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当前我国已经处于国际公认的社会危机事件高发阶段,一些社会危机事件甚至成为威胁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社会危机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不在于社会的转型以及风险社会的到来,而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信任关系、信任制度及其实施与监督机制。为此,要推进社会信任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切实加强政府、市场以及个人等各个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任制度及其实施与监督机制,让作为一种美德的信任内化为人们的行动准则,进而成为规制社会行动的准则,消除社会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源。

     

    关键词:社会危机事件  社会信任  信任关系

     

    作者简介:高和荣(1969—),江苏兴化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理论、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然而,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深水区与敏感期,伴随着城乡、区域、行业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公共服务建设滞后,劳资关系、官民关系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紧张,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出现了众多社会危机事件。这就内在地需要我们加强社会建设,减少社会对立,增进社会和谐。

     

    一、社会危机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就巨大,经济总量跃居全球第二。可是,由于我们过于重视经济建设而忽视社会建设,甚至把社会建设当成经济建设的“补充”,使得近年来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区出现了众多社会危机事件,有些社会危机事件甚至成为威胁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从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吉林通钢事件、广州垃圾焚烧事件,2010年的福建郑民生事件、苏州通安事件、上海大火事件以及富士康事件等,每一件社会危机事件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普遍担忧。有关资料显示,现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社会危机事件大约90000起,平均每天达到250起左右。这表明,我国已经进入到社会危机事件高发阶段,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建设,消灭社会危机事件产生的社会土壤,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危机事件的日益增多及其消极影响的扩散,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消除社会危机事件产生的社会土壤就成了整个社会的共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第一次明确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加强社会建设”这两个新命题,强调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做出决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调“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1年初,中央明确提出当前的社会建设要“加强社会管理与社会创新”,“把社会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所有这些,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了以社会建设为重点的新阶段。这为我们准确把握社会危机事件发生规律,探究社会危机事件的解决之道提供了思想上以及理论上的保证。

     

    社会危机事件的增多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许多成果着重对社会危机事件进行了剖析,有的对社会危机事件进行了类型学研究,也有的研究着重分析了社会危机事件的产生原因与传播途径,更多的研究提出了社会危机事件的解决建议。根据中国期刊网不完全查询,从上世纪90年代到2010年累计发表522篇以“危机事件”为题的论文,这些成果大多数是最近几年发表的。其中,2005年以来发表465篇,占论文发表总数的89.1%,仅2008—2010年这三年间就发表了324篇,占论文发表总数的62.1%;1994—1999年期间只发表了7篇论文。而以与社会危机事件相关联的“群体性事件”为题检索到的论文多达1676篇,其中2010年就发表了571篇,超过总数的1/3,2008—2010年累计发表1199篇,占论文发表总数的71.5%;1994—1999这六年间累计发表论文34篇,仅占论文发表总数的2%。所有这些充分表明,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整个社会危机事件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社会危机事件频发的根源

     

    分析社会危机事件为什么总是频繁发生,人们往往将其归结为两个方面的因素。大多数学者认为,原因在于社会转型产生了利益分化与财富分配不公,使得整个社会相对贫困人口的增多以及弱势群体的增加。在他们看来,如果中国能够顺利地实现了社会转型,就可以消除产生社会危机事件的现实土壤。客观地说,这些问题确实是引起社会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方面,甚至是社会危机事件产生的导火索,也是社会各界正在着力完善之处。但是,社会转型本身是一个较为宽泛的“中层”概念,而不是一个“始源性”概念,它最多只是引发社会危机事件的“整体性”因素,它是产生社会危机事件的条件,而不是社会危机事件发生的根源,我们不应该把“条件”与“根源”混淆起来。迪尔凯姆早已正确地指出,社会转型只会导致原有社会道德规范的瓦解,社会变迁使得维系新社会秩序的道德规范尚未确立。也正因为维系社会团结的道德没有相应地变革,才会引起社会失范以及社会危机事件的产生。因此,把社会转型当作社会危机事件频发的总根源过于空泛。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机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根源在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已经进入到贝克、吉登斯、拉什等人所说的风险社会,风险社会是导致社会分化并诱发各种社会危机事件的温床,因为作为现代性的风险社会促进了公民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人们更加重视自身的安全以便减少不确定性,民众对危及到自身安全的行为更容易采取各种方式包括较为极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于是,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推动下,各种社会危机事件成了一种制度化的存在,深深地嵌入于风险社会之中,它们构成了社会危机事件频发的总根源。可是,人们不禁要问:社会危机事件必然是风险社会的“副产品”吗?假如社会危机事件都必然地嵌入于风险社会之中,那么它为什么频频光顾中国,在中国形成高发态势,而较少光顾同样处于风险社会中的其他国家?因此,把风险社会当成社会危机事件的总根源同样不能成立。

