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由唐入宋,王朝的乡村控制体系发生了转变。不但外在形式上出现了由单一的乡里制向乡役制、保甲制等多种形式的转变,出现了由前后海内一统到因地制宜、因俗而治、随时而变等注重时、空差异的转变,而且参与“治民”的人的身份也从乡官转变为乡役。赵宋王朝的乡村控制理念看似更务实,更理性,实际上仍出于应对唐宋社会大变局的考量,更因疲于应对内外交困的政局所导致。朝廷上下缺乏长远政治眼光和行政策略,官僚士大夫们之间因党争政见不同而导致“变革”不休,州县官府和乡村社会因制度的朝令夕改而无所适从,这些都直接导致了乡村秩序的混乱。
关键词:唐宋变革;乡村控制体系;控制理念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9)01-0882-09
中国传统社会中,朝廷的治理理念一般借助于各种制度来实现,制度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虽然二者的互动难以在短时间内紧密契合并转化为现实,但是,对于制度的梳理,无疑相当程度上是在探寻理念领域的“做法”,而对制度背后王朝控制理念的梳理,则是对有关“做法”出台之后“说法”的检验。由中唐迄于五代十国宋朝期间,王朝乡村控制的理念发生了很大转变,这在皇帝们和官僚士大夫们的言论和乡村管理体制中,相当明显地凸现出来。首先,从政治制度方面,在外在形式上由唐朝单一的乡里制,逐渐转变为宋朝形式多样化的乡里、耆管、都保甲等。其次,较之于唐朝,宋朝乡村管理体制似更注重不同时段、区域之间的差异,并不断调整。换言之,制度的外在形式变化频繁,日趋多样化。再次,乡村管理人员身份也由中唐以前的乡官转变为宋朝的乡役,“以民治民”的色彩更显浓重。此外,在礼俗纲常教化等信仰和意识形态领域,朝廷越来越多地借助宗族等胶合于朝廷和民众之间的中间层(非西方学术语境中所谓之“第三领域”),来强化社会控制。就上述看来,赵宋王朝乡村控制理念更加务实,日趋理性化了。客观历史究竟是怎样的?还有哪些历史面相隐含其中?这些问题都颇值得认真探讨。众所周知,中国传统帝制王朝对于乡村的控制,一般采用硬的一手(国家政治制度和法令等各种外在刚性的限制)和软的一手(传统的礼俗纲常观念等思想教化手段)。乡里制度无疑是属于前者,本文侧重从这一制度设计的角度考察,并进而讨论其理念转变的原因。
尚需再加说明的是,本文目前的切入依然是自上而下的视角,主要限于赵宋朝廷诏令制度及君臣议论的安排,不但对制度实行“过程”和“关系”论述不够,“表象”描述之后“内涵”的挖掘及提升也远嫌不足,而且也缺乏从自下而上的视角进行关照。甚或自中(州县等基层社会)而下、自中而上乃至反观民间的应对、上述控制理念转变后社会影响等层面的视域转换,进而自思想史的视角切入等均未能涉及。深入探讨,待诸来日。
一、唐宋乡村管理制度的转变
自唐入宋,乡村控制体制中出现了由单一的乡里制向多样化的乡里、耆管、都保甲等制度的转变。唐代乡村社会控制方式,在实行乡里制度的同时,辅之以保伍制,相关史料主要见于《旧唐书》、《唐六典》、《通典》等,其中《通典》卷三《食货三》表述如下:“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原注: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人大村,不须别置村正。”这一记载勾勒出中唐以前乡村管理体制的基本面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均是以民户多少划定的。学者或谓“乡虚里实”,或谓“乡实里虚”,但无论哪一种意见,反映“乡”是一级实际存在的史料,和反映“里正”实际执行乡村管理事务的文献,都相当可观。终唐一代,很少看到有别于乡里制度的记载,即使在边远的敦煌吐鲁番地区,实行的依然是乡里之制。由此可见,唐朝乡里制之推行是持久的,并且是较有成效的。唐朝乡村管理体制中还出现有“乡司”、“书手”、“所由”等名称,但作为王朝的政治制度而言,这些并不明朗,现存文献的表述也相对模糊。
