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网络视野下的集体行动

     ——以林镇群体性事件为例 

    本文试图研究当前中国集体行动暴力生成机制,探讨在当前中国基层社会,有哪些因素或机制影响着集体行动中民众对斗争手法的选择,从而使其呈现出暴力型、常规型和破坏型这3种基本类型。本文运用社会运动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以集体行动常见的3种形态为依据,选取林镇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的3个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一个关于社会网络所提供的社会资本总量同集体行动暴力程度之间特定关系的命题。 

    当前中国进入了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即由利益博弈引发的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逐渐增多,尤其在中国基层社会,由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业主维权和就业压力等诸多原因引发了大量的集体行动。{1}同时,这些集体行动,多数伴随着不同程度的暴力活动。这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不小的痛苦、破坏和危机,而且可能还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进而影响着中国政治和社会转型的方向和进程。

    在当前中国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分殊的客观性,也即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不同利益要求表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冲突的社会{2}由此,我们需要在承认利益冲突及其引发的集体行动是社会的常态这个前提下,去探讨如何降低集体行动的暴力程度,从而减少社会的动荡和内耗,并在这个过程中,使集体行动制度化、常规化。本文就是沿着这样的问题脉络展开,其起点在于对当前中国不同暴力程度的集体行动进行类型学意义上的分类,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是什么样的因素或机制导致它们呈现不同的暴力程度。

    一、问题和分析框架

    按照著名学者西德尼·塔罗(Sideny Tarrow)的看法,集体行动根据斗争手法的不同,呈现三种基本类型:暴力型、常规型和破坏型{3}而在当前中国经验中,可以看到,一些集体行动中的参与者努力在现有制度和规范所能容忍的限度内,以和平的、避免暴力冲突的方式,小心翼翼地同基层的各级政府周旋;而在另一些集体行动中,参与者在追求制度化的同时,不断地超越现有的制度和规范,采取一些针对公共设施或公务人员的破坏或暴力行为;还有一种如同勒庞(Gustave Le Bon)所描述的乌合之众,由直接的或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加的集体暴力行动。由此,本文运用塔罗的分类方法,给上述的3种情况依次贴上常规型破坏型暴力型的标签。本文的核心问题也是以这种分类为基础的,即:在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相同的制度空间里,为什么有的集体行动主要采取常规的、和平的方式?有的更倾向于暴力的方式?而有的在和平与暴力两者之间徘徊并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分别有哪些关键的特征和机制?

    在现有国外文献中,与集体行动暴力生成机制相关的代表性研究,主要有3种范式。首先,强调心理或观念因素对集体行动暴力程度的影响,如齐美尔(Georg Simmel)、科塞(Lewis Coser)、勒庞、布鲁默(Herbert Blumer)和斯梅尔塞(Neil Joseph Smelser)等人的研究;其次,强调结构或资源因素的影响,如特纳(J. H. Turner)、特纳帕塔(Donateda Della Porta)和迪安里(Mario Diani)等;第三,强调社会互动过程因素的重要性,如梯利(Charles Tilly)。{4}

    当前关于中国集体行动的研究已经成为显学,研究者众多,但是对集体行动的暴力问题的研究文献还很少,而且主要是从心理或观念因素的角度来分析暴力行动的缘由,如于建嵘、应星、蔡勇顺(Yongshun Cai)、孙正等。{5}其中,于建嵘主要从情绪感染行为模仿两种社会心理机制来解释社会泄愤事件与骚乱事件中的暴力行动,{6}应星则运用了(一种情感驱动)和气场(一种情感氛围)等概念来解释集体行动中的暴力行动是如何产生的,{7}同时这些研究也指出了一些使它们发生作用的制度或情景条件,如压力型体制、政府管制或应对能力、互动过程的特征等。

    上述研究主要是从个人的层次或制度上去寻找答案。它们虽然侧重点不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解释盲区,就是在大致相同的制度空间里面,为什么会出现不同暴力程度的集体行动,也即无法就暴力生成机制给出一个有效的解答。

