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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蒲坚:共有制的理论与实践——共同富裕的所有制思考(4)
  •  2014-04-09 21:51:11   作者:蒲坚   来源:爱思想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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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作出新的解释

       如果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提出新表述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对其作出以下新的解释:一是将组成论解释为基础论,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二是进一步丰富公有制内涵,明确股权高度分散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社会化公众公司也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经济领域的公有,应该更多地体现在的属性上。因此,在不改变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可定义公有为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将社会法人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全员持股企业、上市股份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公司等股权高度分散的社会化企业看作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样,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还将呈上升趋势,有利于继续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提法,确保基本经济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应建立实践共有制的人事财务制度

       在一个具体的企业组织实践共有制,应有相应的人事财务制度。在人事制度方面,应完全按照每个人的实际水平、能力、贡献、成绩、表现来决定职工的录用、定岗、换岗、升迁与待遇。岗位薪酬由不同工种及职务劳动强度、重要性等因素确定。股权除了每个职工都有的劳力股,还可自愿投资加入资金股,或因在管理、技术、策划及生产、经营方面有突出贡献而获得股权,皆可参与分红,等等。在财务制度方面,也要做必要的变更调整,建立企业股权明细账,将生产要素的股权分别列项,细化到国家、企业和每个人的名下。实施负赢负亏对等原则,将企业的赢亏在账目上核算明白,分担明确。

      

       (四)建立共有制的创新机制

       应鼓励每个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上的创新改进。这种创新是整个企业不断发展的动力所在。凡创新有成效者,首先给予即时性奖励,记入档案,其实际增效部分在年底结算时增加股权和分配额。尊重职工的创意,即使失败或未采纳,也要在精神上给予肯定,鼓励其继续努力。在制度上,给创新以切实保障,在财力、人力、物力上专门列项。创新精神将使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中国企业迅速发展壮大,走向世界前列。

       共有制是社会主义宗旨在新时代的再现和发展,是公有制的高级形态,能够有效解决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所有制改革问题。当然,共有制的建立,是个艰巨的理论任务,更是个复杂的实践过程。比如,要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论共有制的理论,进行深入讨论和广泛宣传,使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对其有普遍的认识,形成新的观念;同时,应建立与之相关的制度保障和配套设施。

      

       七、信托共有制的有效实践

      

       在资本运作的实践中,我们越来越认识到,信托共有制其实是一种新型的共有制,也是共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它具有资本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的特点,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基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衔接。信托共有制在股份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以信托为手段,以信用为基础,发挥制度优势,利用信托三权分离的天然属性,进一步做到了受益权分离,科学地实现了马克思所说的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信托共有制在一种新型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了个人财产社会化,产权多元化,自由人联合体的权利清晰化,利益分享的普惠化,是对传统公有制模式的积极扬弃。因此,它是一种内涵更加丰富、形式更加自由、目标更加包容的产权制度。它作为一种中间制度安排,调和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个人占有与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平衡公平与效率,兼容平等与自由,实现了共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完美结合,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一)信托共有制是共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现阶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相互融合发展,出现了产权成分多元化的新格局。共有制则是集国际、国有、集体以及个人、跨地区、跨行业产权的一种组合形式,以个人财产社会化为特征,具有产权成分多元化、产权明晰的优点。

       信托共有制相较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言,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又融合了其他所有制形式,更好地实现了产权包容性,适应了产权多元化的新格局,天然地契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关系。信托共有制调和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矛盾,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弊端,表现为一种无边界的中间制度安排。因此,信托共有制实现了共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创新了所有制结构,是共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1.信托共有制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

       信托共有制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转化了资本形式,形成了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一定规模集中为前提的社会资本集成,实现了个人财产社会化和产权成分多元化,进而实现了产权包容性,是一种遵循共有制路径的新型生产关系。

       第一,信托共有制实现了个人财产社会化和产权成分多元化。

       信托共有制运用信托手段,集合分散的社会资金,利用其特殊功能进行整合与优化,再将资金投入到经济社会各领域,实现由资金到资本的飞跃。这个集合的资本不是民众资金的简单加总,而是马克思所说的不再是相互分离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信托资本的本质表现为,它既保证了个人所有权属性,又体现了个人不能占有和控制全部资本的共有权属性,使信托资本脱离于私人财产成为直接的社会共有财产,是马克思所说的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它实现了个人财产社会化,并在所有者社会化的前提下,扩大了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范围,最终表现为产权成分多元化。

       信托共有制的产权成分是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多元产权主体共融,其主体可以表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拥有合法财产,并愿意将其财产权进行转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信托在整个运行过程中,以信用为依托,以法律为基础,明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了委托人所有权不变,集合其闲散资金,形成高效的社会资本;通过二次经营代理,实现资本增值,满足民众的投资需求,弥补民众专业投资知识和能力的不足,实现了经济发展利益的普惠与共享。

       第二,信托共有制基于三权分离,实现了产权包容性。

       共有制的产权包容性体现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二是产权的开放性,即产权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自由组合及自由交易。实践证明,信托共有制基于三权分离,实现了使用权和受益权的流动,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融合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容纳了多重生产力发展的空间,其潜力要比单一的生产关系更大,做到了多元产权主体共融,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

      

       2.信托共有制是一种中间制度安排

       信托共有制依托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表现出制度的灵活性和高效性,构建了企业治理结构的新形式,实现了共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在二者间搭建了一座桥梁。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要实现共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是股份制等共有制实现形式是不行的,必须要创新所有制形式,进一步明确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共同占有,即在明确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的同时,体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属性。信托共有制以信托为手段,变革了企业产权结构,实现个人财产社会化和产权成分多元化,有利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是共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如果将信托共有制引入国有企业,可以有效解决国企的弊端,保证市场主体的产权清晰性,调整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并在不改变企业国有性质的前提下,实现政企分开,减少国有企业效率损失和不理性决策。如果将信托共有制引入民营企业,可以有效地提升民营企业的竞争力,优化其财务结构,实现资本、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等的有效结合与配置。