自隋唐到两宋,乡里制让渡于乡都制的情况,日本学者业已做过相当精细的考察。两宋时期乡村管理体制,就目前所见即有乡里、耆管、都保甲等制度,多样化的特征相当明显。这一制度因时因地,各有差异,变化繁杂,日本学者丹乔二认为有以下诸种排序:1.乡—里;2.乡—里—保;乡—里—都;乡—里—都—保;乡—里—耆—都;3.乡—都;乡—保;4.乡—都—里;5.乡—管,管—乡。柳田节子则指出,宋朝具有严密的乡都村制,形式表现为:乡—里,乡—里—村,乡—都—里—村,乡—保—村,都—村,保—村。显然,上述排列并不足以表明宋朝乡村管理体制之全貌。王曾瑜所说“宋朝的乡、里以及管或耆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地的情况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概括全面,见解精辟。宋朝乡村管理模式的表述,尤其是与乡役制度的胶合缠结,须根据不同时空下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事实上,时人多会按照传统习惯的说法,标明自己的户贯或乡贯,其中省略或惯称的情况一直存在。《至顺镇江志》卷二《地理·丹徒县》载:“旧惟七乡,宋熙宁中,又益以故延陵县之一乡为八,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无疑是传统中的“名”和现实中的“实”胶合难辨的。这虽是元朝人对于前朝现象较明确的追述,但也足以表明传统习俗确实在起作用。随着都保制的长期实行,南宋中后期,都保的名称逐渐为士人乡民所接受,尤其在官方文献中,取代传承已久的乡里制称呼方式的趋势已相当明显。
二、从前后一致到顺时应变
中唐至十国以前,就目前文献所见,基本上都是上下一致、海内一统般铁板一块的乡里制度,似乎类似于“车同轨,书同文”下的王朝制度:只要朝廷制度一制定,百余年间甚至更长时段内都是固定不变的;在有唐近三百年的统治中,很少看到君臣们热烈讨论乡村民众如何强化治理的话题,也很难看到君臣们讨论是否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朝廷进行局部调整后施行不同乡村管理制度。大致可以说,唐朝的乡里制是单一性的,前后时段和区域间的变化不太显著。换言之,朝廷的制度是全国推行的,没有哪个州县可以讲特殊性的;也未曾更多考虑因俗而治、因地制宜、顺时应变的问题。当然,在实际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生偏离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存在的,但现存文献还不能更多地显现出来。宋朝则不然,不但朝廷上下都已意识到顺时应变等因素,也在实际中执行了其上述乡村控制理念,现存文献中宋朝的乡村制度呈现出纷繁多变的历史样貌。乡役制度是乡里制度的实质内核,乡里制度是乡役制度的外在形式,其大致变动情况,或可从乡役制度的频繁变动中有所显现。
两宋期间,乡役制度在稽古行道的外在口号下随时立法,不断地发展变化,经历了屡次更革,其复杂程度,远非现有文献可以完全呈显。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当属保甲制被应用于乡役制,且在北宋 晚期乃至整个南宋时期,成为乡役制的主干。兹分而述之。关于负责乡村税赋催征的乡役,宋初至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的近百年间,先是以里正为主,开宝(968—976)后则以户长为主,乡书手辅助督税。自至和二年后,以户长主督赋税;熙宁五六年间,个别路分开始由保正副长承担催科之责;熙宁七年(1074),又改由甲头催科,在此前后,乡书手上升为县役,户长独自承担起督税之事。不久,复改由户长催征。元丰三年(1080),户长的职责为大保长取代。行之未及五年,复置户长主督税赋,废罢甲头和大保长。元祐元年(1086),重设甲头,取代复置之大保长。绍圣之初,复置户长,旋又以甲头代之。未及一年,又改由大保长督税,取代甲头。宣和年间,还一度呈现出保长、甲头同督税赋的局面。自熙宁至此60余年间,督税乡役更革至少8次,平均每8年就有一次变化,而实际则有未及半年即又更革者,尤其是在熙丰到崇宁(大致在1071—1106年间)这段时期内更是如此。北宋乡役制变化之频繁由此可知。
金人中原,宋室南渡,赵氏子孙苦守残山剩水的150余年间,乡役制更显复杂多变。在“诸路从所便为法”的旧制和南宋朝廷募役制“行之既久,不可骤变”的政策下,各地役制不一且纷繁多变。需要明确的是,当时乡役制度的发展变动,上揭文献记载恐尚难以反映宋朝所有时空下的历史面相。作为乡役制度外在表现形式的乡里制度——乡里、耆管、都保甲,因其在民间习俗和口语表述中的强大生命力,以及文人士大夫依据传统记述未必紧随当代变动而写作等因素,其格局保持相对延续性,故而其变化及其在各地表现未必有乡役制度这样频繁而迅速,但由乡役制度变化而引发的相关变动,其复杂也是可想而知的。
