面放活,为农民发展增添活力,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创造广阔空间。
其二,培育发展农村“新集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新集体”并不是指现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集体”也不能再沿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把现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硬行拼凑当作创新,这样会既无实质效果,又劳民伤财。发展农村“新集体”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新集体”是指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下根据农业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自愿建立起来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经过机制创新、深受农民拥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集体”既可以完全由农民自己创办,也可以是农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科研院校联办;其既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可以是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服务组织,还可以是 “龙头企业”;其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等多种形式;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形式可以是紧密型,也可以是半紧密型、松散型。总之,“新集体”的一切都要由农民自已决定,这样的“新集体”才能有市场生命力,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户之间生产要素的有效集中和高效配置,有利于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有利于抵御市场竞争风险。
其三,全方位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农业经营新体制。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要按照充分解放农业生产力原则,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全方位、深层次创新,具体来说就是做到以下“六不限”:不限农业生产经营市场主体,既要以农户为农业经营主体,又要鼓励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股份合作公司、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成为农业生产经营新主体;不限农业经营范围,既要允许各类农业投资经营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又要鼓励进入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领域;不限农业经营规模大小,既要允许农户对土地的小规模经营,又要支持其它主体对土地的适度规模、大规模经营,条件成熟的允许超大规模经营;不限农业经营水平高低,既要允许农业家庭传统经营的存在,又要提倡家庭农场、现代农业企业对农业进行的现代化经营;不限农业经营层次和形式,既允许农户个体单层次经营,又支持农户与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新集体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经营;不限农业投资渠道,既要激发农村内部各经济主体对农业的投入,又要吸引国家、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国内外投资者对农业的最大化、多元化投入。通过“六不限”实现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渠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经营规模和水平多层次化,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二)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实施开放带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1、农村服务业发展要在提高现代性上下功夫,培育多层次、多元化的现代服务主体,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
其一,加快推动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培育和发展。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有效结合起来,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为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保证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能够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同步提高,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可以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坚实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根据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内容,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培育和发展要体现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三个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对农业和农民进行的农业政策咨询、财政扶持、农技推广、农产品检测等公益性服务,这是第一个层次;地社、地权主体对农业和农民进行的产权保护、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服务组织建设、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共性服务,这是第二个层次;“新集体”及其它农民组织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的统一经营性服务,这是第三个层次;城市龙头企业、金融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市场中介组织、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对农业和农民进行的融资担保、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农业保险、农产品购销等经营性、专业性服务,这是第四个层次;从农业内部脱离出来的农民以农村经纪人、大型农机具经营者、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贮存运输者等个体私营者身份对农业进行的服务,这是第五个层次。
其二,把握农村发展的产业趋向和就业趋向,加快农村服务业发展,建立一体化、多元化服务业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要把握农村发展的两个趋向,一是农村产业发展将由以农业为主向以二三产业为主,最终以服务业为主的趋向;二是农村就业将由以农业为主向以二三产业为主,最终以服务业为主的趋向。因此必须加快农村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使服务业成为农村发展的主导产业,成为吸收农民就业的主渠道,成为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支撑力量。要改造传统服务业,培育新型服务业态,建立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针对农村服务业散、小、低、弱的局面,农村服务业要立足于内部培育主体、外部引进先进主体的原则,突破传统服务业内涵,催生以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竞相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服务业新业态,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流通业新业态,以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服务新业态等。要扩大传统服务业的外延,拓展农村服务业的发展空间,涵盖农村一、二、三次产业,渗透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实现农工贸紧密衔接,产供销一体化,建立以农村信息化推进体系、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农民培养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代农村市场流通体系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功能产业体系。