    本文认为,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网络理论似乎能对此提供一个有效的解释。它从社会网络关系或人际关系的网络结构出发来解释社会现象,提供了社会嵌入分析架构中行动者之间关系内涵的研究成果。事实上,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研究很早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分享了社会网络理论的主要内核和研究方法。代表性的研究,如斯诺(Snow)、迪安里、皮文(Piven)、科洛伍德(Cloward)、顾尔德(Gold)和赵鼎新等。{8}这些研究主要是从动员的角度讨论社会网络的作用,而对社会网络在集体行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对不同形态的社会网络造成集体行动形式差异问题的探讨仍然不足;同时,社会网络理论可资利用的日趋成熟的分析工具,在集体行动的研究中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

    鉴于此,本文从研究的问题出发,结合社会运动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的一些洞见,提出了一个关于中国集体行动研究的综合分析框架(见图1)。

    这个分析框架所分析的事件都是在同一个制度空间(政治机遇结构)里进行的。这个特定的政治机遇结构为集体行动的行动者提供了一组特定的策略选择集合。不同的集体行动事件中的行动者选择其中的哪些策略组合并采取相应的斗争手法并不是千篇一律或随心所欲的,而是具有嵌入性的特征。具体说来,是需要分析集体行动中的参与者所嵌入的社会网络的结构与特征,并在这个基础上,比较不同的社会网络所提供的社会资本{9}在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支持等维度的差异。社会资本的差异又导致参与者的资源动员和框架形成上的差异,最后由这种差异导致参与者不同的斗争手法,从而使集体行动呈现出不同的暴力程度或类型。

    二、具体案例

    本文选取林镇在近几年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的3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

    选择林镇做研究单位的原因,一是该镇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很多、类别也多样的群体性事件,这一方面使得林镇本身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典型意义,另一方面,丰富的案例为比较研究提供了更多适宜的素材;二是林镇是中国中部某省的一个普通小镇,地处东部省份和内陆省份的连接地带,而且政治、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等特征也表明该镇有一定的代表意义;{10}三是笔者在那里有较便利的条件进行田野调查和资料收集。

    林镇1990年至2006年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根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13起之多。本文根据以斗争手法划分的3种集体行动类型——常规型、破坏性和暴力型,在林镇近几年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选取了3个典型的案例。之所以选择在近几年发生的事件进行比较,是因为发生时间越靠近的事件,它们所面对的制度背景越相似,在比较中干扰的变量将越少。而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比较,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假设,即越是典型的案例,越可以清楚地观察到事件中的关键变量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带来的后果差异。

    本文选取的案例分别为常规型的农贸市场事件(2003年 ~ 2004年)、破坏型的“8·20”闹丧事件(2005年)和暴力型的“8·15”打砸镇政府事件(2005年)。{11}

    (一)农贸市场事件

    林镇的街道位于一条省级公路的两旁,中心区域的公路西侧有个面积为37.7亩的农贸市场,主要经营蔬菜、肉类以及其他农副产品。该农贸市场建于1992年,经营户有140多家,其中住在市场内的经营户有58家,近300人。该市场的生意一直很好,每天的客流量均超过1万人次。20019月,林镇政府决定在农贸市场的正南方向近2公里处新建一个综合市场,以取代繁荣的农贸市场。这年冬天,新的综合市场开始动工,由于工期拖延,到20038月才初步建成。2003912日,政府发布了搬迁农贸市场到新的综合市场的《公告》,要求农贸市场除固定门面房外的经营户,其余经营户在200310月前均须搬迁到综合市场经营。《公告》立即激起了农贸市场内几乎所有经营户的不满。从公告发布这天开始,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就积极地动员和组织起来,采取一系列的策略抵制镇政府的搬迁市场计划。他们很快形成了以何三益和赵崇礼为核心、由六七个核心成员构成的不公开的组织。其中何三益是老街上的经营户,其父是退休的镇政府干部。精英带领经营户采取了多种常规的、非暴力的集体行动。他们先后到区、市和省信访部门上访,多次和政府干部谈判。每次上访,他们都严格克制自身行为,极力避免与政府干部发生暴力冲突。同时,他们积极地寻求或采取其他斗争手法,如检举揭发、找媒体和律师等。