结合上述,可知宋人在论及役法改革时所说的“前后改移不一,终未成一定之法”,“官司素无定法”,或说“屡有更张,号令不一”,“朝夕不定,上下纷纭”,“朝廷重于改更,因循至今”,“迁延未定,上下异论”,“官司取办一时”,“权一时之宜”,均非虚夸,言其实也。自熙丰保甲制渐次应用于乡役制后,其纷繁变化更加明显。由此可见,乡役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其外在表现形式,以据地、拥众、治民,依托自然聚落与农耕区域为宗旨的乡里制度也因之而发生变化,不同时段内,或在各地出现了各不相同的名称。
三、从海内一统到“因地制宜”
唐朝的乡里制,就朝廷前后的制度设计及目前所见的文献记载,都很难发现其中较多关照地域差异的因素,朝廷上下君臣们的议论也相当少见,也鲜见据此制定出更适合某地实情的制度。而宋朝的君臣恰恰相反,几乎自始至终都在讨论这一问题,并力求在其治理理念下,将有关制度贯彻到实际中去。作为乡里制度之实质内核的乡役制度,两宋时期各个地域之间的差异是显然存在的。这可从以下赵宋一朝的君臣论说中很清晰地凸显出来。如熙宁二年(1069)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盖徭役之事,所在异宜,不可通以一法,非按视省访,则不足以知其详。”“[熙宁四年四月丁巳]上批:诸州役事不同,难止用一法。故罢之。”文彦博也反映这一现象:“州县常差役,理须自下而上,则各从民便,以天下之广,郡县之众,不可以一切之法行之,行之必互有妨碍。……臣窃见朝廷差役,议臣之中少有熟亲民政者,所议论不同,前后所降命令不一,致州郡难以适从……差役之法,逐州县各有不同,若自朝廷降一切指挥,即逐处难以一切奉行……”两宋文献中官僚士大夫们诸如此类的说法,可谓不胜枚举。以后的臣僚们也多围绕这样的话题加以分析讨论,都透露出大致近似的意涵。宋朝职役制度的推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区域性的特例。如募役制在个别地区并未得到推行,福建和江浙之间的差异有鲜明的呈现,琼州、昌化、万安、朱崖等“海外四州(军)”就是一个案例,南宋绍熙后仍有“熙宁免役之法,独不及海外四州”的记载。前述福建路的特殊性也是如此。
前揭史料,均为宋人不同时期的议论,基本上反映出宋朝职役制度在实行中需因地制宜,并在实行中也大致是各有其不同的。具体到乡役在各路州县的地域性特征,所呈现出乡都之制的情况,或可从有宋各地复杂的文献记载中稍窥一二。中唐迄于五代十国,乡村控制体制的转变过程,在历史烟尘中已隐晦不明,难以遽断。而五代十国时期割据政权各自为政,政治经济制度的许多领域都有一套自己的做法,从而形成了事实上地域间的差异。赵宋一朝君臣们承继了这一历史现实,也充分认知到了这一事实,并在施政过程中认同了这一变动且践行之。综上可知,单纯以某种或某几类情况、某个时段或某些区域的名称,涵盖两宋域内的乡村管理体制,都有欠妥当。
四、“以官治民”抑或“以民治民”:从乡官制到乡役制
从唐宋朝廷的制度层面看,唐朝里正等是以“乡官”的角色“以官治民”,而赵宋一朝的耆户长等则是以“乡役”的角色“以民治民”。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二》载:“自汉以来,虽叔季昏乱之世,亦未闻有以任乡亭之职为苦者也。……至唐睿宗时,观监察御史韩琬之疏,然后知乡职之不愿为,故有避免之人。唐宣宗时,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后知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箠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元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民,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何谓乡官(此处乡官乃指县政以下设置的基层管理人员,与隋废止州县长官所自辟的乡官不同)呢?马端临云:“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是乡官的重要特征,即代表官府控制普通民众,但又有别于流内九品官员,故谓之“乡官”。唐前期里正等乡官里吏,属于“役民”者的范围。根据《唐六典》和《通典》的记载,里正等由县级官府选任,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定期上直和考核,具有免役特权,从服装颜色规定看,里正等乡官也与普通民众不同。另,从唐人诗文集中也可看出,普通民众眼中也将里正等视为“官”,如《王梵志诗》卷二就有“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