       因此,我们认为信托共有制并不是一种单纯的金融工具,而是一种中间制度安排,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手段和路径。信托共有制依托其制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较好地调和了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冲突,有利于缓解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并增强社会的信任与和谐。

      

       (二)信托共有制遵循共有制路径

       信托共有制作为共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实现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权利清晰化,利益分享的普惠化,天然契合了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一手托公平,一手托效率,调和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有机融合了共有制和市场经济,依据贡献率实现资本民享,进而实现金融普惠和共同富裕,在制度安排上完全遵循了共有制发展路径。

      

       1.明晰信托所有权归属,实现资本民享

       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产品社会化、劳动社会化和产权社会化三个过程。其中,产权社会化是实现共有制的基石,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开端。而信托共有制在实现产权社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所有权归属,进而有利于优化分配方式,实现资本民享。

       第一,明晰信托所有权归属,实现权利清晰化。

       信托所有权的初始来源是委托人,随着信托关系的建立,信托便属于受托人所有,即委托人享有终极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法定所有权。委托人不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而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持有、转让、取舍、交易的方式,激励信托高效运行,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受托人行使经营权,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参与任何具体经营和管理。信托的所有权归属没有发生改变,委托人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益,保障信托资本的自由流动,实现了产权的开放性。

       第二,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实现资本民享。

       在信托共有制中,委托人具有劳动者和信托资本所有者双重身份,受托人具有劳动者和信托资本管理者双重身份,受益人具有劳动者和信托资本受益者双重身份,实现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体现委托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所有者地位,保护受托人的资本使用者地位,明确受益人的资本受益者地位,为劳动者共同富裕提供必要的财产保障。

       委托人依据劳动力所有权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一致的劳动收入,凭借信托资本所有权获得共有资产收益,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在信托共有制中的内在统一。信托共有制激励民众把劳动收入投资信托,促进资产有效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本增值和利益分享普惠化,最终实现资本民享。

      

       2.发挥信托经济价值,实现金融普惠

       信托共有制的经济价值在于,通过其制度安排,可搭建金融信托的商业运作平台,重构和优化投资的增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过程的管理效率,发挥信托在金融资产管理、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的独特作用,以及作为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独特优势。我们将信托共有制引入农业领域,可以缓解农业自身资金外流和主流金融机构惜贷造成的资金短缺问题。例如,中信信托实施的中信草原惠农基金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缓解广大农牧民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有效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金融普惠。

       3.“重建个人所有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共同富裕

       共有制的本质表现为重建个人所有制,体现了产权主体的广泛性、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和利益分享的普惠化三者有效的结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共同富裕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融合。

    信托共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共有制,可以调和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信托共有制将私人财产转化为社会财产,在生产资料社会共有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个人所有制,实现资本民享。普通民众可以参与投资,拥有信托产品形式的资本,实现了财产社会化和公众化,最终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三)信托共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信托共有制实用性广,弹性空间大,可广泛应用于诸多社会生活领域,是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现经济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1.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信托共有制利用信托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市场,集成股权、债权和夹层等多种金融工具的优势,集中各类资源,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样化、多层次的资金需求。信托共有制将大量闲散资金转化为高效资本,积极开展政信合作和银信合作,有利于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解决农村和农业资金短缺的状况,拓展国家战略产业和民生事业的发展空间。对于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托共有制具有独特优势:第一,功能多样化,涉足领域广泛,运作方式灵活,可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减少金融体制的非均衡性,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第二,融资弹性大,融资速度快,融资可控性强,可缓解信用资源不足的问题;第三,创新能力强,可在投融资、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提升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2.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结构的优化

       在国家管理的宏观层面借鉴信托共有制的理念,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结构的优化。国家应尽量避免参与微观层面的经营管理。因为国家可能会运用自己的职权,集合全社会资源证明自己的成绩,并运用自己的裁判身份评判经济结果,造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从而使得责、权、利不清。我们要避免这种现象,可以将共有制理念适当引入国家宏观管理结构的不同层次中,划定责、权、利的边界,提高治理绩效。

      

       3.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企改革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全民不能以个体形式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这里的代表内含了三个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全民到国家的原始委托,从国家到政府部门的一级委托,从政府部门到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的二级代理。其中,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可以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大型企业集团或非银行金融组织等相关机构。信托作为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的可选择主体之一,依据其特有的三权分离特点,可以较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中二级代理权能,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关系,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兼顾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4.有利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的决策,而决策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的平均知识占有量。民众的平均知识占有量越高,社会的民主化程度就越高。信托共有制作为一种中间制度安排,有利于弥补人均知识占有量的不足,提升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信托共有制代表着众多民众的利益,为民众利益最大化服务;其资金来源是集合了民众的分散资金形成的资本集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表明其决策过程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须接受民意的监督,要是出现违背民意的情况,就会被民众抛弃。

       信托共有制在明确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运用知识的合力,体现集体智慧,进行民主决策。决策前要做大量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通过分析论证、科学预测、综合评估等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这样提出来的方案,发挥了群体智慧的优势,弥补了人均知识量的不足,保障了决策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决策结果体现的是决策团队和委托人共同的意志。委托人虽不参与具体项目的决策和运作过程,但通过用嘴投票用脚投票的方式,也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信托共有制可以防范权力的滥用,增加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度,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蒲坚,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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