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问题的一个法社会学分析框架
【原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4期】
内容摘要:社会秩序如何建立是法社会学关注的一个本质问题,其中纠纷解决机制是讨论这个问题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基于对东北D市四所监狱的田野调查, 运用法社会学视角,立足于农村民间纠纷的实践逻辑,研究中国乡土社会中的纠纷以及暴力事件,考察这种纠纷的生成机制以及暴力事件发生的社会场域和文化脉 络,探究纠纷演变为暴力事件的社会原因,并试图通过与纠纷金字塔理论的对话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情境、能够有效解释中国乡土社会暴力现象的理论体系。
关 键 词: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纠纷金字塔
作 者:郭星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曲麒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
一个常态运行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而是纠纷较少,并且一旦产生了纠纷,由于有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能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不至于演变成恶性事件。博登海默(E. Bodenheimer)曾指出,“如果一个纠纷根本得不到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有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此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平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 因此,建构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秩序建立的重要条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目前我国由民间纠纷所引发的刑事犯罪有逐渐增多的趋势。2008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处理民间治安纠纷208.8万起,与2007年同期相比上升15%。[2] 导致民间纠纷向刑事犯罪演变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个体层次的分析(如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也有社会层次的解释(如社会解组、紧张/失 范理论)。当然,不同的理论范式具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关照事物的不同面相。从宏观社会学的想象力来看,纠纷和暴力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困扰,而是一种公共论 题,即社会力量对个体选择和际遇的限制。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与社会结构和制度设置有关。由此,本研究提出这样的研究议题——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 状况何以引发暴力事件?
带着这样的问题,2009年4月,我们来到了东北D市的四所监狱进行实证研究。资料收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问卷调查,一个是深度访谈。其中问卷调查以所有在押犯人为总体,以“纠纷是否发生于农村”和“纠纷是否发生于熟人之间”为条件,确定样本312个,除去住院和当日执勤的犯人之外,对余下所有犯人发放问卷,回收290份,其中有效问卷272份。问卷回收率为100%,有效率为93.8%。 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家乡的社会情况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个人信息主要涉及被调查者判刑时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社会网络等;家乡的社会情况包括 家乡的纠纷情况、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纠纷解决的常用途径、司法部门的状况与作用等;纠纷解决过程包括纠纷的性质、纠纷双方的基本情况、双方在纠纷解决过 程中各自寻求的帮助、产生的效果等。在此基础上,根据“纠纷是否长期存在”,筛选出66名符合条件的犯人,并随机抽取12人,对其进行结构性访谈,访谈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生活史、纠纷解决过程的描述及其感受和评价。通过对由民间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深描”,本研究尝试探究民间纠纷演化升级的原因及特点,以期发掘当下民间纠纷机制失效的深层根源,进而为构建一套适合当代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现有研究及相关理论
民间纠纷如何解决一直是法制史、法律文化研究以及法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现有的研究表明,清代和民国时期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多半是从村庄的纠纷开始,只有当纠纷无法由社区和宗族调解时,才会求助诉讼。
