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西方世界里共认和共奉的条约观念,这种被列入了条约的治外法权应当是一种用文字规定了范围的权力,然而条约利权一经移到中国,在西人的手里却已是实际上可以被滥用并且在不断被滥用的东西。同托庇于治外法权的强掠和横劫相比,更见悍悖而匪夷所思的,是西人引治外法权来管中国人。宁波曾是最早开埠的五口之一,因此咸丰年间的宁波,已习见“凡作夷馆通习(事)与服役夷馆之奸民,靡不藉夷势以挟制衙门;而本地无赖,又每每勾引若辈以鱼肉平民”,并常常会因官府拘治这些犯了法的“通司”、“无赖”一类与“夷势”相粘连者而牵及彼族,引出领事与副领事的直接干预和当面叱咤。其间因极端而出格,是西人把这些同他们亲近的中国人划到了外国人里,然后向地方官责问说:“我国通司,县中敢管押乎?”其理路显然是西人在中国的王法以外,所以“通司”也在中国的王法以外。虽说这种漫无边际的引申里没有一点说理的意愿和章法,然而治外法权的本意和范围则因之而在西人手里被弄得非常模糊,而后是模糊的东西又为西人提供了更多可以应用的随意性和没有限度的随意性。于是由条约利权分出来的西方人和中国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不相对等,便被西人自觉地用来制造中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不相对等。
比通司之类牵涉更广,从而对地方社会冲击更深的,是传教的西方人引条约利权把教民从中国人里圈出来,放到中国政府的管束之外。光绪十七年(1891)驻北京的“各外国代表”曾联合照会总理衙门,指责中国口岸和内地纷纷排外。而尤其列为重心和要点的便是“按照条约,每一个中国人可以自由信奉、学习或传播基督教”而不得“加以干扰凌虐”。这些文字出自“各外国代表”,而代表的却是皈依了西教的中国人,其主客之间和中外之间的不相匹配是非常明白的。在这种不相匹配里,被宁波“夷馆”中的领事用过的那种逻辑已更为泛化地在外延上包进了所有信教的中国人。与这些文字相对应的是已入民间的传教士一次一次引条约利权抗中国的法律,用事实演示了王法之下不能不为西人让路,致信教的中国人以“奉教人不怕官管”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有此引条约对抗法律的实事实例和西人的言教身教,则教民“或因讼事上堂,立而不跪,即有理曲之处,地方官不敢加刑”便成了南北之间绵绵不绝的世路奇观。而“地方官不敢加刑”,正说明了身在这种场面里,连代表王法的人也弄不清教民是不是还能用王法来治理。此消彼长之间,行之已久的吏治成规于是乎穷。西方人用条约来规范中国,但西方人在条约名义下的行事和主张又常常以不受条约束缚为惯态。而后是本与外交对应的条约利权伸入吏事和深入吏事,使中国的法律不仅管制不了外国人,而且也管制不了全部的中国人。在这种外交演变为内政的过程里,西方人始终在用条约表达和实现单面的意志,与之相因果的,是“和约所载,中国人犯罪,由中国治以中国之法”的那一面道理被逼得一退再退,此消彼长之间,中国政府本有的司法权则不得不在后退中蜷缩,由一种完整的权力变成了不完整的权力,由一种普遍的权力变成了局限的权力。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遂因条约引来的东西而变。
教民因归附西教而成了最先同西方人相勾连的中国人,并由此在四民之外另成一类,被引入了中西之间的条约纷争。与这种起端于精神世界的变化相比,稍后出现的中国商人与西方商人之间的勾连里,把两者串结起来的,已是由条约派生而可以精确计算的尘世中的商业利益。当日的外国商人“在口岸完纳了固定而又较轻的子口半税后把货物运至目的地,就可以免纳较重的内地税”,并因之而与中国商人不一样。然而子口税和“内地税”既已形成差额,则对于无须交内地税的外国商人和必须交内地税的中国商人来说,差额都成了物利之所在。外国商人逐利,中国商人也逐利。由此形成的共趋很容易越出法度之外,使条约利权转化为一种可以买卖和渡让的东西。而后是子口税单在“日见滥用”中变作“中外商人之间的一项交易品”。
光绪前期英国驻汉口领事报告商务,总计当地专门以出售子口税单为业的洋行已有六家,以规模而论,也算是一种大生意了,而其时的汉口还不算是中国最大的口岸。其间中国商人作为买入的一方,买入同时又是一种变化,“华商之巧者,不免与洋商狼狈相倚,诪张为幻”,终致“华商之守分者不能获利,多依附洋人而变为奸商”。虽说华商之“依附”洋人,其实质是手中的条约利权。但中西商人之间的“狼狈相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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