     

    在我看来,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已经进入到了所谓的“转型时期”或“风险社会”,也不在于我们的“公民权利意识是否觉醒”以及“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是否得到充分运用”,更不在于我们的经济社会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实际上,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建设与发展,我们已经普遍性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制度、政策及其法规,涵盖了整个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是各类社会危机事件仍然频繁发生,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根源究竟在哪里?它需要我们真切地加以思考。

     

    社会危机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根源就在于我们一直重视经济建设而忽视社会建设,尤其忽视了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信任体系建设,总是依赖于以往社会的信任关系去处理当今社会问题,使得当今社会的信任关系无法有效地建立起来,引发出诸多社会危机事件。按照经济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信任作为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嵌入于特定社会结构之中的制度,“不仅包含公正的本质这种深层次的价值问题,而且还包括世俗的实实在在的规则,如职业规则、行为准则”,因而也就蕴含着与这个社会相一致的心理、文化以及习俗它来自于我们的心灵深处,是“命令不来的”,它是“内生增长的结果”成为个人行动的动力源泉,能够在个人、组织以及社会之间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经济社会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以及实施对象之间形成合作关系而减少制度实施阻力,进而减少社会运行的阻力,由此“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因此,信任一旦形成,个人之间就很容易结成各种各样的社群组织,个体之间的交往就会更加顺畅,个人的行动就容易得到他人的认同,社会危机事件自然就难以发生。例如,企业内部员工如果彼此信任,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相对就会较低;企业与员工建立起信任关系,那么劳资双方纠纷而引发社会危机事件的概率就会降低。如果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那么,群体之间的对立就会弱化,它可以有效地减少社会运行阻力,促进社会群体的整合,减少社会危机事件的发生。

     

    反过来,如果人们互不信任、相互猜疑,个人的行为无法得到他人的理解与认同,行动者的社会交往成本就会增加,个人很难整合为群体、组织与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信任关系、信任制度及信任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相互猜疑之中,任何一个偶发因素都有可能引发社会危机事件。例如,如果人们吃饭怀疑食品的安全,就医怀疑医院、不相信医生,诉讼不相信司法,不相信政府官员,甚至个人之间相互猜疑,那么,再完善的经济制度、再强制的法律制度终究是一种摆设,各类社会危机事件迟早会发生。从这个角度看,尽管最近几年中央提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实行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社会危机事件仍然时常发生,主要就在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与这个社会相符合、体现中国文化特质的信任关系及其信任体系,从而无法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危机事件。

     

    三、信任的断裂与社会危机事件的发生

     

    当然,我们所说的引发社会危机事件的信任不足或信任缺失不是指中国没有社会信任,而是说我们的信任关系与信任结构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而发生同步转型。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到现代工业社会,然而,维系社会整合的信任关系与信任结构却仍然是农业社会的。这样,农业社会的信任在工业社会中发生了断裂,无法发挥信任所具有的积极功能,无助于社会整合与社会团结。

     

    实际上,转型的领域非常广泛,既包括经济上的转型,也包括社会的转型,而社会的转型不仅只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与变迁,它内在地包含着社会关系、社会心理以及社会文化也就是社会信任的转型。虽然社会信任的转型来源于经济与社会的转型,以经济、社会的转型为基础,但是,它又是经济、社会顺利转型的关键,对于经济、社会的转型起着推动作用,借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有时起着决定性作用”。没有信任关系与信任结构的转型,经济社会的转型难以顺利进行;而信任关系的断裂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失衡”与“断裂”,从而为社会危机事件的产生埋下了种子。从这个角度看,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过程固然是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同时也应该是传统社会信任向现代社会信任的转型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虽然建立起较为全面的市场经济制度,规范着各个“经济人”的行为。但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促进工业社会整合、增进工业社会团结的社会建设制度,尤其是社会信任体系。特别是那种维系农业社会团结的“社会力量”、整合农业社会中个人之间关系的信任结构以及信任体系还没有相应的转型,因而无法适应现代工业社会的要求,无法解决工业社会各个群体与阶层之间的整合问题,这必然会引发社会危机事件。

     

    在农业社会里,作为社会团结基础的社会信任是基于“差序格局”基础之上的人际信任,整个社会的信任始于“家庭”,然后以此为圆心向外拓展到“所认识的人”、“社区其它成员”等,最终到达“抽象的社会客体”,因而表现为“同心圆”的信任结构,强调通过熟人之间的信任整合成社会信任。在这个社会里,经济信任、政治信任以及社会信任都从属于人际信任并成为人际信任的一部分。而工业社会的信任是建立在“团体格局”基础之上的陌生人的信任,它不是“信任半径”的扩大、“私人联系”的增加,不仅各个主体相互独立,社会地位平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团体也不能抹杀个人”,而且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内的信任也相互独立地存在与发挥作用,维护各个信任主体以及各种信任形式的基础是社会契约,它们构成了工业社会的运作逻辑。也就是说,两种社会的信任关系以及信任结构所具有的不同特性内在地决定了不同的社会需要不同的信任关系与信任结构。