学 者们的研究表明,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大多数民事案件的解决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庭审判,而是由非正式的社区调解结合法庭的意见来完成的。一个案子一旦起诉并进 入法庭审理阶段,社区调解的努力也会加强。同时,县官对告状和诉词所做的批语诉讼当事人通常都能看到,这些批语向他们显示的正是法庭判局的可能结果。民间 调解一般是在县官意见的这种影响之下实现的[3]。
这里存在着三种基本的纠纷调解模式:
1、“教谕的调停”:即县官或者乡绅站在一种劝导的立场上而不是代表严苛的法律,其身份象征更像是父母的角色而不是正式权威;
2、庭外社区和宗族调解的理想图景:这是传统中国纠纷解决机制最主要的实践模式,通过社区和宗族势力的努力把纠纷消弭与传统社会内部而不会外放于司法领域或置之不理;
3、道德和实用主义:这是传统农村社会对于纠纷调解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即把关注点放在道德理性上,采用实用主义的视角选择最简便、损失最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4]。
但是当将这些传统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应用于当代民间纠纷时就显得力不从心。我们曾经对农村纠纷的现状与类型的做过实证研究显示:当下农村纠纷发生的比例非常高,涉及的人数也相当多。具体情况如下表1:
表1 农村纠纷的类型及现状(N=2967)[1]
|
纠纷类型 |
有 (%) |
没有 (%) |
可能有纠纷的人群 (人数) |
|
人身伤害索赔 |
55.3 |
44.7 |
237 |
|
财产受损索赔 |
35.9 |
64.1 |
696 |
|
婚姻纠纷 |
34.1 |
65.9 |
123 |
|
邻里纠纷 |
29.3 |
70.7 |
2962 |
|
对他人伤害 |
21.3 |
78.7 |
183 |
|
劳动纠纷 |
19.3 |
80.7 |
1334 |
|
家庭纠纷 |
15.1 |
84.9 |
2946 |
|
财产纠纷 |
10.9 |
89.1 |
2951 |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与当下我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也是密不可分的:
(1)社会转型以及现代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处于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社会转型期,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 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5]。伴随着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现代乡村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迁,如村庄共同体虚无化,人际关系理性化。与此同时,民间纠纷的内容与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适时地做出回应和调整。
(2)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在乡土社会中,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正式法律诉讼之间会产生新的冲突,这种冲突构成了乡土社会法律生活的主题,并使诉讼这种国家法律治理途径在乡土社会中被迫发生流变。在一个缺少对现代性法律充分信仰的乡土社会, 现代性的诉讼被乡土社会重新分割改造,诉讼及支撑诉讼的现代性法律知识和制度被抵御、侵蚀、蜕变和整合[6]。
(3)公力救济的缺位与私力救济的失范。公力救济是当今法治社会权利维护的主导,而私力救济在传统的解决纷争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7]。但一方面当下诸多的私力救济并没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对 其缺乏有效的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正式司法制度在乡村社会的派出机构: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和担任基层政权司法行政工作指导民间调节活动的司法助理员,本 身就难以胜任被指派给他们的繁重工作……相对于乡村法律事物的繁复和庞杂,这些基层司法机构无论在人员配备、专业素质还是在财政力量方面都明显地不足。这 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反过来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8],以及“司法腐败常常妨碍实现公正,没有司法独立以致法律本身就缺乏权威”[9]等原因,公力救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针对这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国外学者也做过很多。20世纪80年代费斯汀勒(W. Felstinler)和萨拉特(A. Sarat) 等人提出了“纠纷金字塔”理论。纠纷金字塔理论范式包括三个基本假设:第一,按照双方解决还是引入第三方,非正式权威介入还是正式权威介入,纠纷解决机制 被分为不同层次,且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多种纠纷机制分层级的同时存在,构成了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最基本的前提。第二,人们在生活中产生的大部分冤屈(grievance), 都会在较低层次得到解决,只有少数冤情会上升到司法程序中的纠纷,即金字塔顶。第三,纠纷金字塔的结构取决于各个层次纠纷解决情况,低层次纠纷解决比例的 减少,相应就会使高层次纠纷解决比例上升;上升到司法程序的纠纷即纠纷金字塔顶则越多,说明低层次的纠纷解决渠道较少为人们所选择。换句话说,如果让更多 的人选择基层的纠纷解决方式,那么就会大大降低正式法律意义上的纠纷[10],见图1:
