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前金: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笔者认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一、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其他经济组织和组织形式不可替代的功能
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中国******************领导下,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就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经过农业合作化的风风雨雨,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到人民公社时期,占全国人口总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村人口加入了这个组织。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党教育广大农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大学校;是我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广大农民利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改造山河、改善生产条件、战胜自然灾害、夺取农业丰收的有力工具;是广大农民走向富裕的桥梁。几十年来,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稳定农村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为满足城乡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为支援祖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在共和国的历史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和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和守夜人,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层次的担当者,同时行使着农村公共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是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织保障。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存在地缘、血缘、亲缘关系,能聚集人心,充分发挥社区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大量的事实证明,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对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有着其他经济组织和组织形式不可替代的功能。
努力办好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坚持土地公有制,保护农村土地不会遭到人为地破坏,防止农村土地被少数人所占有,使广大农民不至因失去土地而丧失生活的基础;二是有利于把农村分散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起来,用于植树造林、平整土地、兴修水利,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增强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和抗灾夺丰收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四是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增加农作物产量和农民收入;五是有利于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六是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农民的集体主义观念,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提高农村现代文明程度;七是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农村五保户、困难户、烈军属的生活困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八是有利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统”的功能,为承包农户做好服务工作,解决承包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困难;九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一般来说,对农民负担反映强烈的地方,大多数是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不健全、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低微的地区和乡村。而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健全,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发达,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实力的地区和乡村,农民的负担都比较轻。农民除了依法纳税之外,没有或者很少有需要从自己腰包掏钱的项目。部分地区和乡村的农民甚至还可以从集体企业中获得可观的红利收入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十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及其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组织机构缺位。早在1983年,************中央在《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指出: “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它们的管理机构还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指导安排某些生产项目,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为了经营好土地,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必要的。”1984年,《************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再次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根据中央文件规定和政社分设的原则,在撤社建乡时,应当在公社、大队、生产队分别建立相应的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多数地区并没有这样做,而是用乡镇政府的企业办公室和村民委员会来替代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行使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管理原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等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山林、水域、财产和资金。由于乡镇政府企业办公室和村民委员会不是经济组织,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其人员配备,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与经济组织完全不同,工作人员大部份时间和精力用于应付行政工作,不仅阻碍了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同时导致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资财大量流失,削弱了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弱化了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二是经济实力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经济体制,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滞后,全国13亿多人口, 9亿人口被滞留在农村。农村改革前,为了保证全国人民吃饭的需要,政府坚持以粮为纲的发展方略。种粮效益低,收入少,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实力薄弱,只能维持甚至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改革以来,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克服了农村人民公社吃“大锅饭”的弊端,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然而,由于在政社分设时,没有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设立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而是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来替代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没有壮大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反而削弱了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县乡财政困难加剧,为了维持县乡政府正常运转,在得不到上级财政的支持下,县乡政府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农村中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屡禁不止。村委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财税任务,不仅把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多年的积蓄全部上交给了县乡政府,同时负下沉重的债务,许多村因此而成为 “空壳村”。
三是服务功能缺失。由于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缺位,同时,由于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实力薄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被削弱。农村道路破损,水利失修,公益活动无人组织、无钱开展,承包农户的困难无法解决,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一落千丈,凝集力大大下降。
三、办好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组织机构。1、实行村社分设。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改革后新建立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的人口分布、居住情况、历史习惯,按照便于群众自治,便于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有利于促进村民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而设立的。作为组织形态,它由村落(自然村)、群体(农户、企业)和个体(村民)所构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经济组织,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不能用村民委员会替代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必须明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把发展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放在重要位置。2、使用规范名称。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称农业合作社。以林业生产为主的称林业合作社。以牧业生产为主的称牧业合作社。以渔业生产为主的称渔业合作社。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称公司或集团公司。3、完善领导机构。在建立合作社的地方,应设立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由社长、副社长、会计和其他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非合作社成员不得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实行定额补贴或误工补贴。集体企业办得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合作社也可以实行效益工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⑴管理合作社的土地、山林、水域、水利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属于合作社的资金和财产;⑵指导和帮助社员发展生产,增加收入;⑶对社员进行思想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⑷帮助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解决生产上、生活上的困难;⑸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交费,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⑹组织社员植树造林、平整土地、兴修水利,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⑺作为土地的发包方与承包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并依照合同规定为承包农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收取承包费。在建立其他形式(公司、集团公司)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晰土地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又规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这就是说,农村土地既不是农民的,也不是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土地产权不清使农村土地成为无主的财产,成为没有爹妈的孩子,成为少数权势人物谋取私利的猎物和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可以以承包、承租、征用的名义,以很少的代价,甚至不化一分钱就能轻而易举地将农村土地或其收益据为己有。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是让农村土地物有所属、物有所值和根治腐败的关键措施。要按照宪法规定修订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含山林、水域)归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所有。
三、完善承包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和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发包方),负责与承包农户或单位(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3、农户或单位承包土地(含山林、水面)应当按规定向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上交承包费。承包者向发包方交纳承包费,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承包费还是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只有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才能维持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使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并能够办成事。4、土地是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强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事实上农民承包的土地年年在作调整。政府要顺应民意,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农村地区性经济组织根据本组织人口增减情况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耕者有其田,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加强财务管理。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与每一个成员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财务管理混乱,不仅会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足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监督审查。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管理,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督促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防止集体资财流失。
五、保障成员权益。农村改革前,农民都是农村人民公社的社员。改革后,农民的身份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他可以是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个体劳动者或私营企业主。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凡是承包了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山林、水面或属于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他生产资料,按照承包合同履行了承包义务的,都应当承认其是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除依法享受公民权利外,还应当享受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利润分配权等。生活困难者,还有权得到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困难补贴。在经济发达,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地方,丧失劳动能力者,有权获得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发给的退休金、养老金等等。非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人员不得享受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些权利。
六、加大扶持力度。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肩负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任,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上要强化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的政治地位,在经济上对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大力支持和扶助。
作者简介:陈前金,男,1943年12月生,江西省永修县人,************党员,长期从事农村工作,在《人民日报》《农民日报》《学习与研究》《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中国财政》《农村财政与财务》等中央省市报刊发表论文100多篇。多次获江西省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二等奖。 2006年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十一五”公众建言献策征文二等奖, 2009年两篇文章同时获得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纪念农村改革30周年——我所了解的农村综合改革”征文二等奖。
通讯地址:江西省永修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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