     

    长期以来,一些学者总是喜欢把中国称之为“低信任度社会”,而把西方发达国家称之为“高信任度社会”。这是站在工业社会立场、用工业社会的信任关系与信任结构去观察农业社会的信任关系与信任结构,两者其实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工业社会的信任只能整合工业社会,处理工业社会的矛盾,而农业社会的信任只能解决农业社会所面临的难题。不仅农业社会所形成的信任关系无法解决工业社会的整合问题,而且工业社会里所形成的信任关系也无法运用到农业社会中去,用工业社会的信任标准评判农业社会的信任结构或者用农业社会的信任关系去看待工业社会的信任关系显然不够科学。

     

    从这个角度看:那种曾经在农业社会里产生正功能的信任关系在如今的工业社会里已经失去了作用,变成了“无功能”甚至是“负功能”。同时,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业社会相适应、体现工业社会特质、促进工业社会整合的信任关系与信任结构,尤其没有建立起一套能够“推动社会行动”、“提高社会效率”、有效地抵御社会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社会信任体系。也就是说,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并没有使得整个社会的信任关系以及信任结构发生相应的转型与变迁,我们还普遍性地缺乏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信任关系。这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紧张、社会结构的断裂以及社会危机事件的发生。

     

    四、化解社会危机事件的信任重建

     

    上面的分析表明,只有实现社会信任从传统向现代的变革,寻求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体现社会发展特质的社会信任及其实施与监督机制才能够更好地规制处于工业社会中的人类行动,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范社会危机事件的产生。

     

    第一,加强信任体系建设,在完善经济信任体系的同时重视政治信任以及社会信任体系的建设。既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完善经济信任,理顺各个经济组织、经济部门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明确各自的信任要求与诚信责任。也要加强政治信任建设,密切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行政、透明行政,增强民众对政府公权力部门的信任度,减少民众与政府的对抗。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信任建设,规范各个主体的交往与行动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讲信修睦的良好风尚,减少社会危机事件发生的社会环境。通过健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信任体系,改变过去只注重单一的经济信任建设而忽视其它信任体系建设的情况,减少因为信任体系不健全、信任结构不完整而引发的社会危机事件。

     

    第二,加强信任制度建设,推进信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与创生。信任制度是信任体系的核心,任何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都会凝炼成自己的信任制度,规制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行动。这就是说,社会的变迁内在地需要信任制度的变革。为此,既要加强以企业为核心的信用制度建设,在企业的生产经营、银行信贷、契约遵守、纳税履责、用户满意等方面形成完备的信用制度。也要着眼于政治信任制度特别是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制度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政府部门、政府行为以及政治体系的公信力。还要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适应现代工业社会要求的社会信任制度,维护好各个交往主体的利益,从而在个体、组织乃至整个社会之间建立广泛的信任关系,减少因为各个交往主体之间的不信任而爆发的社会危机事件。

     

    第三,加强信任文化建设,实现由差序信任文化向团体信任文化的转变,努力形成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信任文化。文化是社会发展中最为长久的要素,解决社会危机事件不仅需要信任体系与信任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培育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信任文化,努力形成与现代社会相一致的信任文化氛围。为此,一方面,要对传统的差序信任文化以及传统文化中的信任资源加以科学分析,汲取其合理因素,促进传统信任文化的现代转型,降低因信任文化的断裂而引发的社会危机事件。另一方面,要通过互联网络、社会舆论、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途径加大现代信任文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颂扬诚实守信行为,使整个社会成员形成恪守承诺、讲究信誉、遵章守法的文化氛围。同时,谴责和批评各种不守信用行径,努力塑造一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展示时代精神的信任文化,让作为一种美德的信任文化内化成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进而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润滑剂,最大限度地减少机会主义及各种搭便车行为,减少社会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文化环境。

     

    第四,加强信任制度的监督机制建设,形成更加科学的信任监督机制。要树立诚信制度的权威地位,严格诚信制度的执行,对那些不守信用行为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以及惩处,使失信及违规成本远远高于它的收益,让所有主体都能够遵章守法,将诚信内化为各自的行动。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减少由于息不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危机事件;又要改进监督内容,减少社会分化与社会不平等,最大限度地消除信任危机爆发的导火索从而消除社会危机事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责任编辑:d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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