国外学者对于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进行过很深入的研究。麦宜生(Ethan Michelson)结合中国的经验,对纠纷金字塔理论作了进一步修正,提出“纠纷宝塔”(dispute pagoda)的概念。通过2002年对6个省3000户 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麦宜生发现纠纷金字塔的范式并不能很准确地概括中国农民的纠纷及其解决情况,因为在不同类型的纠纷和不同方式的纠纷解决之间,并 不存在此消彼长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纠纷宝塔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是相对封闭的,各个层次的纠纷及纠纷解决的比例的增长或下降,并不一定会导致其它层次, 尤其是塔顶结构的变化[11],见图2:
从纠纷宝塔模型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在遇到纠纷时有33.1%的人选择忍让(lump it),46.8%的人选择双方沟通(bilateral negotiation),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占到了所有纠纷的绝大多数。只有少量的纠纷会涉及到第三方,有6.3%的农民遇到纠纷时会求助村庄领导者(village leader),有3.6%的人会求助政府部门(government office above village),而选择司法途径(lawyer, court, or judicial office)的只占1.8%。
其 实,无论是纠纷金字塔模型还是纠纷宝塔模型,我们都可以从中发现,无论是从纠纷的产生,人们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机制,还是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互动,该模型试 图把所有的纠纷都涵盖进去,这是一种理想化模型。但事实果真是如此么?任何人都不会否认,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民间纠纷,或者说怨恨,实际上并没有 被解决,它们或者成为下一次纠纷的背景或者催化剂,或者成为导致暴力事件的最主要原因[12]。2008年针对D市四所监狱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些没有被纳入纠纷解决机制之中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它们所演化出的问题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呢?
二、一个新的解释框架:纠纷的震荡与下漏
我们通过对既有数据和文献的分析构建了两个新的概念:“纠纷震荡”和“漏斗效应”,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对“纠纷金字塔”和“纠纷宝塔”理论的延续和发展。
1、 纠纷震荡
↑ ↓
纠纷震荡是对纠纷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动所进行的分析,我们发现很多纠纷不是一次性解决的,都经历了各方势力博弈的过程,所以会在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层次间产生震荡。例如底层到高层又回到底层这一个震荡过程。我们通过在D市四所监狱的调查搜集了许多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冯某,23岁,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冯某:本身在很早以前,在我爷爷那辈和对方的父亲就有过冲突,两家一直关系不好,总打仗,原因就是以前我们家住的那个地方和她家有一个3米宽的水渠隔着,水渠上边以前是一片地,我爷爷有4个 孩子,到我爸和我老叔的时候,我老叔小,就把我们家地劈成房场,盖房子用的,问我爸和我叔叔谁要那片地,然后我爸就要了,我们就在那盖房子,被害者家他爹 以前在村上干点什么,有个什么职务,然后他就想要那个地方,就跟我爷爷有过摩擦,他是我们家邻居。后来我爸就结婚了在那块地就盖了个房子,他家就把门口的 道堵上了,我们要回家要过那里,堵上了不好走。堵上之后,我爸就为了这个跟他们打,我记得我小时候我爸的手指头被他们家砍断了,砍断了4根。后来俺家盖房子那块地因为30年规划要重新分地,我家那是房场,前边那趟道分的时候又分出一趟道,我们家就找派出所把道给开了,拿推土机推开的。推开以后这趟道不光是我们一家走,乡亲都从那走。后来他家就弄上树枝又给堵上了,我们家到秋收的时候得弄车往家拉东西,我们家一走就得开路,就得把树枝拿开,然后就老发生冲突。2003年 早上,我母亲在院子南边放羊,邻居家赵艳赶着牛上山放牛去,碰见我母亲,为了门口那条道又吵吵起来了,她就把我妈打了,打完之后我妈就回家了,回家完之后 我就看我妈,看我妈脸被打青了,我就问我妈怎么事?我妈就说让她打了,然后我就去了,正好走在她家大门口的时候我就堵着她了,然后就给她打了。
调查者:为了门口那条道你们家与被害者家里沟通过么?
冯某:以前找过,找人调解,他家不同意。
调查者:找什么人调解的?
冯某:就是找村上说话比较有用那些人,不好用。他家老是不同意,就说那趟道是他们的。
调查者:找过几次?具体怎么说的呢?