    为了顺利搬迁农贸市场,镇政府借助上级政府的力量来对付农贸市场经营户。2003111日,进驻林镇整治工作队(以下简称整治队)在林镇政府大楼挂牌,其主要成员有工商局、公安局、土地局、司法局、刑警大队等单位的干部。经营户主动去找整治队谈判。在谈判中,经营户力陈该整治队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而理亏的整治队旋即解散。在经历了反复拉锯而毫无进展的过程后,镇政府决定对农贸市场采取强制的搬迁措施。200428日,镇政府邀请了公路警察100多人以及各村的干部来到市场,准备强行拆掉市场。经营户这边,则由妇孺老幼组成防线来阻止干部和警察进入市场,男性青壮年一律站在后面,避免和干部、警察发生正面接触。僵持了数小时后,干部和警察撤走。之后,经营户继续做好防备工作,天天晚上安排人值班,这种状况持续了1个多月。最后,农贸市场保留下来了。

    在这个持续的集体行动中,有相对固定的组织、精英和参与者,一直努力在现有制度规范所能容忍的限度内,以和平的、避免暴力冲突的方式,小心翼翼地同基层的各级政府周旋,直到最后的胜利。这是一起典型的常规型的集体行动。

    (二)闹丧事件

    2005819日上午,在林镇街道正东方向约6公里处的洪村沙沟田边,发生了一起触电死亡事故。死者黄立达,男,29岁,本村村民,当日早晨约8时许,不小心踩着了断落在田埂上的农排线(农业排水用的电线),中午12时许被发现。黄立达被电打死的消息很快通过手机或电话在亲朋间传播,一批亲友也快速地乘车赶来。镇政府、派出所和供电所也陆续派人赶往现场。在现场,1名供电所职工被打,致使勘察停止。至此,死者的父亲、几个有威信的亲戚、朋友和村民组成了一个松散、不稳定、意见分歧的组织

    众人就在村头桥边搭建停尸棚,同时,部分亲戚和村民约40人乘车分赴镇政府和供电所。在镇政府,众人同干部争吵不休。另一部分人,在工作人员已经撤走的供电所里进行了持续1个多小时的打砸活动。在外地开会的镇长赶回后,立即汇同其他干部组织死者亲属和村民到派出所谈判。商谈从下午4时一直持续到晚上8时,双方最后商定了一个协议,即:第一,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第二,村里暂垫1000元安排后事,尸体第二天早上6点运到火葬场,待事故查明后明确经济赔偿。晚上8点多钟,参加谈判的人回到村庄后,死者的挚亲又就这次谈判内容进行了讨论。最后的主导意见是不同意该协议,而坚持继续停尸,直到政府拿出高额的赔偿金。

    820日上午9时,看到村民不执行原协议,镇长等一些干部赶到洪村,做村民的思想工作。村民坚持不运走尸体,并要求政府马上给予赔偿答复,而镇政府坚持先把尸体运走,然后再调查。僵持中,村民决定把尸体运到市区的华阳宾馆(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闹丧。

    派出所立即出动警车来阻拦运尸车,但村民称运尸到火葬场,并利用押送警车的疏忽,把尸体运到了华阳宾馆。100多名村民陆续赶到宾馆。冰棺停放在宾馆大厅里,死者亲属在宾馆大厅内烧纸、摆放花圈、播放哀乐,并堵住宾馆大门。各级政府派干部去做思想工作,没有成效。最后在傍晚出动大批警力,强行驱散村民,把尸体运走,并由公安局长出面同村民谈判,以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为条件平息了这起闹丧事件。

    在为期两天的集体行动中,精英和参与者在追求制度化方式的同时,不断地超越现有的制度规范,采取各种程度不一的针对公共设施或公务人员的破坏或暴力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型的集体行动。

    (三)打砸镇政府事件

    林镇的西边有两条大河,三元河和泾阳河,还有一些小河交错其间。林镇属于亚热带气候,夏季多暴雨,河流经过之处常常发洪水,有时会冲毁河道两旁的大量良田。多年来,水利部门也一直着手勘查、维修等工作,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水患问题。每次洪水泛滥过后,良田受损较多的村庄大多会自发开挖河道、高筑堤坝,以防下次水患之害,但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危及河对岸的村庄及良田。这样,河道两岸的村庄经常会为此产生矛盾,激烈时甚至会引发村庄间的集体械斗。三元河西边的津渡村(大概有70多户,230多人)同三元河东岸的李家湾村就为此有宿怨。镇政府一直试图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均未奏效。近期的一次村庄之间的械斗发生在2004122日,津渡村村民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有3位村民被打伤。津渡村村民向镇政府反映,呼吁政府惩治打人凶手,并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镇政府没有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致使津渡村村民不仅忿恨李家湾村,而且也忿恨镇政府。