2、农村工业发展要在调整优化上下功夫,在农村工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规划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支持全民创业,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
其一,调整优化农村工业发展存量,增强农村工业的竞争力。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工业由小到大,已经成为全国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乡镇工业增加值达47800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46.5%,总量已经不小,关键是调整优化,真正实现由弱变强。首先在发展方向上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就是要为与农业有紧密联系、有资源优势、有竞争优势的农村工业,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主攻方向,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辐射带动力、产业支撑力;有所不为就是不为传统的、粗放的、落后的农村工业。其次在产业结构调整上要调优汰劣。调优就是农村工业发展要避免与城市工业的同构性,扬长避短,把农产品加工的优势发挥出来,在“精、深、特、新”上下功夫,成为农产品加工转化的“主车间”;把具有产业基础“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培育成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把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化升级同技术创新紧密结合起来,使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汰劣就是淘汰没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最后在规划布局上要聚不要散。改变传统“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散乱布局,农村工业要按照区域分布和产业关联度进行统一规划布局,积极支持乡镇企业进入县城工业园区和工业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工业小区,同时做到“原有产权关系不变、财税关系不变、与农业农村利益联接纽带不断”。
其二,坚定不移发展乡镇企业,改善乡镇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推动农民创业,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证明,发展乡镇企业是农民自主创业的要求,是农民分享工业化成果的要求,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国家要落实乡镇企业与城市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并针对乡镇企业所处的地域、信息、资金、技术劣势和特有的对农业的反哺支持功能进行倾斜扶持,确保让乡镇企业有名誉、有地位、得实惠。要提升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开展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创新型企业活动,勇于参与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改善在产业分工中的不利地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入新兴经营领域。要推动农民创业,在每个县域内都要建立农民创业园,建立健全县域内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返乡农民工、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户等成为创业主体,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形成创业低门槛、经营机制活、发展有保障的良性创业氛围。积极依托县城、小城镇工业园区开展招商引资,既要支持外地企业重组农村工业企业,又要按照产业配套、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的原则积极引进外部投资者投资兴业。
3、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要在要素资源集聚上下功夫,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区域合作,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
其一,加快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发育,促进农村要素资源集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随着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性壁垒逐步消除,即可以实现以市场发育促流动,以流动促合作,以合作促资源集聚,以资源集聚促区域经济发展。首先要加快农村要素资源的市场化发育。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促进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农村内部自由流动。其次要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合作。在全国农村内部,每个区域经济都有各自的区位优势和生产优势,同时也有相应的劣势,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要鼓励各区域之间的横向经济合作,促进地权主体之间,农户与农户及与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主体之间,农村二、三次产业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跨区域、跨经营领域、跨所有制自由进行多形式的经济联合,促进农村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最后农村内部的经济合作,推动了农村要素资源的有效集聚,将进一步规划整合区域经济内部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服务配套和可持续发展,从而为以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为特色的农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二,优化农村村镇布局,促进对外开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优化农村村镇布局。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区域经济内部调整农村村庄过于分散的生产布局,鼓励村与村之间的联合,小城镇对周围村庄的兼并,实现产业发展、人口居住、公共服务在空间布局上有效集中,形成集聚效应,发挥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要促进对外开放。新农村和小城镇不能关门搞建设,要充分利用农村内外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既要鼓励各类经济主体“走出去”,更要下大力气“引进来”,促进各类先进经济主体兼并、重组、改造农村内部落后经济主体,实现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要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要以农民为本,改变农村发展重经济轻社会、重物质轻精神的倾向,全面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科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成为现代产业集聚地、小康生活居住地、先进文化宣传地、生态文明示范地。
三、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民充分就业和全面发展,构建新型城乡和谐发展体系
(一)科学认识新时期的城乡关系,形成城乡平等开放、良性互动、和谐共荣的新局面。城乡关系是我国农民与市民、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关系的综合反映,是我国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是能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乃至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新时期城乡关系提出了“一个发展阶段”和“一个重要时期”,即“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因此,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必须要打破旧的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1、城乡平等开放。这是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重要前提。城乡平等就是要改变重城轻乡、重工轻农传统计划经济理念,把农村与城市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大群体的关系,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扶持最终要体现到农民发展上,核心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民待遇公平化。城乡开放就是要消除二元经济壁垒,促进城乡两大系统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分割走向融合。制定城乡统一、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衔接的新型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核心是城市先进生产要素可以自由下乡,农村经济主体可以低门槛进城发展。