冯某:找了两次都没有结果。那个时候我还小,听我父母说就是找人上他家说给他家多少钱,然后他把道让开,一开始他家同意了后来又多要10垄地,我爸不同意。后来再找都没用了,然后就开始打了,经常打。
冯某的这个案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因其实是冯某家门前的路被邻居家给堵上了,致使两家有了纠纷,又因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越积越深,最后因为一点小摩擦,发生了伤人的惨剧。而冯某与邻居家的纠纷解决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马拉松式的过程。邻 里感情沟通失效,村中长辈调解失效,村委会斡旋失效,甚至重新分地这种政策性手段也失效了。冯某与邻居的纠纷在纠纷金字塔的框架中上下震荡却始终没有化 解,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在面对一条被堵了的路时集体“哑火”。这种不断在纠纷金字塔中不断震荡的纠纷又会产生什么结果呢?这就是我们下文要讨论问题,即漏斗 效应。
2、 漏斗效应[2]
漏 斗效应是对纠纷震荡理论的补充,也纠正了纠纷宝塔和纠纷金字塔模型所秉承的一切纠纷都可以涵盖其中的理论。我们认为,虽然暴力犯罪所引起的诉讼也属于司法 介入纠纷的一种,但是如果把它等同于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这种皆大欢喜的局面未免太过牵强。而且这种司法介入也与自主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一种是自诉性案件, 一种是不受个人左右由国家强制力主导的刑事诉讼案件。这种由普通民事纠纷最后演化为暴力犯罪事件,最后不得不引入国家强制力才能最终解决纠纷的现象,我们 就称之为纠纷金字塔的漏斗效应。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这种由民事纠纷引起最后导致暴力犯罪的过程,其实都是漏斗效应的结果。调查所涉及的312名犯人虽然只占样本总容量(所有在押犯人)的3%, 但是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这种没有解决的纠纷所导致的暴力犯罪往往涉及到两个家族,并且其暴力行为并不是纠纷的终点,由于纠纷的漏斗效应所 引入的国家强制力只能解决犯罪层面上的问题而对原有的纠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以更严重的后果可能会继续发生。正如我们在访谈中遇到的一位当事人王某所 说:“这事没完,我现在算是明白了,出去了我还得闹,不能吃这个亏”。
从访谈所涉及的犯罪人来看,他们对于自己所涉及的纠纷都有一个很理性的态度,都试图寻找各种各样的办法来解决,问卷调查的数据也很能说明这一点,详见表2:
表2 272宗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寻求解决途径情况
|
|
Frequency |
Percent |
Valid Percent |
Cumulative Percent |
|
|
Valid |
自己解决 |
141 |
51.8 |
53.6 |
53.6 |
|
|
朋友 |
73 |
26.8 |
27.8 |
81.4 |
|
|
亲戚 |
32 |
11.8 |
12.2 |
93.5 |
|
|
派出所 |
3 |
1.1 |
1.1 |
94.7 |
|
|
村干部 |
8 |
2.9 |
3.0 |
97.7 |
|
|
家人 |
1 |
.4 |
.4 |
98.1 |
|
|
邻居 |
4 |
1.5 |
1.5 |
99.6 |
|
|
其他 |
1 |
.4 |
.4 |
100.0 |
|
|
Total |
263 |
96.7 |
100.0 |
|
|
Missing |
0 |
9 |
3.3 |
|
|
|
Total |
272 |
100.0 |
|
|
|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在遇到纠纷时有53.6%的被调查者选择自己解决纠纷,46.4%的被调查者选择第三方调解。在第三方调解中又分为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以及司法调解。其中民间调解通常是通过纠纷当事人都信任的“中人”解决;组织调解是由村委会或乡政府等政府职能部门出面解决;司法调解则是通过乡村派出所、法院等法律部门解决纠纷。调查中有41.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民间调解,3%选择了组织调解,1.1%选择了司法调解。
