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下乡资本成鲠喉鱼刺
邢成举
在当前农村推行的盘活村集体资产的种种办法中,产权或是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及其常见的方法。对于山区的一些村庄,其集体资源恐怕主要的就是集体林地了。笔者在今年7月份在河南信阳市南部大别山区的一个村子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全面调查,调查中发现,该村从2000左右开始进行集体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到目前为止,全村的集体林地已经流转空空。当我们去分析,林地的承租者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下乡资本的身影。
2009年春天,该村对一块将近600亩的后荒山进行公开的招投标流转,当时参与投标的共有12人,其中来自县城和邻乡镇的企业家共有8人,剩下的4个人是本村的村民。招标的结果是来自县城的房地产老板(鲲鹏地产的老总)获得了这块林地的为期10年的承租权。在投标的过程中,村干部发现了一些违规的投标者,鲲鹏公司的代表也在其中。按照,村委会制定的投标规定,一个单位只能是一个投标代表,但是不少的投标者都另外寻找了帮手来投标,以提高其中标的可能性。村委会并不可能清楚地知道一些陌生的投标人的详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投标现场被操纵的情况或是窜标的情况都是很常见的。村支书说,“现在这人都太坏了,有时候吃亏了,你都不知道啊!我们也是吃亏了,才长了见识。”是啊,这信息不可能对称的情况下,村委会在林地流转中吃亏和受骗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让村委会在产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受害,这还只是资本下乡的一个方面。资本下乡还带来了另一方面的不良后果。
就像我在上文中提到的那块被鲲鹏公司承租的荒山所传达的,我们要思考资本为什么为下乡来进行林地流转呢?因为,在该荒山被承租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承租者并没有对荒山进行任何的经营行为和治理措施。村支书还就此事催促过该荒山的承租者,但是对方都以“公司业务忙碌,荒山将马上进行开发”为答复而将荒山开发事情一再推迟。我们可以想到的,荒山的承租者可以直接得到的利益是,国家财政给予的每亩300元的植树造林补贴。对于这块600余亩的荒山,其可以获得将近20万元的补贴款。尽管会有相关部门对荒山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但是大部分都流于形式,真正来到山上实地查看的并不多见(这是村民们说的)。除了拿到这这笔补贴款外,资本下乡还有一个考虑。这个考虑是基于林地的信贷抵押权而来。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鼓励农村小额信贷以加快农民增收的步伐和幅度,林地作为信贷的抵押物已经在全国诸多地区逐步地推开。资本下乡参与林地流转也是为了获取政策上优惠的信贷资金。通过对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量的造价,下乡的资本所有者可以从金融部门获得大量的信贷资金,但是其中信贷的抵押物是有欺骗的性质的,其一是其对林地相关数据的篡改,其二是其只是获得了林地10年到15年的短暂经营权利,其贷款就意味着信贷者是在使用农民的林地权利无行使借贷之事,最终可能导致金融部门的资金流失,并导致农民的利益牵连受损。在湖北的个别地方就发生过此类事件,这是我们在其他地方的林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加以注意的。
资本下乡可以发挥正面的作用,也会发挥负面的作用。从资本自身的角度看,资本一定会在乡土社会寻找获取利益的机会,但是这种利益的实现可能是双赢的,也可能是单方面的。作为,资本下乡过程的监督者,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应该对资本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有个清楚的监督和了解,以发挥资本正面的功能,并推进农村某一方面工作的进步。如此,资本下乡才是一个良性的城乡互动机制,才能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发挥更好的建设性作用。
(本文修改稿发于新农村商报 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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