    200586日,受麦莎台风影响,三元河洪水泛滥,冲毁了津渡村的10亩多良田。在上报镇政府并得到可以按照水利局的规划进行河道清理的同意后,津渡村村民自发集资请人操作挖土机,于814日开始施工,清理河道。为了防备李家湾村人过来阻挠,津渡村外出打工的青壮年大多及时赶回来,守在施工现场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由于清理的河道超出了原规划的范围,李家湾村的干部立即向镇政府汇报。分管水利的副镇长带了几个干部随即来到现场,即刻命令挖土机停止施工。这一举动惹怒了津渡村的村民。村民殴打这些干部,然后决定一起到镇政府讨公道。100多名愤怒的村民分批坐车赶到镇政府,进行打砸活动,砸碎政府大楼一楼几乎所有办公室的玻璃,砸坏部分办公室的设施,包括镇长在内的干部和职工有5人被打伤。暴力行动持续了2个多小时。最后镇长和区里来的干部表示立即赶赴挖掘现场进行勘察,村民才逐渐散去。

    这起事件中的行动者主要诉诸于暴力手段。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型的集体行动。

    三、案例比较分析

    下面运用综合分析框架对上述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即首先是比较分析集体行动中参与者所嵌入的社会网络的结构与特征,以及所提供的社会资本的差异,其次是比较社会资本的差异是如何影响参与者资源动员和框架建构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所突显出的关键机制。

    (一)社会网络结构比较

    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把关系区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而且它们所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支持是不一样的。{12}就强关系这个类型而言,本文在案例中发现,可以根据社会网络内部的关系来源是否具有板块特征来进一步细分。如果社会网络大致是一个整体,没有分化的板块特征,可以称之为凝聚型的强关系网络,反之,在社会网络内部由几个不同来源的板块组成,但仍能提供较强的社会支持,则称之为弥散型的强关系网络。同时,每种网络都面临着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弱关系的问题,但并不是每一种弱关系都会带来信息的优势。根据以上的分类标准,可以把上述3个案例用表1中的矩阵来进行分类。

    首先,以农贸市场为中心的社会网络属于A类,其内部成员主要是来自市场内部,是一种有信息优势的凝聚型的强关系网络。该市场是相对狭小而封闭的工作和居住空间,人们的交流密度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很大,容易提供认同、信任、情感等社会支持,是一种强关系网络。但市场里每天的人口流量超过1万人次,众人在市场上不仅仅讨价还价,还在交流着从家长里短到国内外大事等广泛的信息,从这种意义上讲,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多种多样的信息传播或交流的中心,而且这些信息的来源是多元的,因而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同时,经营户向外延伸的、密切的商业网络也使得经营户容易获得外在的沟通与联系,这使得农贸市场很容易得到弱关系的信息优势。同时,这种网络所提供的时空优势,使经营户在平时的经营活动或娱乐活动中产生了几个大家公认的能人,而且这种网络结构有利于这些精英充分而及时地就集体行动进行讨论和协商,这为经营户的集体行动提供了较好的组织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该网络属于凝聚型的强关系网络。

    其次,闹丧事件中临时建构的以洪村为中心的社会网络属于D类,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无信息优势的弥散型的强关系网络。平日里,洪村村民间的交往密度、强度以及互惠的程度还是比较大的,传统的人情纽带和村庄互助伦理也比较强,这样,在某户人家发生特定的事故时,村庄内部容易提供认同、信任、情感等社会支持。另外,村民互助的网络还根据姻亲或其他历史形成的关系延伸至周边的村庄。第三个板块的社会网络是由赶来帮忙的死者的亲友临时构成的。这里被动员的是亲属或朋友间的互助伦理。但实际上,死者的亲戚和朋友这两个圈子之间只有很小一部分的重叠性,也可以被看作是不同板块的社会网络。这些分裂式的小板块之间虽然在总体上相互之间的关系较弱,但由于他们各自同死者的关系密切,都可以为死者家属的索赔行动提供较强的认同、信任、情感等社会支持,在这个意义上讲,他们同所支持的对象之间构成一种强关系。但是从组织资源角度讲,这种强关系网络具有弥散型的特征,因为这种社会网络难以形成一个具有核心领导力的精英组织,同时不同板块的行动者之间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而且,不同板块之间虽然具有一定的异质性,但并没有带来较强的异质性的信息和其他资源。