也 就是说,在面对纠纷时他们并不是像西方犯罪心理学所描述的那样,具有一种犯罪人格会经常性和主动性地选择犯罪方式,而是会像理性人一样寻求一种和平的方式 来解决纠纷。但是,为什么在多次寻求和平的纠纷解决方式后他们的纠纷却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停地震荡而得不到消解,最后下泄形成暴力犯 罪,酿成社会惨剧呢?我们可以从农民选择的解决纠纷机制发现端倪。私了和民间调解占据了95.7%, 也就是说在农村纠纷的调解过程中,私力救济和民间调解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但是,私力救济的非规范性和民间调解的非程序性却极大地阻碍了农村民间纠纷的解 决。私力救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双方的社会地位对比,若双方社会地位相差悬殊,那么较弱一方就很难满足自己的基本诉求,纠纷就无法得到解决。民间调解则 缺乏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合法性的特点,这也导致了证据收集的困难,也使其对纠纷的裁决缺乏信服度,影响了纠纷解决的质量。另一方面,负责这些私力救济和民间 调解的一般都是村里的村长和有威望的人,但是这部分人的自身素质和专业解决却很难适应复杂纠纷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疑难问题更是力不从心。
[案例2]王某,男,59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王某:我 是和我家邻居赵某打起来了,我们两家以前就有摩擦的地方。以前那个赵某和我关系还挺好的,逢年过节经常走动走动。后来出了个事,俺屯有个小伙包了个沙场, 我在那负责沙场,我给人家帮忙。沙场有杆子是给那些车垫车轱辘的,好让车往外走。有一天赵某来扛杆子,他把杆子往家扛,就是偷东西。我去告诉了那个包沙场 的小伙,他们和那个沙场的人打起来了,家里玻璃都被砸了。后来为了这个事他们见到我都不放声了,里外里我成敌人了。我后院那块地是机动田。村里让你种一年 就一年,不让你种拿回来就不是你的。但是村里管不了他们,我家后院那块地一直被霸占着,我来回在家门口走摩托车碰着都不行。他们还在我家后院载了一溜树, 又是槐树又是柳树,这在农村是有讲究的。柳树你出门就得溜,桑树你出门遇丧事,我后来把他们种的树都给拔了。有一天赵某又在我家后院门口那骂,因为我走车 回家的时候碰着那块地了,然后就打起来了。
调查者:你是否就沙场那件事与赵某谈过呢?
王某:找 了,没用。我说咱是邻居,但是这边是这边,我在沙场给人帮忙,你们来扛杆子,沙场丢了杆子得来找我,再说我也没参与这件事,也没去打。你们以前不拿这个杆 子什么事没有,现在事已经发生了,咱两家就别再在一起凑合了,就这样算了。他就说不该他的事怎么怎么的,还说了些不三不四的。他哥说我“你别说了,你在这 里指定是帮人说话了,你不是帮我们说话,你拉倒吧。还骂了我几句。
调查者:私了不成,你有没有找过第三方比如村委会或者村里有威望的人去调解一下呢?
王某:没有找过村委会,他们也没来管。村里的管事的没有用,他们把会计的账本都撕了,指着村民组长的脑袋瓜骂。我家后院那块机动田按理不应该每年都给他们,可村里不敢管,不给人家就打你。
对 于这起案件,导火索是王某的车碰着赵某家的地,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导致了纠纷的升级。但实际上,真正的原因是受害人在沙场偷杆子,赵某在沙场帮忙,向沙场 管理者报告了这个情况,导致沙场管理人员和赵某发生了冲突,赵某在冲突中吃了亏。之后赵某就记恨于王某,处处找茬,虽经过多种途径进行调解,但仍没有化解 矛盾。试想如果没有“沙场纠纷”或者“沙场纠纷”能够得到解决那么王某的案件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了。我们也就这一问题询问过王某。
调查者:如果你与邻居赵某因为沙场那件事所起的纠纷能早点解决,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今天的事了呢?