唐朝里正等乡官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法定的几个方面,即“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或说“以司督察”。概而观之,其主要负责乡村中的治安管理、农田种植及催驱赋役等事务。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等制度下,里正等的乡村管理职能确实具有浓厚的“官”的成分。及至唐末五代,虽仍有里正等的设置,但已逐渐淡出了“官”的范围。其变化有三:一是其选任依据财富多寡(中唐之前,县官选任里正并无财产方面的限定),里正等为少数富人所占据。二是此时他们主要是督税派役职能,而很少享受优免赋役的特权,甚至还要代人输税。三是里正等选授,由长期担任已渐次转向富民豪户轮流差派。由此过渡到两宋主要乡役均由乡村富豪民户轮流担任,完成了由乡官到乡役制度的转变。
乡役是宋朝职役制度的一种。所谓职役,既有国家行政职能(所谓“职役”之“职”)在基层社会延伸的一面,又有“役”的一面,即乡村民户(主要是其中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低,轮流为国家无偿服徭役。乡役是指民户在乡村服职役者,这些“庶人在官者”(正如宋神宗时范百禄所言“乡民因徭为吏”,是以“民”——“役出于民”之民——的身份参与国事的,其身份是在地方官府服吏役的役人而非“官”,他们往往又代表着“民”的利益),在大多情况下不食国禄,却要“以受邦职,以役国事”,必须服从州县政府的指派,完成各项指定的任务,将中央政府的各项统治政策传达给广大乡民,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赋役征派、乡村治安管理等。
两宋期间,由差役改变为募役,再由募役恢复为差役,或是在名募实差的役制下新增另外的税目,都大致显现出赵宋王朝减省乡村治理成本的统治理念。而募役法的实施,就法令的内涵来看,也含有部分恢复“乡官制”的色彩。这一点似值得再行认真探考。
五、理性行政抑或“典常不立”
制度包含体制和机制两个方面,体制是指系统在某一时间点处的状态和结构,机制是指系统演化的过程和动因。二者相互依存,体制是演化的出发点和结果,机制则是演化的路径。社会(机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制度(体制)却相对是静态的。王朝对于整个国家的治理,一项政策的产生,自有其背景;在实际执行时,则会因应现有情势而有所调整。一以贯之、忽略时空和执行制度的人的因素,都会导致某些缺失。如果一个政府在行政运行中能够及时关照到体制、机制动静结合,及时调整国家体制,或可认定为一个具有理性的政府。传统时代的政治制度是由围绕在朝廷周围的君臣们制定的,也是由人(各级官员们)来执行的。上述制度基本上体现出统治阶层的乡村控制理念,唐宋之间的制度转变,其实也就反映出宋朝君臣乡村治理举措在思想上的转变。
就上文的考察可见,赵宋的历代皇帝和官僚士大夫们大都认识到,对于乡村中广土众民的治理,必须更多着眼于实际,相关制度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修正,而且更要注重不同区域间的差异,从而制定出符合各地实情的乡里制度。他们不但有这样的“说法”,而且还有具体的“做法”,二者大体达成了一致。这里,不免就有一些疑问:是历史发展到两宋阶段,皇帝和官僚士大夫们才更加注重现实,在王朝行政过程中更加注意时空差异了吗?唐宋乡村控制体制之所以发生上述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仅从个别方面试加讨论。