    最后,以津渡村为中心的社会网络属于C类,内部成员主要来自同一个村,是一种无信息优势的凝聚型的强关系网络。特殊的地理位置、村落布局和交往方式,以及常年齐心协力同水患做斗争的经验,使得津渡村村民内部形成一个凝聚型的强关系社会网络。在面临集体困境的时候,集体行动能够迅速地获得几乎是整个村庄内部成员的认同、信任、情感等社会支持。该村平时发挥组织作用的一个稳定的政治精英(村民组长与会计等),在村民发动集体行动的过程中,却是以隐匿的状态发挥作用,这样也使得暴徒式的精英大行其道。由于该村地处和周围村庄相对疏远的位置上,因而该村的社会网络长期以来拥有的只是低水平、重复性的信息资源。即使有一些外出打工的村民,由于他们低级的工作以及交际圈子的狭隘,使他们回村后并没有带来新的信息资源或其他社会资本。当村庄遇到集体困境时,他们就倾向于采取集体暴力的方式去应对。

    (二)社会网络中行为主体关系比较

    社会网络理论认为,任何主体(人或组织)与其他主体的关系都会对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下面比较每个案例中的社会网络所涉及的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不同的关系类型导致的社会资本在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支持等维度上的差异。

    1. 精英以及精英之间关系的比较

    在对集体行动的经验观察中,很容易发现,往往是少数的精英主导着集体行动的方式或进程,而精英的选择往往是嵌入到他们所在的社会网络关系中的。

    根据精英之间是否团结以及来源上是否具有同质性这两个维度,可以区分以下4种精英关系类型(见表2)。

    首先,农贸市场事件中的精英类型属于C类,即团结的异质性精英结构。该网络结构特征使得在市场内部舆论空间已经形成的精英小团体很快就转化成领导经营户抗议政府、保卫市场的领导者。这些精英不是临时指派或选举产生的,而是在农贸市场社会网络中长期的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一方面,他们之间的相互了解程度很深,而且大多有比较深厚的友谊。在面临集体困境的时候,他们能够形成团结的关系,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也是容易做到的。同时,他们得到有历史渊源和现实压力共同促成的、来自全体经营户的认同、信任和情感等社会支持。这种状况下,一旦达成一致的意见,在执行时有相当大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他们长期生活在同一个社会网络中,难免会在信息资源或其他社会资本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同质性,但随着居住在老街道的经营户何三益加入这个核心组织,这种情况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由于他的父亲是退休干部,以及他本人所聚集的独特的社会资本,何三益的加入也意味着新的强势的信息资源、知识和其他社会资本被带入农贸市场这个社会网络中来。而且,共同的利益目标使得这些来自不同社会网络的精英之间能够优势互补、紧密合作。

    其次,闹丧事件中的精英类型属于B类,即分歧的同质性精英结构。闹丧事件中,在村民临时聚集形成的社会网络内部涌现的精英,来自好几个派系或板块,如原有的村庄内政治组织(有在任的或已经卸任的村干部等)、亲友圈(内部也是分歧的)、临近村庄的村民等等。他们之间在具体的目标、决策、指挥、管理、动员等环节上常常难以取得一致的意见,同时由于组织性的活动在当前的形势下又面临着安全性的困境,这使得他们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显得更加困难。而且他们之间具有很大程度的同质性(都在农村生活,受教育程度都比较低),这使他们很难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本可以利用。这种状况下,精英中谁的动员能力强或者谁的主张更诉诸道德话语,谁就更有可能导引集体行动的走向。这使得集体行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常在常规和暴力等方向上摇摆。

    最后,打砸镇政府事件中的精英类型属于较弱意义上的A类,即团结的同质性精英结构。当村民与镇政府官员之间发生面对面的冲突时,原有的、在平时起组织作用的政治精英出于角色冲突与安全性困境的缘故,就一直处于隐匿状态。这种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他们默认或放任村民的暴力行动,使得村民在一个没有组织领导、沟通或协调的状态下放任自流。与之相伴的,必然是活跃着的暴徒式精英。这些精英多是平时在村庄里享有威望的传统型精英,他们一般文化水平低,主要靠人缘、经验和传统道德观念,有的甚至是通过家族的力量影响社会,平时他们对村民的吸引力已经不大,但是,当他们在组织资源缺失的集体行动中如暴徒般喊打喊砸的时候,很容易激起众人去施行集体暴力。正因为这样,本文把这种精英结构称为隐匿的和暴徒式的精英结构

