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政府在炮口的逼迫下接受了条约之日,同时是中国政府已经进入了条约之内。而民众表达愤怒的种种情结却始终还在条约的限度之外。因此,中西之间的矛盾虽然激化于地方,而激化了的矛盾经一路呈诉,最终都会成为各国公使用联结起来的条约罩住总理衙门的罗网。在发生过中西冲突的地方,地方官总是先被列入西国公使的照会之中,而为他们所不肯放过。罗织更广的,则州、县、府、道之外还要攀连总督、巡抚。因此江西巡抚沈葆桢、贵州巡抚韩超、云贵总督藩铎、贵州巡抚张亮基、署两江总督李鸿章、四川总督骆秉璋、河南巡抚李鹤年以及两江总督曾国藩等先后都曾被西人看成是需要用条约作校正的人物。对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来说,由此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沉重的压力和长久的紧张。
在西方人那里,发生于地方的纠葛和冲突沿自下而上的路径都会总汇到公使手里,而由此演为公使与总署相交涉,则西人的咆哮又会转化为中国一方自上而下的层层责问和追咎。然后是起于地方的纠葛和冲突常带着西人的压迫与朝廷的紧张重新回到地方,而管州县的地方官经此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已不得不一身为尤愆所丛集,成了无所逃于罗网之间的人。同治初年,湖南的湘潭、衡阳、清泉三个地方的知县已因“不能禁止乌合之众”而同时“摘去顶戴”。稍后又有贵州提督“革职拿问”、贵阳知府革职“永不叙用”。两者都是姓名列入了西国照会的人物,因此两者都是跌倒在西人手里的人物。
从同治朝到光绪朝,西人深入地方益广,纠葛和冲突也越多,像这样因条约责任而被朝廷处分的地方官,便随之而会分布愈广并且数量更多。对于官场中人来说,撤任、革职、摘去顶戴和严加议处等等都是个人的灾难和痛楚,因此是非常具体的灾难和痛楚。惟其如此,原本不知条约和不怕条约的中国人一遍一遍地受教,在自己的灾难与痛楚里以及别人的灾难与痛楚里感知条约,而后懂得了这类东西的极端可怕和不可藐视。所以光绪元年(1875)曾因马嘉理案闯过祸的云南巡抚岑毓英此后一路蜕变,至光绪九年(1883)署云贵总署之日遇到事涉中外民教的浪穹一案已切知利害,以“妥速了事,俾免枝节横生”为宗旨,使大事化小而西人“乐从”,为自己和总理衙门省掉了不少麻烦。以后来比从前,显然是多了一重条约意识。
从公使勒迫总署到朝廷处分地方官,西方人始终是在执条约以范围和究诘中国一方,这个过程常常会因条约责任和条约争执而把炮舰引到沿海、内河和口岸。身在其中而熟见洋人之善用条约为中国人造身世家国之祸患,则中国人正视条约的意识与畏惧洋人的意识便成了同时产生并分剥不开的东西。因此,当日的地方官一旦由旧时的不识条约和不怕条约回头转身,其畏惧洋人的意识又常常会比正视条约的意识更先地显露出来和更多地显露出来。同治八年(1869)曾有福建管洋务的盐法道因“曲事洋人,极意卑顺”被弹劾。而尤其不能为当日士论所容忍的,是其“往拜领事,用小字衔名,如部属之见堂官帖式”。彼时外国领事与中国道员相敌体,本以对等为中西之礼数,但畏葸使人糊涂,遂致他不知不觉之间已是把外国人当成了上司。此后这一类人越来越多,要旨皆在为祸福作计而曲顺能够造祸福的西人。而当这样的人物出现和多见于南北的州、县、府、道之中的时候,他们同时又在以自己的存在具体地写照了三十多年之间中国社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世路嬗蜕,与民相比,官已先变。
由于西方人惯用自己的自下而上以调度朝廷的自上而下,并常常能得心应手,则其已经获得条约利权以及这种利权在运用中的扩张遂积久而沛然莫之能御,成了与中国社会原有的权力结构同时存在并常相扞格的另外一种支配力量。这是一种由外国的外交官来代表,并且由外国的外交官所掌握的力量,但又是一种内在于中国社会并施之于中国社会的力量。与个体的洋人之搅动民间相比,外交官手里的这种力量常常会导致他们在交涉之外还要直接干预中国的内政。干预之不同于交涉,分野在于后者立在中国政府的对面而前者则立在中国政府的上面。其间驻口岸的领事因身近地方而多自觉于此,尤喜用其沛然莫御之势以作操弄。
光绪二十四年(1898)曾有外国人在湘西的水路里遭围抢,当地知县“亲自下到江面上,说是只要答应不将事情提交领事去处理,他愿意答应”这些外国人“想要提出的任何数额的赔款”。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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