王某:(王某苦笑了一下)肯定的,在沙场那件事以前我们两家关系挺好的,他家厉害,我一个老头子平时都挺注意的,也不会去招惹他们。
前文所述的冯某,我们也问了相同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与此十分相似。
调查者:如果你们家与邻居的纠纷早点解决的话,你觉得还会发生今天的事情吗?
冯某:应该不会了吧,都是乡里乡亲而且是邻居,本来也没什么事。其实我们也不想打仗,两家住的那么近,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为了门口那条道总吵吵也不是个事。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农村纠纷调解机制在当前的社会状态下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纠纷,大量纠纷无法被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吸纳和消解,很多纠纷因为得不到解决而在震荡过程中下泄形成了暴力犯罪,直接影响到了乡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结果与讨论
随 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农村民间纠纷呈现出了很多新的特点,其发生率和激化率也急剧上升。因此,认真研究乡村民间纠纷的特点、原因和规律,因 地制宜的设置一套完善的多元化的乡村纠纷解决机制,为不同层次的民间纠纷提供适当的解决模式,避免纠纷的下泄,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高的理 论价值和现实意义[13]。
通过与纠纷金字塔和纠纷宝塔理论的对话,我们对由国家强制力介入所解决的那部分纠纷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试图找出它们在纠纷解决机制这一语境中存在的空白,分析当代中国社会大量农村民间纠纷转化为暴力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我们认为,当代中国的乡土社会已与费孝通先生所分析过的“乡土社会”有了很大的不同,村庄共同体的虚无化、人际关系的理性化,传统儒家学说让位于市场经济理性人的假说、村庄熟人社会的“半熟人化”[14]导致了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在面对当代农村民间纠纷时举步维艰。没有被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的纠纷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中反复震荡,导致矛盾越积越深,最终演化为暴力犯罪等极端事件。
面对当代中国农村民间纠纷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变得迫在眉睫。国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我们构建当下中国乡土社会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的参照。自20世纪20年代后半叶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的研究得到快速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运动也得到广泛应用。这种ADR运动在中国同样有所体现。因为正式的司法程序在实践中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社会需要建立一种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人民调解的改造和转型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进行重构,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15]。
1500年前的唐代名医孙思邈曾经说过:“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如果将民间纠纷看作是社会运行中的疾病,将纠纷解决机制看作是一种医治社会疾病的医术,我们该采用怎样一种上等的医术呢?又如何尽量避免用下等的医术来医治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的暴力犯罪呢?这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论题。
*本研究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民间纠纷解决模式的法社会学研究”(编号:(08JJD840186))的阶段性成果。项目主持人:郭星华,参与本研究的有:褚卉娟、邢朝国、王希、曲麒翰等人。
[2] 此图示请参见储卉娟,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基于东北某市监狱的实证研究[M]。
载于《学术研究》2010年第二期。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05页。
[2] 宋尔东、严从兵,2008年社会治安形势[R]。来源于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zhuanti/09zgshxs/content_17100517.htm
[3] 黄宗智,“清代民事审判于民间调解”导论,《民事审判于民间调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4] 黄宗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J],载于《开放时代》,2008年4月
[5] 郑杭生,社会转型论及其在中国的表现[J]。《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
[6] 蔡杰、刘磊,乡土社会冲突与诉讼的再冲突解析[J]。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7] 姚虹,私力救济的现实基础及其法律规制[J]。载于《学术交流》,2006年第4期
[8]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M]。载于《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梁治平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5页。
[9]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M]。
载于《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梁治平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5页
[10] 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 1980-81.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 631-54.
[11] 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 1980-81.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 631-54.
[12] 储卉娟,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基于东北某市监狱的实证研究[J],
载于《学术研究》2010年第二期
[13] 孙冕,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乡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来自田野的调查与思考[J],载于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六期
[14] 梁开银,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载于《社会主义研究》[J],2005年第6期
[15]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C]。载《学海》,2003年第1期;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C]。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