    2. 结构洞特征的比较

    在林镇,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如书记和镇长等,都是从外面调过来的,都是任期制的,一般在这里的工作年限为5年左右,少数达到10年。这种制度安排导致这些主要领导在任期内难以同镇上或村里的居民发展出牢固的或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从而民众同镇政府之间缺乏直接的或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在民众与镇政府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结构洞现象。{13}以上3个案例,均存在着这样的结构洞的现象。但不同的是,并非每个案例中都有能占据结构洞位置的关键人物。

    首先,在农贸市场事件中,在某种意义上讲,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同经营户之间存在一个结构洞,这也是双方不能有效地进行沟通和谈判的原因之一。而当来自农贸市场外围的何三益加盟到农贸市场的核心组织后,极大地改变了农贸市场经营户同镇政府之间的这种网络结构关系,即他正好处于经营户和镇政府双方形成的结构洞的位置。因为何三益出身干部家庭,他同镇政府的很多干部有一些交情,而且很善于处理同这些干部的关系,洞悉他们的游戏规则,而且他平时和农贸市场的经营户之间也有很好的往来。问题的关键在于何三益恰恰加入了经营户的精英圈子。这种结构洞位置所赋予他在信息和控制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也都构成了经营户精英团体的社会资本。在同镇政府博弈的过程中,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也试图改变经营户这种具有优势的社会网络结构,试图通过威逼利诱,拉拢何三益,但这些做法的实际效果是不断强化了何三益在结构洞的位置优势。这种优势使得经营户有更多的策略选择,同时有足够的信心坚持采取常规的、非暴力的集体行动。

    其次,在闹丧事件中,由于类似的原因,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同闹丧事件中以村民为主的参与者之间缺乏直接联系而形成一个结构洞。但不同的是,在这个结构洞的位置上一直没有出现一个有力的协调者,能在村民与政府之间斡旋。唐俊才虽然也是村干部,本该同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有较好的社会关系,但他在平时的工作中,因维护村民的利益,曾同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交恶,这使得他无法占据结构洞的位置。而其他村干部中,没有人既在洪村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又在镇政府的主要领导那里有足够分量。尽管村民与镇政府的干部都曾试图寻找这样的能够占据结构洞位置的人起到沟通他们之间弱关系的桥梁作用,但均告失败。这样,这两个团体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导致事态的发展偏离常规化的方向越来越远。

    最后,在打砸镇政府的事件中,津渡村村民同镇政府的干部之间也存在着一个结构洞。一方面是因为津渡村处于交通相对不便的地理位置,村民同镇政府的干部之间交流本来就比较少,更重要的是历史结怨等原因使村民对镇政府的干部一直有怨恨,这种怨恨更加疏离了他们同镇政府干部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这一结构洞。同样地,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在这个结构洞的位置上一直没有出现一个有力的协调者。村民与镇政府干部之间基本信任的缺失以及村民对镇政府干部的怨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互动。在事件的进程中,也看到由镇政府个别干部同村民的熟人关系而导致的常规化的努力,但没有改变集体行动总体上的暴力趋势。

    3. 精英与大众关系特征比较

    精英与大众的关系特征也是影响集体行动发展趋势的重要结构性因素,同时,这种关系的特征也是嵌入在整体的社会网络类型以及精英及精英间关系类型中的。

    首先,在农贸市场事件中,对普通的经营户而言,他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对精英的信任和支持,在面临共同的集体困境时,自然地得到了增强。这样,在精英内部形成团结和有效的合作关系的同时,在精英和大众之间也形成牢固的信任和支持的纽带。这种社会支持体现在精英对经营户所进行的积极有效的动员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经营户也得到附近的几条老街道的经营户和居民在道义上、物质上和行动上的支持。即使在政府内部,也有同情经营户的干部。这些同情和支持都构成了经营户的社会资本的重要部分。