2、城乡良性互动。这是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城乡良性互动就是要改变农村为城市、农业为工业单方向输血的倾向,一方面要激活农村能量,促进各类农村主体走出去,使更多的农民成为市民,更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城市建立现代营销体系,更多的农村企业在城市建立研发、投融资和营销中心;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城市对农村的能量传递,新农村建设必然要借助城市雄厚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资源,城市的先进资源必须要渗透到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实现城市资源引入机制与农村内生性发展机制的有机统一,使农村能够分享到更多的工业化、城镇化成果。
3、城乡和谐共荣。这是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目标要求。城乡和谐共荣就是要加速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体制机制创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布局,统筹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社会管理和居民就业,统筹城乡公共服务,统筹城乡生态建设,形成居民城乡安居就业自由、产业城乡布局科学、利益城乡均衡共享、公共服务城乡均等的新格局,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共同繁荣。
(二)加大对农民的能量供应,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使农民成为新农民、新市民和现代新型从业者。根据农民发展意愿理论,当前我国农民处于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阶段,与传统发展意愿不同,农民的新发展意愿存在发展思维多元化、具体发展愿望多样化两大鲜明特征。如何全面把握农民发展意愿的新趋向,使农民新发展意愿在现代农村经济体制下得以实现?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加大对农民的能量供给;二是要为农民创造开放的、自由的、宽松的发展环境,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选择。现分别予以论述。
1、加大对农民的能量供给,全面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下参与竞争与合作的能力。根据农户经济运动理论,能量是农户经济运动的基础,能量的多少、要素结构及配置效率对农户经济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大对农民的能量供给,优化能量供给结构,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由于本文对政策、体制等方面的广义能量供给已有详细的论及,在这是主要从狭义方面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科技能量供给。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把农村教育的师资力量、校舍建设、教育水平提高到与城市相当的位置;实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与九年义务教育相衔接制度,逐步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平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二是经济能量供给。建立农村发展补贴资金、创业投资基金,逐步扩大财政支持农民发展的比重;鼓励城市商业金融下乡,培育催生地权主体、农村合作银行、农民各类信用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主体,与政策性金融组织结合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成立多元化的农村投资担保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等农民财产成为有效抵押担保物。三是经营管理能量供给。建立农民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大中专院校开展专门以农民为主要对象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培训班、函授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建立农村职业经理人市场和人才市场,鼓励更多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科研工作者、高学历人才等以多种形式进入农村内部。
2、创造开放的、自由的发展环境,促进农民多元化发展、多样化从业。根据坚持以农民为本,树立开放的、市场化的、有充分自由的发展型农业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必须是开放的、透明的、与城市经济体制有机统一的,农民在新的农村经济体制下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和从业自由,成为新型的从业者。
其一,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多元化的发展思维进行自由的发展选择。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下,农民可以在农与非农、农村与城市之间自由选择。一是农民如有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意愿,可以自主选择:①通过在农地市场上购买其它农户出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扩大经营规模,建立家庭农场;②把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它经济实体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以此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弥补家庭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③进入农业企业从事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等。二是农民如果有脱离传统农业经营领域的意愿,可以自由选择:①在农地市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资本,向政府、金融机构等其它组织寻求资金支持进入农民创业园进行自主创业;②进入农村工商企业成为工人;③以个体私营身份或合作进行农业产前农资供应、产中服务指导、产后收购加工运输仓储服务等活动。三是农民如有进城发展的意愿,可以自主选择:①在农地市场转让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房产,脱离农民身份,进入城市从事二、三产业;②保留土地承包权,在农地市场转让土地经营权,暂时性或长久进城务工,待条件成熟后转让土地承包权成为城市居民。
其二,农民按照多样化的具体发展愿望在城乡之间实现充分就业,由传统农民身份转变为现代新型从业者。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农民、农民工两大身份和就业观念将受到极大冲击。广大农民可以自由的按照自己的发展意愿在小城镇和新农村内部的现代农业经营领域、工业领域、现代服务业领域,城市的二三产业领域,城乡之间的流动经营领域实现多元化就业。农民的身份也将发生历史性嬗变,按照居住地划分农民将转变为城市居民、小城镇居民、新农村居民。按照从业身份划分将由单一的农民、农民工身份转变为农场主、农业企业管理者、农业工人等;地协、地权主体管理者,合作社管理者、合作社成员等;工商企业管理者、工商业工人、农村经纪人、个体从业者等。农民将会在无限细化的分工和多样化的就业模式中实现以求富为目的新发展意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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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东民: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冯东民:由洛阳新政看农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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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东民: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