第一,这一转变,是赵宋一朝应对中唐五代十国以来的社会变局而出现的。如所周知,中唐以降,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等逐渐被土地私有制、两税法、募兵制等所取代,从“税丁”到“税产”的大变动,_27J乡间人口的流动日趋频繁,等等。这些变革引发而起的变化,几乎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乡村控制领域,原来的乡官里吏的管理和控制职能有所改变,事务的繁杂、任务的增重、人手的增加等等,都是适应这一社会变局出现的。更为重要的是,中唐之前财政统收统支,赋役与主要负责赋役催征的乡村管理体制也都随之整齐划一。中唐后,实行两税三分法,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征索有了相对的定额,各地在完成中央定额的前提下有了较多的自主权。各地赋役具体如何征管及其数额多少,已不是中央关注的对象;各地是否都按整齐划一的办法做,中央政府并不强调也不再更多涉入。也由于财赋定额化征收,年复一年,无甚改变,所以,即使是地方州政府也不再过多强调里正等的重要性,以至于在中唐以降的文献中,他们的身影是时隐时现的。
自中唐至五代十国时期,由于割据政权各自为政的局面和现实,加剧了许多制度的地方化色彩。长久以来,赵宋王朝也就认同了这一现实,并在行政实践中履行之。这就是与北宋政府在发布免役法时,允许州县结合各地风俗、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等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诸路从所便为法”,或说“州州县县不同,理须随宜措置”,对役法进行改革有关。这是导致各地役法不一的最根本的导因,也是造成两宋时期乡村管理体制注重区域性差异的历史性因素。
第二,乡役制之所以反复变化,不仅与宋朝统治阶层实用主义的乡村控制理念有关,更与两宋役制本身的缺陷及社会经济发展背景有关,与内外交困的社会现实、政治现实、财经现实等紧密相关,尤其是财政上持续的困窘不堪,财政中央化发展趋势,对此影响相当之大。对于苟且应对心态下的帝国而言,只要能够保障乡间各类赋税的征纳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管理乡间的广土众民,控制整个乡村,并未从根本上要加以改革,也不想解决。朝廷这一控制理念,州县地方政府“苟且因循”,频频改变的乡役制便是上行下效的最好注脚。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科举的吸引和教育的相对普及,两宋拥有为数众多的士大夫,他们也多能站在“为与士大夫治天下”的角度,参与朝政。关于差役、募役和保正长、耆户长制度的优劣得失,两宋士大夫热情高涨地讨论、建议可谓多矣!但其间因党争而意气用事所导致的频繁改变,也是蠹坏赵宋王朝乡村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一个重要因素。再者,文献显示,几乎每一次役法变革,朝臣们的议论中大多蕴含着这样的意味:其役法改革是基于前朝旧制的基础上的;改革主张是有前代成法依据的。换言之,也就是往往在“祖宗之法”、“祖宗成法”等口实之下进行的,缺乏切中时弊、勇于革故鼎新、锐意进取的改革家。显而易见,每一次的改革都相当随意,朝秦暮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苟且施行”的役法改革,不多久就发现与社会实际之不适,新的改革议论从而出现,新的改变也就随而发生,如此手足接窘,周而复始。两宋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也与此紧密相关。换言之,天水一朝的君臣们对乡村管理体制讨论之热烈确实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君臣们却一直没有找到一个适应社会变局后的有效体制,所以,他们一再地探讨,反复地试验,但最终还是没有找到根治乡村问题的良药。直至有元一代,逐渐在宋朝基础上淘洗为里正、主首为主的乡都制,也才算勉强告一段落。顾炎武云:“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言其实也。
(本文蒙陈明光、杨际平两位先生教正,学友刘云博士提供一则史料、周鑫博士提示一二细节,厦门大学2007级中国古代史研究生朋友们耐心纠谬捉错,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