    其次,在闹丧事件中,绝大多数村民的参与行动不是工具性的,而是表达性的,都可以为死者家属的索赔行动提供较强的认同、信任、情感等社会支持,但并不能提供较强的异质性的信息和其他资源。同时在这个网络中,出现的是一些分歧的同质性精英。拥有不同主张的精英,都可以动员村民参与各自所主张的集体行动,所以出现了这样有趣的现象:一些精英领导一部分村民去镇政府大院找领导谈判,另一些精英则带着另一部分村民去打砸电力公司。无论是哪种主张,只要有精英动员,都能获得村民的支持。精英和大众的这种关系特征也说明了这起事件为什么会呈现出在常规和暴力之间摇摆的破坏型特征。

    最后,在打砸镇政府事件中,村民长期生活在比较封闭的村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由来已久的水患威胁以及治水经历使他们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的认同。当面临集体困境时,全体村民能够迅速地被动员起来,而且能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集体行动中去。对村庄的精英,无论是隐匿的精英、暴徒式的精英都能提供绝对的认同、信任、情感等社会支持。自然,这种精英和大众的关系模型最易导致集体的暴力行动。

    (三)框架构建和斗争手法的比较

    在不同的社会网络结构里,由于社会资本不同的存量,形成了不同的关于机遇或威胁的框架构建以及不同的斗争手法,从而形成集体行动不同的暴力水平或类型(见表3)。

    如表3所示,3个事件都发生在同一个行政社会”{14}制度空间里。这个制度空间,在客观层面上对所有的行动者都是敞开的、可资利用的。但是,在对这个制度空间的认知及利用的层面上,来自不同社会网络的行动者则表现出很大的差异。

    相比之下,同样的制度空间似乎给经营户提供了更多的政治机遇。他们对自己的集体行动充满信心,这使他们在框架建构或斗争手法选择上都能坚持以常规化的方式进行。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所处的社会网络为他们的集体行动在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支持等维度提供了更多的社会资本。津渡村村民的抗争活动,实际上很早就开始了,而偶然的因素就引发了他们打砸镇政府的暴力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同样的制度空间似乎并没有给他们提供很多政治机遇。村民在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本等方面的存量在这3个社会网络中相对最低,所以他们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方式和渠道很单一,在诉求长时间得不到预期的反馈的情况下,他们内心积怨,并极易诉诸暴力。对闹丧事件中的参与者而言,他们的社会网络所提供的各类资源不足,虽然不如经营户有充分的社会资本可以利用,但是比津渡村村民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要多一些。这种状况使得这个制度空间给他们提供的各种政治机遇似乎是忽隐忽现的,他们难以确定到底是什么样的策略或斗争手法更加有效,最后的结果是他们的集体行动在常规型和暴力型之间摇摆。

    (四)关键机制的比较

    在比较中还可以观察到以上3起事件中,分别有一个突出的关键机制,即农贸市场事件中的合法性机制——在经营户和政府之间互动的各个环节均体现出合法性机制富有成效的运用;闹丧事件中的机遇螺旋机制——在行动者各方的行动和回应中,互相改变各方的态度、策略或行动,并使事件不断地升级;打砸镇政府事件中,可以观察到村民平时的不公平感和结怨被偶然事件所激活,而产生集体暴力过程中的认同机制。

    首先,在农贸市场事件中,经营户与镇政府都在极力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法性,同时在极力撤销对方主张或行为的合法性依据。经营户集体行动的目标是要保留他们的农贸市场,反对镇政府的搬迁计划。他们所诉诸的合法性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关注民生的意识形态的话语,二是诸如程序和权利主张的法治话语。而政府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一些大而空的市镇规划远景目标。比较而言,经营户更加积极地、充分地运用了合法性机制来创造一个更有利于自身的形势。合法性机制的运用贯穿了事件的全过程,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如上访、谈判、递交请愿书、建议书、挂横幅、找媒体和律师等等,充分展现了行动者的创新能力。从某个角度看,合法性机制的运用是以经营户积极地、实用主义地学习或运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意识形态等为前提的,同时对这种诉诸合法性确认或撤销的重视以及有效性的预期,也是以经营户有充分的社会资本可资利用为前提的。

    其次,在闹丧事件中,偶然的、不确定的因素始终贯穿于洪村村民、镇政府干部或其他相关方的策略选择和行动中。各种偶然因素以及各方的行动和回应,不断地互相改变着各方的态度、策略或行动。村民砸供电所、反复协商谈判、堵立交桥、决定运冰馆到华阳宾馆,以及成功运到并闹丧,最后采用暴力的方式平息事件等等这些环节并不是预先设定好的,而是充满了偶然性,是根据对方的回应而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与行动的结果。政府在处理这方面的事务时本身就缺乏制度化的程序或方法,这样更增加了这类集体行动的不确定性。和前面的分析一样,这种机制在这起事件中突显也是由参与者特定的社会网络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本的存量所决定的。

    最后,在津渡村村民打砸镇政府事件中,认同机制发挥着关键作用。在这个案例中,认同机制的启动是以某种历史记忆或者长期的结构性怨恨的积累为前提的。津渡村村民中弥漫的对镇政府干部的强烈的怨恨,实际上是基于村民纯朴的关于政府应该一碗水端平的公平的价值理念。当镇政府被村民认为一直偏袒自己的对手时,这种价值理念也被破坏了。在津渡村特定的社会网络结构中,村民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本去有效地改变现有的这种状况,所以一次偶然的事件,就会激活长期潜伏在津渡村村民中对镇政府的怨恨,当愤怒的村民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平时比较温顺的民众就极容易在突然之间变成一群蔑视法纪、充满暴力的暴民。 在不同的事件中,有不同的关键机制突显出来,它们具有嵌入性的特征,即与行动者所在的社会网络所提供的社会资本的总量息息相关。在社会资本总量高的社会网络里的行动者,受偶然性因素的影响相对要小很多,同时不容易激起强烈的认同机制。在社会资本总量不高或偏低的社会网络里,合法性机制则不是那么明显,而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较大,甚至认同机制发挥关键作用。

    四、小结

    4清楚地显示了一组关于社会网络同集体行动类型的某种对应性的关系。由此本文提出了一个统摄性的、描述性的命题:在基层行政社会里,社会网络所提供的社会资本总量同集体行动的暴力程度呈反比。具体来说,在基层行政社会里,社会网络所提供的社会资本的总量越高,集体行动越倾向常规化或非暴力;社会网络所提供的社会资本的总量越低,集体行动越倾向于破坏或暴力。

    这一命题可以用图1来表示。图1作为社会资本总量与暴力水平间关系示意图,直观地反应出这种反比关系。其中,在社会资本总量较高的区间,集体行动的暴力水平比较低,多属于常规型;在社会资本总量较低的区间,集体行动的暴力水平较高,属于暴力型;在社会资本总量处于中等的区间,集体行动的暴力水平也介于常规型与暴力型之间,属于破坏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命题的适用范围:行政社会所提供的制度空间。当行政社会不能提供更加有效的、普遍主义的、制度化的处理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机制,从而使人们面临着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境时,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往往只能沿着自身所在的社会网络所提供的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支持等社会资本去找寻能实现自己目标的策略和行动。这里,也必须进一步地阐明行政社会同具体社会网络之间的关系。有人曾批评作为一种理论取向的社会网络分析往往轻视社会网络本身的嵌入性,{16}本项研究也可以视为对这种批评的积极回应。在上述案例比较分析中,其实一直包含了这样一个假设,即社会网络的结构与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资本存量对集体行动的轨迹或暴力水平影响如此的显著,是因为社会网络本身是嵌入在行政社会这个更大的社会网络之中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社会这个社会网络的结构与特征提供了更深层的解释作用。由此,本项研究也愿意被看作是对这种行政社会的一种反思。

    可能有读者会指出,林镇的政府干部在处理集体行动事件时很少采用压制、暴力的方式,更多的是谈判、说服、协商、劝阻和低程度的威胁等,所表现出来的风格,总体上是比较温和的,这种状况在中国其他很多乡镇里是少见的。这样又如何去讨论该命题的适用性问题?本文认为,即使是在一些集体行动会面临更多的威胁和压制命运的乡镇社会里,本命题仍然是适用的,只不过它经常会以不同的面貌出现而已。例如,如果集体行动面临更多的威胁与压制,那么发动集体行动的门槛会提高,也就是说,动员一次集体行动需要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其他社会资本。相应地,常规化的集体行动则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本总量,而破坏型与暴力型的集体行动所占的比例也会多一些。

  • 责任编辑:yyy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